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

(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

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复核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提交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报原处理机关。

(二)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具体承办复核工作。

(三)原处理机关应当在复核小组组成后,将复核人员名单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本人。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认为复核小组的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在接到复核人员组成名单之日起3日(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回避要求,超过3日提出回避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的审理应当以书面审理形式为主,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意见和向有关机关及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五)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人作出的除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处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程序包括:立案、组成公正委员会、调查、审理、决定。

第十条受理申诉的立案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

(二)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对下列各项进行审查:

1、申诉人是否是受到人事处理的本人;

2、被申诉的机关是否是做出人事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的行政机关;

3、申诉的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4、申诉的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

5、申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6、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决定不服,是否已申请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

7、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8、申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齐全及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办;对逾期未补办的,视为放弃申诉。

(四)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机关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临时性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公正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受理申诉机关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也可以吸收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送交告知公正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书,并告知其申请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公正委员会的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的2日内做出。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诉的调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受理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诉机关发送申诉控告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被申诉的机关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受理机关应当要求其在限期内举证。

(二)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的证据应当逐一登记。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三)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案件调查。听证会一般由公正委员会主任主持,按程序并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交调查人员、申诉人、被申诉机关负责人、证人等阅读,上述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或者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申诉的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公正委员会成员应当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申诉案件材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统一评议:

1、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如果事实尚未查清,应当继续进行案件调查;

2、原人事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3、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

4、原人事处理决定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被申诉机关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6、研究、确定可以做为本案定案根据的证据;

7、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8、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二)公正委员会评议案件,应当按要求制作笔录,由公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公正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案件审理结束后,公正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递交申诉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受理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审理报告进行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

(三)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存在所列事实不符或属超越职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撤销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重新审理原人事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作出建议重新审理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在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被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受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受理机关。

对于建议重新审理或者建议变更原人事处理决定的,被申诉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受理机关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

申诉人对于被申诉机关重新审理或变更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申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申诉。

第三章控告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或本人亲属必须署名,不能匿名提出;

(三)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第二十二条受理控告的立案,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提交国家公务员控告申请书;受理机关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机关受理控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控告对象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侵害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协调处理;

2、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处

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需要给予其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三)重要、复杂的控告案件,受理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受理机关对重要控告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四)接受备案的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受理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受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五)受理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控告受理立案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控告人、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受理机关受理控告立案后,应当成立控告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并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审理委员会成员确定后,应当通知控告人、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并告知对审理委员会成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控告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控告人或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控告人或被控告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控告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控告对象或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受理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或者上一级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对审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成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四条对控告案件的调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收集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受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三)受理机关对控告案件涉及的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的,受理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四)受理机关在调查中,确需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受理机关应当将认定违法违纪事实形成的书面材料提供给被控告人查阅,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六)调查终结,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控告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控告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控告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审理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对控告案件进行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受理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实施。重要的处理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二十六条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受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后,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受理机关。

被控告人对受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诉。

国家公务员在控告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处理错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通报、召开专门会议、做出决定等形式,公开向国家公务员赔礼道歉,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给公务员本人在工资、奖金以及福利待遇方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 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 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关于成立新党支部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关于成立新党支部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仅供参考) (一)设置党支部的原则和要求 按照党员人数以及地域和单位设置党支部,是设置党支部的一般原则。科学合理的党支部设置是保证党支部允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上述精神,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是: .凡有正式党员人以上不足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员在人以上不足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人或人,但领导力量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二)建立党支部的一股程序 (三)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产生的原则和要求 遵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支部委员的职责和设置,应从具体单位的实际出发,依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章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不采取任命或指定的办法,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建立党支部,党员之间相互不太了解或问题较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

员工投诉处理流程

员工投诉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员工投诉渠道通畅,引导内部员工合理、有效的利用内部投诉的工具,规范内部员工投诉及办理,特制定此程序。 第二条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投诉工作。 第二章投诉的范围、原则及方式 第三条投诉分类(范围):(以下分类相互重复,按范围重新整理) (一)第一类:对他人违反公司现行管理制度的投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第二类:对他人损坏公司利益行为的投诉 1 ?故意涂改公司文件或损毁公司设备物资的; 2 ?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处事不公、以职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 3?其他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第三类:对员工自身权益造成影响的投诉 1 ?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强制劳动; 2. 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歧视; 3. 在工作过程中爱到骚扰、虐待或体罚; 4.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妨碍; 5. 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6. 工资和福利与公司规定不符; 7?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咨询不予以积极答复(公司保密信息除外)。 (四)第四类:员工关系类投诉 1 ?故意挑拨员工之间关系;

