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02441571.html,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一、证据的重要性

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案件是非常著名的案件。该案件之所以著名,并不在于辛普森本人的著名,也不在于辛普森同时谋杀两个情人,而在于该案件在证据问题上的各种极端问题的出现,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等。该案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它已经成为铁案,辛普森肯定犯下了双重杀人案,但却因为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释放。这一方面说明,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有可能脱节,另一方面也说明,证据在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即使明摆着客观事实,但却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判案,重要的杀人犯依然逃之夭夭。

刑事案件是如此,民事案件也不例外。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而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所谓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也就是仅仅是法外之“理”。比如说,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不打借据,等到发生纠纷,

诉讼到法院,权利人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就要判决原告人败诉。原告人之所以败诉,其原因无它,就在于他缺乏证据。因此,自认为有权利但缺乏证据支持,就干脆不要到法院去诉讼了。因为诉讼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证据对于原告人是重要的,对于被告人也同样是重要的。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判过这样一起财物返还案。原告诉被告返还代领创收提成费8000元,被告辩称他代领后已经交付给原告了。原告提供证据对被告代领的事实加以了证明,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已交付原告的事实。法院只能判决被告败诉。另外,还有一个石景山法院判过的一个案子也是一样。在这起继承遗产的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22万元的房屋拆迁费究竟在谁的手中。原来,家中弟兄四个,老二代表全家和拆迁办订了协议并领走了22万元拆迁款。老二声称他将此款已交给老三。老三则对此否认。法院到最后只能判决老二承担不利后果。生活中这种例子可谓屡见不鲜。代领工资本来是希望做好事,但如果被代领人并不领情反而否认,则代领人只能苦果自吞了。

这告诉我们两个道理:第一,平时要注意保留证据。被保留的证据最好是书证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有一个人代他人领取会议补贴费,负责发放补贴费的人没有要求领款人签字,但留了一个心眼,要两个同伴在场见证。后来领款人果然否认领款,诉讼到法院,证人

对此予以证明,结果此人败诉。这是注意保全证据的例子。第二,证据对打官司是至关重要的。打官司的时候,法官并不知道事实的真相是什么,他只能依赖证据。进行诉讼若无证据,遭受败诉后果,虽然是不合理的,但也是正当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质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以证据为根据”这个命题包含这样几层意义:其一,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并非必定是客观事实;它承认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可以存在差异。其二,以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一种可能性的事实,也就是说是一种具有盖然性的事实,并不一定具有必然性。其三,它所产生的结果,有可能是错误的结果,但这种所谓的错误,在法律程序上并不认为是一种错误,它依然是一种正当化的结果。更准确地说,它虽然是错误的,但却是正当的。只有在以证据为根据的诉讼原则上,才产生这种辩证的结果。由此来看,证据在诉讼中实际上是一个焦点与核心;证据直接决定案件事实的面貌,而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便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裁判结果。在司法的逻辑中,证据是一个起点。而起点便是基础,便是基石,正是在此意义上,英国学者边沁才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命题: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

一、证据的重要性

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案件是非常著名的案件。该案件之所以著名,并不在于辛普森本人的著名,也不在于辛普森同时谋杀两个情人,而

在于该案件在证据问题上的各种极端问题的出现,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等。该案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它已经成为铁案,辛普森肯定犯下了双重杀人案,但却因为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释放。这一方面说明,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有可能脱节,另一方面也说明,证据在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即使明摆着客观事实,但却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判案,重要的杀人犯依然逃之夭夭。

刑事案件是如此,民事案件也不例外。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而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所谓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也就是仅仅是法外之“理”。比如说,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不打借据,等到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权利人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就要判决原告人败诉。原告人之所以败诉,其原因无它,就在于他缺乏证据。因此,自认为有权利但缺乏证据支持,就干脆不要到法院去诉讼了。因为诉讼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证据对于原告人是重要的,对于被告人也同样是重要的。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判过这样一起财物返还案。原告诉被告返还代领创收提成费8000元,被告辩称他代领后已经交付给原告了。原告提供

