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

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

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

对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或未达到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得进入商业运营,各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该机组并网运行。

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

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根据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也可按同一电厂内接于同一母线且电价相同的机群或者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发电计划,对每台机组每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第i 秒钟的计划出力为:

()1900

n n i n P P P P i +-=+? 其中,n P 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1+n P 为96点计划曲线上

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i 取值为0~899。

(三)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四)机组(或电厂)在由电力调度机构AGC 主站系统远方控制期间,如果机组

(或电厂)处于带负荷曲线运行模式,则机组(或电厂)可参照上述(二)的发电计划曲线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其他模式则按AGC机组性能评价综合办法进行考核。

(五)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六)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系统采集机组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同一时段内实发电量与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折算电量的±2%,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

(七)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 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

5、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

6、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量。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十九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当发电机组(发电厂或者发电机组组合)基本调峰能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上海52%、江苏21%、浙江40%、安徽34%、福建36%)时,按差额容量×运行时间×32元/MW·h实施考核,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5%。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资质参数校核单位进行校核确定。

(二)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

当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基本调峰(小时)α??-+-1)('min min 'max max P P P P

式中:m ax P 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

'm ax P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

m in P 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MW );

'm in P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

; 基本调峰α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三)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基本调峰(小时)α??-+-24

)''(2211P P P P 式中:1P 为当日调度指令出力最高值(MW );

'1P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MW );

2P 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MW );

'2P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MW );

基本调峰α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深度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深度调峰考核。考核电量为:

有偿调峰α??-00t P P

式中,P 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MW );

0P 为机组实际出力(MW );

0t 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其含义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的时间范围;

有偿调峰α为有偿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

(三)启停调峰机组未按计划时间并网或解列,应按非计划停运接受考核。 第二十二条 新建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并网运行的机组必须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分投入情况及性能两个方面,考核方法如下:

(一)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发电机组考核

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机组,每月考核该机组月度发电量0.01%。

(二)投入情况考核

1、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停用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机组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N P ×1(小时)× 一次调频α

式中:N P 为机组容量(MW );

一次调频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月考核电量为:

()λ-%100×N P ×5(小时)× 一次调频α

式中:λ为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N P 为机组容量(MW );

一次调频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三)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时,

具体参数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如PMU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尚未实施参数上传的电厂暂以EMS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考核

(1)一次调频动作的正确性以机组一次调频效果为依据,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作为考评标准,即一次调频电量。当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时,一次调频机组在30秒内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QsY)占相应时间的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jY),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比例作为考评机组一次调频效果的依据。

第一种情况,当电网频率>50+△fsq,则机组一次调频的效果为:

DX=△QsY/△QjY×100% (DX<0,则:DX=0)

式中:

DX为30秒内机组一次调频的效果,

△QsY为30秒内机组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

△QjY为相应时间的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的积分电量。

其中:

△QsY=30/3600×∑(PSt-PST)

PST 为电网频率>50+△fsq 时刻的机组实际出力,

PSt 为从电网频率>50+△fsq 时刻起30秒内机组实际出力,积分间隔时间为1秒。

第二种情况,当电网频率<50-△fsq 时,则机组一次调频的效果为:

DX =△QsY /△QjY ×100% (DX <0,则:DX =0)

式中:

DX 为30秒内机组一次调频的效果,

△QsY 为30秒内机组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

△QjY 为相应时间的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的积分电量。

其中:△QsY =30/3600×∑(PSt - PST )

PST 为电网频率<50-△fsq 时刻的机组实际出力,

PSt 为从电网频率<50-△fsq 时刻起30秒内机组实际出力,

积分间隔时间为1秒。

当某台机组并网运行时,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并且维持20秒的一个积分期间,即DX 大于0则统计为该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每月的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

%100)/(?+=wrong correct correct f f f 作率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

式中,f correct 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

f wron

g 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

(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按机组考核。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电量为:

()动作λ-%80×N P ×1(小时)× 一次调频α

式中:动作λ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

N P 为机组容量(MW );

一次调频

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考核

以考核期内(日、月)机组每次一次调频效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

DX j =∑DX i /n (n =0,则:DXj =100%)

式中:

DX i 为考评周期机组i 一次调频的平均效果,

DX i 为考评周期机组i 一次调频的每次效果,

n 为考评周期电网频率超出50±△fsq 并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次数。

机组一次调频电量占理论积分电量比例的月平均值应达到80%。对DX j 小于80%

的机组进行考核,考核电网为(理论积分电量-机组一次调频电量)×3。

第二十三条 新建并网发电厂单机 200 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全厂容量 100 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有AGC 功能,若AGC 设备不能与机组同步投产,该机组不能并网运行。

AGC 机组的响应时间、调节速率、调节范围等应达到附件2的基本技术要求。 对机组AGC 运行情况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机组AGC 性能的考评,以机组投入AGC 时的平均调节精度和实际测试所得的AGC 机组平均响应时间和平均调节速率作为考评标准。机组投入AGC 时的调节精度以1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考评周期的机组AGC 平均调节精度为考评周期所记录的1分钟调节精度的算术平均数;电力调度机构在考评周期内不定期对机组AGC 的基本技术要求进行测试,其中在考评周期测试所得的AGC 机组响应时间和速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机组AGC 性能的考评依据。

(一)AGC 机组可用率

AGC 机组的月可用率应大于80%。当可用率小于80%时,按定额考核办法,对被考核机组考核电量:()N P K ?-11×1(小时)×k AGC ,α。

其中:

K 1为机组月可用率,是机组可投运AGC 时间与机组发电运行时间之比。

k AGC ,α为AGC 可用率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

(二)在不定期的实测机组月度平均调节速率和响应时间未满足基本要求,则该机组AGC 综合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 性能考核。

机组AGC 综合性能系数K 为:

K=(机组实测AGC 调节速率(%)× 机组响应系数K T ))/ (机组基本响应速率×机

组实测响应时间(秒))

当K 大于1时,则按K=1处理。

AGC 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 性能考核电量为:()N P K ?-1×1(小时)×P AGC ,α。

P AGC ,α为AGC 性能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

(三)AGC 调节精度考核系数

1、 机组投入AGC 时1分钟的调节精度计算公式为:

A i =[1-│(实际功率-目标功率)│/目标功率]×100%

AGC 调节精度考核方式,按考核机组的AGC 月平均调节精度系数进行,其考核电量为:()N i P A ?-1×1(小时)×

A AGC ,α。 A AGC ,α为AGC 调节精度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

(四)当并网发电机组AGC 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 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

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当月考核电量为10(小时)×N P 。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网发电厂采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

无功辅助服务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直调电厂下达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

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月合格率低于99.5%的电厂将受到考核,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的0.2%。

()2*100%5.99W u *-λ

式中,u λ为母线电压月合格率;

W 为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

(二)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三)并网发电厂的AVC 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主站AVC 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辅助服务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电力调度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必须预留,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

未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未能提供旋转备用的时间×400元/MW ·h 实施考核。

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旋转备用容量必须在10分钟内调用,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未能达到要求的,每次按应留旋转备用容量×0.05万元/MW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 )装置,加强机组AVC 装置的维护,使AVC 装置各项性能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已安装AVC 装置的并网发电厂的机组AVC 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进行考核。

1、机组AVC 投运率考核

在并网发电厂机组AVC 装置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主站AVC 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月统计每台机组AVC 投运率。AVC 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VC 投运率=AVC 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100%

在计算AVC 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VC 装置退出时间。

AVC 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全月AVC 投运率低于98%的机组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a 100%98W *-投运λ

式中,投运λ为机组AVC 投运率;

a W 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

2、机组AVC 调节合格率考核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AVC 系统按月统计考核机组AVC 装置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AVC 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机组AVC 装置在2分钟内调整到位为合格。机组AVC 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 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令次数×100%