2. 对同事恶意谩骂、陷害,制造事端; 3?利用职权任人唯亲、拉帮结伙,或对同事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打击报复。 (五)第五类:对上级工作决策类投诉 1. 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2. 上级有出卖、泄密等危害企业行为; 3. 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4. 上级违章指挥会造成严重事故隐患; 5. 上级对其行政处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6. 其他严重不合理行为。 (六)第六类: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危害的行为类投诉; (七)第七类:其他类型投诉。 第四条投诉原则: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予以处罚。 第五条投诉方式:投诉人应采取实名方式进行投诉。可采用电话、信函、面谈、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接受。 第三章员工投诉受理 第六条公司及及人事行政部为投诉通道管理部门,负责各种投诉的受理及结果反馈。 第七条涉及经济问题的投诉,公司及人事行政部转公司财务监察审计部受理。非经济问题的投诉由公司及产业人力行政中心资源部受理。 第三章员工投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投诉处理: 1. 投诉受理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2. 隔级上级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投诉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做出裁决,投诉人如服从处理则必须履行。 3. 公司及人事行政部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辩护,有权代表员工向其直属领导或有关所属部门了解有关细节,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调解,投诉人服从调解则必须履行。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 申诉状与上诉状也是法务文书中一个混淆点,那么该怎么去区别呢?小编为您整理了几篇介绍,看完就懂啦!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1】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它们的不同,简单说就是上诉是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申诉是对二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 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 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 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 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度职责及工作流程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是由委员会主任领导下的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院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协调,主任由院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医院行政办公室负责。 2、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医院各相关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 3、根据部、省对医院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医院医疗、护理、财务、后勤等的实际情况和及医院要求,制定质量与安全标准、流程、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随时对医院各种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研究提高质量和保障安全的方法和控制手段。 4、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委员会工作报告,协调各管理委员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提高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及计划,推进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5、对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奖惩,每季度听取各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各管理委员会,按照医院总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认真研讨本领域质量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推动相关领域的质量与安全工作。 6、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教育活动,提高全院医务人员质量意识。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院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为医院正副书记及副职院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行政办公室。 2、在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医院质量的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方针、目标,建立健全本院的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3、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医院各相关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 4、督促各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医院总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做好有关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认真研讨本领域质量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推动相关领域的质量与安全工作,实现质量持续改进。 5、听取各委员会工作报告,审定医院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推进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6、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及规范

一、目的 为了确保通过标准的流程和规范,快速稳妥的解决客户投诉,让客户在接受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充分感受能够再次对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立信心,最终将我们视作终生伙伴;同时,能够通过在处理客户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我们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通过对其改正或者弥补,使之能够不断的完善和进步,特制定《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及规范》。 二、适用范围 如果客户在接受我们的服务或者产品时有任何不满或者抱怨,并且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反映到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销商等),则形成客户投诉,此类客户投诉一律可适用于本流程。 三、职责 1、客服部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反馈和跟踪,并负责将客户投诉及时反馈到质检科,同时每月根据回访信息制作分析报告。 2、销售经理负责涉及销售部产品销售、服务态度、服务规范等的投诉处理,根据客户部的投诉反馈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3、业务经理负责维修服务中一般性投诉的处理。特别是现场客户对公司维修质量、服务态度、服务规范、价格等方面的一般性投诉。同时根据客户部的投诉反馈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4、服务经理负责维修服务中重大投诉的处理。特别是涉及到事故性质、需要公司赔偿的重大投诉。 5、综合部经理负责客户部、综合部服务方面投诉的处理。以及各项投诉结果的考核 6、财务经理负责财务部人员服务方面投诉的处理。同时根据客户部的投诉反馈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7、备品主管负责备品部人员服务方面、备品提供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同时根据客户部的投诉反馈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8、总经理负责对顾客投诉处理措施的最终确定,处理方案的决定,以及内部的责任处理等。 四、规范内容 1、客户投诉的受理 1.1接到记录转交客户部,由客户部转交各责任部门 1.1.1 除业务经理对日常维修服务中现场的投诉处理外,各部门或个人接到电话投诉或其他方式的投诉,需将记录客户的信息,并及时交客户部,最迟不可以超过半个小时,由客户部进行详细的投诉内容的登记。 1.1.2客户部将客户投诉信息登记到《客户投诉信息反馈单》上,并根据投诉的部门或个人或事件分配到各责任部门。 1.1.3各部门或个人在接到重大投诉(涉及到赔偿的投诉、与安全方面相关的投诉、损害金额大的投诉;短期内进服务店维修频次高,客户不接受的情况、涉及媒体、律师、警察、消协、政府机关等的投诉;客户意见较大易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如可能媒体曝光、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客户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等]、行业部门、工商部门等转交的投诉)必须立即交客户部,最迟不可以超过半个小时,由客户部登记后转交责任部门,并跟踪监督。 1.2客户部人员在登记客户投诉时,应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客户姓名,车辆牌照号码,联系方式等要素。并且用自己的语言复述客户投诉内容,以保证记录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应一边倾听客户抱怨,一边记录客户投诉要点,要给予客户尽量平和的心态,并且要传递给客户将会最大限度的给予客户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支持的意思,帮助客户建立解决问题的信心。 1.3客户部人员将《客户投诉信息反馈单》根据责任分配到各部门经理,在传递客户投诉时,最迟不可以超过半个小时。并保证任何客户投诉与《客户投诉信息反馈单》一一对应,并且投诉信息能够即时传递,没有延误。 1.4如果在工作时间之外(放假、下班、周末等)接到客户投诉,接到投诉的人员应该判定投诉处理时效的紧急性,如果判定为紧急,则应该通过电话联系公司领导,安

