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校车安全

校车事故背后是教育宏观布局不合理

近几年,校车安全问题频繁出现,使得农村学生上学远的问题凸显出来,引发人们对其背后问题的思考。

“车辆质量、超载、司机缺乏资质以及校车安全管理系统等问题,都只是造成安全事件频出的表面原因,它背后的制度性原因其实是政府这些年在教育发展过程中,是否真正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来进行学校和幼儿园的布局建设,也就是政府是否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当中提出的就近入学概念。”教育专家杨东平说。

近日,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院就“如何破解校车安全问题”召开研讨会,多名专家对校车安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一个学校的辐射半径是2.5公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采取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农村学校开始布局调整,‘村小’大量被撤并,学生上学远的问题就出现了。”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说。

袁教授介绍,从2000年至2009年,我国农村(包括县镇)普通小学数从521468所缩减到263821所,减少了49.4%;2000年至2007年,教学点减少了50.9%。也就是说,在10年时间内,我国农村普通小学数减少了近一半,其中县镇以下的村小和教学点是主要的撤并对象。

不少专家指出,布局的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了教育的投资效益和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了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但与此同时,引起了大班额的剧增,增加了儿童上学的距离。“有些学生往返要步行十几里甚至二三十里。有些地方虽然家校直

线距离并不远,但是学生到学校要爬崎岖的山路,既费时又危险。”袁桂林教授说。

解决孩子上学远的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发展校车,二是建立寄宿制学校。

由于发展校车有见效快、成本低以及孩子能留在父母身边等特点,被国外很多国家采用。我国从2004年开始大规模投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校车问题没有得到重视,结果一些个体抓住了商机,用一些不规范的校车接送孩子。很多乘用车都是农用车,即使是客车,不少也没有达到安全要求。安全问题成为家长和学生的一块心病。

更令人痛心的是,近几年一些恶性的安全事故发生在幼儿园的孩子身上。不少专家指出,由于幼儿园阶段的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它的发展无法可依,问题更难解决,更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专家介绍,国外的校车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生的,从未有学龄前儿童坐校车上幼儿园的,幼小的孩子更应该就近入园。

奕阳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张守礼介绍,现在乡镇幼儿园民营化的速度快,它的生源主要来自于下面的村和乡镇周边地区。“有的幼儿园规模大,一个幼儿园有三四百个孩子的现象很常见。这样的幼儿园收费也非常低,我在四川、贵州看到,这样的幼儿园通常一个学期的学费就300元。我们可以想象这样的成本运行这样大的幼儿园,它存在着什么样的安全隐患。”

“现在只要出了事儿就找局长、校长,他们也很委屈,因为制度建设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清晰,往往使很多教育机构或部门的领导成为替罪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授李静波说。袁桂林介绍,很多发达国家都有校车法,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基本上是空白的。

李静波介绍,美国的校车标准是上世纪60年代制定的,而我国的校车标准制定才刚刚起步,

校车标准比较高。这是硬件标准,不难达到,我们差的是软件标准,比如驾驶员的资质、车上服务人员的资质、孩子的交接、停车地点等的管理,这些软的标准我们完全没有。

有了法律法规之后,还要有一套科学的运营体系。

“我们这么多年的体会是,一定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社会运营的模式。”动力新跃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说,该公司一直在做校车标准方面的工作,近几年也在北京朝阳区进行校车系统的实验。

据了解,目前我国各地共存在五种校车运行模式:学校自己购买校车运营、学校委托第三方运营、政府购买校车学校运营、政府建校车公司、政府委托给第三方成立一个校车车队。从实践运行情况看,政府与运营方联合成立校车公司,统一管理的方式有着比较好的效果。说到底,建立完备的校车体系只是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一个步骤,关键还是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首先是要解决就近入学问题,在农村也是如此,从根本上减少校车事故发生的可能;当必须用校车的时候,要严格在科学、合理的体系下运行。”中央教科所研究员储朝晖说,政府制定了政策就要负起相应的责任,比如学校撤点并校以后的安全问题,不能等问题来了我们却束手无策。

财政资金应为校车“兜底”

如果不拿出政府财政兜底的硬指标,各地方财政苦乐不均,各学校冷暖不匀,所能提供的校车服务恐怕也只能是看菜吃饭,量体裁衣。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这份草案对校车定义、校车安全标准、校车运营准入资质评估等事关校车安全的方方面面,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11月27日,温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表示,要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宿舍”,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不到半个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便已出台,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之重视。

草案文本吸纳了社会和专家的很多意见,并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亮点不少。但对政府财政如何投入的问题,还需做进一步明确。

关于财政投入,条例草案提到,“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这就要求,各级财政具体如何分担校车所需费用,还需更详细的方案。否则,条例中的很多规定,就很难落实。

比如,草案规定,校车“可以由学校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配置、运营”,并规定了详细的运营准入标准和安全责任,却并未明确指出这些校车购置、运营和维护的费用如何产生和分配。

从既往发生的一系列事故不难看出,校车安全问题最突出的是城市郊区和偏远农村的学校,经济条件较差,这些学校中的绝大多数,并非成心要使用不合格、不安全校车,而是要么买不起,要么养不起合格、安全的校车。财政支持力度,是决定这些地方校车问题真正解决的关键因素。