AVC 调节合格率以100%为合格标准,全月AVC 调节合格率低于100%的机组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a 100%100W *-调节λ

式中,调节λ为机组AVC 调节合格率;

a W 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考核。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的消缺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

2、机组停运前未得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

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突然跳闸,每次考核电量为:

非停α???5.0?t

P N 式中,N P 为机组容量(MW );

t ?为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小时),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 非停α为非计停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后,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因电厂自身原因被迫停机,每次考核电量为:

非停α???25.0?t

P N 公式中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

(三)正常备用的发电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每次考核电量为: 非停α???1.0'?t

P N

式中'?t 为视同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t =机组实际并网时间或具备并网条件时间-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并网时间。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其余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

(四)机组解(并)列时间下达后,电厂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机组解(并列)操作,允许偏差时间为±1小时。如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每次考核电量为:

非停α???1.0?1t

P N 式中:1?t 为超出允许偏差时间(小时);

其他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

启停调峰机组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按照第(二)项标准考核。

(五)机组在检修工期内并网试运期间发生非停,不予考核。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电网的黑启动预案确定黑启动电源点,作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厂,应做好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对承担黑启动任务的发电厂,采用如下考核方式:

(一)承担黑启动服务的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不具备黑启动能力期间,按机组容量×不具备黑启动能力的时间×40元/MW ·h 实施考核,最大不超过当年相应补偿费用为止。(机组正常检修以及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退出除外。)

(二)承担黑启动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被检查出不具备黑启动能力,并且在此之前,

计划运营中心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 一、经营计划管理 1.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集团《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年度经营计划在各中心、项目公司的分解。 2.协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制定总部职能中心项目公司的考核指标,并负责收集各中心/项目公司客观绩效完成情况,提供客观绩效考核数据及结果。 3.负责集团整体年度经营计划的跟踪与监督。 4.组织季度、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召开。 二、项目计划管理 1.组织建立并完善项目开发周期基准。 2.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编制项目开发关键节点计划(涵盖各专业)和项目经营责任书。 3.负责检查推动项目各级节点计划的编制、执行工作。 4.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各职能中心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协调会议,解决项目运营中的偏差、重大矛盾和冲突。 5.对项目公司项目节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预警或调整建议。 6.组织项目后评估工作,不断积累细化完善专业体系工作及关键节点实施方法,完善项目开发作业指导。 三、运营信息管理 1.负责制定集团运营信息管理规范。 2.负责收集、汇总项目公司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营信息,并汇总、统计分析。 3.负责统计集团要求的各类运营数据、报表,并进行权限范围的发布或提报。 四、客观绩效管理 1.组织编制绩效承诺书中的组织绩效指标。 2.根据项目运营目标书,组织编制项目考核指标,并跟踪项目公司完成情况。 3.负责收集集团总部各部门和项目公司客观绩效完成数据,对集团总部、项目公司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制度流程体系管理

1.负责制度流程体系管理,根据组织发展规划,设计规划公司制度流程体系,组织公司整体业务流程的制订完善,汇总编制业务流程体系文件,确保流程覆盖公司业务工作。 2.负责业务流程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各部门完成工作制度和流程的起草、修订,检查和监督业务流程管理体系执行情况,就业务流程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或及时更新完善制度流程。 3.定期组织业务流程内部评审,对制度流程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体系。 4.组织业务部门开展本专业现行制度、新颁布制度、新修订内容等制度培训。 5.指导项目公司的业务流程体系建立工作。 六、知识成果管理 1.组织研究并制定项目开发各阶段标准成果体系。 2.组织建立集团知识管理体系,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3.组织整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各类关键运营指标,并不断进行总结,形成各专业的知识库和案例库。

并网运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电政法[1994]315号) 根据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均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项目设计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地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新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参与本细则;扩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臵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 - 1 -

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五条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 2 -

