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

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
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

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谢晖

尊敬的张先生,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

感谢国家行政学院的邀请,今天座谈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依法治国”,确实是很好。记得在我上大学时,大概在1984年前后,现在风靡的《大秦帝国》的作者,当年我们的经济法老师孙皓晖先生就写了一篇论文,文章的题目是《论法律在改革和开放中的历史地位》,无论文字,还是立意,写的都相当棒,我至今仍记忆犹新。现在已经三十年过去了,我们仍在谈论这一话题。毫无疑问,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在中共的历史上,尤其在中共建政60多年的历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的,甚至怎么样大书特书也不为过。但作为一位法学者,在一方面为这样两次会议的决定赞而呼之的同时,当然对它存在一些问题也不能漠视。比如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强调依法坚持党的领导,这有可能导致一个方面我们在建设法治,另一方面执政党又在身体力行地解构法治。再如强调要推进法治,但又强调“三个至上”,对这个问题,法学界前些年就呼吁过、辩证过:当“三个至上”发生了冲突了该怎么办?究竟谁至上?毕竟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作为一份引领中国重大改革的文献,你至少在逻辑上要做到无缝,可目前,这一文件在逻辑上是明显有缝的……所以,据我所知法学界一方面对这两个决定由衷高兴并欢迎,另一方面,也不无焦虑和忧心。

好,言归正传,“法治思维”是此次全会提出的重要话题,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我想首先就这一话题谈谈我的看法。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和法学家、法官、律师这些年关注的法律思维有关系吗?对此,前两天我在西安做了一次专题讲演。在讲演中我总共总结了法治思维的九个向度。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在这里分别简略地谈谈这九个向度。

第一个向度:法律安排政治——法律优位

当法律规定和政治博弈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样处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这是法治思维要优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个国家真要取向法治,我的基本看法是一定要用法律来安排政治,用规范来支配权力。这也就是法律优位于政治。比如在美国,两位总统竞选人因为选票纠纷,不是竞选人之间用力拼来决定,也不是现任总统用权力来决定,而是最后由司法和法律来拼、来决定。再比如韩国,当议会启动罢免总统案时,这个罢免案究竟合法不合法?最后不是由总统来决定的,也不是由议会来决定——不是像俄罗斯当年的哈斯布拉托夫那样,拿起枪杆子来炮轰政府——而是交由法院来决定,籍此也真正建立了韩国的现代法治。这样的政治,可谓法治政治,这样的思维才叫法治思维。毫无疑问,当下中国有很多政治性的争论,有很多不同的政见,可以预料,将来此种政治性论争会越来越多。那么,面对政争,面对政治见解的不同,我们究竟选择法律优先于政治的思维,还是选择政治优先于法律的思维?换言之,对不同政见是不是根据法治思维进行处理?是不是把法律奉为至上来处理重大政治纠纷?这是我国是不是真的推进并施行法治的标志所在。总之,法治思维的第一向度就是要强调法律高于政治、优位于政治,政治和权力必须要服从于法律。这种政治,就是所谓法治政治。

第二个向度:司法矫正行政——司法优位

行政和司法都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措施,是法治的两个重要的制度环节。一般说来,两者在法律制度的统一安排下,各自分工地负责法律的贯彻落实。行政一般在行使积极执法,而司法却在行使消极执法(不告不理)。所以,两者在法治中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似乎不应有优位和末位之分的。但在我国,因为各个国家机关长期以来是行政独大,从而导致行政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而司法在很多方面要受制于行政。所以,这次在全面推进法治的改革中,强力进行司法改革是其重要内容。这也说明,行政与司法的冲突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当然,在国外也经常存在),可以预料,即使将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任务告一段落,行政与司法的这种冲突还是不会避免的。那么,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究竟以行政来统制司法,还是由司法来矫正行政?即何者优位?一

般而言,只有强调司法优位,才能为法治的贯彻落实提供组织保障,才能对天然具有权力优势的行政予以法律监督、制衡和干预。同时,司法作为法律运行最终环节的权力属性和“弱权力”的属性,也决定了司法优于行政的要求。所以,强调在法律的贯彻落实中,司法优位于行政,是法治思维和权治思维的一项重要区别。

