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并于2000年施行至今,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它涵盖内容极广,大致分为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预、气象预报与灾难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防、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气象中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在公共气象活动中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所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创建此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与此同时,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

当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视为人民,为公益做贡献的,理所当然不能被任何个人或集体所侵犯,所以中华人民气象法也在第五章中主力对部分违法行为作出相应惩罚,其他章节也有部分串讲对气象法的维护的。

就拿违反气象法的法律责任来讲,还是相当的健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只是一味的给予行政和法律上处罚,不可能让人们能清楚的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意义,还要靠大家的宣传才能为人们所致,并且能做到很好的服务大家。说到服务,气象灾害预防无疑是一个特色,也是一个亮点,它会让我们将意外灾害的损害的损失降到最小,人民的利益彰显到最大化。

我们不妨来看一则案例,近年来,应急气象服务已经成为气象部门积极应对各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全力保障重大社会活动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手段,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从陕西近 5 年的 16 次应急气象服务统计结果可以看出,重大灾害性天气应急气象服务占到了总应急气象服务的75%,是气象部门应急服务的最主要对象。2009 年 11 月 9-12 日,陕西发生了历史罕见暴雪天气过程,依据气象部门提前果断发布的《暴雪消息》和加密预报预警服务,各级政府领导和部门快速行动,袁纯清省长在《暴雪消息》上做出重要批示、姚引良副省长在听取省气象局汇报后迅速安排部署、交通部门三万名道养护人员、四百余台大型设备投入除雪战斗、市政部门提前三天供暖、物价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稳定物价、铁路民航加开临时车次、媒体部门频繁增拨插拨气象信息等。以气象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多部门应急联动成为了陕西夺取抗击暴雪灾害最终胜利的有效手段。提到成功的预防此次疫情的同时,也必然要提到这次暴雪天气特点,降水强度大:陕北平均降水量 30.3毫米,比常年11月平均月降水量多 1.9 倍。关中平均降水量 28.8 毫米,超过常年 11 月平均月降水量的 39%。其中 10 日全省有 14 县 24h 降水量突破历史同期单日最大降水量极值,且降水时段最集中的 11 日 18 时~12 日 07 时的降水量占整个过程总降水量的 90%以上;积雪范围广:卫星遥感监测显示 11 月 11 日全省行政区总面积的 56%以上地区有积雪覆盖,11 日 08 时~12 日 08 时,全省有 64 县出现暴雪,陕北部分地区、关中大部雪深度均超过 10cm,全省有 31 县积雪深度突破 11 月份最大积雪深度极值;降温幅度大:暴雪过程期间,全省平均气温明显下降,陕北和关中北部气温降幅达12~14℃,关中南部和商洛地区达 10~12℃,汉中、安康达 8~10℃。纵使有这么多的之最,它的损失依然被气象局合理的预估并提出实质性的预防,给灾害的损失降到了尽可能的最小化,这说抿了什么,这只能合理的告知我们气象的重要性以及气象法的必然性和它存在的深层意义。

谈及气象,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气象法的楼栋钻过空子,谣传不少专家预测出世界末日等谣言,给社会造成成了很大的压力,使的民众人心惶惶,对气象专家面对诸多压力,得不到大家的信任,使得正常的气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也引起了多起自然灾害的损失猛增。人民政府面对这些问题,果断检讨自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做出更全面的更人性化的健全,逐步的完善使得气象工作对大众带来更多的利益。对不法分子的这种行为则严加惩处。

2011年7月8日,兰州中心气象台向全省发布了一周天气预报,明确事发当晚的2011年7月15日某地区有大到暴雨;某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发布的信息是:事发当晚暴雨开始的时间是2011年7月15日19时30分左右,持续时间是5—30分钟,而车毁人亡的事故发生