专业委员会工作方案

专业委员会工作方案 篇一:专业指导委员会成立会议方案 贵港市职业教育中心会计专业指导委员会成立会 会议安排 一、会议目的 为了提高会计专业办学水平,使学生能够更快、更好的适应企业需求,通过对贵港市及周边区域的行业情况进行走访调研,了解该领域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向提供可靠依据,决定成立由企业专家、行业骨干和专业教师共同组建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会议流程表 六、工作人员安排项目负责人:杨勇军。会议签到、记录:康红霞摄影、摄像:郑阳会议服务人员:边琪

会计专业项目组2014年3月13日 篇二: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讨论稿) 一、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XX 成员:各位院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秘书:三甲办副主任/评估办副主任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三甲办/评估办,由三甲办/评估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医院质量的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方针、目标。 2.贯彻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3.建立健全本院的各项质量管理标

准、流程、制度。 4.审定医院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 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实现质量持续改进。 6.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7. 领导和协调医院各相关委员会的工作,督促各管理委员会,按照医院总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认真研讨本领域内质量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推动相关领域的质量与安全工作。 8.听取各委员会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推进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工作制度 1.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分析总结全院质量管理运行情况,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2.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教育活动。 3.据全院质量管理运行中的关键指

投诉处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投诉处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一、服务对象投诉 服务对象提出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制。服务对象进行投诉时,应当在投诉材料中尽量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被投诉单位(科室)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 3、服务对象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要说明投诉事由。 二、调查与处理 1、局办公室建立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2、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投诉事项符合规定,且属于局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2)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以外的要及时与投诉人做好解释说明。 3、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应对服务对象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 5、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服务对象投诉的事项作出处理,并于投诉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 三、强化监督。设立意见箱和监督电话(8188310),窗口放置工作人员监督牌,接受群众意见建议,受理有关服务投诉。建立以日常抽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百分考核评议制度。考核结果每月内部通报,服务大厅得分前两名的窗口悬挂流动红旗。同时,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推荐使用的重要依据。凡工作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工作中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者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局办公室。

再审申请书(申诉状)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1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新村室。 申诉请求: 1.撤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常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本案; 2.请求驳回被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07年*********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江苏银行虹桥支行行长丁**(丁英*胞兄)帮忙融资200万元,2007年3月份经丁**帮忙从许亚平处融得款项200万元,丁**让公司股东丁英*打了一张200万的借条给王**。而后,苏纶化纤公司对许亚平偿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已经在许亚平诉丁**一案中另案解决,丁**称出具给王**的借条由他收回处理,基于对胞兄的信任,丁英*便没有再过问此事。然2009年在丁英*和其胞兄丁**因企业管理发生纠纷之后,王**突然向申诉人主张这一没有实际发生的借款,并和丁**串通一纸诉状将申诉人告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1.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的一审、二审中,两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仅是我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出具的180万借条一张,并未对本案借款所涉及的付款凭证进行查实,这明显与贵院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的相关审判规则相违背。根据该《纪要》第二条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然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并未对本案的款项交付事项进行核查查实,即草率判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判决申诉人偿还该款项,使虚构的借款事项得以确认,这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诉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2.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未经质证的。在本案的二审中,申诉人曾经以一张200万的转账支票作为还款依据作为抗辩的理由,然被申诉人以存在其他的借款为由进行抵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所主张的抵销的理由向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调查询问,但其调查到的证据既未在法庭上出示向当事人说明,也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却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在程序上显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应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Civil service appeal case handling rules document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 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 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 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 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