第三个向度:一般调整特殊——一般优位

法律是一般的、普遍的行为规范,法律如果不表达这种一般性、普遍性,社会调整就会从一般调整退化到个别调整,结果只能是耗时费工、收效甚微。而我们所面对的社会关系以及形形色色的个案却总是特殊的,所以,在法治世界,总是面临着一般和特殊的冲突。那么,当一般和特殊真的发生了矛盾冲突时该怎么办?一直以来,我们崇尚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即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恰是因为这样一个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的必然逻辑结果是我们总是以具体(特殊)来解构一般。但如前述,法律和法治它恰恰是一般的,普遍的规范,对所有特殊的问题,它要求必须结构在一般框架下。一旦在现实生活中抛弃法律的一般性而奉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必然导致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的所谓“权变思维”解构“常经思维”。大家知道,“权变”这样的理念是孟子提出的,他强调尽管“男女授受不亲”是“常经”,是礼,但嫂溺而不援之以手是豺狼,是禽兽。所以,嫂溺而援之以手,是权变。这就是所谓“权变思维”。当然,适当的“权变”是对的,可一旦把“权变思维”当作日常行为的一个普遍规则,当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顾法律之“常经”,那就必然会导致权变的特殊性架空法律的一般性。正因如此,在法律的一般性和事实的特殊性之间相冲突时究竟哪个优位?毋庸置疑,法治思维要强调法律的一般性优位。

第四个向度:形式规范实质——形式优位

法律和法治是一种形式理性,但它不能止于形式,而是要通过形式理性,实现更为广泛和一般的实质要求。这就涉及法律的形式规范和社会对实质公正的要求相比较,由谁来规范谁,或者何者优位的问题。我们知道,在现实世界,总存在着形式理性(形式正义)和实质理性(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马克斯·韦伯早就提出了这对概念,后来在罗尔斯等学者的著述中也表达了这对概念。这对概念在实践中可能是和平共处的,但也常常会发生冲突,那么,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究竟应以哪个为优位?现代法治只能强调形式理性优位于实质理性,因为在实质上我们对任何一个案件,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做到让原告、被告都满意。所以我们只能以法律为标准,追求个案中的公正。总书记也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正义”,但这种公正正义的感觉,不可能在纯粹实质意义上呈现,而只能透过形式正义,以保障实质意义的公正,或者在形式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实质正义。如果不讲法律的形式理性而一味追求实质理性,必然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前述个别调整架空一般调整,实质追求冲淡法律规定。所以不能以个案实质理性的个别调整来架空法律形式理性的一般调整。因此,法治思维必须强调当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对冲时,形式优位于实质。显然,这和我们传统的哲学中本质决定形式的理念是不相吻合的。

第五个向度:程序塑造实体——程序优位

这个向度和前一个向度紧密相关,不过前一个向度是在法律规定和个案事实之间进行比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外部立场”或者“外部观察视角”;而程序和实体的比较,则聚焦在法律内部,属于“内部立场”或“内部观察视角”。我们知道,法治秩序的构造,分别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两方面展开。尽管马克思以树皮和树干的关系来比喻并强调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的关系,但树皮剥掉,树干也只能死亡。一般说来,一个法律体系在程序和实体上应当是逻辑自洽的,但也不能排除两者间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形。那么,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应以何者优位?即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间发生打架、出现冲突时究竟要强调哪个优位?这一点法学界大致上形成了共识,即程序优位于实体——当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应当强点程序优位。对此,政治学界也有一定共识,其中王沪宁先生当年著文称:现代政治就是程序政治。这或许对法学界、至少对我本人有非常大的启发,

这也比我国法学界对程序优位于实体的认识早出很多年。总之,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优位于实体,这也是法治思维一个重要方面。