的时间是22时许,中间3小时。应该说当晚的20时左右暴雨就停止了。这中间有2个多小时的时间,被告完全可以发现泥石流导致的泥浆严重覆盖出事路段的重大灾情。而且这个灾情完全符合《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管理及职能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的范围。结合《应急预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管理及职能部门立即启动公路抢险工作开始的时间是由于较大公路和突发事件(包括泥石流及翻浆)导致交通中断时,再结合《应急预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在20分钟内进入指挥位置进行抢险、抢修工作。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是各公路段段长。从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看,其没有做到《应急预案》第六条一、二项规定的翻浆预防和汛前检查应达到的标准及要求,其提供的照片显示出事路段的涵洞是不畅通的(进水口30公分,出水口10公分);日常巡查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当时巡查的工作人员没有出庭作证,同时巡查人员也没有发现涵洞不畅通,应是没有尽到职责;在气象部门预报后,没有做到《应急预案》第五条规定的监控及防范工作,也没有做到“六个到位”、“三个加强”、“一个确保”,被告提交电话清单没有电信部门的印章,无法证明事发前被告究竟作了哪些工作;泥石流灾害发生导致出事路段被严重的泥浆覆盖导致交通中断后,被告没有对出事路段进行封闭及设立警示标志及在第一时间出现场及时清理被泥浆覆盖的路面。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知道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泥石流灾害导致的十几人死亡的重大次生灾害发生后,而且是高养中心的副主任从家中听到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的鸣笛声后估计到的!这离《应急预案》规定的汛前养护部门24小时有人坚守岗位及值班的规定是何其之远!所以正是被告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汛前没有仔细检查及发现出事路段的问题及进行必要防范,行使的车辆没有被及时制止,公路没有被封闭,路面的泥浆没有被及时清理,才发生了此次惨然的事故。被告的责任是无法逃避的。被告将暴雨及泥石流本身及由此导致的车毁人亡的事故全部归结为自然灾害,试图以此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及赔偿责任是混淆了自然灾害与法定职责的概念,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被告的责任是无法逃避的。本案事发当时的确是天灾引起,但不能必然免除被告的法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政府和被告共同承担损失。此则案例很好的告诉我们气象法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查阅与浏览,我学到好多关于气象的知识,以上是部分气象法的内容,给我留下较深印象。当然在健全的法律还是会有不足,会给那些心存不轨的人钻空子,为了尽可能的权益最佳化,还需要政府不断地改进。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气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卷

气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卷

附件1: 气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30×2=6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A)颁布的。 A.1999年10月31日 B.2000年1月1日 C.2000年10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B ),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A.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B.农业生产服务 C.发展区域经济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C )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A.协调 B.指导 C.领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C )。 A.给予鼓励

B.予以表彰 C.给予奖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A )承担。 A.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建设单位 B.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当地政府财政 C.国家基本气象站、基准气候站……中央财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C )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A.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B.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C.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7、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气象灾害的是(A )。 A.暴雨 B.洪水 C.雷电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0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

气象解决方案

目录 新站址总体规划示意图 一、业务设施建设概况 二、观测场建设 三、综合业务平台建设 四、探测环境与保护 五、水电解制氢室建设 六、水电解制氢设备防雷建设 七、施工进度

新站址总体规划图

二连浩特新站综合业务平台建设 实施方案 为提高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水平,按照“一流台站”和气象业务“科学发展观”的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对观测场、业务用房、业务平台、和庭院环境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新建综合业务平台把地面观测、高空探测值班室整合在一起,便于开展工作,是综合观测业务发展的方向,它能够满足综合气象观测发展的需要。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本着适度超前,整体规划,互不影响,布局合理的原则进行相关业务平台和房屋设计,也可以给未来业务增设预留出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为更好地实施气象综合探测平台建设,特成立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城建局局长(兼) 副组长:气象局局长徐玉强(兼) 成员:梁文宽宋普旺朱明君杨贵 一、业务设施建设概况 二连浩特市地处内蒙古高原的北部,位于北纬42°57′22″—43°47′08″,东经111°20′36″—112°26′11″之间,属国家基本气象站。2005年高空探测和地面观测分别被世界气象组织确定为GCOS站(全球气候观测系统站点)。

二连浩特站承担高空探测、地面观测、太阳辐射(二级)、生态与农业气象观测、雷电预警防护等气象业务。地面、高空观测也是基本气象资料参加世界交换的站点之一。 二连浩特新站地处二连市新区,交通便利、水电齐全、四周空旷,地势平坦。制氢室远离火源和住宅区,50米范围内无建筑物。 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观测场、观测值班室、业务用房、水电解制氢室、油机室、休息室、器材仓库、配套基础设施等内容。 1、新站基本情况 新建二连浩特国家基本气象站,地处市区西南方向,区站号53068,经度111°56′36″,纬度43°37′56″,观测场拔海高度962.957米,占地面积为240.0米x250.0米,约6万平方米。 2、房屋建设:业务办公用房为平房,长43.5米x宽16米,面积696.0平方米。其中综合业务平台室长16米x宽12米,面积192.0平方米(探空、地面);业务办公配有值班室、休班室、更衣室、气压室、资料室、资料审核室、高空地面器材仓库、通信机房、配电室、发电机室、卫生间等。见附图1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气象行政执法

气象行政执法 安化县气象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安化县气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安化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河北省气象局 纪念《气象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单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第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配套行政法规,自年月日起施行。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所称的气象设施是指、 和等。 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的原则。 5.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制度。 7.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8.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的机构负责。 9.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作出。 10.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和旧址之间进行的对比观测。 11.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的决定。 12.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迁移气象台站的,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承担。 1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年5月30日通过,自起施行。 1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15.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和。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 A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B如果出现法定事,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C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D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A申请权;B知情权和参与权;C监督权;D救济权。