证据对被告代领的事实加以了证明,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已交付原告的事实。法院只能判决被告败诉。另外,还有一个石景山法院判过的一个案子也是一样。在这起继承遗产的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22万元的房屋拆迁费究竟在谁的手中。原来,家中弟兄四个,老二代表全家和拆迁办订了协议并领走了22万元拆迁款。老二声称他将此款已交给老三。老三则对此否认。法院到最后只能判决老二承担不利后果。生活中这种例子可谓屡见不鲜。代领工资本来是希望做好事,但如果被代领人并不领情反而否认,则代领人只能苦果自吞了。

这告诉我们两个道理:第一,平时要注意保留证据。被保留的证据最好是书证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有一个人代他人领取会议补贴费,负责发放补贴费的人没有要求领款人签字,但留了一个心眼,要两个同伴在场见证。后来领款人果然否认领款,诉讼到法院,证人对此予以证明,结果此人败诉。这是注意保全证据的例子。第二,证据对打官司是至关重要的。打官司的时候,法官并不知道事实的真相是什么,他只能依赖证据。进行诉讼若无证据,遭受败诉后果,虽然是不合理的,但也是正当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质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以证据为根据”这个命题包含这样几层意义:其一,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并非必定是客观事实;它承认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可以存在差异。其二,以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一种可能性的事实,也就是说是一种具有盖然性的事实,并不一定具有必然性。其三,它所产生的结果,有可能是错误的

结果,但这种所谓的错误,在法律程序上并不认为是一种错误,它依然是一种正当化的结果。更准确地说,它虽然是错误的,但却是正当的。只有在以证据为根据的诉讼原则上,才产生这种辩证的结果。由此来看,证据在诉讼中实际上是一个焦点与核心;证据直接决定案件事实的面貌,而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便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裁判结果。在司法的逻辑中,证据是一个起点。而起点便是基础,便是基石,正是在此意义上,英国学者边沁才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命题: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

二、证据收集机制在整个民事诉讼机制中的作用

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质上是围绕证据这个中心而运转的,而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两个明显的阶段:一是证据的收集与调查,二是证据的使用与判断。这两个阶段是密切相联的。首先要有证据的收集和调查,然后才有证据的使用与判断。缺乏前者,后者便成为无米之炊了。所以,证据的收集与调查是前提和基础,证据的使用与判断是前者自然的发展和延伸。

三、证据收集机制的立法模式

证据收集机制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都要加以规定的内容,一般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各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程序机制

或模式大别有两种类型:一是英美式的证据收集机制,二是大陆式的证据收集机制。英美式的证据收集机制以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一般采取中立、不干涉的态度,这种模式被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大陆式的证据收集机制以法院收集为主,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调查仅起补充作用,这种模式被称为“职权进行主义”。

这两种模式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长处在于:当事人主义的证据收集,易于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法院容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职权主义的证据收集,易于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缩短诉讼过程。短处在于:当事人主义式的证据收集,容易滥用收集证据的权利,造成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职权主义式的证据收集则难以获得当事人的信赖,易致诉讼中的司法官僚主义。因而最佳的选择是二者的有机融合。美国在这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著名的例子是其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审前程序的司法管理,从而强化了其证据收集机制的职权化色彩。大陆法国家则加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和程序保障,典型的例子可以举日本。日本受美国法的影响,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当事人相互间的证据照会制度,实际上是通过证据交换来收集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机制也有所规定。证据收集的模式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早先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证据收集模式是绝对

职权主义的,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完全无视当事人在收集证据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我们有些形象的说法是用来描述这种现象的:当事人一张纸,法官跑断腿;法院包揽诉讼中的一切,等等。这种证据收集模式有其社会基础,但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而到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基本上抛弃了这种做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职权调查证据仅仅是起一个保障作用和补充作用。这个历史时期的证据收集模式可以概括为“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查证据为辅”。这一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一规定为证据的收集调查设定了两种运行方式: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自行收集方式;二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调查收集方式。二者之中,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之时,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据此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权提供证据,而且有权收集证据。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第60条对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也作了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究竟如何行使此种权利,除笼统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外,并未加具体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加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能或无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具有广泛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第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一条原则,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所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解释为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把它解释为两点含义:其一,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结合在一起,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是授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实施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的。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享有的证据收集权,具有广泛性、充分性、开放性和私权性的特点。这种权利应当得到社会一般群众的尊重,同时应当获得法院的有力保障。