第六个向度:技术决定价值(道德)——技术优位

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这是古罗马法学家杰尔苏斯的一个重要结论,可见,他把法律这一事物当作“术”来看待。但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谈到“术”这个词时,往往以为“术”是次要的,即工具理性是次要的,价值理性才是重要的,当年我也持这样的看法。1994年我发表过一篇文章叫《法律工具主义评析》,专门剖析并反对法律工具主义。现在回过头来,当时写的这篇文章还是多少有点愣头青。那么,当法律技术和道德价值相冲突时,究竟要秉持技术优先还是价值优先?我现在的主张是当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强调工具理性、或者技术理性优先。这里涉及到刚才张先生谈到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在中国古代的刑法(刑)和民法(礼)相分立的背景之下,强调道德(礼)优位于法律(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在今天法律已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时候,再这样强调就名不副实了,再强调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不但是说外行话,而且会在德治的名下,解构法治。所以我认为如今对这两者的关系,要强调一是以德立法,我们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刚才徐先生就讲了要建立以德立法的良法体系。但是这个体系一旦建立了,则要毫不迟疑地强调以法统德。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特别对于公权主体而言,法律之外再没有其他道德。一切道德,不论是私人道德、职业道德、公共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被结构在法律当中。这方面我有一本书叫《法治讲演录》,其中有一讲叫“德性的法治”,对此有专论,大家感兴趣可以看看。总之,要强调法治思维,就必须强调法律技术优位于道德价值。

第七个向度:理性决定情感——理性优位

理性和情感,总是人们经常遇到的一个重大话题。在法治实践中,更是会经常遇到的问题,因为法治就是要以理性的法律体系管理社会、规范交往。所以,在法治时代,在法治环境下,我们经常苦于理性和情感的激烈冲突,我们也经常困惑于理性与情感如何协调,如何交融,但理性与情感的冲突却是无所不在的。在理性和情感发生冲突之后该怎么办?在我看来,理应坚持理性决定情感的原则,应当强调理性优位、优先于情感。我们知道,向来关注法律的人,都把法律视为是一种理性的表达。我方才注意到,我们的张先生在这期《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所发表的文章中,谈到的第一话题就是我们中国古代法律的理性精神问题,这让人既感到新颖,也甚为感动。事实上,法律也罢、法治也罢,它就是一种理性规则体系,一个理性逻辑体系(关于逻辑问题,我后面还要谈)。当法律理性和人们的道德情感发生冲突后究竟该怎么办的问题,最近在北京大学诉邹恒甫一案的审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词或许能较好地说明。在一般人看来,邹恒甫口无遮拦的行为,当然构成对北京大学这座宇内第一高校的侵权。但北京大学在此案中是不是一个适格的民事原告主体?律师却站在理性视角对此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显然,律师提出的这个辩论意见,和我们日常的情感思维是不同的。律师提出来了,法院就应依法审视北京大学是不是该案的适格原告。这种辩护意见,也较好也体现了理性优先于情感的思维向度。

第八个向度:逻辑结构修辞——逻辑优位

这是和上一问题相关的话题。前面已经谈到,法律是一套理性逻辑体系,但法律的实践却总是会遇到修辞论辩问题。那么,在法治实践中,逻辑和修辞相比较究竟哪个更重要?大家知道,我们中国是一个修辞大国,是所谓“诗的国度”,我们每每喜欢用诗体语言来表达我们的情感。即使在法律活动,特别是司法活动中,也充满了修辞语言。所以,唐代张骛《龙筋凤髓判》,张先生肯定非常熟悉,就充满了修辞语言,那骈体文写得实在是漂亮!众所周知的诗人白居易,也是一位优秀的判官,其《百道判》(百多个判词)也是非常讲究修辞的,大家在他的《白氏长庆集》就可以看到。然而,过分强调修辞,就势必会冲淡逻辑力量,所以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理性也总是屈从于人们的情感修辞,缘由可能就在于在法律实践中我们过分注重修辞而不注重逻辑。在这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究竟要以何者为先?我强调应当逻辑优位于修辞,而不是相反,修辞优位于逻辑。尽管这两年我

提出了一个理念:一切制度都是修辞,因为一切制度都是预设,如法治——为什么人要服从法治?原来这只是个修辞预设;再如无罪推定,在罪疑时,为什么要做无罪推定而不做有罪推定?或既不做无罪推定也不做有罪推定,而一定要做无罪推定?原来这也是一个预设性修辞。但是这种修辞预设一旦变成了推理的逻辑大前提,则要义无反顾地坚持逻辑优位,否则,法治的大厦只能坍塌。

