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 审校于2009年6月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概念及应用 联合国 粮食及 农业组织

第16号出版物

2002年3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2002,罗马

版权所有。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子、机械、照相复印或其他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 。

? 粮农组织2002年

目录

批准 1 应用 2 审查及修改 2 分发 3 引言 4 范围 4 参考文献 4 定义和缩写 5 要求概要8 总的要求9

1. 背景9

2. 《国际植保公约》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款9

3.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其它生物的比较10 3.1 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比较10 3.1.1 有害生物状况11 3.1.2途径11 3.1.3 经济影响11 3.1.4 官方防治12

3.2 与非限定有害生物的比较12

4. 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12 4.1 “种植用植物”12 4.2 “原定用途”12 4.3 “那些植物”13 4.4 “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13

4.5 “限定”14

5. 有关原则和义务14 5.1 技术理由14 5.2 风险评估14 5.3 受控制的风险最低影响和等同性14 5.4 无歧视15

5.5 透明度15

6. 实施15 6.1 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15 6.2 证书计划16 6.3 允许程度16 6.4 违规16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批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应用

《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鼓励《国际植保公约》非缔约方遵守这些标准。

审查及修改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改。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间为2004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他时间。

必要时各项标准将予以增补和再版。标准持有者应确保使用本标准的现行版本。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分发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分发给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加勒比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安第斯共同体

—欧洲及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非洲植物检疫理事会

—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

—区域国际农业卫生组织

—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引言

范围

本标准介绍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查明了它们的特征。它介绍了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应用及限定制度的有关成份。

参考文献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

确定某一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1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粮农组织。1967年。植物病害引起的损失种类,由J.C.Zadoks编写。粮农组织作物损失研讨会。1967年10月2-6日,罗马,第149- 158页。

植物检疫术语表,2001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术语表第1号补编:官方防治限定有害生物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准则,2001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监视准则,1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定义和缩写

封锁在受侵染的地区及其周围用植物检疫措施来防治有

害生物的扩散[粮农组织,1995 年]

根除应用植物检疫措施将一种有害生物从一个地区彻底

消灭[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1995 年修改;

英文原文为Eradicate]

原定用途申明的进口、生产或使用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

物品的目的[国际植检标准措施第16 号出版物,2002

年]

官方防治积极实施强制性植物检疫法规及应用强制性植物检

疫程序,目的是为了消灭或封锁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

控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植检临委,2001 年]

途径任何可使有害生物进入或扩散的方式[粮农组织,

1990年;粮农组织1995 年修改]

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

种、株(品)系、或生物型[粮农组织,1990 年;粮

农组织1995 年修改;《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价生物或其它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定

某种有害生物及将为此采取的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

力度的过程[粮农组织,1995 年;《国际植保公约》

1997 年修改]

植物检疫行动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一项官方行动

如检查、检验、调查或处理等[植检临委,2001 年] 植物检疫措施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的任何法(商定的解释) 律、法规或官方程序[粮农组织,1995 年;《国际

植保公约》1997 年修改;ISC,2001 年]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植物检疫措施一词的商定解释,说明了植物检疫措施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并未在《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第11条的定义中适当反映出来。

植物检疫法规为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

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

括建立植物检疫出证系统[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

组织1995 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年;

植检临委,2001 年]

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粮农组织,1990

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修改]

种植(包括再种植)将植物置于生长介质中或通过稼接或类似操作以确

保其以后的生长、繁殖[粮农组织,1990 年;植检措

施专家委员会1999 年修改]

种植用植物已种、待种或再种的植物[粮农组织,1990 年]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

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

的有害生物[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1995 年

修改;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限定区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进入、在其中和/或从

其输出需采用植物检疫措施以防限定物传入和/或扩

散的地区[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 年;植检措施

专家委员会1999 年修改;植检临委,2001 年]

限定非检疫性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其在供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有害生物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

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 《国际植保公

约》1997 年]

RNQP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6 号

出版物,2002 年]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抑制在被感染地区内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

