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工资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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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央企部分高管与同级别公务员薪酬差10倍多

从国资委了解到,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高管目前平均年薪在60万—70万元之间。高管本身的薪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高的超过百万,低的为10多万元。非国资委监管的金融类央企高管薪酬普遍要更高一些。

对于这样的薪酬水平,有不同的看法。不少人认为太高了,但也有企业界的人士认为,经营资产规模数千亿元的大型企业,目前央企高管薪酬不算高。

“央企高管薪酬不能简单地说高或低。这一轮薪酬改革针对的是组织任命的央企高管,这部分群体的收入的确偏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刘学民说。他介绍,目前副部级公务员的年平均薪酬水平大致是10多万元,而部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薪达到100多万元,后者是前者的10多倍,两者收入差距偏大。

“国有企业、特别是掌握国家重要资源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本质上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干部,尽管在企业任职,也不宜比同级别的公务员高出太多。”刘学民表示。他说,这些负责人的“竞争对手”或“替代者”,往往不是国际、国内企业界的职业经理人,而是行政职务相当的公务员或其他国企高管,他们的工资水平也就不宜与非公企业的高管进行参照,而是应以同级别的国家公务员薪酬作为参考。“考虑到在企业工作的特殊性,央企负责人薪酬可以高出同类公务员一些,但不应高出太多。”

央企高管与职工的薪酬差距,通常被用来衡量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国资委的数据显示,2002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全部高管平均薪酬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为9.85倍,到2010年扩大到13.39倍,之后在政府管控下趋于平缓,目前在12倍左右。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目前与职工的薪酬差距偏大。今后在测算央企负责人具体薪酬水准时,相对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指标,肯定会低于10倍。

央企高管薪酬水平整体的确偏高,这正是此次改革的一个原因。不过,国资委分配局的同志表示,一些围绕央企高管薪酬流传很广的说法存在误解。譬如:“中海油、中石化在香港上市的高管薪酬上千万”——这样的薪酬水平的确曾出现在上市公司的

公开资料中,但组织上任命的央企负责人实际薪酬还是国资委核定的水平,上市公司给出的高额薪酬最终进入公共的基金中。再如:“央企负责人到处兼职,拿好几份工资”——央企集团高管在控股公司兼职的情况一直存在,但国资委前几年已出台规定,兼职不得兼薪,薪水最终只能在一家企业领一份,此次《改革方案》也重申了这一点。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正确认识与配套推进公务员工资改革

近期以来,公务员工资改革问题成为社会热点之一,各种议论很多,看法差别颇大。如何释疑解惑,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形成正确认识,对于推进公务员工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定位

找准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定位,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务员工资改革问题的前提。我们可以先简略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工资改革:1984年,随着国家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当时的国营企业普遍推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企业工资标准套改等改

革;1985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改革;1992年,在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扩大企业包括内部分配等十四项自主权的同时,在企业推荐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等改革;1993年,结合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实行了职务级别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按不同行业实行了职务(岗位)工资加津贴等制度;进入21世纪,企业的自主分配权逐渐全面落实,许多企业进一步深化薪酬制度改革,部分公司建立起现代企业薪酬制度,非公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探索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企业高管普遍实行了年薪制,一些企业还试行了技术、资本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在此背景下,2006年结合贯彻《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了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改革,另外,事业单位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去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农民增收、规范分配秩序四大方面共制定了三十条基本政策,其中有两条直接涉及公务员工资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他条款则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方面改革,以及农民增收等做出了相关原则的规定。

从以上回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公务员工资改革与企业、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以及整个收入分配体系改革、其他相关配套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每次改革都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分别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农民等收入分配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决策,先后择时实施。因此,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定位,一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必须与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统筹规划,不能割裂开来; 三是要与公务员制度等其他方面改革相配套。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公务员工资改革必须全国统一,因此要由国务院统一发布具体政策。而在我国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今天,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则只能采取分散决策的方式,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根据《意见》精神分别制定并发布具体政策,由各个企业结合实际贯彻实施。为此,一方面,研究制定公务员工资改革政策者需要按中央一贯精神把握好此定位,注重此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不要误认为国家提出研究公务员工资改革是单议此项不议其他,应减少误解和片面认识。

二、关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定位及其现状判断

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定位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务员工资改革问题的焦点。没有正确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到底是高还是低就无法讨论清楚。按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公务员工资水平一般均高于社会平均工资,这是由公务员队伍组成和其从事工作性

质、特点等所决定的。公务员一般都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需通过考试选拔进入政府部门,属于白领,人员队伍素质较高;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工作,其工作从整体上看要求较高。根据管理要素中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其工资 (生活)水平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生活)水平是合理的。以美国2010年统计数据为例,美国全部公务员平均工资为48201.9美元(其中联邦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为69198美元),全国私营部门平均工资为46455美元,前者为后者的103.7%(联邦政府公务员为149%)。据日本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其公务员平均工资为私营部门平均工资的107%;2005年日本地方公务员平均工资为私营部门平均工资的121%,国家公务员为106%。欧盟国家也是这种情况,且一些国家还更高一点。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西方国家一般强调在职位分类基础上,将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具有可比性人员薪酬水平进行比较。由于公务员的人员结构不同于社会从业人员结构,前者绝大多数为白领,后者大部分或半数左右为蓝领,所以公务员平均工资一般会高于社会平均工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比例关系在大多数年份也大体类似。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工作卷)》的数据,1993年,全国机关平均工资为3382元,全国企业平均工资为3361元,二者之比是1.006:1;1995年,前者为5542元,后者为 5345元,二者之比是1.037:1;1998年,二者之比是