第九个向度:反思引导直觉——反思优位

最后一点,在解决了逻辑思维和修辞思维的关系之后,在方法视角,再来看看法治思维在方法上的另一个特征。法治思维是复杂思维,因此,强调对事实根据法律进行反思尤为重要,这不同于简单思维或直觉思维——尽管直觉思维在法律活动中有时也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复杂的反思思维和简单的直觉思维当然可以共存,但也不无冲突。那么,当复杂的反思思维和简单的直觉思维在法律活动中发生冲突后该怎么办?我以为,应强调反思要引导直觉。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一个案件的印象每每是直觉思维,比如最近审理的复旦投毒案,按照日常的直觉思维,投毒者不但是犯罪嫌疑人,而且故意杀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二审律师却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公诉机关此前给法庭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目前的证据还够不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大家知道,这个案子的二审到目前为止还停在那个地方,还没有宣判。我们不知道这是不是因为这一辩护意见所生的效果,也不能妄猜,但二审的律师敏锐地提出的这个问题,法官和公诉人都不得不高度重视。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和该案在法庭呈现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存有瑕疵。在这里,律师的辩护意见体现了什么特色?显然,律师在这里的辩护是用了一种复杂的反思思维,而不是简单的直觉思维。这和前述普通人的直觉思维形成明显的对照。这种对照甚至在实践中还会形成重大冲突,在不少没接受过法律训练的人看来:案件事实明明显示了被告的犯罪行为,为什么那些心怀鬼胎的律师还要巧舌如簧,为坏人开脱?

总之,我认为如上九个向度是法治思维的一般问题。如果一个国家要真的搞法治,如不强调如上九种思维,不强调如上九种优先,那么,我们就可能搞的是“权治”而不是法治,是“讲话治”而不是“规范治”。

(作者按:这是2014年12月29日我应国家行政学院之邀,在“‘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依法治国’座谈会”上的发言录音稿的部分内容,由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胡勇同学根据录音整理,我做了适当修改。原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问题》,考虑到法治思维的独特性,这里先刊出我发言的第一部分,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向度”。整理时,根据不同向度间的逻辑关系,对原来我发言的顺序作了调整。)

考试复习指南答题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考试复习指南答题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依法行政是()的基础和保障。 A.文明执法 2、(单选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今, 行政机关()往往成为了行政权力运行中的 一大风险。 C.不依法决策 3、(单选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各部法律之内。B.权力制约 4、(单选题)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必须要(),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C.结合实际

5、(单选题)下列关于职权法定的表述错误的是()。 C.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刑事违法 6、(单选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内容和基本遵循。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单选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C.共产党执政

8、(单选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明确规定“()”。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单选题)行政机关的岗位职责来自于(),必须要牢固树立岗位权力清单意识,在想问题、作决策和办事情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尽职、依法行权。C.法律授权 10、(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D.权力清单 11、(单选题)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界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份()

树立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

树立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发言提纲 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贯彻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也是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成为自觉树立法治思维、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者,成为坚持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的表率和模范。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模范。 一、加强法律教育,充实法治知识储备 一是在学习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律素养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储备。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特别要重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其次要熟练掌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程序,成为熟悉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再次要加强法律基础理论、法律逻辑、反腐倡廉、平安中国、综治维稳等社会法治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二是在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

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定势 领导干部一要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法治思维与权力行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权的关系,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二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价值。三要自觉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形成运用法治思维的定势,就是让选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和思维选择,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 三、提升法律运用,丰富法治实践途径 养成法治思维不是简单的学习法律知识,而是要注重优化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同时,提高其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一是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中,要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依

树立法治思维;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心得体会

树立法治思维 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心 得体会 树立法治思维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心得体会 当下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和社会共同信仰。在建设“产业转型、创新发展”的新征程里,党员干部一定要树立法治思维,秉承法治信仰,崇尚法治价值取向,在平凡的岗位上奋发有为,提升能力,不断做出新的业绩。 树立法治思维 在法制框架下规范用权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权力一旦缺乏法治的约束,将会与人民的愿望背道而驰,甚至走上不归路。推行依法治国,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掌好权、用好权。 一要明白权力是有限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手中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权力,要树立法治思维,明白手中的权力是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不是无限放大的权力,更不能人治大于法治,要依法而行、依制而行。改变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观念,决不能干预司法活动,不能插手人情案、关系案,否则的话就被记录在案,丧失了党性原则。 二要明白权力是阳光的。如何正确地选人用人一直是广