的种群数量[粮农组织,1995 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

会1999年修改]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要求概要

对于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因为其在种植植物中的存在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在《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中将这种有害生物定义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有若干条款处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均为限定有害生物,可从有害生物状况、存在情况、途径/商品、经济影响、官方防治种类等方面对它们加以区别。根据第VI.2 条,“缔约方不应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根据技术理由、风险分析、受控制风险、最低影响、等同性、无歧视和透明度等原则应用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的每个成份均有具体含义。因此,当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措施的应用标准时,需要考虑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包含适合采用植物检疫证书的成份的非植物检疫证书计划,允许程度和违规行动等。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总的要求

1. 背景

某些有害生物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因为根据植物的原定用途,这些有害生物在种植用植物中的存在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这种有害生物就是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输入国存在并往往扩散。如果对于对国内生产的种植用植物进行官方防治以防这些有害生物,那么对于供同样原定用途的输入的种植用同样品种植物的那些有害生物可以采用同样或相同的植物检疫措施。

2. 《国际植保公约》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款

《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中除了第II 条中的定义以及其它地方提到的限定有害生物之外,以下条款也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

第VII.1 条

“为了防治限定有害生物传入它们的领土和/或扩散,各缔约方应有主权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来管理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的进入,为此目的,它们可以:

a)规定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b) 拒绝入境或扣留或要求进行处理、消毁或运走……

c)禁止或限制限定有害生物进入……”

第VI.1 条

“各缔约方可要求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

a)不严于该输入缔约方领土内存在同样有害生物时所采取的措施;

b) 仅限于保护植物健康和/或保障原定用途所必需的、有关缔约方在技术上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措施。”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第VI.2 条

“各缔约方不得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第IV.3 条

“每一缔约方应尽力在以下方面作出安排:

a) 在缔约方境内分发关于限定有害生物及其预防和治理方法的资料……”

第VII.2i 条

“各缔约方应尽力拟定和增补使用科学名称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并将这类清单提供给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秘书、它们所属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并应要求提供给其它缔约方。”

附件: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的案文:

“兹证明本文件说明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已按照有关官方程序检查和/或检验,被认为无输入缔约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符合输入缔约方的现行植物检疫要求,包括对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要求。

它们基本无其它有害生物。*

*选择条款”

3.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其它生物的比较

3.1 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比较

可根据其确定标准的四个成份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比较:输入国的有害生物状况,途径/商品,该种有害生物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官方防治措施的应用。

下表简要介绍了区别情况。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检疫性有害生物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比较

3.1.1 有害生物状况

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措施侧重减少传入的可能性,或者如果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则减少扩散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不存在或者正在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新的地区以及在发生的地区正在进行官方防治。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可能性不宜作为一项标准,因为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并且很可能扩散。

3.1.2 途径

植物检疫法规和程序可应用于与任何寄主或途径有关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可以限定的唯一途径是某种原

定用途的特定寄主的种植用植物。

3.1.3 经济影响

检疫性有害生物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定义之间的主要差异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影响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

物已知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的区别。由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已在

国家内存在,应当可以提供关于其影响的详细第一手资料,因此这种

影响是已经知道而不是象检疫性有害生物那样,因尚未在该国存在而

需要预测。此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意义可以包括考虑进入其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它国家的市场准入和环境影响等因素。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没有

环境问题,因为这些有害生物已经定殖。

3.1.4 官方防治

所有限定有害生物均需官方防治。如果检疫性有害生物已在某个地区存在,则需要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官方防治,以植物检疫措施的

形式来根除和/或封锁这些有害生物。对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需要以植物检疫措施的形式进行官方防治,以便在特定种植用植物中

抑制这些有害生物。

3.2 与非限定有害生物的比较

某些有害生物既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也不是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产生非植物检疫性质(如商业或食品安全)的不可接受的

影响(即破坏)。以这种方式对遭受破坏的植物采用的措施不属于植

物检疫措施。根据第VI.2 条,“缔约方不应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

取植物检疫措施。” (《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

4. 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为区分这一类有害生物与检疫性有害生物提供了标准。进一步了解某些词的定义对于适当解释和应用这一概

