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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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0年2月2日陕价费调发[2000]25号)

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局、司法局:

为了适应公证机构向自收自支中介组织的转变,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 [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测算,决定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①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 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 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②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

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费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含解除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9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四)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每件500元。

(五)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50元。

(三)证明公民个人存款、经济收入、纳税,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对物的保全:①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②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签名、印章、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二)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音带、音像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清点遗产,每件收费400元。

(五)保管遗产,由申请人与公证机构协商收费。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1)法人和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2000元;(2)公民家庭,每宗收费200元。

八、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第一条证明经济合同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收费。

(二)证明拍卖,按拍卖物品(资产)成交额的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三)证明抽签、开奖、大奖赛、有奖储蓄、彩票、有奖销售活动等,每件收费500~2000元;证明中奖,中奖标的5000元~100000元,按标的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50元;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四)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活动的,每件收费1500~3000元。

(五)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20000~50000元。

(六)现场监督销毁公证,每件1000~30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及提供与公证相关的服务。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4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每件收费100元。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五)证明劳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根据实际业务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最低2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标准另行收费。

(七)参与经济谈判,协商收费,最低收费500元。

(八)档案查询,每次收费40元。

(九)英文翻译、核对、打印全套服务,每千字符收费6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符计算收费。其他语种的全套服务收费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十)公证书副本费每本20元。

(十一)公证事项调查费由当事人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支付。

十、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一、以上为全省公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西安市除外的其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的90%收费;其他县(市)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费;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费。各公证机构在规定相应不同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十二、以上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各级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证处公证费用标准

公证处公证费用标准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不一样,具体的收费还是要按照当地的情况来看,以下仅供参考。也可上PC端“法信公证云”进行了解,可进行线上公证预约】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1.5‰ (5)2000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 其它经济合同 (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 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 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 证明民事协议 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 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 500 生父母单方送养; 800 其他监护人送养 1000 12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 2% ,最低 200 13 提存公证 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 ‰ 15 遗嘱 200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15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收费标准

——银行贷款获批,出按揭合同 ——与业主一同到房管局过户(递件) ——完税(房管所审核文件无误后通知买卖双方完税) ——房产证更名(当场可以看到房产证原件,上面是你的名字,但一般马上会被按揭公司/银行拿走)、 ——抵押至银行(银行有一堆抵押手续要做,等待银行放款) ——放款(按揭公司或银行会通知你,放款后第二个月就要开始还贷了)——拿到按揭合同/房产证原件(不是每个银行都会把房产证给你,一些银行会一直帮你保管房产证直至还清贷款) 其实我买房的时候,觉得最重要的反而不是去房管局领证的步骤,而是递件之前对房屋资质的查证!因为很多业主会在递件当天就要求买方把首期款付清,而真正完税、出新房产证是几天以后了。虽然一般来说房管局收下双方过户文件就表示房屋资质没有问题可以过户,但中间总有几天时间差,心理有点不安。。。 事先一定要在房管局查清房屋所有权、有无按揭、有无抵押等。 流程是这样的: 和业主一起到银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贷款获批,出按揭合同 ——与业主一同到房管局过户(递件) ——完税(房管所审核文件无误后通知买卖双方完税) ——房产证更名(当场可以看到房产证原件,上面是你的名字,但一般马上会被按揭公司/银行拿走)、 ——抵押至银行(银行有一堆抵押手续要做,等待银行放款) ——放款(按揭公司或银行会通知你,放款后第二个月就要开始还贷了)——拿到按揭合同/房产证原件(不是每个银行都会把房产证给你,一些银行会一直帮你保管房产证直至还清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流程: 一、确定按揭服务公司和贷款方案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首先需要与中介确定按揭服务公司,并向按揭服务公司提出贷款咨询,确定贷款方案。 二、查询公积金(如需公积金贷款) 与卖方确定购房意向后,借款人提供公积金帐号,由按揭服务公司进行公积金查询,确定可贷款的金额和贷款年限。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3]1号2003年1月7日) 各设区市(不含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农电局,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网内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5#机组)0 .27元,地

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 2、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机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0.27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对应的上网结算电量见附件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各市、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四、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陕价电发(1999)79号文中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规定为准。 五、地方小火电、小水电上网电量的电费仍由各电厂(站)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除供电部门按规定向地方小火、水电厂(站)每千瓦时收取2厘的调度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六、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附件二: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4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

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收取;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 如果继承的遗产是房产的话,想要该遗产完全属于自己就必须要办理遗产继承,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对所要继承的房产办理公证。那么就离不开相关费用的交纳,究竟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继承不用交。 继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的话,永远都有个人所得税(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过户的话如果超过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

有这一套房子就没有个税,如果有的话也没有这么多(房款差额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据房子的情况不同而定)。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境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省物价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及公示牌(栏)的监制工