大干部和群众关注的焦点,只有严格按照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好干部才会被组织及时发现和重用,才会在“产业转型、创新发展”的大道上施展抱负,发挥才能,服务社会。 三要明白权力是惠泽于大众的。权力本身就姓“公”,而不是姓“私”。有的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淡薄,在管辖范围内滥用公权,执法不严,造成一些地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有害食品屡尽不绝;有的卖官买官、贪污受贿等等违法现象偏离了法治运行的轨道。“一分权力就有一分威严。”一定要规范用权,维护和使用好手中的公权,以从严治党的魄力,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权力变成造福百姓的不竭源泉。 秉承法治信仰 在自觉意识下捍卫尊严 信仰是一种伟大的情感,一种创造力量。追溯中华民族的灿烂历史,蕴藏着丰富的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当下,越来越多人已经在法治的护佑下感受着畅快的呼吸,成为人们心中不可缺的信仰和坚守,党员干部更应该秉承法治信仰,崇尚法治,遵守党章党纪,捍卫法律的尊严。 一是联系看,法治是亘古不变的追求。战国末期法家韩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摘要】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现状,并从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改善法治环境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用一个专题,以较大篇幅论述了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首次出现,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到如此高度,这说明,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法治建设任务任重道远。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一、深刻理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内涵 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党的十八大的提法则更进一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的要求。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和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做出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在决策、执行和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要做到权力行使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合法。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领导干部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 二、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现状 从当前来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我国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缩影,有了明显的提高,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也在逐步养成。但是种种现象也表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基层的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问题。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新理念。我国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理念的改变必然是一场思想的革命。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悖离法治精神现象的温床;要求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法治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行政管理主体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法治思维把个案与法律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杜绝机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的套用。 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治国理政面临诸多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对应的有政治、道德、经济和法治等多种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法治思维主题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法治思维主题 让法治思维深入基层干部之心 过往的法治实践活动,我们对法治的追求总是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序位,法治经常沦为政治的附庸,在与政治的互动中,永远扮演着配角。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基层干部做好表率作用,以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 学而思,做学法懂法的带头人。“法者,治之端也。学则治,不学则乱。”为官之义在于明法,基层领导干部学法懂法,不仅是修身自持的要求,更是适应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新常态的要求。要把学好“修身法”作为立身之本,把学好“专业法”作为执政之纲,把学好“民生法”作为重中之重,三者不偏废其一,既做到“术业有专攻”,又做到“十个指头弹钢琴”。要带头好学、勤学、真学、善学,带动所在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一起学,形成上下齐学的良好氛围,使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有钻研精神,发动干部职工认真研读法规条文、思索法理,带着问题学习,联系实际思考,不断领悟、不断参透,克服“好学法,不求甚解”的心态,避免“学而不思则罔”的困境,做到学有所得、思有所悟。 思而行,做守法用法的先行者。基层领导干部光学不练,守法用法停留在脑海里、口号上,则如同耕地不播种,终无所获。扯开嗓子不如甩开膀子,行动是最好的诠释。要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身有所正、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谨慎处理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权和法的关系,严于守法而不逾矩、不妄行。要带头严格依法行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把合不合法、合不合规作为决策的前置审查条件,切实做到决策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严于用法而不打折扣、不钻空子。要真正做到立说立行,把“修身法”融入到个人日常习惯中去,把“专业法”贯彻到具体工作实际中去,把“民生法”运用到为民服务工程中去,严于笃行而不抛弃、不放弃。 行而信,做尊法护法的卫道士。实践是意识的来源,意识具有能动性。正所谓行而信之,信而行之。基层领导干部只有不折不扣地依法行政,才能以上率下树立法治理念不动不摇;只有坚定法治信仰,才能更好地督促自身和下级依法行政不偏不倚。要带头尊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牢牢守住宪法法律不能逾越的底线,自觉消除人治思维和特权思想,把法律意识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要带头信法,领导干部信权不信法,群众也就会信访不信法。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养成凡事依靠法律解决的思维习惯;要带头护法,积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对那些法治观念淡薄、“拍脑袋”作决策、不作为、乱作为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坚决实行“零容忍”。 “法治才能大治,严治方为真治。”昔日曹操为整顿军纪,曾“割发代首”,树守法之典范,“于是三军悚然,无不禀遵军令”;当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国家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国家 [摘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十八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是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新阐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要求。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从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到党的报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表明了决策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表达了决策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和诠释,同时也是对中国是否坚持走法治道路以及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明确回应。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 究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法学专家的解释,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各种相应问题以及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方式”则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由此可见,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理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治思维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态度,规则意识,这是在思想层面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方式强调的是一种行为准则。报告中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权力支配法律到法律支配权力的历史发展过程。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运用法治方式意味着执政者要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这是在操作执行层面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 治国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权。“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中国的法治道路属于政府推进型,决定了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已经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对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要求。 二、制约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的因素