念极为重要。

4.1 “种植用植物”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概念特别限于应用于“种植用植物”。植物的定义是“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因此“种植用植物”包括种子、鳞茎和块茎各种无性繁殖材料。这种无性繁殖植物可能是整株植

物或其器官(如插枝等)。

由于种植用植物包括“已种植植物”,盆栽植物(包括盆景)也包括在内。已种植植物所带来的风险可能没有原定繁殖的植物大。

4.2 “原定用途”

种植用植物的原定用途可能有: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为直接生产其它商品类别(如水果、插花、木材、谷物等)而种植

—保持已种植状况(如观赏植物)

—增加相同的种植用植物数量(例如块茎、插枝、种子)。

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风险因有害生物、商品和原定用途不同而异。

在具有技术理由的情况下,可从商业用途(涉及销售或打算销售方面

加以区别)和非商业用途(不涉及销售,限于数量较少的供私人使用

的种植用植物)。

4.3 “那些植物”

“那些植物”系指由输入国对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植物进行限定的、为原定用途引入或在国内生产的特定种植用植物(品种等)。

4.4 “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系指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这意味着用经济影响衡量损失,并用可接受或不可接受进行评价。

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包括对市场准入的影响以及可能不大容易以直接经济术语明确表示的那些影响,如与植物卫生有关的

对环境的某些影响。由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关于市场

准入或环境卫生方面不会再有新的或者额外的影响。因此这些影响不

是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的相关因素。

确定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的相关因素包括:

—可销售产量减少(例如减产)

—质量下降(如酿酒葡萄中糖分减少、销售产品降级)

—有害生物防治的额外费用(如选株、施用农药)

—收获和分级(如淘汰)的额外费用

—再种植费用(如由于植物生命力丧失)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由于必须种植替代作物而带来的损失(如由于需要种植同一作物或不同作物的低产抗性品种)。

在特殊情况下,在生产地点对其它寄主植物的有害生物影响可视为相关因素。

4.5 “限定”

在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中“限定”系指官方防治。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官方防治计划可以在国家或地方采用。(见《术

语第1号补编;官方防治限定有害生物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准则》,

2001 年)

5. 有关原则和义务

特别根据技术理由、风险分析、受控制的风险、最低影响、等同性、无歧视和透明度等原则和义务,应用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

5.1 技术理由

正如《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所要求的,涉及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当在技术上加以证明。将一种有害生物列

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对于与该种有害生物有关的植物品种的

引入进行任何限制,应通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加以证明。

5.2 风险评估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与对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不同,因为不必评价限定非检疫性

有害生物定殖可能性及长期经济影响。然而,必须表明种植用植物是

该种有害生物的一个途径,以及种植用植物是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

响的侵染的主要来源。

5.3 受控制的风险、最低影响和等同性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管理,需要就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经济影响是否达到“不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作出决定。关于用于风险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管理的措施力度的决定,应根据无歧视、受控制的风险和最低影响的

原则作出,并应当允许酌情接受等同措施。

5.4 无歧视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尊重在国与国之间及本国货物与输入货物之间无歧视的原则。只有当某种有害生物在缔约方

境内进行官方防治、并且该缔约方要求原定用途相同(同样或相似寄

主植物品种)的种植用植物如果含有有害生物或者含有的有害生物高

于规定的允许程度,则无论其产地在哪里均不得销售或种植,这种有

害生物才能被称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只有当植物在输入国境内

销售或种植或者在其境内对有害生物进行官方防治的地区内销售或种

植,输入货物中的有害生物才可以作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限

定。

5.5 透明度

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国家法规和要求,包括官方防治计划的详情,应当公布并通知可能直接受到影响的任何缔约方(第VII.2b 条)。输入缔约方应根据另一缔约方的要求提供将有害生物列为限定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技术理由和对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采用的措

施力度的理由(第VII.2c 条)。

6. 实施

当一个国家植保机构想要将某些有害生物定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时,该国家植保机构需要考虑上述成份。此外,还可以考虑一些