申诉书范文1

申诉书范文 申诉书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 申诉书格式范本 (各类案件通用)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 ) 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月日 注: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范文如下: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 年 x 月 x 日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讨论稿) 一、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XX 成员:各位院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秘书:三甲办副主任/评估办副主任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三甲办/评估办,由三甲办/评估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医院质量的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方针、目标。 2.贯彻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3.建立健全本院的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4.审定医院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 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实现质量持续改进。 6.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7. 领导和协调医院各相关委员会的工作,督促各管理委员会,按照医院总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认真研讨本领域内质量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推动相关领域的质量与安全工作。 8.听取各委员会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推进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工作制度】 1.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分析总结全院质量管理运行情况,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2.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教育活动。 3.据全院质量管理运行中的关键指标,采取科学的方法(如鱼骨头、直方图等)进行定期分析。 4.按要求对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质量的评价、考核、奖惩。 5.不断完善医院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6.听取各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对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

行督查、考核, 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成员: 秘书: 办公室挂靠医务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 1.在业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开展全员医疗质量教育,不断强化职工质量意识。 3.负责制定和修改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各种质量考核标准。 4.负责制订各种质量管理措施,并检查落实。 5.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6. 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7.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做好质量分析,给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工作制度】 1.制订医院年度医疗质量计划和年终总结。 2.定期业务查房,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整改落实情况。 3.定期核心制度检查,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 4.每月召开1次临床科主任会议,研究需要解决的医疗质量问题。 5.每月对全院临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6.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医疗质量状况。 7.做好质量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8.学习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银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附件1 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1.营业网点客户现场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受理客户投诉(首问负责)记录投诉日志 告知客户需要核实投诉内容并隔离客户 验证客户投诉内容 客户投诉内是否容属实? 能否在网点范围内完成?N Y N Y 承诺一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大堂经理能否妥善解决?N 礼貌送别客户 更新投诉日志 客户离开后,处理投诉 呈报上级领导上级领导能否提出解决方案 N Y 大堂经理提供解决方案 客户是否接受解决方案? Y 客户是否有时间?N Y 协商时间 解决问题 送别客户 请客户核实具体内容后再与网点联系 Y N 上报台账后二级分行回访 客户是否满意 办结是 否

2.客服中心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是 事件单 客服中心 查收事件单 相关分行 是否为本行业务范围 是 驳回事件单 否 注明理由 实时查收 理由是否合理 联动岗是否能处理 是 分发事件单 否 相关处室下级行营业网点 是否需要再次联动 是 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处理 是否按时解决 向客户反馈信息说明理由否 客户是否接受延期 联动事件催办流程 否 书面形式告知分行联动人员 是 理由是否合理 否 驳回理由继续处理书面形式告知中心并注明延期理由 是 联动事件催办流程 否 处理事件单答 复客户 是 审核并填写处 理意见 填写处理意见,信息存档,根据情况回访客户 是否按时解决 向客户反馈信息说明理由 客户是否接受延期 否 是 否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处理 是 是 否 回访 客户是否满意 是 办结 注:1.客服条线在投诉处理中认为存在推诿扯皮或回访客户仍不满意的,可将事件单转上级行零售银行部门督办处理。 2.各级行专设渠道管理部或零售银行业务部,负责牵头定期对本

申诉申请书(作弊申诉)

申诉申请书 尊敬的单位招考负责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能阅读我们的申请书,如有烦扰,还请见谅。 我们是应聘贵单位公共卫生岗位的三名考生,2016年月日,我们根据贵单位发布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参加了今年的招聘考试,后有考生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举报我们考试期间存在舞弊行为,导致目前我们丧失了录用资格,损害了我们公平竞争的机会与合法权益。今日致信旨在就贵单位受理的举报情况进行说明和申诉,望贵单位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处理本事件。 事实与理由: 2016年月日上午点,我们参加了贵单位组织的招聘考试。未正式进入考试时间前,我们将自己的备考复习资料带入了考场进行备考。但在正式答题前已将全部复习资料上交给考场考官。而事后有人在无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将该情况认定为作弊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相关部门调查时考场考官的口供也证明我们确实带了复习资料,但在发考卷时上交。而以上情况却被扭曲认定为舞弊行为。考试排名出来后,我们的成绩均名列前茅,其中的成绩排名第二,但我们根本没有参与到后续的录取程序中,硬生生因为这个举报被刷了下来,丧失了考试资格。对此,我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作如下申诉: 一、我们携带复习资料进入考场的行为性质上不属于舞弊行为。 相关人社部门并没有事业单位考试中舞弊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此