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你知道如何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吗?下面是整理的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一、法律至上。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 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 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 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 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 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 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 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 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 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

法治思维篇

法治思维篇: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于法治概念之认知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核心内涵包括精神、实体、形式等层面诸要件已经有基本共识存在。就中国当下而言,经过30多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备。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 法治思维是一个文化范畴。广义的法治文化包含了精神、制度乃至物质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维则属于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层面,这是最低最基本的层面。全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够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权利意识,又要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观念;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则要有法治的权力观,以及带头守法、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的职责意识。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面,表现在法治意识和观念上升到思维、理念的层面,对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三是法治的价值与态度层面,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

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由此可见,法治思维是在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运用法治思维则是对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层面的要求。 法治思维与学术界常讲的法律思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都是根据法律的思考,以法律规范为逻辑基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二。其一在于法治思维蕴含着价值意义上的思考判断,即在法律思维中必须贯穿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基本价值标准。二是法律思维往往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的思维方式,为法律职业者所掌握运用,而法治思维更侧重于强调一种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是为执政者或者公权力的执掌者掌握运用的思维方式。所以,与法治思维所对立的是人治思维、特权思维,后者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上,视法律为虚有之物。 法治思维在不同问题和领域的运用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概括而言,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例如饮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这种层次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

依法治国需要养成法治思维

依法治国需要养成法治思维 原文作者:佚名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历次党代会都根据党在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治国理念和指导方针的认识,并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继往开来,不仅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首次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从而把党对法治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特别是法治思维问题的提出,预示着党在领导人民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将更加注重从精神文化的层面推动形成对法治的自觉认同和遵循。[论文] 思维本来是一个哲学概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思维是指处于理性认识阶段的人的思想过程,是客观现实在人的大脑中间接和概括的反映。以此观之,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人们对法治的原理、精神和本质的一种认识,以及由此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理性认识,法治思维具有理论性、连贯性、稳定性、规律性、辩证性等诸多特点,是引导人们尤其是治国理政者坚守法治、践行法治的重要逻辑出发点。 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法治的理念、精神和原则。在通常意义上,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有时也与德治相提并论。不过,法治本身并不排斥德治,也毫不否认人在法治中的主观能动作用。从构成要件看,现代法治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权威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服从,即法律至上原则;二是法律的制订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和对人的权利平等保护的精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公权力受到法律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即权力有限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现代法治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人权、人人守法等等。所有这些归结到一点,就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各项活动都应该而且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或者说,在一个成型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必然成为人们奉行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 纵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法治思维课题的提出,深刻反映了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建国60多年来,从注重人治到重视法制,从加强法制到走向法治,从过去比较多地强调带有外部灌输性的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到养成内心深处的法治思维,我国的法治建设正一步步迈上社会主义法治中

考试复习指南答题第四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依法行政是()的基础和保障。A.文明执法 2、(单选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今,行政机关()往往成为了行政权力运行中 的一大风险。 C.不依法决策 3、(单选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各部法律之内。B.权力制约 4、(单选题)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必须要(),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C.结合实际 5、(单选题)下列关于职权法定的表述错误的是()。 C.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刑事违法 6、(单选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内容和基本遵循。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单选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C.共产党执政