具体问题,如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是否有种植用材料的证书计

划(如种子证书)等。

6.1 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

应根据具体寄主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为同一有害生物在其它寄主中可能不作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限定。例如,一

个病毒可能对这个种植用植物品种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但对另

一个种植用植物品种则不然。在有关寄主有害生物相互作用的资料(如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

品种抗性/易受害影响性、有害生物病毒性)的支持下,应对寄主植物的具体分类水平进行区分以便对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用植物检疫要求。

6.2 证书计划1

种植用植物证书计划除了包括非检疫性成份如品种纯度、颜色和产品大小等要求之外,通常还包括具体有害生物要求。如果能够在技术上得到证明、如果证书计划是强制性的因而可以视为官方防治即由国家政府或国家植保机构根据适当法律授权而建立或认可,有关有害生物可视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说来,证书计划所针对的有害生物就是那些对有关作物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并且主要在种植用植物中传播的有害生物,因而称为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然而,证书计划中提到的有害生物不一定都是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某些现有计划可能包括尚未表明有技术理由的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破坏的允许程度。

6.3 允许程度

应用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要求在官方防治计划和输入时相应要求中接受和确立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适当允许程度。允许程度视技术理由而定,并特别根据受控制风险、无歧视和最低影响原则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技术上得到证明,根据具体抽样和检验程序,这种容忍程度可能为零。

6.4 违规

应根据无歧视和最低影响原则,对于不遵守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要求的情况采取植物检疫行动。

备选行动包括:

- 降级(改变商品类别或原定用途)

1 这种证书不要同植物检疫证书相混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动植物检疫学》教学大纲 (供五年制地方病防治专业使用) 前言 动植物检疫学使学生在学习动植物检疫基本概念和法规的基础上,掌握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和措施,了解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种类和危害。本课程与病理学、诊断 学、微生物与免疫学、传染病学等有密切的联系。本课程以第二、三、五、六、八、九章为 重点。 使用教材:《动植物检疫学》 动植物检疫学教学内容学时分配表 理论教学大纲 第一篇动物检疫 第一章动物检疫概论 【目的要求】 1、掌握动物检疫的基本概念 2、熟悉动物检疫的常用的方法 3、了解当代动物检疫的发展趋势和研究进展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动物检疫概述 2、动物检疫的意义 第二章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种类【目的要求】 1、掌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种类 2、熟悉动物检疫的意义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 2、动物检疫的种类 第三章动物检疫技术 【目的要求】 1、掌握动物检疫的要求和临场检疫 2、熟悉实验室检疫的常用技术 3、了解隔离检疫的原则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临场检疫 2、实验室检疫技术 3、隔离检疫和现场检疫 第四章检疫实验室要求及实验仪器【目的要求】 1、掌握检疫实验室与普通实验室的异同点和其特殊的要求 2、熟悉检疫仪器的使用范围 3、了解当代检疫仪器设备的发展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检疫实验室要求 2、实验仪器的管理 3、主要实验仪器

第五章常见动物病毒病的检疫与处理【目的要求】 1、掌握常见动物病检疫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2、熟悉常见动物病的检疫方法 3、了解检疫动物病的种类 【教学时数】 3 学时 【教学内容】 1、口蹄疫 2、非洲猪瘟 3、猪水疱病 4、猪瘟 5、牛瘟 6、小反刍兽疫 7、蓝舌病 8、牛海绵状脑病 9、禽流感 10、鸡新城疫 第六章人畜共患细菌病的检疫及处理【目的要求】 1、掌握人畜共患病的病种和发病的特点 2、熟悉人畜共患病病检疫的材料采集和保存及实验室检疫的要求 【教学时数】 6 学时 【教学内容】 1、炭疽 2、布氏杆菌病 3、结核病 4、巴氏杆菌病 5、副结核病 第二篇植物检疫 第七章植物检疫概论 【目的要求】 1、掌握植物检疫的基本概念 2、熟悉植物检疫的常用的方法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