运营管理中心工作职能精编

运营管理中心工作职能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运营管理中心工作职能 运营管理中心工作职能 (一)运营管理中心职能: 1、拟订集团运营战略、经营规划及运营业务计划、组织、协调与管控工作。 2、负责集团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品牌全国性推广工作,统筹管理、业务督导、协调服务各所属公司的品牌推广工作。 3、集团发展规划研究与资讯信息库建立,商业地产企业、商业品牌及发展趋势研究。 4、外包公司(策划、商业规划、销售、招商、物业、经营管理等公司)的甄选、评定与业务监控。 5、各项目运营业务(市场拓展、策划推广、招商销售、商业运营、租赁业务、客户服务、物业管理)指导与管理。 6、各项目运营业务重大合同以及营销费用预算、支出的审核、审批。

7、各项目商业定位、商业规划的拟定以及招商、销售工作统筹。 8、主导集团厦门区域项目的策划推广、招商、销售与运营工作。 9、集团商业模式(业务、运营、盈利、金融模式)设计与运作。 10、协助集团相关资产运作、资本运营业务。 (二)研展部职能: 1、收集、整理和分析宏观、微观政策、经济信息与相关资料,并建立资讯信息库。 2、收集、整理、分析与集团相关行业的信息(商业地产、商业信息、商业招商、竞争动态等)与资料,为集团提供必要的信息与决策支持。 3、新项目研究、可行性分析,参与制订行业投资计划,为重大项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4、各地区、各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反馈。 5、研究商业地产与同业其他公司发展模式,研究集团横向、纵向关联与公共关系以及商业地产运营模式,负责规划与协调区域市场发展研究、总结商业领域、经济领域、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进展,依照《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不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治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爱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治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教材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2 001-2014 2014/05/12印发封面2014/05/12实施

本制度信息 、 董俊宏李于达 2014/05/12印发制度信息2014/05/12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1总则 本细则主要明确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职责,规范并网管理流程,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阶段,即包括新设备的年度投产计划安排到并网启动投产的全过程。广东直调系统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涉及到的有关调度机构、新设备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调试单位、设备运维单位相关人员均应执行本细则。 凡涉及属广东中调调管,但属广州、深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设备,均应执行本细则,广州、深圳中调相关工作参照地调执行。 地、县级供电局新设备并网启动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引用文件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3.2.应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运行并网管理规定(Q/CSG212003-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系统管理规定(Q/CSG212001-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工作评价标准(广电调控安【2014】1号) 3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Q/CSG-GPG 2 12 001-2011) 4术语和定义 4.1.新设备 在本细则中,新设备由指广东中调调管的基建设备以及经大修、技改后设备性能参数、回路发生重大改变的一次、二次新增并网接入设备。 4.2.工程 指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和用户工程的统称。基建工程归口基建部管理,技改一次工程归口生产设备管理部管理,技改二次工程归口系统运行部管理,用户工程归口市场营销部管理。 4.3.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指广东电力系统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中调、地调、县调等各级调度机构。 4.4.工程管理部门(单位)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中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单位包括供电局和中调直调电厂;对地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本单位基建部、设备部、市场营销部等,工程管理单位包括直属县局、地调直调电厂。 4.5.启动验收委员会 指新设备启动验收、启动投产、试运行、移交生产阶段设置的最高指挥机构。启委会的人员组成及运转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5职责 5.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1.1.负责调管范围内新设备投产的相关专业调度管理工作。 5.1.2.评估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新设备投产的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调度管 理要求,对不满足调度管理要求的新设备投产可不批准启动申请,杜绝电网运行安全隐患。 5.1.3.负责制定电网运行方式以配合新设备的投产,协调施工方案并制定 4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华东电监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和风电场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华东电监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 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损失容量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损失容量乘以5千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则不进行考核。 2.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扣减年度基数电量计划指标数;并网自备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3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 (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上网电价。(其中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最多不超过48小时)