8、(单选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明确规定“()”。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单选题)行政机关的岗位职责来自于(),必须要牢固树立岗位权力清单意识,在想问题、作决策和办事情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尽职、依法行权。C.法律授权 10、(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D.权力清单 11、(单选题)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界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份()的白皮书,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地位。 D.《中国的人权状况》 12、(单选题)()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抓手。 D.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3、(单选题)行政垄断指行政机关(),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 A.滥用行政权力 14、(单选题)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把()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C.法制建设成效

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4-4-1 14:24:36 来源:《学习时报》2014年3月31日作者:张立伟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在此之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对概念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强调要在实际工作中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 方式。如何从学理上阐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于法治概念之认知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核心内涵包括精神、实体、形式等层面诸要件已经有基本共识存在。就中国当下而言,经过30多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备。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 法治思维是一个文化范畴。广义的法治文化包含了精神、制度乃至物质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维则属于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层面,这是最低最基本的层面。全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够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权利意识,又要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观念;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则要有法治的权力观,以及带头守法、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的职责意识。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面,表现在法治意识和观念上升到思维、理念的层面,对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三是法治的价值与态度层面,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由此可见,法治思维是在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运用法治思维则是对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层面的要求。 法治思维与学术界常讲的法律思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都是根据法律的思考,以法律规范为逻辑基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二。其一在于法治思维蕴含着价值意义上的思考判断,即在法律思维中必须贯穿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基本价值标准。二是法律思维往往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的思维方式,

在高校中如何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制思维

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法律思维的定义 “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注: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背景及重要性 一个国家的未来是掌握在青年一代的手中的。大学生是国家的希望,社会经济发展的栋梁和骨干力量,他们的群体素质如何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并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大学生来说愈来愈重要。然而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却是屡有发生,云南大学马加爵2.23特大杀人案,清华大学刘海洋强酸泼熊事件,复旦大学投毒案等等,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并且大学生的自杀率也是比较高的。由此可见,强化大学生法制观念,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极为重要的。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方式 综上所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呢?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1、学校方面: (1)开设法律有关课程,传播法律知识,指导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的法律思维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中逐渐形成,我认为高校教育应当把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思维作为对大学生的素质培养的组成部分,重视并积极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思维。开设像老师的诉讼案例精析课是十分必要的,对我来说,我从您的课上学习并了解到了很多知识,相信对于其他同学来说也是一样。通过您的课,我知道了如何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之前总是通过主观臆想来猜测,但是您让我知道了很多时候都是需要视情况而定的。而且我也学到了很多法律常识,如死缓的正确理解,都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我们的法律思维。同时,开设这一类的课程也可以使之前对法律没有接触的同学对法律产生兴趣,进而去学习法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2)强化案例教学,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来帮助学生培养一个正确的法律思维。在课堂上引入一些时事案例。我个人认为老师您在这一点上做得特别好,其实我们都很佩服老师,可以把一些严肃甚至残忍的犯罪案例讲解得十分生动有趣并且特别清晰,容易理解。我觉得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教学能够更加直接给学生传输一些法律知识,并且在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并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相比法律条文等的教学,我觉得案例教学更加有趣,不会枯燥,因而可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兴趣以更好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 (3)丰富法制教育活动的形式。突破课堂,将法制法律渗透到大学生的校园活动中,如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趣味问答,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观看诸如《今日说法》这类的法制节目等等。这些形式目前在我们学校比较少见,而类似于《今日说法》的这种法制节目,我们也仅限于在相关课堂上观看。而丰富法制教育活动的形式能够为大学生从多种渠道了解法律知识提供便捷,在很多大学生不具有法律思维的情况下,学校这么做是很有必要的。 (4)展开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大学生由于面临着学习压力、生活压力、就业压力,多多少少都存在着一些心理问题。很多案例表明,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大学生不健康的心理有关,所有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是非常必要的。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虽然看似可能和培养法律思维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拥有健康的心理是一个人完成其他事情的一个基本条件,并且通过这个办法,可以减少大学生因为心理问题而做出自杀或谋杀等一系列疯狂举动的发生。在我们学校是有心