1、SPS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2、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4、OIE作为最权威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其他标 准正成为……建立口岸检疫机构和隔离检疫站。 5、动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法治性、预防性、国际性、综合性。 6、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进行检疫。 7、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 施强制免疫。 8、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 9、出入境货物一律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 通关单通关。 10、供港澳活猪的运输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 运。 11、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 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书。 12、供港澳活动物所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 生产厂,购于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销售企业。 13、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 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14、输入种用家畜、禽的隔离检疫期为45d,输入鱼的隔离检疫期为40d,输 入蛙的隔离检疫期为60d,其他动物为30d。 15、出入境动物产品,启运地位于口岸检疫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口岸机 构报检。须由内地(启运地)转运到出境口岸的动物产品,均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16、输入种畜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 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17、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 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18、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动物组织、饲料、药物等样品,进 行动物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品质、规格鉴定。 19、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5天。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5天前向 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0、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21、办理出境豆类的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出境前10d办理报 检手续,需要熏蒸处理的、应15d前报检。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 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 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4.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 1.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并被认为符合本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可违背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的规定。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

植物检疫学 一、名词解释 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运用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2、毒麦碱:来自于一种有毒杂草毒麦的种子,能麻痹中枢神经、致人昏迷的有毒物质,威胁人、畜安全。 3、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4、检疫性有害生物:一个受威胁国家目前尚未分布,或虽有分布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被官方控制的、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5、疫区与非疫区:疫区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按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且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非疫区是指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这种状态的地区。 6、ISPM: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7、产地检疫:植物或植物产品处境或调运前,输出方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疫检测的过程。 8、外来有害生物:是指部分具有入侵性的外来物种,它们对生态系统或物种构成不同程度的威胁,可引起生态系统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下降,甚至是物种的灭绝。 9、植物检疫处理:应实施植物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等不符合检疫要求时,依法采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的有害生物实施的处理措施。 10、随航熏蒸:出口货物随航熏蒸的,熏蒸队应向船方提供必要的防毒面具和航行期间安全监测的毒气检测设备(如检测管和采气手泵等),并向船方提供安全注意事项,要求船方在抵港前开舱散气。 11、比重检测:用于检查种子、谷物和豆类的钻蛀性害虫,也可检查菌瘿、菌核、病谷粒和菟丝子种子。 原理:被害种子等比重较轻,用食盐水(糖、泥土水等)浸泡后,比重小的会浮出液面。 12、检疫许可:也称检疫审批,是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作出是否引进的法学定程序。 二、简答题 1、简要分析国家主权与检疫的关系是怎样的? 植物检疫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作为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在保护我国农林牧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责任重大。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没有主权,虽然设有植物检疫机构,但由外国人控制着海关,因此检疫机构形同虚设,致许多危险性有害生物乘虚而入。