作,并将市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人名单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三、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做好推行公示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本《办法》。各单位在实行收费公示的同时必须公布本《办法》,以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对逾期未实行收费公示和违反公示实施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 五、中央及省属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文件复印件并按规定格式填报《收费公示表》和《收费公示备案表》报送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报送《收费公示表》时须附软盘。 各市、县(区)收费公示资料报送工作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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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证委托书需要多久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公证的办理程序 公证与国家的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公民继承遗产、收养子女、立遗嘱,出国留学、工作、定居、探亲等民事活动,都离不开公证,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还是很陌生,为了保证办证的质量,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而且,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一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 一、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如果当事人

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饿代理人代办,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公民或者法人向公证处提出正式申请后,应该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由公证处统一印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2)请求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公民、法人在提出申请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章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2)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查、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字费[2000]23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

房产继承公证费以万做单位 按房产估值2%收取

房产继承公证费以万做单位按房产估值2%收取 羊城晚报记者何晶许琛实习生高可闻 2月1日,羊城晚报报道的《有些公证费用竟是“漫天要价”》一文出街后,本报报料中心接到多名市民来电,反映都遭遇过同样问题,其中以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高的声音最大。记者调查发现,按照房产估值的2%来收取继承公证费,吓跑了不少市民。 街坊郭生: 七年前公证无需估值 2004年底,郭先生的父亲去世,在芳村留下了一套大约60平方米的房改房。由于兄弟姐妹都放弃了继承权,因此欲将房屋的所有权转到母亲名下。郭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办理公证的过程很简单,先去父亲单位开具父亲已去世,只有一位合法妻子及几位子女,无其余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带着证明,郭先生和兄弟姐妹及母亲一块儿来到广州市某公证处开具继承公证书。 郭先生称,当时办理继承公证并没有房屋价值评估环节。“父亲的房子是在芳村,当时市值大约30万吧。”郭先生说,最后公证费在1800元左右,不过不太清楚是按照怎样的标准收取的,但这个价格还是让当时的他很难接受。 现场实录: 公证费用高吓跑市民

昨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广州市公证处,只见来此咨询及办理房产继承的市民不在少数,当听到要按照房产估值的2%来收取公证费时,不少市民被吓跑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先生告诉记者:“父亲去世留下的那套房产估值约500万,收取2%的费用就是10万元,我真不愿意办这个公证了。”这位先生说完便气冲冲地离开了公证处。根据房管局的要求,办理房屋继承必需公证处开具的房屋继承公证书,因此许多市民即使口中说着不愿意,最后还是要硬着头皮回来交费办证。 记者登录广州公证管理在线网站,在公证收费标准一栏发现,按照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证明法律行为下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收费标准是按收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市司法局: 估价会远低于市场价 记者就此联系上广州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该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要求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早期是由房管所进行估值,近年改为由评估公司承担这项工作。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估值不简单等同于市场价,有另外一套不同的评价体系,受到房屋面积、地段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市民由于对房屋估值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导致对房屋做出相对较高估值,“实际上,由评估公司给出的房屋

中英文公证书收费标准

中英文公证书收费标准 篇一:公证处收费明细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供参考) 发布时间:XX-06-18 09:51:02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公证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粤价[XX]150号文件)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证明经济合同 ⑴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收取公证费计算公式 ⑵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收取公证费计算公式: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 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2.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每件 400元 生父母单方送养每件 600元 其他监护人送养每件 1000元 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 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 75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 400元 3.证明不可抗拒事件每件 200元 4.办理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 100元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 600元 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保全每件 700元 ⑵其他物证保全每件 300元 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每件 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 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 4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 75元(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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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民建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综﹝2004﹞8号 【发文日期】2004-03-10 【实施时间】2004-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买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一费制”标准,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川教计字[2002]91号)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以及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标准,均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号)中有关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属纸质证书的每证5元;属集成电路证的,其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3号)执行,即: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IC 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按每证(卡)10元收取。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南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9]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供电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预算定额、社会平均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 城乡居民用户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所列标准均为最高限价,电力 用户和服务提供单位可协商下浮。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降到本标准,低于本 标准的,保持不变。本通知中未规定的供电有偿服务项目和专线专变用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电力 用户和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布的行业定额协商确定。 属于电力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委托供电企业等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维护管理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对于日常供电业务过程中属于用户原因发生的供电重复性服务,由 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在供电服务中,坚持用户自愿委托、自愿选择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2、供电服务中所需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由用户委托供电企业采购,按市场合理价格结 算。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强行向用户提供材料、设备。 3、提供供电服务和收费的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自觉接 受用户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凡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 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电服务收费的监管和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1 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10千伏用户户次533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1066 2 复电费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户次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户次15 其他低压用户户次50 10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320

公证处收费明细

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供参考) 发布时间:2010-06-18 09:51:02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公证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粤价[2000]150号文件)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⑴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收取公证费计算公式 ⑵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收取公证费计算公式: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2.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每件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每件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每件1000元 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 75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400元 3.证明不可抗拒事件每件200元 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600元 <3>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保全每件700元 ⑵其他物证保全每件300元 <4>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每件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4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75元(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每件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2.保管遗嘱每件/年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3.证明清点遗产每件200元 4.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年50元 <2>物品每件/年200元 5.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贴2006-7-11 10:11:10] 字号:大中小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1-12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 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 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 /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 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 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 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川价费[2003]294号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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