(乔智)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途径

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途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这些思想进行了系统化阐释,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出了更为具体、更为紧迫的要求。面对改革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新情况、新挑战,领导干部要“增强六个意识,提高六种能力”,在实践中学习好、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增强公平正义意识,提高捍卫秩序能力。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法治才能得到实现。牢固规则至上的思维。长期以来,遇事找关系、走后门的不良思维定势,导致办事不按规定“排队”,偏要“插队”,实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原则。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要遵守规则。强化规则至上思维,必须克服特权思想,通过制定权责清单、限制自由裁量权等措施,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把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作为标准和目标,提升法律公信力,纠正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准确把握次序和秩序。讲次序就是讲规矩,就是尊重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比如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应当自觉排队、礼让老弱,这里体现的既是次序也是规矩;但如果不

讲次序,推挤上车、争抢座位,就容易造成事故和伤亡,就影响了社会秩序,变成了法律问题。次序方面的问题主要用道德和规范来解决,秩序方面的问题主要用法律解决,通过约束和制裁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增强公众知情意识,提高规范执法能力。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信息化时代,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信息是否公开,公众是否知情,往往是关键所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利。政府做出涉及民生的决策时,要保障公众知情权,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指引性告知和宣传,再进行严格执法,这有助于消除决策在执行中的障碍,避免因抵触情绪而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局面,保证执法的顺利实施。履行信息告知义务。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政府不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民就可能依法起诉政府。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参与的基础是知情,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对决策的接受程度会大大提高,从而有利于决策的成功执行。通过公众的参与配合,使违法人员无落脚之地,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增强法律评价意识,提高行为判断能力。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准确的判断,有利于掌握事物的发展趋势,并作出正确决策。明确判断事件性质。运用法治思维综合衡量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矛盾,有意识地分析其属性、根源、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联系与区别 一、何谓思维? 人类将自己对情感信息的处理过程,称之为:思维。思维分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而狭义的通常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思维专指逻辑思维。《辞海》对思维的定义也有三:(1)思考;(2)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3)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对思维进行类型化的考量,可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思维的发展趋向,思维可以分为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按照思维的构成机制可以分为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按照思维的对象和方式可以分为法律思维、政治思维、伦理思维、经济思维等。 思维是主体对信息进行的能动操作,如采集、传递、存储、提取、删除、对比、筛选、判别、排列、分类、变相、转形、整合、表达等。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思维主体主要指人,思维客体指主体思维的对象,包括人自己。自然界的动物如狗、猫等,也具备思维能力,但还不够高级;人工智能产品如机器人、电脑等,无论多么完善,都是人脑的产物,同样不具备思维能力。它的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概括性。概括性是说它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内在解释。第二、间接性。间接性是说它能够间接的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或状态。第三、思维是对经验的改组。说明它是在新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得出的重要且具有重大意义的总结。 二、什么是法律思维? 对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在学界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分歧。有点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首先是人的一种思维,这种思维依托法律方法、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或者依托法学方法进行思维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样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范式。所以,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既可以是一种思维方法,也可以是一种思维过程,而且不仅仅限于法律职业者这一主体范围。所以可以将法律思维定义为主体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价值、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过程。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上) 答案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上) 第1部分:判断题 (共10题,共25.0分; 默认单题0.0分) 2.5 1、民意如何汇聚并不是民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B 2、《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 2.5 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2.5 3、多年来,尽管党和政府不断强调法治建设,但法治问题依然非常突出。(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4、理论界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及走出目前依法治国的困境等问题,都做了深刻的理论阐释。(2.5分) 得 2.5 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5、在某些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干部现场办公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给现场造成混乱。(2.5 2.5 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2.5 6、领导干部在视察过程中,需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做到各在其位、各谋其职。(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0.0 7、政府在做很多事情时不计成本,这与其权利和责任不匹配没有任何关系。(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B 2.5 8、现场办公与其说是“亲民”,更多时候可能是扰民,甚至是漠视基本的行政程序。(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案:A 0.0 9、从理论上说,只有一种途径可以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2.5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

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权威

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权威 【复习提示】 此模块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是:法治观念的含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三要义、法治思维的含义和特征、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理解;易考选择题)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它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考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三要义】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与特定的政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考点: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正确与否、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考点: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没有科学的法治理论就不可能取得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功。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考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也是时代的呼唤。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考点: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1)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都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 (2)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和德治对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作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也都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约束作用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违反两种规范以后承担的后果也不相同。 (3)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 4.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