五、诉讼前的证据收集机制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机制存在于两个主要的阶段:一是诉讼开始前;另一是诉讼开始后。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

范围内,尽量收集充分的证据,以使诉讼能够获胜,这样也可节省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只要诉讼时效允许,当事人在采取诉讼行动之前,除一边与对方谈判寻求和解或私了之外,另一个主要的活动就是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调查收集证据。诉前调查收集证据是极其重要的,它至少有这样几个功能:其一,有了充分的证据,就增加了与对方进行诉讼前谈判从而寻求和解解决的筹码。如果没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则该特定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加以强制性解决的可能性便增大。在此意义上,为了提前化解纠纷,疏通纠纷诉外解决的途径,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诉前收集证据的机制从宽解释和调节。其二,有了充分的证据,即使纠纷被迫进入诉讼轨道,也有利于庭外调解的达成,同时在庭外调解无济于事时,也有利于法院当即作出有把握的裁判。可见,充分利用诉前证据收集机制,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减少自身的诉讼成本,有利于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同时也有利于疏导案源,合理调节案件流量,使诉讼总量被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从而降低国家为解决整体社会纠纷所投入的诉讼成本,并且也有利于诉讼公正度的提高。可见,虽然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证据收集机制未加明文规定,但其重要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却是显而易见的。在民事诉讼法对它未加规定前,对它进行有效的理论探讨也是富有价值的。我认为,当事人在诉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调取证据: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

当事人是纠纷主体,也是将来所涉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情况熟悉,可以最为充分地利用对于对方的各种关系收集证据,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是积极性高,因为证据收集状况直接关系到庭外和解能否成功,同时也关系到将来诉讼能否成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多次强调当事人具有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司法者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合法性上也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当事人收集证据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经历时间跨度最大的收集证据方法。从纠纷发生以前,当事人便注意保全证据。到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会采取补救措施收集证据。直到诉讼中,甚至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也可能会热衷于证据的收集。因而,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最值得重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形式多样的。这里仅介绍常用的几种:

(1)、预防型的证据保全机制。在当事人进行民事交往过程中,事先保留证据。预防性的证据保全机制所保全的证据,是与正常的民事活动呈同步状态的。主要的方法包括:第一、书证法。第二,见证法。第三,公证法。第四,登记备案法等。

(2)、同时型的证据保全机制。这是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方法。纠纷发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形成的过程。此时,纠纷主体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收集保全证据。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请过往行人作为证人,在当时就以书面形式固定保存证人证言。再比

如,在一起翻建房屋受到阻碍案中,原告人依法建房,总是遭到被告无端阻扰。每每起诉,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原告向律师求助,请律师出谋划策。律师告知他注意保全证据,并提醒他可以采用悄悄录像的方式保全证据。结果原告在建房中,被告再一次阻扰其建房,此种阻扰行为已经被原告事先安装在秘密处的摄像机全部拍了下来。原告后来再次起诉,被告照例否认。原告遂拿出摄像磁带,提交给法庭,由法庭在开庭时公开播出。被告此时也只好承认此事,被告因此败诉。再比如,在一起邻居楼上下水案中,楼上某住户装修将废物任意丢弃在管道中,致使楼下堵塞,“水漫金山”。楼下住户多次劝阻,仍未见效。在这种情况下,该住户固然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但公证是需要成本的。该事实的证据收集仅需较低成本即可。因此,该住户选择让周围邻居来现场见证的方法固定证据。这样届时发生诉讼,这些见证人即可被传唤为证人。同时该住户还到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这些公共部门或中立性单位到现场勘察,并作出记录,也是有效、有力的证据。在保全证据中,在时间上越接近纠纷发生的过程,此种被保全的证据则越具有证明效力。如果时过境迁,则此种收集证据的方法便不可再用。这种方法也可称为“当场型证据保全方法”。采用“同时型证据保全方法”收集证据,首要的注意事项便是其及时性。惟有确保了证据收集的及时性,证据的可信性才有保证。

