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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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

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

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

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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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内容提要: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权力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效用,因而笔者从这种目的性价值入手,阐述了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涵义和存在的意义。并通过对该效力与其他效力区别的剖析,证明了构成要件效力所起到的独特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更是必须的,因此保证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就必须有被适用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当然适用的意义并不在于适用本身,而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法院合法有效的行使权力,进而推动整个行政法治的形成,从而证实构成要件效力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权力分配,拘束效力 进入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的中国,已经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而这种体制的转型迫切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健全的行政功能为保障。要推动这种合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就必须要强调行政行为效力的统一性,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然而目前我国行政领域对这种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就缺乏统一性认识,不仅是行政机关内部还包括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无法对有效行政行为之结果予以普遍认同,从而造成“一事多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定论”的混乱局面,对相对人不仅无法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且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致于不能起到很好的管理、保障的作用,降低了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行为的威慑力。所以为了保持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实施之行政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普遍拘束力。相反,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明确了解行政行为的指涉内容和执行方式的前提下,才能很好的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为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包含一定合法、稳定的效力因素,以促进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所以解决这种管理与被管理、适用与被适用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的了解和运用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 一、构成要件效力概述 就学术讨论而言,中国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范畴,实务和立法上也无相对应之名词。这一术语主要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Tatbestandswirkung),因行具体政行为既经有权机关颁布后,不仅处分对象、本机关、甚至其他机关,皆应受到该行为内容的拘束。例如:如果甲通过行政行为入籍,任何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应将甲看作德国公民,即使它们怀疑移民的合法性。①因为行为的内容即是一个“规范”的事项,故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亦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确切来说所谓构成要件效力是指一个生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 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 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构成 1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 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他物权

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篇一: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 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 答: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 1、前者之欠缺影响合同的成立,后者之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前者因约定而存在,后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存在,没有约定的推定存在。 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篇二: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 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 答: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 前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习惯和法律推定成立;后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便无此内容。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篇三: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要条款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要条款 /2005-11-24 13:11:08 二手房买卖合同十要素 日期:2005-1-22 | 作者: | 出处:北京日报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二、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 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熟或不成熟;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摘要:近年来,就我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尽管通说已经认可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划分,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但仍然很少有教材或著作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因此,在理论是否将成立同生效区分是一回事,能否将其区分贯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是另一回事,而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缺乏足够的认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成立与生效究竟在什么方面不同,相关研究还很少,至于二者区分的原则是什么、区分的理念何在,则几乎无人问及。本文通过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划分的历史考察为基垫,对现如今比较盛行的两种划分学说进行考量,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廓清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间暖昧不明的关系状态,使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差别径渭分明。笔者不揣浅陋,亦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点探讨。 关键词: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关系 引言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践中并未明确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学说中多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概括法律行为的形成和生效过程,在实践中则多以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要件概括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和生效规则。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只是简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两者并不相同。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历史考量与价值取向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历史考量 1.罗马法上的考量 在罗马法早期的各种交易形式当中,当事人的合意是无足轻重的,起决定作用的是特定的形式套语或程式。1因此,古罗马法上的交易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契约的合意与履行该合意的物权转移行为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在观念上进行区分。对此,梅因曾有过精彩的概“古代法中着重于附着在仪式上的言语和动作。如果有一个形式被遗漏了或用错了,则誓约就不能强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所有形式经表明已完全正确进行,则纵使以允约是在威胁或欺骗之下作出辩解,也属徒然。”2在这种情况下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十分困难的。至此,王伯琦先生在对罗马法进行了一番考察之后认为,观之上述罗马法制度,法律行为……并无成立或不成立之问题纵使其在观念上可认为成立或不成立,但在法律上并无特殊之意义,成立即为有效。不成立即为无效……故在罗马法,只有法律行为之无效,别无所谓不成立之概 1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页。 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7页。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诉讼的基本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不得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依法行政虽然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行为影响到公民的权利义务(如对相对人增加一定负担、科以罚款等),除某些特殊的情形以外,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②行政权力必须具有特定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法定的管辖权。③行使权力必须在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以行政处罚为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的时间、处罚的要件去行使处罚权。 (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特定的行为需要特定的事实要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就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要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弄清行使某种特定权力的法定事实要件,②必须注意取证的法律要求;③必须注意证据的效力;即证据材料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④必须注意各种不同的证据材料的使用规则; ⑤必须注意证明的标准。

(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必须注意以下问题:①必须认真分析所处理的事项的法律属性。只有定性准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②必须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③必须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解释法律规范必须遵循解释规则,错误地理解或解释法律规范,必须会造成适用法律规范的错误。④依法弥补法律规范缺陷。⑤必须注意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秩序,以及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的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规则。⑥要注意特定行为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每一种特定的行为都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行为就必须注意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规则。⑦必须正确表达和引用法律规范的条文。 (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现代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特征是程序法制,非常强调和重视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是不是正确,而且要关注实施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对程序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要做到程序合法,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遵守法定的步骤(如法律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就必须举行听证)、法定的顺序(如法律要求先取证、后裁决,就不能先裁决、后取证)、法定的方式(如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个执法人员在场、必须穿戴制服)、法定的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存在加害行为。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 【案件事实】 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经济损失。 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栏内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臵的,是网络用户在搜索中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

货物买卖合同详细条款

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1. 买卖双方就买方向卖方购买【】(以下简称“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合同术语定义与解释 1.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货物本体描述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名称:【】 品种:【】 规格:【】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四条货物明细描述 1.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 型号:【】 规格:【】 单价(元):【