《气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汇报

《气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气象事业发展,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根据县人常委会2016年工作安排,我委于7月上旬,对《气象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县气象局的有关工作汇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将调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自2000年1月1日《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气象法》,在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构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发布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强化气象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了较好的气象服务。特别是在杨梅生产季节及杨梅节、油菜花节等重大活动和台风暴雨、低温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及森林防火等关键时期,加强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气象依据。另外,还通过短信预警平台、农民信箱等载体,经常向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农业种养殖大户发送气象信息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较好地服务“三农”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但从这次调研情况看,我县《气象法》贯彻实施情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气象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气象科技知识等普及程度不高,少数单位和乡镇(街道)对雷电等

气象灾害的防御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二是资金投入有待于进一步加大。虽然近年来县财政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支持力度,但是由于我县气象事业经费基数较低,目前每年只有35万元,财政投入相对不足,难以满足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三是气象服务管理力量有待加强。气象主管部门实施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体制。但是气象服务、雷电灾害防御等多项工作属于地方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目前,县气象局共有在职人员20人,其中编制14人,实际在编10人,特别是防雷管理工作还没有编制,10名管理人员全部属于合同工,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由于人员缺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气象工作的有效开展和作用发挥。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为更好地推进气象事业发展,结合调研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要进一步加大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法律法规、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和气象科普知识,提高公众的气象法制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推动气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二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要不断加大地方财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气象事业,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三要加强气象机构队伍建设。要充分考虑气象部门的人员状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地方气象机构人员编制,充实气象服务管理力量。加强气象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什么应当按照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什么应当按照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气象台站主要职能: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城乡气象工作,组织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 3.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8.管理本级气象部门内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负责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落实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气象文化建设。 9.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自从《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治理条例》、《安徽省气象治理条例》及《政府令》实施以来,颍上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加大了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对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人影工作、防雷工作、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予以落实,在政策上支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为我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自动雨量网措施、灾难性天气预告发布等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下面就我县对“一法两例”和一令“政府令”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汇如下: 一、《气象法》的宣传和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颍上县气象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考试,还专门进行了气象法的执法业务培训,部分气象职工已取得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气象活动和行为。同时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广播、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对《气象法》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取得初步效果。气象局基本能够按照《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开展气象服务工作。长期以来,颍上县气象局始终坚持气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监测预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展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各种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多项服务工作。气象局每年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天气猜测预告服务工作,重点抓住各个生产期要害环节,及时准

确地为工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财务双重体制得到了县政府的落实,20××年双重财务体制县政府给予落实了15万元,人工增雨、乡镇自动雨量网建设等专项经费落实了24.5万元。 二、以防灾减灾为中心,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多年以来,气象部门坚持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在要害农事季节,为县委、县政府部署农业生产和抗灾夺丰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预告情报服务。同时,紧紧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以粮食为重点,防灾减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应用先进的气象科技手段,科学有序地组织了干旱季节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作业,降低了和缓解了旱情、有效地遏制了冰雹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气象灾难造成的损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如20××年的夏旱和秋旱,我局分别实施了四次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和解除了旱情。特别是去年11月9号,在市气象局的统一指挥下,我局在六十铺镇和十八里铺乡炮点,实施作业,四周的乡镇增加降雨量近10毫米左右,有十多个乡镇受益,减轻了旱情,对小麦播种起到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气象的科技优势,体现了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价值。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坚持走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加强地面测报和气象预告服务工作,开辟了气象信息服务新渠道。开设了“12121”气象信息服务语音信箱、电

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实施时间: 2009年05月01日 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九年四月四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

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在作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27号)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 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 (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条鼓励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对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十一条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气象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和执业准则,促进气象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主动申报、社会公众举报信息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并制定数据汇交制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可无偿获取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

气象法规学习内容

气象法律法规学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

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迁建气象台站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

气象谜语及问答题

气象谜语及问答题 一.谜语 谜面谜底字数谜底 1. 枉有冲天怒 2个字空气 2. 一切从简没少讲 4个字全省多云 3.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4个字能见度高 4. 演讲队〃求凰格 4个字对流云团 5. 张敞画眉后人仿 4个字温室效应 6. 中央领导指示 3个字高层云 7. 只见飞流直下三千尺 7个字观测,降水过程 8. 义愤填膺〃掉尾格 4个字气压中心 9. 华夏之声 2个字中云 10. 尺寸分明 3个字能见度 二.问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几次会议及什么时间通过?并于何时开始施行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谁领导和协调,并由谁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答:《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什么安全?

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4.那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城乡规划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答:《福建省气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 .那些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三.标语 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实施十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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