(3)、事后补救型证据收集机制。利用这种方法收集证据的具体

途径是与对方交涉,获得其对事实的认可。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案件事实发生后,原告方缺乏证据之时。原告方缺乏证据,到法院草率起诉也会落得败诉的结果。因此,纠纷发生后,原告方首先要想方设法寻找证据。如果纠纷事实只有双方知晓,则在纠纷外化之前,要尽量心平气和地与对方交涉,在交涉过程中,采取措施录取对方的证词。比如说可以录音,将对方在该纠纷中的事实行为以及存在的错误情节用视听资料的形式录存下来,这样可以在诉讼之时用得上。这种证据收集方法可以称为“事后补救证据方法”。例如,13岁的患者玲玲在其父母的带领下,到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正规医院去矫正牙齿。父母贪图便宜,低价接受一个具有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私下医疗,结果造成牙齿反而烂坏的结果。然后受害者与侵权者交涉损害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受害者准备诉诸法院解决。但在诉讼前,受害者意识到自己并没有保留下来任何证据,因为是私下医疗,既无缴费凭证,也无诊断书等等书面资料。此时,受害者再次与侵权者交涉,将交谈结果全部录了下来。诉讼之时原告将两盘磁带提交给法庭,法庭将它接受为重要证据。这是被告所始料未及的。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为原告私自医疗的侵权事实,原告获得胜诉。用这种方法收集的证据,虽然依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受排除,但其证明力一般较低。这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诉讼外的自认”。可见,采用事后补救方法收集证据,所收集的证据一般是对方当事人的庭外自认。诉讼外的自认与诉讼中的自认不同,诉讼外的自认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仅仅作为一般证据予以使用。其证明力大小有待于审判者的

判断。但是,作为“传闻证据”的一种例外,“诉讼外的自认”是对陈述者不利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不排除此类证据的可采性,但应当认为,这种类型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要打一个折扣。因为它毕竟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有区别的。因此,对于诉讼外的自认,法庭在采纳时要注意两点:其一,要将它与诉讼中的自认区别开来,诉讼中的自认产生免除举证责任的效果,而诉讼外的自认除非自认者在法庭上予以重复认可,否则它仅仅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加以使用;它是否具有真实性,需要法院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加以判断。法院可以否定诉讼外的自认的真实性。其二,只有诉讼外的自认,而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话,该诉讼外的自认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在诉讼外作出自认,缺少应有的程序保障,可能会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考虑,未必一定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其三,对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因为其电子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特点比较明显容易伪造或篡改,因而尤其要审查其真实性。其四,注意此种证据的合法性来源。证据来源上的合法性是证据合法性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证据如果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则不能成为证据加以使用。此外,实践中经常见到的诸如悬赏证人、陷阱取证等方法,也都属于事后补救性的收集机制范畴。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1982年4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这里所说的“保全证据”,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对证据的保全,与纠纷发生前的公证证明行为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证据保全,而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行为,该证明行为具有特别的证明效力,法院一般不得予以推翻。这可以称之为“公证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但公证机关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则仅是当事人利用公证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它所收集的证据,除其形式真实性外,它仅是普通证据,不具有特殊的效力。比如,双方当事人就遗产发生争议,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人将去国外定居,当事人在起诉前委托公证机关对该证人证词进行保全。该被保全的证词,可以在诉讼中提供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该证词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还需要法院加以判断。在此意义上,该证词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词,在效力上并无二样。这可以称为“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机关所保全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较之普通证据只有一点区别:即它具有形式真实性,其形式真实性是受到了推定保障的。如刚才所举例子中的证人证言就有这种效果。该证人证言在经过公证后,可以证明一点:就是该证词确实是该证人所作出的。但该证词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不能获得推定。再比如,前面所举私自医疗的案件,小女孩牙齿经医疗后全部腐烂,需要立即拔掉。但拔掉以后,受害人担心将来诉讼缺乏必要的证据可以利用,因而在拔牙之前请求公

