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深圳XX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XX经资委纪要〔XX〕X号)、深圳市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的决定》(XX公司〔XXXX〕X号),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的国有股东向民营社会投资者转让控股权,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改制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无离休人员或退休人员。

3.工伤(职业病)职工人。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人。

5. 无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

6. 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人。

7. 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

1.职工安置人数

改制企业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 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

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因此,改制企业改为国有参股公司,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批准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的改制方案之日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3. 补偿金额

改制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依照国家及深圳市的规定缴纳单位应缴部分。

4. 参加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接续

(1)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情况见(附《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表》)。

(2)改制企业已为其职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继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

积金。

5. 支付方式

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由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从股权转让款中支付。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需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并最终报深圳市XX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XX有限公司X年X月X日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国企员工持股操作要点

员工持股操作要点| 国企改革放大镜 员工持股最早起源于美国财政部长阿尔伯特·盖莱丁,他认为“国家的民主,不仅应包括政治民主,还要包括经济民主。”因此在1797年卸任之后,他在自己的玻璃厂推行员工持股制度,促进了公司经济效益。1956年,美国的政治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正式提出“二元经济学”理论,认为“员工持股代表民主的资本主义”,从理论上界定了员工持股的概念,标志着员工持股正式成型。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司法部门予以政策支持,员工持股开始盛行。 学者们普遍认为员工持股通过使员工获得企业增值收益,激发其股东意识,进而促进员工以“主人”的身份在企业内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员工持股又被称为“金手铐”,能帮助企业留住优秀人才。员工持股还意味着股权的适度开放和分散,这些持有股份的员工基于股东身份,产生股权意识和股东责任,对公司的发展和管理提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促进企业优化经营,避免“一人责任制”的风险。 通过观察我国部分上市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前后的净利润增速,正略咨询认为员工持股对企业效益有正向促进作用,与国企混改目标高度一致。

图1:部分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前后效益对比 数据来源:民生证券,正略咨询分析 然而,员工持股涉及到企业内部许多重要人员的利益,过程复杂、风险系数高,操作不当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内部不公平甚至引发股权纷争。在混改的大背景下,员工持股关系到国企能不能获得内部人员的支持,决定了国企混改的成败。正略咨询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大量国企员工持股案例的基础上,认为国企应综合考虑九个要素,包括激励对象、激励额度、授予价格、时间周期、股份来源、出资方式、持股方式、管理模式和退出机制。在九个要素全部处理得当的情况下,员工持股才能激励员工、促进企业效益的提升。 图2:员工持股“九要素”操作模型

国企混改的难点及对策

国企混改的难点及对策 十八大以来,不少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混改的推进远不及政府与市场的预期。改革遭遇了不小的阻力,面临着诸多亟待加快解决的问题。 混改引入的资本是逐利的,混改的目标往往是为了尽快走向资本市场,通过申报IPO、挂牌新三板、作为优质资产被已上市公司收购甚至海外上市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与资本的部分退出。基于以上目标,混改的六大难题及相应对策梳理如下。 一、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主要是针对最终公司股票直接或间接上市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时至今日不少国企往往依托于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这些兄弟单位经营着相同的业务,就出现了同业竞争的问题。 针对此情况,可以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其法人主体采取剥离、股权托管、注销并不再经营、承诺在明确期限内条件合适时将业务出售或提请其他单位合并等方法进行处理。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确权问题 国企混改前必须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这主要关系到企业重要资产的确权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的确权,划拨用地的性质问题直接关系到其上建筑物的确权,最终对企业资产总量的影响很大,需要在混改前明晰;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外投资的确权,包括经营期间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再存续,接受投资的款项及出资额等信息与国企账面数不一致等等。 三、企业办社会机构剥离与移交问题 企业办社会机构的运营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的主业,实践中往往成为企业的负担。这类机构的剥离或移交工作难度较大,由于涉及人员的去留问题,处理不当易对混改项目的推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对策上建议以国企与上级部门沟通为主,尽量由有更大话语权、可以接触到更专业更大型的社会机构运营方的上级部门出面确定好相关机构的处置方式及接收方,以确保机构移交后妥善运作。 四、职工安置问题 企业完成混改后,可能涉及原业务部分剥离,员工国有职工身份发生改变,或许需要分流至其他部门,或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安置问题成为混改方案的重点。同时安置工作的执行也较具难度,各方利益需要协调,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企业更要确保安置方案的费用如实、及时发放,确保改制过程的顺利推进。 五、离退休人员管理问题 国企有大量离退休人员,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这部分人员的管理及费用主要由企业自行承担,加重企业业绩负担。合适的对策在于逐步移交社会化管理,企业混改前结合与当地服务机构沟通的报价,测算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移交的成本,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移交给社保中心。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性问题 上一轮国企员工持股改革中出现较多问题,关于申报IPO或者挂牌新三板,申请员工持股计划的获批者寥寥。2016年8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混改后员工持股比例做出了非常清晰的约束,可做参考。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的有效解决

资本市场系列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 作者:何园 现实背景: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2015年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