运营管理中心部门职能及岗位描述

一、运营管理中心部门职能及岗位描述 1.市场营销部 1)市场营销部职能 1.制定年度计划中的行销目标、业务拓展目标、市场开拓目标以及客户管理目标;并制定营销策略、执行方案及改进方案;制定季度、月销售计划、市场销售拓展管理计划、客户管理计划,向部门提交市场阶段性成长目标、销售目标、客户管理及客户服务方向等; 2.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市场推广、市场开拓,检查公司下达的各项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客户管理及客户服务情况; 3.进行市场调查,建立客户档案,制定销售策略和进行市场策划; 4.负责上级运营商关系管理及维护; 5.负责产品销售合同的评审、签订执行、追踪和管理; 6.控制销售费用、各项支出严格按预算金额执行; 7.负责编写客户培训、服务手册及客户巡检、客户投诉现场处理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 8.为客户提供使用演示、现场质询服务和售后服务; 9.追踪产品的使用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回公司,维护客户关系及稳定性; 10.负责客户投诉的现场处理,协助公司改进产品品质; 11.办理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务及售后服务; 2)市场营销部岗位描述 1.市场营销部主管 a)岗位关系 (1)直接上级:运营管理中心副经理 (2)直接下级:市场营销部区域主管

b)岗位职责 (1)组织研究、拟定公司销售发展规划和拓展计划,并按公司要求,下达指令,组织开展营销工作,辅导及培训部门内各岗位进行工作的开展,领导解决营销工作中的问题。 (2)组织拟定市场营销部管理的各种规定、制度和市场营销部机构的设置。 (3)组织编制年度销售计划和服务拓展计划、市场开发和促销计划。 (4)熟悉和掌握公司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副经理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5)组织推行市场预测、销售目标管理、市场策划等现代管理办法。 (6)拟定市场营销部的岗位描述和奖金分配方案。 (7)向副经理提出市场营销部人选,在编制范围内对上述人员进行聘用、述职、调配、晋升、惩罚和解聘,核准上述人员的奖金发放。 (8)协调本部门内部、及与其他部门联系,协助副经理建立健全公司市场营销部门的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9)领导合同初审、客户培训、客户巡检、投诉处理及客户维护控制工作。 (10)对整个销售及推广工作的总体控制。 (11)审核部门的工作报表,分析、总结并向上级反馈,提出可行性建议。 (12)完成副经理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2.市场营销部区域主管 a)岗位关系 (1)直接上级:市场部主管 (2)直接下级:客户经理 b)岗位职责 (1)做好区域内销售计划和服务拓展计划、市场开发和促销计划。

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布了《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客户侧储能系统加快发展,规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11376-2015)、《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测试规范》 (Q/GDW676-2011)、《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Q/GDW564-2010)、《电池储能电站设计规程》(Q/GDW11265-2014)和《电网配置储能系统监控及通信技术规范》(Q/GDW 1887-2013)等技术规范,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户侧储能系统是指在客户所在场地建设,接入客户内部配电网,在客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并通过物理储能、电化学电池或电磁能量存储介质进行可循环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设备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储能功率20兆瓦以下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一类:10(6,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不超过6兆瓦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二类:10(6,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超过6兆瓦,或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四条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客户侧储能系统,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好并网服务。 第五条对客户侧储能系统接入的客户内部配电网有其他发电项目的,依发电项目相应管理规定和流程执行。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发电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其高频开关电源(以下简称直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厂直流母线保持合格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装要求 2.1直流设备通风应良好,运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5 C?30 C,安装地 点应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2.2直流系统可采用单、双充电器、电池组和电源母线。 2.3独立的蓄电池室应有充足的照明,并采用防爆灯具。 2.4蓄电池采用串联接线,蓄电池之间应保持2cm以上距离,若电池安装在柜内,上下层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15cm。蓄电池应保持清洁,极板、极柱接触应良好,连接螺丝应牢固,不得有放电现象。 第三章交接验收项目及标准 3.1检查蓄电池容量。对电池组进行三次充放电试验,放电终止电压根据制造厂的规定,2V蓄电池为1.8V。其中一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 %, 此组蓄电池不合格。 3.2测量电池的绝缘电阻。22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2M Q, 11 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1M Q o 3.3测量充电设备的稳流精度不大于±0.5%-1%),稳压精度不大于±0. 1%-0.5%),及直流母线纹波系数不大于(0.2%-0.51%)。