证机关对受害人牙齿腐烂状况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此所进行的公证,对牙齿腐烂状况的真实性是具有证明价值的。再举一个例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另一公司发一份传真,要求其依合同尽快给付货款,但又担心对方否认曾经有过债权请求,因而请公证机关对发传真的行为予以公证。此一公证也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再如,一居户因暖气达不到应有标准,经与物业公司交涉仍不能解决问题,因而请公证机关对暖气所达到的温度进行公证。此一公证也同样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果。可见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三)、申请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形式,它既可以使用在诉讼发生前,也可以使用在诉讼发生后。在诉讼发生前,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鉴定,有关部门或个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此种要求鉴定的申请。所以,诉前鉴定不受民事诉讼法调整,但可能会受其他部门法律调整。如某人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脑,打开电脑后发现软件不正常,怀疑是盗版软件,因而与销售者交涉更换,销售者否认此为盗版软件。作为消费者,对电脑软件是否为正版并不十分在行,因而判断鉴别也较困难;如果贸然起诉,则有可能被判败诉。为此,它申请有关技术监督局对此进行鉴定。有关技术监督局在鉴定

后出具鉴定结论,认定此为盗版软件。在有此证据后,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后获胜诉判决。再比如,一家公司认为当地供应热气公司所供热气达不到规定标准,故首先请公证机关对电表的度数进行了公证,然后再请有关科研部门对“达不到一定度数需要多供多少气”这个公式进行鉴定。有了这些证据后,原告向法院起诉便稳操胜券了。这种收集证据的方法可称为“诉前鉴定保全证据法”。随着鉴定机构日益社会化、中介化和非垄断化发展,在诉前通过鉴定的方式来提取、收集证据将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

(四)、请求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介入纠纷的解决

在民事纷争发生后,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公共团体请求介入处理,公共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出有关笔录。而且,也可能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在将来的民事诉讼中均可以使用,而且因为其有公信力的保证,其证明力往往较高。例如,在打架斗殴之后,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机构报案,公安派出机构对此纠纷在处理过程中,会作出有关笔录,甚至会作出有关处理,这些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再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请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处,这也同样可以保全证据。再如,某人向其债务人追索债务,债务人在借口看借条时撕毁了借条,债权人立即打110报警电话,警方及时赶到,债权人将债务人撕毁借条的情况向警方作出陈述,无论债务人是否如实陈述,这均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再如,在某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受害人请求有关环境监测部门对环境污染的指数进行检测,该检测的结果便可以成为日后进行诉讼的证据。这种方法可称为“借用公力保全证据法”。这种证据收集方法一般使用在可以或者需要由有关公权力机关对此类纠纷先行处理的情况下。

(五)、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但这种保全措施只能在诉讼程序被启动之后采取,在诉讼程序启动以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不得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往往急需采取证据保全,倒不一定要采取财产保全。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加以规定。从现行法的解释来看,由于有的证据也是财产,或者属于财产的概念范畴,因而允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包含对具有财产属性的证据的诉前保全的内容。人证不属于财产的范围,因而,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法解释无论如何都不包括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人证的保全。虽然对具有财产属性的证据可以进行诉前保全能够从现行法上找到逻辑上的根据,但毕竟比较勉强,因而不能取代立法对它加以明文规定的必要性。好在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局部的领域解决了这个问题。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这就明确规定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主要是对物证的保全,同时还包括对视听资料、书证的概念实物证据的保全。法院保全证据还可以采取勘验的方法,采用勘验的方法所保全的证据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可以在诉前形成。同时对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的事实,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还可以通过鉴定来保全证据。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如果发生突变情况,或者发生因时间的流逝将使证人无法清晰作证的情况,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对证人证词或当事人陈述进行笔录保全。总之,在任何种类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当然,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必要性审查;只有在情况紧急时,诉前证据保全才是被允许的。如果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法院则应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段里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委托调查公司收集证据

随着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名目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形成发展起来,其数量已达数万家,仅北京地区就有5千家左右,去年北京地区的咨询公司和调查公司总收入达2200万美元,今年将达到3000万美元。这些公司中,比较著名的有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盖洛普(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华南国际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等。它们以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赢得了市场,占去行业营业额的95%。这完全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是自发形成的一个新兴产业。在这些调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大多可以看见这样一栏:接受委托,调查收集各种证据。目前这个行业还处在急剧上升的发展势头中,其营业额以100%的幅度增长。这种调查公司所进行的证据调查行为,理论上概称为“私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内容提要]证据交换制度无论是对于强化诉讼公正还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外该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也表明了这一点。我国近段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创建了该项制度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在效力上也值得怀疑,因而很有必要进行重构。 [关键词]审前准备;举证时效;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布莱克辞典》中,证据交换[1]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强化 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袭击”指