植物检疫的特殊功绩在于它每年给国家挡住了大量有害生物的入侵。 2、国内检疫性农林植物病原物与杂草有哪些?传播途径? 病原真菌——经种子传染 病原细菌——种苗传播 病原病毒——种苗、种薯或其他无性繁殖材料传播 病原线虫——种苗、种薯或其他无性繁殖材料传播,也有部分通过种子传染 杂草——种子为主要传播途径 玉米霜霉病<带菌种子传播> 马铃薯癌肿病菌<带菌种薯远距离传播> 苜蓿黄萎病菌<病残体、农具传播>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由稻种、稻草和自生稻带菌传染> 柑桔黄龙病菌<田间自然传播媒介为柑桔木虱、类细菌病原通过嫁接传播> 假高粱<种子传播>、薇甘菊<人畜携带种子传播>、毒麦、菟丝子、豚草、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 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 (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员的职权: (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 (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 (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熟悉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完成检疫任务; (三)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植物检疫员证,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仪容整洁、端庄;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 (五)敢于和善于同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六)定期参加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七条对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确行使检疫员职权,遵守检疫人员守则,完成检疫任务成绩突出者,应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检疫员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1、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及目的? 是指在防止检疫性动物检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目的:⑴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⑵保护农渔林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 ⑶出尽国际及国内的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⑴自然环境优越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 ⑵发达国家型:美国和加拿大 ⑶经济共同体型:欧盟 ⑷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美洲和非洲 ⑸工商业城市型:新加坡和香港 3、检疫操作规程: 报检、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评定、证书签发 4、进境动物风险分析原则 以科学为根据;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性限制 5、进境动物检疫程序 ①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②境外产地检疫③报检④进境现场检疫⑤隔离检疫⑥实验室检疫⑦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⑧检疫处理⑨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第二章动物检验检疫技术 1、病料采集:⑴在采取病料前必须对被检动物可能患有何种疫病作出初步诊断 ⑵采取病料的所用容器:均需灭菌后使用,无菌操作 ⑶解剖前检查:只有在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剖检 ⑷取材时间要早,最好不超过6小时 ⑸为了提高病原微生物的阳性分离率,应根据不同疫病,相应的采取其脏器内容物。在无法估计是某种疫病时,可进行全面的采取。 2、病毒采集原则:病毒离活体后在室温下很容易死亡,故采德捡材应尽快送检;病变组织则应保存于50%的甘油缓冲盐水中,或4℃/-2℃ 3、病毒分离培养:动物接种培养、鸡胚培养、组织细胞培养 4、凝集反应:指颗粒性抗原与相应抗体在适量的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一定时间后凝聚成肉眼可见的凝聚物。 5、琼扩试验:可溶性抗原与抗体在半固体琼脂凝胶内扩散二者相遇。在此例合适处形成白色沉淀。 6、沉淀反应: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有适量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形成肉眼可见的沉淀物 第三章检疫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传染病:是指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2、寄生虫病:是指由寄生虫对宿主的严重侵袭而引起的疾病。 3、炭疽:是由炭疽杆菌引起多种家畜、野生动物和人的一种急性、热性、败血性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1927年在( )成立的“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A.北京 B.天津 C.上海 D.广州 2、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 )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 A.1963 B.1965 C.1967 D.1969 3、( )年10月30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A.1986 B.1988 C.1989 D.1991 4、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只有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必要的( )检验检疫,才能保证质量、规格、包装等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 A.强制性 B.一般性 C.集中性 D.服务性 5、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 )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A.装运前 B.装运后 C.报关时 D.加工时 6、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 )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A.许可 B.登记 C.卫生注册 D.卫生登记 7、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 )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A.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B.运输口岸机构 C.海关