3.4测量每只电池端电压符合厂家规定。 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 O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 1OkPa?49kPa范围内。 第四章运行维护要求 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 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 23-2.28)V * 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 (2.30-2.35)V NX 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 4.4蓄电池一般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充电装置应自动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4.5投运后的蓄电池组,每 2 - 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 行6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5.1一组蓄电池。站内只有一组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 2VX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 - 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4.5.2两组蓄电池。站内若有两组蓄电池,可相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 1.8V XN 时,停止放电,间隔1 -2小时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

运营管理部职责

运营管理部部门职责及个人岗位职责 运营管理部部门职责 1、建立运营分析模型,优化运营状况,保障盈利水平、管理水平。 2、收集客户数据,建立分析模型,形成报告,反馈给决策层与各部门。 3、建立业务数据分析体系,帮助各个业务部门确定各项业务数据指标。 4、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及时反馈有效数据,配合有关制度和管理章程的执行。 5、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数据分析公司整体运营健康状况,并反馈结果。 6、监管和分析经营管理异常状况,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并反馈结果。 7、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8、制定员工工作标准,合理配置工作岗位。 9、建立和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 10、组织培训管理工作。 11、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完备的后勤保障及服务。 12、负责公司办公物品、设施、设备的采购、维护和管理。

个人岗位职责 售前客服 1、接待客户,保持客户休息室的整洁、舒适。 2、负责回答客户咨询问题。 3、管理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更新并核对。 4、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与建议。 5、对客户提供免费预约服务。 6、处理所有通过数字媒介传达的客户咨询、问题回复等。 7、负责对新车客户提车后三日内进行满意度回访,关怀客户用车情况。 8、新车客户交车仪式及客户面访。 9、 APP安装注册及会员认证。 10、对客户投诉进行回访。 售后客服 1、接待客户,保持客户休息室的整洁、舒适。 2、回答客户咨询问题。 3、通过回访,对客户信息进行准确性稽核。 4、保养、维修后交车的面访。 5、负责对客户保养维修后三日内进行满意度回访,关怀客户用车情况。 6、关怀提醒客户(首保、例保、车辆保险到期、续保、生日等)。 7、客户档案整理,要做到一车一档。 8、对客户提供免费预约的服务。 9、查看厂家通知。 前台接待 1、做好展厅客户的接待引导工作。 2、接听展厅来电,询问客户需求并做好转接工作。。 3、协助销售顾问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4、协助销售主管做好展厅5S 的维护工作。 5、登记并汇总来访客户的信息,及时反馈给运营管理部门。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3月印发稿)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其他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第三条华东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每次考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0.5%F W C α=当月全厂 调度管理式中,F 为每次考核费用;W 当月为当月全厂发电量;为α调度管理调度管理考核系数,数值为1;C 全厂为该发电厂机组最高批复上网电价,计算口径详见第二十六条,下同。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相量测量装置(PMU)、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安全防护设备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电力监控