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Brennan)所指出的,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而只能在庭审前交换证据让双方对对方证据都有充分了解,则当事人双方都有相同的、公平的机会去准备质证意见,以便在庭审时对对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这样双方的诉讼地位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基本上不会出现一方处于劣势而另一方处于强势的情况,只会出现一方理由充足而另一方理由不充足或双方理由相当的情况,这样也有助于法院认证,法院依此作出的裁判也才可能是公正的。 (二)有利于诉讼的实现 证据交换制度确立后,当事人为尽量避免因不交换证据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充分发挥其各自积极性而去收集并交换证据,当事人的这种努力其实就是诉讼民主的体现。当当事人一方不用担心因“证据袭击”而带来的被动、尴尬时,因“证据袭击”而自动产生的“证据袭击”方的“诉讼霸权”[3]也就没有存在的土壤了,“诉讼霸权”的消失意味着诉讼民主的产生。另一方面,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当然,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证据也是不同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的小编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定(优.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证据认定的若干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法官在审判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任务。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按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中所指新证据,包含可视为新证据的情形。 第二条法官应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 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时,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法官可以作特别说明。 第三条举证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庭审时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抗辩,亦未拒绝质证,可直接进行质证。就某一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提出异议,应由当事人自行提出,法官一般不主动提示。 第四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庭审时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并表示不同意质证的,法官应当就该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双方意见。 第五条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再向法官提交证据的,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属于新证据且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取双方意见。 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不属于新证据的,一般不再组织质证。 第六条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须对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在听取双方意见过程中,法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告知当事人就该项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意见与对该项证据的质证并不相同。 第七条在针对某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双方意见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进一步收集证据进行反驳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新的举证期限。 第八条就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而听取双方意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的事实调查阶段进行,亦可以单独进行。 第九条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官认为属于新证据的,应当将认定的结果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进行质证。 法官认定不属于新证据的,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不同意质证的,不再就该证据组织质证。 第十条审理过程中,若法官暂时无法对该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条件作出判断的,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先进行质证,但法官应告知当事人质证并不表示认可该证据是新证据。 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法官应告知该当事人,如法院认定属于新证据的,其现在不同意质证,将被视为放弃质证权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方便更 改 1 / 1word.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提要]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证据制度面前,证明责任和证明目标是关键, 它引导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民谚曰:“打官司就是打 证据。”因此,本章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本章,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理解和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的分类和形式、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和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以及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和人民法院查证、认证制度,提高运用证据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正当利益的能力。 重点问题: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个基本属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所引起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功能是事实真伪不明 时引导法院作出裁判,即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任,便将不利的裁判后果判归该方当事人承担; ●我国宜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 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这一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是固定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 生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动态的责任,会随着法官心证的变化而转移;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通常的证 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 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有可能如此的。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界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呢?诉讼法学者的认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客观事实说。主张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手段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 也称为证据形式,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3.内容与形式统一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证据的形式,也成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所有诉讼上的证据都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 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内容和形式统一说是正确的。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已为法律确认的各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特征问题,我国证据法学者认识不太一致。在法律真实证明目标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证据的特征应当是真实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为此,《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律师提示: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使用证据