1.045:1;2000年以来各年份对比关系(见表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上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收入)除2011年、2012年外,均高于企业平均工资和国有企业平均工资,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比例关系相近。而且这种比例关系在上世纪90年代和2006年以前,社会上对此议论不多,反映意见不大,基本为群众所认可。

那为何到今天群众对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特别是涨工资意见很大、反应强烈呢?我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近年来曝光的少数公务员贪腐问题较突出,同时有些机关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甚至吃、拿、卡、要行为,引发人们对公务员群体有很多负面情绪,连带对公务员工资等意见也较强烈;二是目前公务员收入分配不够透明,造成老百姓不了解全面情况,容易引起误解和错判,认为凡是公务员工资收入都不低,甚至都拿多了;三是有的公务员确实有一些社会上没有的福利,比如个别机关仍分配福利房等,且公务员又没有参加社保,不交社保费,退休后大多数都能拿到90%的原工资,在职、退休总算账后全部收入不低,甚至有的还偏高;四是公务员尚无科学定员标准,许多人认为公务员数量偏多,在此基础上还要加薪无道理。

那么,我们到底应如何判断当前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呢?我以为,基于上述2011年、2012年国家公务员(不含机关聘用的编制外人员)平均工资开始低于国有企业平均工资,且全部公务员与全部企业平均工资的差距也由以往的10%以上缩小到只有5%—2.6%这一情况,可以判断当前按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内的工资水平是低于中等偏上定位的,同时结合2006年后国家一直没有统一给公务员涨工资,就此而言,通过工资改革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是有道理的。但鉴于近年来有些地方自行安排增加了津贴补贴,个别机关仍分配福利房,公务员退休待遇仍较多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等,因此,其在职、退休合计全部平均收入水平是高于企业人员的,但对此难以全面计算得出准确结果。而且不同地区、部门、层级的公务员,其工资和全部收入很不平衡,相互之间差距也较大,与企业同层级管理人员在职、退休合计收入比,可能有高的,同时也有低的。所以,简

单下结论说全体公务员的全部收入都低于或都高于应有定位水平是不客观的。应既分析制度内工资水平又分析其他收入,并结合分析公务员内部分配不平衡情况,才能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三、明确公务员工资改革的主要任务

按照中央精神和《意见》规定,结合以上对公务员工资改革、工资水平定位及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公务员工资改革绝不是单纯涨工资,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统筹安排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抓好相关配套改革的过程中相应推进,其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调整结构、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配套改革、理顺关系。

第一,要调整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比重,降低津贴补贴的比重,这是当前公务员工资分配中最明显的问题。据统计,全国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 (俗称基本工资)大约只占公务员全部工资的近30%,其余70%多为各种津贴补贴,这是极不合理的,根本违背工资分配的一般规律。调整工资结构的过程,也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津贴补贴、规范分配秩序的过程,要开前门、正门,同时必须关后门、斜门,把各地所有津贴补贴都纳入到整顿和监管的范围。

第二,要完善工资制度,一方面,要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安排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及其差距;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地区附加津贴等项制度。

第三,要建立健全工资运行机制,包括比较机制、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以及宏观调控机制。其中,比较机制就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对“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将其“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机制。我认为,这里所说的“企业相当人员”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为两支队伍的工作性质、特点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比性,国际上也基本上是采取与企业管理人员横向比较的方法。决定机制就是要明确公务员工资调整应采取何种程序、由谁批准。健全正常调整机制就是要改变目前工资调整无规律的状况,使公务员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比照追随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作出相应而及时调整。宏观调控机制就是要将公务员全部收入纳入到国家的监管范围,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行为。

第四,要抓好配套改革,主要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公务员工资、福利、社保等制度的配套改革;二是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三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四是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第五,要在适当投入改革增量的基础上理顺多方面的分配关系。一要理顺公务员内部的分配关系,包括缩小不同地区或同城不同部门公务员不合理的工资差距,同时合理拉开职务、级别工资最高、最低标准的差距,分配中向基层公务员适当倾斜;二要协调处理好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配关系,尤其是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要统筹研究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问题;三要理顺机关在职人员工资改革、调工资与离退休人员调待遇的关系,其中尤其要协调处理好机关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关系,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四要兼顾处理好其他人员收入水平调整关系,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如何建立起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等。

四、加强部门协同和切实抓好配套改革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主要改革任务可以看到,这确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必须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才能完成。

一是建议国务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发挥好牵头作用,督促各分管部门按照《意见》原则规定加快制定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农民增收、规范分配秩序各领域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就“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国企高管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调节不合理过高、偏高收入”作出了明确指示,这是一大利好消息。一句话,央企薪酬改革带头启动,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得越及时越到位,公务员工资改革的环境与条件就越好,矛盾就不会聚焦。

二是建议主管公务员工资改革的部门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拟安排的改革进程,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大力协同的要求,联席会议应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协同管理的落实。

三是建议抓好公务员福利、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切实解决人们担心的问题。其中,对公务员福利要结合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等进行清理规范,形成制度规定;同时加快研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问题,并形成制度性措施加以出台。

四是建议财政部门主动抓好财政分灶吃饭的配套改革,切实解决目前各地有钱的多发津贴补贴,无钱的少发津贴补贴甚至欠发部分工资的乱象;要健全公务员全部收入监管机制,公务员工资调整应该全面纳入各级财政预决算方案,由各级人大审议监督,同时要强化监察、审计、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监管。

五是建议抓好完善公务员制度等改革。其中,各级编制部门要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抓紧研究明确各级政府管理流程、机构、职责、权限;有关主管部门要研究如何真正建立起公务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机制等。

六是建议抓好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包括督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出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政策并抓好落实,研究进一步妥善解决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抓好以上配套改革,既是保证公务员工资改革顺利推进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消除社会误解、担心的必要措施,更是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关键环节,应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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