舞弊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来处理。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我们仅是将复习资料这种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但在考试开始前已上交考官,以上事实有考官的口述为证。而参照该办法,我们的行为顶多算得上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因此我们的行为在性质上根本不属于考试舞弊行为。 二、相关部门在没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武断的取消我们考生的录用资格,使我们丧失了录用机会,且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处理结果,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国家人社部的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贵单位处理举报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在没有正确认清事实性质的情况下,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违背了结果公正的基本原则。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只有以下几种情况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

申诉控告书(房屋)

申诉控告书 申诉请求人:XXX,男、X年X月X曰生,汉族,广西XXX人,农民、原家住广西XX市XX 区XX村 申诉请求事由: 申诉请求人1990年3月申诉请求人向柳州市柳东乡政府土地局:申请在自家房屋基地上重建扩建随时都有倒塌危险年久失修的旧房屋,并获得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同意并在申诉请求人申请在自家房屋基地上重建扩建房屋报告上签字并盖章,柳东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也出具了计生证明。申诉请求人交给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审批。可每次去找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询问审批情况时,都被告知正在办理,没有更快,你的房屋更烂你先砌先,这样办证建房两不误。申诉请求人原住的房屋已是高危房屋,不即时重建则随时有倒塌的危险,申诉请求人只好边建边等。1991年底建成总面积509.6㎡房屋1栋。2002年底申诉请求人再次追问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建房审批手续时,被唐梦强告知:因为他爱人死了,在烧她的遗物时,把申诉请求人的建房报建材料一并烧掉了,并告知申诉请求人重新申请他会即时的办理补证手续。2003年3月16日控告人再次向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重新申请,并且再次获得同意并加盖村委的章。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建房屋手续不全不是申诉请求人的个人能力所能及的,建房屋手续不全不是申诉请求人不按正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只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申诉请求人从1990年3月向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递交建房审批手续到2008年12月31日时止,从没有得到柳东乡政府土地局的任何不批准申诉请求人重建扩建的答复。这明摆着由于柳东乡政府土地局(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诉请求人所建房屋变成无证承担被强拆过错的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2008年12月31日柳州市城中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以控告申诉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2009年1月12日又签发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3月24日《强制拆除告诫书》,2009年3月25日实施强拆完毕的强拆行为是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这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竟得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判决的方式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行。造成申诉请求人一家流离失所。 请求事项:1、要求依法撤销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确定由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的强拆申诉请求人房屋是违法行为。 2、停止行政违法的侵权行为。尽快解决违法强拆遗留问题。 事实与理由 1、申诉请求人1990年所报建的房屋是在原房屋宅基地(高危旧房)、其申请重建房屋要求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法行为。其当时的建房行为并没有违反《城乡规划法》。

成立新党支部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新党支部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设置党支部的原则和要求 按照党员人数以及地域和单位设置党支部,是设置党支部的一般原则。科学合理的党支部设置是保证党支部允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 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上述精神,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是: 1.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2.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 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 3.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4.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 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5.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 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6.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 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50人或100人,但领导力量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二)建立党支部的一股程序 1.向上级党委提交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 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等。《请示》文书格式如下: 2.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成立党支部。 3.建立新党支部后,可依党章规定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消协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消协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一)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需要由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转给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告知消费者向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不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消费者及理由,将投诉信退回消费者。 对已受理的投诉,要及时调查,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争议双方陈述,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准确定性。 调查可以采取电话、函件、现场察看、当面询问等方式外出调查一般应安排两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安排一人。 必要时,消费者协会可向投诉方、被投诉方及其他有关人员发出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明确告知被投诉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就消费者投诉事项向消费者协会做出答复。 (一)投诉方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消费者协会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可视为投诉撤回,消费者协会存档备案。 (二)被投诉方接到通知,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消 费者协会应向被投诉方发出催办函;对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 推诿、拖延,拒不接受消费者协会依法调查的,消费者协会 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可运用反映建议、揭露批评、支持诉 讼等其他法定职能处理。 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的地点一般应在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消

费者协会参加调解人员一般为二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一人,调解过程应作笔录。调解双方及调解人员应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调解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参加调解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必要时,应向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发出书面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 参加调解的应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必须向调解主持人递交有效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调解协议书。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同时告知双方解决消费争议的其他渠道。 投诉调解协议书在争议双方签字后,由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消费者协会投诉专用章,一式数份,交争议各方和消费者协会留存。 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终止调解,存档备案,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一)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方撤回投诉的; (三)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行政申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 (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

业委会工作流程

《物权法》赋予业委会的职责 《物权法》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公共部分,是全体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业委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法具备决定权。除非重大重项: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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