律师提示: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使用证据 案例:私下录音成证据,诉讼中定责 刘立明想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屋,于是联系上了一家中介公司寻找买主。经中介公司提供发布信息,田青青表示有意购买刘立明的房屋。 经过看房,协商,在中介公司刘立明与田青青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明确了房屋价款、交款时间、交房时间和过户时间等基本条款,并明确两周内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双方约定买卖定金为1万元,如果刘立明反悔不出售房屋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田青青反悔不买房子,定金不予返还。协议签订当天,田青青支付了1万元定金。可是后来,双方并未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进行交易。 后,田青青到法院以违约为由起诉刘立明,说刘立明反悔不愿意出售房屋,要求刘立明双倍返还双方约定的定金2万元。 在法庭上刘立明表示不是自己反悔,而是田青青因为没有准备好购房款,所以反悔不愿意购买房屋,所以双方才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所以定金不应该返还。 对于双方到底谁违约,双方各执一词,在诉讼中田青青向法院提供了几段田青青与刘立明通电话时的录音,在这几段录音中有田青青在双方约定的签订合同日期过后催促刘立明签订合同的内容和刘立明表示不想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还有确定双方不能交易后,田青青要求刘立明双倍返还定金和刘立明表示原数返还可以,不同意双倍返还的内容。 对于田青青提供的录音内容,刘立明很意外,经过反复听录音的内容,刘立明表示录音中说话的人确实是自己和田青青,但是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说过那些违约的话,这录音是田青青通过剪辑伪造的。 当法官询问刘立明是否申请对录音是否剪辑进行鉴定时,刘立明拒绝申请鉴定,表示这录音是私下录的,未经自己同意,是非法的,不能成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对不能进行交易是哪一方违约有争议,对此原告田青青提供了电话录音作证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是允许的证据,原告取得上述证据的途径并不违法。 对于录音的真实性被告未表异议,但认为录音经过剪辑,可实行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并不申请鉴定,所以法院采信录音证据。而被告主张原告违约,并未提供证据。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刘立明构成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在这个案件当中,田青青据以胜诉的证据就是录音,很多人经常会问,私下录音能成为证据吗?能达到目的吗? 对此,应该综合地去看: 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私下录音所取得的证据并不违法,可以成为证据使用,但是是否能定案,还要结合案情和本案的其它证据综合考虑。 那种认为私下录音都是非法的看法是错误的,当然如果录音手段或过程中涉及有非法手段,可能会导致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_2020.05.01生效_20200311下载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9.12.25 生效日期: 2020.05.01 时效性:尚未生效 文号: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案情】原告孙甲系成年人,被告王乙,年仅5岁。原告诉称:被告王乙经常到原告家玩耍。1996年厦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被告则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996年7月,原告声称为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的烟盒丢失。事情发生之后,原告认为系被告拿走,但被告父母予以否

认,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和法院收集到如下证据:1.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乙取证时,王承认拿了烟盒(当时有录音为凭);2.证人张丙、陈丁(均系同村农民)证实,在诉讼前曾听王乙说过,他拿了钱;3.王乙曾看见烟盒中放钱,并能用手势表示钱在烟盒中的放法。法院认为,被告王乙虽年幼,但能正确表示意思,承认拿过原告装钱的烟盒,被告理应送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有理,但被告辨不清烟盒的具体钱数,可分部支付原告主张。为此,判决被告王乙赔偿原告孙甲人民币1000元。 【问题】本案对被告王乙承认的认定是否正确?

【案情】长乐村村民王良虎与城北村村民刘玉安为争一头母猪诉讼到人民法院。王良虎在诉状中称:他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8年11月16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他向镇派出所报了案。1999年3月12日,听说在县化肥库草垛旁有一头黑色母猪,下崽三、四天没人找,他便同儿子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就赶回了家。第二天,刘玉安来到他家,称这头母猪是刘玉安家的,便强行把猪赶走。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对母猪的所有权,并立即返还。审理中,王良虎提出以下证据:(1)母猪是1995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买后不久,因同邻居朱文祥家的母猪抢食吃,左耳被咬掉一块;(2)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相关责任 我国与伪证相关的罪名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有趣的是,刑法307条没有305和306条的“在刑事诉讼中”的文字,除犯罪主体类型外,307和30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也惊人地相似,立法者大概已预料到了民事伪证的危害性,特将307条单独另立。 不过,不少人,特别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居然认为,刑法没有为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中的民事伪证设计相应的罪名。其实,这多半是由于我国对伪证罪定义的过于狭窄而导致误解的,国际上伪证罪的定义大多包括了我国刑法305/306/307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很多国民的当然认为,而我国刑法的伪证罪实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的伪证罪”。此定义有点难以理解。我本人反伪证时就曾将劳动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中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当作伪证罪向公安报案,不过,我报案时书面指出伪证者触犯了刑法307条。 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较易定罪。定罪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的依据有哪些呢?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任何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立法者专门立此条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为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的诚信,公平,公正和正义,这也同中国法院网提倡的公平,民主,自由,进步的精神相吻合的。 2,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3,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4,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伪证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后果是什么,我想大家都知道。