总价(元):【 】 第五条 交付方式 1. 交货、安装地点:【 】 指定联系人信息: 买方:【 】 电话:【 】 邮箱:【 】 卖方:【 】 电话:【 】 邮箱:【 】 业主:【 】 电话:【 】 邮箱:【 】 具体交货地点见附件【 】。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第六条 交付期限 1. 双方理解,合同价格有效的前提是, 【 迟不晚 于【 】年【 】月【 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 【 】年【 (货物C )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 【 第七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与标记 1. 【 】(货物名称) 由 □买方 □卖方 负责包装(如选择“买方”, 本条下面内容无需填写) 。 外包装质量要求:□包装牢固 □适宜装卸运输。 ( 1 )如外包装为纸箱,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品名 □品种 □净重 □等级 □产地 □种植户、合作社或销售】(货物A )实际交付日期最 】日;【 】(货物 B ) 】月【 】日;【 】 】年【 】月【 】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摘要. 在现代,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形成了两个标准,即合法与合理。合法与合理也曾被学者们概括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要求是:行为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行政行为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应具有以下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具有正当动机、必须基于相关考虑和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在行政执法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合理的原因分为两种: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管理法规存在缺陷。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原因: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本来已经不合时宜,但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或废除,结果在行政行为上就造成形式上不合法;再者,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多元体构成的;同时,法律真空现象给行政执法寻找依据造成困难。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对行政行为的价值评判就成为了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明确这一价值评判标准,对于指导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合法与合理是人们对行政行为的两个基本要求,所以,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近现代国家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在封建社会,立法、司法、行政不分,国家大权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命令就是一切,臣民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三权分立被资产阶级所采纳。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了议会、法院和政府。议会根据民意制定出法律,政府则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因此政府也必须守法,否则人民的意志得不到实施,国家的法治也无从谈起。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来讲,任何人都不能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政府更不能超然于法律之上。而且为了禁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必须树立政府守法的信念。 二* 要论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按照通说,行政行为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所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做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接受合法委托的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法律意义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行为从不同的角度来分,可以做出许多的分类,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范围等作了比较明确详细具体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严格地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没有选择和裁量的权利。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②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应注意事项(doc 3页)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应注意事项(doc 3页)

确认房主:核实真实身份 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房产交易属于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最有效的方法是委托资信好、品牌响、专业强的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其在中间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双方行为进行制约。 前期费用:是否结算清楚 房屋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如欠费或相应协议,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如果是公房交易,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

需要签署的协议等,也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维修基金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生活费用 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一定要认真办理,物业交验马虎不得。这类纠纷在房屋交易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原业主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1.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 5.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①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②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④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例一】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1)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2)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法律敎育网 【例二】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1)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2)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有效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三】乙家的房屋因故倒塌,全家无处居住,乙找到甲想购买甲的A房屋。甲不同意出售,要求乙用B首饰互换,乙视B首饰为镇宅之宝,极不情愿,但迫于形势还是答应了甲的要求。彼时,A房屋价值约35万元,B首饰价值约30万元。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理解为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但从行政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应包括行政行为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性之前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的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现在两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即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义务而又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行政法基础知识试题

行政法基础知识试题(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行政 2.行政主体 3.行政相对人 4. 行政立法 5.行政赔偿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省政府办公厅以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一个有关该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做法() 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应当以省长的名义发布 C.是错误的,省级政府无权规定行政处罚的事项 D.是错误的,省政府办公厅是内部办公机构,无关对外实施公共管理职能, 2.以下()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A.吊销执照 B. 征税 C.制定规章 D. 发布天气预报 3.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曲某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 A. ①②③ B. ①② C. ②③ D. ③④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 5.某中外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提出复议申请的是哪些人?()

A.外方股东 B.中方股东 C.合资企业 D.与合资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6.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 ①③ B. ②③ C. ①③④ D. ①② 7.我国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除行政调解、法院判决以外,还有()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处分 C. 行政仲裁 D. 行政诉讼 8.某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规章,授权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治理乱设摊点问题,并明确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主管该办公室工作。高某因私自设照相点被市场管理办公室罚款500元,高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本案复议机关是谁?()市人民政府市综合治理委员会 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省综合治理委员会 9.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误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请问:该损失应由谁赔偿?() 应当由张某负责赔偿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赔偿 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属于意外事件,由李某自己承担 10.主持行政裁决活动的机关是() A. 司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检察机关 D. 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团体 三、多项选择题 1.发放结婚证的行为是()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 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样本

编号:YB-HT-7701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样本 Sample of conditional sales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样本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巩固练习 1、多选以下属于行政行为的有() 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C.街道办与居委会签订卫生管理承包合同D.天气预报 2、单选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 民政局因建办公楼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 B. 民政局因建筑公司违约冻结其银行账户 C. 民政局因建筑公司违约提起诉讼 D. 民政局因建筑公司违约要求赔偿 3、单选小贩李某被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李某缴了罚款,同时提起行政诉讼。本例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效力 A.公定力B.确定力 C.拘束力D.执行力

4、单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A.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一经生效即产生 B.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当事人即应当遵守 C.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在争议期经过后才能产生 D.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是冲突的,不能并存的 参考答案:1 BC、2C、3C、4A 3题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四个法律效力区别。公定力为一经行政机关做出,就推定为有效;你有意见可以提,你可以复议、诉讼,但是该行政行为在生效期间,相对人就得遵循,此即对相对人的约束力。如果你不缴纳罚款,就会存在一个行政强制的问题,此为执行力。至于确定力:如甲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如果通过合法的程序申请到,那么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收回,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也必须给相对人予补偿。 4题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三种效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拘束力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拘束力就随之产生,无论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还是其他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故A项正确。确定力在争议期过后产生,就是一种最终确定的效力。它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最终地、实质地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B项错在确定力产生时间上。执行力在履行期过后产生,C项不正确。具体行政行为在履行期过后,其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即是并存的,D项不正确。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三、商标侵权的种类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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