D.口岸卫生局 8、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 )。 A.1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 一年 9、下列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注册管理的出口商品是() A.纺织品 B.水产品 C.肉类产品 D.食用油 10、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由( )办理。 A.国家质检总局 B.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C.加工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D.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1、装载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 )。A.清洗处理 B.消毒处理 C.灭害处理 D.以上都对 1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进行( )。 A.退回 B.熏蒸、消毒 C.封存或销毁 D.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13、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盆景,报检时应提供( )。 A.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B.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C.盆景/苗木允许出境证明 D.栽培介质的特许审批单 14、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 )日报检。 A.5 B.7 C.10 D.15 15、对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口岸验检疫机构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换发( )。 A.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B.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 C.品质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 D.品质证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16、()是企业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

植物检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检疫申报:是有关检疫物数天、输出以及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3、检疫监管:是检疫机构按照检疫法规对应该实施检疫的物品在检疫期间所实行的检疫监督与管理程序,以防止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的应检物扩散。 4、检疫许可:是指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某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向植物检疫机关事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输入或引进的法定程序。 5、饱和式释放(又称淹灭式释放):为了迅速产生效果而释放大量生物防治物或有益生物。 6、保护区: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必需确定的最小范围的限定区。 7、非疫区: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 区。 8、非疫生产地: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 况的地区。 9、非疫生产点:植物产地内划定的田块,有科学依据证明在那里没发生特定有害生物、生 产者能在一定时期能保持此状况,并且被作为以非疫生产地相同方式管理的单独的田块。 10、缓冲区:为植物检疫目的由官方界定并需采取植物检疫或其他控制措施的一个地区, 以尽可能减少目标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该界定区、或毗邻的地区。 11、监控:为核查植物检疫状况而持续进行一项官方程序。 12、检验: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进行官方的直观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 物和/或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 13、检疫:对限定物采取的官方限制,以便观察和研究,或进一步检查、检测和/或处 理。 14、检疫机关:对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检疫的官方机关。 15、检疫区:已经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防治的地区。(原称“疫区”) 16、截获(有害生物的):在入境货物检查时对有害生物的查获。 17、扣留:对货物进行官方扣留或监管以作为一项植物检疫措施(见检疫)。 18、扩散: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内地理分布的扩展。 19、拦截(货物的):禁止或限制不符合植物检疫法规的进口货物进入。 20、临时措施:由于目前缺乏充分资料而尚未在技术上充分证明合理的情况下确定的一 项植物检疫措施或程序。临时措施需要定期审查和尽快在技术上证明合理。 21、灭活:使微生物不能生长。 22、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适合一种有害生物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地区。 23、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种植用植物中存在危及 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 24、限定的有害生物: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5、限定区: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进入、在其中和/或从其输出须采用植物检 疫法规或程序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限制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的地区。 26、熏蒸:用一种以完全或主要呈气态的化学药剂对商品进行的处理。 27、有害生物(pest):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 系、或生物型。 28、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商定的解释):以生物学的或其他科学和经济学证据评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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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 (3) 1 界面 (3) 2 查询标准代码 (4) 3 操作流程 (5) 3.1 许可证电子申报与核销流程图 (5) 3.2 操作步骤 (5) 3.3 系统设置 (7) 3.3.1 设置默认数据 ...................................................................................................... (6) 3.4 数据录入 (8) 3.5 通讯 (9) 3.5.1 通讯流程图 (9) 3.5.2 发送单证信息 (9) 3.5.3 接收回执信息 (9) 3.6 打印 (9)

第一章动植物检疫申报与核销 主要面向所有需要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它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简化了许可证申报、审批与核销管理的业务流程,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减轻了企业和检验检疫人员的负担。 1界面 动植物检疫申报界面如下图: ?标题栏:提示用户当前所处的业务模块。 ?菜单栏:系统设置了『系统』、『文件』、『通讯』、『维护』、『打印』、『帮助』六个功能菜单,下文将做详细介绍。 部分功能项可通过在单证列表区点击右键弹出调用。 ?工具栏:菜单栏下方,系统设置了一些常用命令的快捷图标,方便用户操作。 ?业务模块导航栏:将显示出用户所定制的业务模块,用户可在此进行各个业务模块之间的切换。 ?单证状态导航栏:根据通讯状况,将单证处理状态分类整理,方便用户查询。 ?单证列表:详细记录了每一票单证的信息,包括『录入序号』、『审批流水号』、『录入时间』、『处理状态』、『许可证号』。 ?回执记录区:选中一票单证后,该栏将显示其回执明细。 ?备注:选中列表中的单证时可左键双击打开报检录入窗口(默认操作)和报检核销窗口(仅当处理状态为“已审核单证”且获得许可证时),也可在选中单证后单击右键从弹出菜单中选取相应功能。 动植物检疫核销界面如下图:

植物检疫概论重点 植物检疫定义: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治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粮农组织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All activities designed to prevent the introduction and or spread of quarantine pests or to ensure official control ) 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为保护植物健康,阻止某些植物有害生物人为调运传播,而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规的科学。1、植物:指栽培、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2、植物产品: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3、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危害或可能危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根据“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2001年颁布的术语,分为:4、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 Pest,NRP):已经广泛发生或分布普遍的有害生物。5、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Pest,RP)):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6、“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QP)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分布未广且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7、“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RNQP)”是指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植物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会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有害生物 3.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什么?一、植物检疫的目的1.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2.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3.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发展.二、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1.禁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人为传入或传出国境;2.国内局部地区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3.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进入新区,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彻底铲除。 试述植物检疫的属性1、战略性:1986年,美国加州传入地中海实蝇, 1996年,美国传入小麦印度矮腥黑穗病菌2、法制性3、预防性:4、广泛性:涉及到国际、国内的种苗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检疫者等。以及不同的学科领域.5、科学性:要求①快速准确、简单易行的检验方法;②经济有效的处理措施;③封锁和安全扑灭措施6、技术性 植物检疫的意义一、植物重要性二、有害生物分布的区域性三、植物病虫杂草的传播方式四、传入新区的后果五、传入新区造成危害的实例六、每年杜绝大量有害生物的传入七、植物检疫在对外贸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八、植物检疫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1、两种检疫制度:全面检疫:针对性检疫: 三种管理模式:美国模式:农业部设置综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欧洲模式:是动、植物检疫机构分设亚洲模式: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报防治工作。2.举例说明植物重要性:1维持生态平衡;2提供营养和能源;3提供工业原料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QP)什么是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试比较二者的区别。 类型QP RNQP NRP 分布现状无或极有限存在,可能广泛分布很普遍经济影响可以预期已经知道已经知道 官方控制如存在,目标必须处于特定种植用植物,官方不采 是根除,或封锁在官方目标是控制其危害取控制措施 官方控制之下 官方检疫要求针对任何传播途径只针对种植材料不检疫 疫区(Q uarantine area):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非疫区: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选择: 1、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类别不包括(D) A检疫性植物病原物B检疫性动物C检疫性杂草D检疫性林木 2、检疫性甲虫的种类数占进境植物检疫一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___A___ A 70% B 50% C 30 % D 10% 3、下列是进境植物检疫性甲虫一类(C) A、双钩异翅长蠹 B、椰心叶甲 C、棕榈象甲 D、稻水象甲 4、甘薯黑斑病,1937年从日本传入辽宁(c),至1945年该病已蔓延到辽宁、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苏、陕西等甘薯产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这种病害至今仍在各省、市为害。 A沈阳B鞍山C盖平县 D 徐州 5、(A)的成虫把卵产在果实上,幼虫在果实内部取食为害,可引起细菌等感染,造成落果或整个果实腐烂。该虫以其分布和寄主之广,繁殖力之高,危害程度之大而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具毁灭性的农业害虫之一 A地中海实蝇B菜豆象C稻水象甲D椰心叶甲 5、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英文缩写(c) A、FAO B、IPPC C、PRA D、SPS 6、下列关于动植物检疫的说法,错误的是:(D) A.动植物检疫具有法制性、预防性、国际性、综合性。 B.动植物检疫是卫生检疫中的一种。 C.我国的动植物检疫类型是发展中国家大陆型。 D.检疫会阻碍对外经济贸易。 7、以下不属于检疫对象的是(C) A.赠送给台湾的大熊猫。 B.从俄罗斯运过来的原木。 C.美国进口的玻璃杯。 D.荷兰进口的鲜花。 8、下列不属于动植物检疫基本属性的是(D) A.法制性 B.预防性 C.国际性 D.强制性 9、外来入侵种的入侵过程是(C ) A.传入→潜伏→定殖→扩散→暴发 B.入侵→定殖→潜伏→扩散→暴发 C.传入→定殖→潜伏→扩散→暴发 D.潜伏→定殖→扩散→暴发→衰败 10、下列不属于外来入侵种危害的是(B) A.破坏生态平衡 B.增加物种丰富度 C.加速物种灭绝 D.影响国际贸易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 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 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 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 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 all Members;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

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 第一章 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 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微空飞豚毒假紫互凤) 2.入侵动物:双斑锦天牛,光肩星天牛,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蔗扁蛾,美国白蛾,强大小蠹,非洲大蜗牛,福寿螺 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 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部门: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 2、农业部:国农业检疫 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 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 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调运检验 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 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 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容 1、法规名称:要有名副其实的名称 2、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 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4、名词术语解释:应有明确的定义 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围分项:应具体说明这些检疫的围和权限 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 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 (加)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 1:动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 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 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依据 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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