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修订稿

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崔丽3月3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这部看起来似乎很专业的法规,实际上早让普通百姓记挂在心里了,很多人还憋着劲儿把官司留到4月1日以后打,就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中,对与老百姓打官司关系重大的证据制度问题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近日,参与过新规定有关方面调研工作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证据制度新体系,是对证据制度的一个集大成式解释,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旨在于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汤维建副教授总结了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几大具有代表性的新的证据规则:

———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明确了举证时限要求,必须要在一定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范围内来行使举证权利,目的强调效率和公平。 ———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要求开庭审理前,当事双方交换证据,防止诉讼中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反复开庭,影响诉讼效率。 ———在举证责任配置上更加细化。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分配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负担,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况。 ———强调了证据程序要进行当庭质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裁判案件的事实根据。同时,要求若无法定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于书面证词等传闻证据进行排除。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 页码 1 原告常怀玉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 原告身份信息 1 2 被告江上飞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提供 被告身份信息 2 3 结婚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4日登记结婚 3 4 户口薄 原告提供 原被告于2004年6月14日生有一儿子江淮 4 5 房产证复印件 申江市江汉区房产局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828弄98号的别墅为夫妻共同财产 5-6 6 申江市泽国证券公司江上飞的帐户 被告提供 帐户中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7 7 证人李芳的证言 原告提供 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 8 8 证人钱壮勇的证言 原告提供 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 8 8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申江市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828弄98号的别墅市场价值约为1200万人民币 9 9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申江市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江市江汉区河川东路89弄8号101室的房产市场价值约为310万人民币 10 10 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申江市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申江市滨江区海滨路899弄6号I902室的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60万人民币 11 11 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复印件 申江市工商局 申江挺美衬布有限公司在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 12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注:本清单共1页,证据材料共15页 提交人:常怀玉提交时间:2012年10月7日 提交法院:申江市滨江区人民 法院 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 申江金洲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12 江淮学费收据 申江市滨江区滨江小学 江淮上学需学费约为每年1200元人民币 13 13 江淮食宿费收据 申江市滨江区滨江小学 江淮每月须向学校交纳800元食宿费 14 14 补习班收据 申江市新东方学校 江淮每月需缴纳其余教育费用约100月每月 15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理解

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理解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条是对民诉法第64条的完善,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合二为一,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因传统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有的法官在民事审判工作不能很好的理解和运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致使以往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未能得到根除,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为此作者试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及此条规定的意义和运用等方面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通常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责任。具体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是对其最典型的概括。这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举证行为,但未能考虑到举证责任与诉讼结果之间的连接,忽略了举证责任的实体法性质,不能够反映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最本质内容且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对哪些具体事项进行举证没有明确,无法完全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对当事人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什么后果也无明确规定。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缺乏举证的积极性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当事人保护也给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文书样式 试行 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文号:法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编 号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实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 局签发 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被申请人的护照复 印件澳大利亚国悉尼护照 署签发 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且李虹敏与持有号码为: E4023695的澳大利亚护照的 李虹敏(LI HONG MIN)为 同一人。 3、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的被申请人的澳大 利亚护照翻译本复 印件 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4、被申请人国内身份 证复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 5、编号为0077196号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 以及中介方满堂红 (中国)置业有限公 司广州分公司三方签 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 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 6编号:穗房地证字第0565804号《房地产 证》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颁发。 买卖标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下塘西路435之三号502房,该 房产系被申请人所有。 7房地产登记簿查册 表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8、收款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 具申请人已按约定交付定金30,000元。 9收款收据中介方满堂红(中国) 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向申请人开具申请人已向中介方支付5000元中介费。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双方的录音光盘及 文字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 话协商房产买卖纠 纷。 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 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变更 为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且双方 办理过户当日。 9、《通知》及编号为: EI552800827CS的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 详情单通知为中介方向被申 请人发出,详情单为 邮政部门向中介人出 具 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中介方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 并且已通过特快专递的行方 寄送被申请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