集团运营管理部工作职能及岗位职责说明书

集团运营管理二部 工作职能及岗位职责说明书(Ⅱ稿) 根据集团管理变革方案,运营管理二部主要分管范围为集团所属科技、酒店、贸易及集团直接投资的相关企业。 一、工作职能概述 (一)板块企业经营计划组织指导和审核职能 1、依据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研究和指导板块企业制定年 度经营计划; 2、协调、评估和审核板块企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 3、跟踪、了解和评估板块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进展执行情况, 结合集团内外部环境以及板块企业运营状况,适时提出板块 企业经营计划的调整建议; 4、组织研究和制定集团运营管理有关工作流程以及配套工作规 范。 (二)运营协调职能 1、组织协调板块企业与集团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为板块企业 的运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2、协调板块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推动集团内部资源的共享与 整合,实现整体价值的最大化; 3、负责板块企业业务运营过程中需以集团名义与政府部门建立 联系的业务协调,包括对外进行的运营联络及报审报批事项 的协调工作。 (三)运营风险监督职能 1、收集、汇总板块企业的运营信息,为集团管理层提供决策信 息支持;

2、组织分析板块企业运营信息,对板块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动态 跟踪和管理; 3、跟踪、了解板块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进展情况,及时有效地发 现运营风险; 4、跟踪、检查集团董事会或集团管理层审批的有关板块企业运 营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运营绩效管理职能 1、检查、监督板块企业实施集团运营管理工作流程及配套工作 制度的执行情况; 2、跟踪、检查和评估板块企业运营进展情况以及经营绩效指标 的完成情况; 3、负责对板块企业的运营业绩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五)重大项目跟踪管理职能 1、跟踪管理集团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供必要的运营支 持。 (六)板块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评审职能 1、组织对板块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和报审报 批工作,确保板块业务与集团战略布局的一致性; 2、跟踪、管理板块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供 必要的运营支持。 (七)集团派出非执行董事业务管理职能 1、负责对集团派出非执行董事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的研究与 制定工作; 2、负责集团派出非执行董事的业务协调管理; 3、负责对集团非执行董事业务绩效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 见。

电力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方案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并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时处置项目业主投诉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一节省公司职责 第十条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

新版两个细则(终稿)讲解

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

运营管理部门的职责

运营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营运部的定位 营运部作为一个综合职能部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计划执行和控制。 二、营运部的职责: 营运部对公司的各个门店日常经营行为及业务、财务等运营流程和相互衔接执行具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在操作过程中,应做到指导有方、协调有度、监督有力。 三、营运部行使职权的工作步骤: 1、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包括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制订,战略方向的确定和短期目标的制订)。 2、制订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和办法。 3、明确实现分目标的实施计划。确定实现分目标的具体负责人,并共同商讨,列出目标实现时间表,明确实施步骤及实施人、实现时间段等。 4、实施跟踪。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应由该分目标的具体负责人提出,交营运部分管人共同商讨,确定最终解决问题的手段。 5、过程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该分目标的具体负责人不能执行或偏差较大而不主动反映的,营运部可行使其监督权力,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督促并协助解决该项目的具体问题。 6、总结改进。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具体目标后,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分析其间出现的问题,商讨改进办法,并作进一步完善。 四、营运部职能权限 1、对普通管理人员有调整的权力; 2、对副经理级别有推荐、处罚的权力; 3、行政处罚额度在50-200元内的处罚权; 4、对操作失误的损失进行评估,明确赔偿责任。 天然气公司2012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总则 天然气公司2006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总则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全体员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不断巩固和发展企业文明建设成果,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2006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总则。一、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县委“整合资源,打造环境,壮大产业,强化保障,加快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为途径,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稳定为保障,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全力推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总的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开足马力,充分发扬“团结拼搏,明礼诚信,优质高效,唯旗是夺”的企业精神,积极谋划新思路,探索新机制,落实新举措,以新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推动企业新发展。二、企业总的目标任务(一)、生产及效益目标:1、实现总收入3600万元;2、实现利税390万元;3、完成天然气供气量1500万M3;4、年新发展天然气用户做到与县城总体发展同步;有计划的对老用户实施分户集中制改造;配合小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附件1: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厂网协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是指已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

符合电力系统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参加联 合反事故演习,编制反事故预案。 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 题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 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厂设备事故情况,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参加相关机组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因并网发电厂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和时 间,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要 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和运行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和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编制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和多年滚动规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华北电网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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