对这些地方来说,一方面,校车的购置和运营的成本很高,长途接送学生又使校车的利用率低,另一方面,学校和家长的经济能力有限,一些校车企业因为盈利困难,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可能会有一部分学生没有校车可坐,或者校车出现超载现象。面对这样的校车空白,需要强调的一个原则是:财政资金要对校车购置和运行“兜底”,保证每个需要的

孩子都能坐上安全的校车。

换言之,提供安全、稳定、规范的校车服务,首先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而其中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政府的投入。我国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学生家庭之间经济条件差距较大,可以想见,如果不拿出政府财政兜底的硬指标,各地方财政贫富不均,各学校冷暖不匀,所能提供的校车服务自然也只能是看菜吃饭,量体裁衣。

所以,对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学校,政府财政投入多少、怎么投入,都要有具体的方案。比如,草案明确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那么对企业运作的校车,有没有财政补贴、补贴多少,都需要明确,这将直接影响社会资金是否愿意进入;再如,发生校车事故的甘肃正宁幼儿园,是一家民办幼儿园,对这些民办教育机构的校车,也理应按人头平等享有政府的财政补贴。

公众希望看到,各级政府将提供怎样的财力保障和扶助,如果做不到,应如何问责;希望通过征求意见,最终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责、权、利更加明晰,能充分保障学校、学生利益和安全的校车运营规则。

让校车真正成为“特权车”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11日《新京报》)。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这些年,校车问题多多,导致事故频发。11月16日发生在甘肃省正宁县的校车事故,导致19名幼童遇难,再次深深刺痛了国人的心,温家宝总理要求法制办在1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19名孩子用生命的代价加速了这一立

法进程。

笔者认真阅读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对于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等涉及校车安全的每一个环节,它都作了详尽规定。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孩子安全将更有保障。

尤其让人欣喜的是,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条例赋予校车一定的优先权:第二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三十一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这些优先权,让校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特权车”。

人们反感特权,然而,对于将特权给校车、给孩子,恐怕没有谁会反对。这不仅因为孩子是国家未来,呵护他们就是在呵护我们的未来;更因为孩子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当危险来袭时,他们抵抗伤害的能力最弱,国家和社会格外关照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老人、妇女、孩子等弱势群体的态度中窥见一斑。

对于条例在保障孩子安全方面所能起的作用,我们充满期待,但并非没有担心。比如钱的问题。买校车请司机平时维护,需要不小开支。关于经费,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在政府财力有限的现实下,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校车问题,是必要的,但社会捐赠具有不确定性,一旦这方面工作不力,财政资助又不能到位,再好的规定也只能停留在纸上。我们期待,在财政资助方面,校车也能有优先权。

再比如,校车特权能否落实,取决于公民能否配合。尽管条例规定,校车停车上下学

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但如果没人理会照超不误,那么,这一条规定

就等于没有。校车、孩子能否真正享受特权,取决于每个公民对这一特权的重要性认识有

多深,行动上能否给予足够尊重。李曙明

校车特权是对孩子的特殊呵护

我们应当认识到,让校车享有优先权,饱含着成人对孩子的特护。在教会校车司机安全行使不滥用特权的同时,从现在开始,我们每个人就在心理和行动上接纳校车特权,这才是我们对校车安全的最现实关怀。

一个月之内拿出一项法规,这也许可称得上立法史上最快的速度之一,似乎逾越了立法不能着急的常规,却又有其合理的内在逻辑。

校车安全条例,就创下了这样的速度,11日草案征求意见稿即全文公布。它的合理在于,这个立法领域,几无前瞻性的需要实践探讨的课题,许多问题都是一种几可约定俗成的共识,只需要进行具体明确并上升到法规的高度而已。因而,这种快速立法的背后,更多的乃是一种弥补历史欠账的歉意,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努力提供特殊保护的殷切之情。

条例草案明确赋予校车以特权,即是这种“特护”意识的集中体现。比如,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警应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享有一些公交优先的权利,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车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条例对校车资金承担、安全监管、责任保障、质量标准、驾驶资格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明确的“特护”要求,不过涉及的都只是特定的对象和群体。与此相比,直接赋予的校车特权,涉及的对象和群体乃是非特定的。在国家层面获得价值认可之后,还需要在社会公众层

面获得集体共识,才能变成一种社会准则和集体行动。

显然,校车享有特权,还有一个社会公众心理接纳的过程,更有一个在社会运行中去具体实践和细化的过程。条例只是规定了三项具体特权,但在社会运行中,校车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安全,需要享有的具体特权或许会有更多。特别是在一些危难关头、关键时刻,人们心中有没有校车优先意识、让孩子先走意识,校车安全的效果大不一样。而在平常时候,如果每个人心中都有这样的意识,在与校车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尽可能地严律自己而宽待校车,校车安全的诸多隐患就可能被消于无形。

在从制度上赋予校车特权之后,公众需要从价值理念上达成共识。我们应当认识到,让校车享有优先权,饱含着成人对孩子的特护,饱含着家长对儿女的呵护,饱含着社会对弱小的保护。这是一种文明的体现,是我们对下一代、对未来的生命尊重与安全承诺。达成这样的共识,即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更多的需要耐心,需要容忍,需要平和心境,还需要一份真心的付出。若一见校车当道,自己事急不已,便要超它、并它甚至别它,校车的运行就会仍处于危境。

在教会校车司机安全行使不滥用特权的同时,从现在开始,我们每个人就在心理和行动上接纳校车特权,这才是我们对校车安全的最现实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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