高等重要职务。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二、上述企业职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流程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大常委会 2009年5 月1日 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及地 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出资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 大常委会 2014年3 月1日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 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 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11年 01月08日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 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 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 重大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 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 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 财政部 2016年 06月24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 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 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 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 央、国务院 2015年 08月24日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 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 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 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 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 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 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 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务院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务院 2015年 09月23日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 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 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 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 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 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 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内唯一一家专服务于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国内唯一一家专服务于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 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

建筑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建筑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牵涉多方利益调整的改革。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施工领域的国企混改步伐相对缓慢。尽管如此,江西建工、贵州建工、西安建工和江苏省建等建筑国企仍进行了成功的尝试。要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将传统的国有企业单一所有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就必须引进战略投资者,即谋求长期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较大股权,并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公司治理的法人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而在现实当中其重要性往往容易被忽视。笔者期望通过对建筑国企混改中选择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和误区进行梳理,为实际操作层面提供一些思路。 战略投资者的筛选步骤 1、根据混改目标确定战略投资者类型。企业应该在根据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需求,确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标后,对战略投资者的类型进行选择。根据行业的异同可以将战略投资者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同行业竞争型、同行业互补型、不同行业互补型、非相关类型等几类。引入竞争型战略投资者,可以将竞争转化为合作,强强联手扩大市场份额。引入同行业互补型,可直接利用战略投资者本身的研究优势或者产业优势,通过合作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入不同行业互补型的战略投资者,或者是与本企业具有上下游合作关系的企业,这样的投资者在合作之前就与企业有一定的共同利益,选择这样的战略投资者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减少交易费用,同时,选择上下游的合作性战略投资者还可以使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市场渠道,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 引入非相关型战略投资者,则可能出于现金需求、企业转型等方面的考虑。从建筑国企混改成功案例来看,江西建工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分别是台湾汉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益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行业异同关系来讲,两家公司与江西建工都属于非相关类型,因此,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行业方面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标准综合考虑。 2、根据相关指标评价和筛选战略投资者。在根据混改目标确定好战略投资

国企混改中,如何设计好员工持股平台(详图)

国企混改中,如何设计好员工持股平台(详图) 来源|混改风云 文|张利国(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知本咨询执行董事)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对于员工持股方式的选择越来越面临更多的实际问题。因为员工持股不仅仅涉及到如何实现员工持股,更涉及到如何进行员工持股股权管理的问题。 有关员工持股方式,在13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从政策规定看,仅提出了选择员工持股方式的合规性要求,但如何满足管理及运行要求合理选择并设计员工持股方式呢? 一、选择员工持股方式的三大关注要点 知本咨询认为,选择员工持股方式需要关注并综合考虑数量、成本、流转三大要点问题: 一是数量问题。 该“数量”不仅包括持股员工数量,也包括持股平台数量。

持股员工数量多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平台方式持股,并需要考虑具体平台的选择,因为不同平台对于员工容纳的数量有差异;若涉及到多个持股平台情况下,一是需要考虑多持股平台的组合方式,以便于管理,二是需要考虑多个投资对象情况下(如跟投机制),如何尽量减少平台设置数量,简化管理并能实现持股(或跟投)目的。 二是成本问题。 该“成本”不仅包括设立持股平台本身及运转的成本,还包括持股员工通过平台分红收益时涉及的税费成本。 由此看,平台设置越少,成立及运转的成本会越少;不同平台涉及的税费规定不同,会导致员工通过平台分红收益时承担的税费差异较大,需要综合考虑成本问题。 三是流转问题。 该“流转”不仅包括合格持股员工间股权的流转,还包括由于认购与退出股权不平衡时需要的股权缓冲池流转。 合理的持股方式选择,将可以有效避免针对持股企业对象频繁变更带来的不便,可以有效避免进退出不平衡情况下保持员工持股比例的大幅变动带来不可逆操作,而影响到后期更多人才的激励问题。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三大关注要点问题中,流转问题是需要改革国企尤其关注的问题,因为首期实施员工容易选择员工持股方式并完成持股,不同持股方式对员工持股影响有限。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研究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研究 发表时间:2019-11-14T11:24:58.43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2期作者:魏小风[导读] 文章从国有控股企业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了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然后结合现有政策,围绕着员工持股的实施展开了研究,内容包括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股票来源等,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给企业管理者以启发,使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企业内部得到充分发挥。 摘要:文章从国有控股企业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了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然后结合现有政策,围绕着员工持股的实施展开了研究,内容包括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股票来源等,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给企业管理者以启发,使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企业内部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前言:无论是参与国企混改的国有控股企业,还是企业内部广大员工,对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推进均十分关心,这是因为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对员工创造价值具有激励作用,公司价值也可以得到最大化实现,因此,近几年,以云南白药为代表的多家国企混改后,均推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工作,本文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 1 股权激励政策与实施条件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将股权向经营者进行划分,通过增强其对企业所具有归属感和认同感的方式,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策略。近几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针对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用以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在经过长达一年的准备及修改后,云南省国企混改标杆企业云南白药于近期发布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意味着云南白药即将实质性推进并落实员工持股激励工作,云南白药规定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485人,以此将公司董监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成员与企业发展目标捆绑在一起,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要想使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以下内容需要引起相关人员重视:1.1常见的股权激励种类 一般来说,股权激励的种类,主要分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股权,二者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具有显著的差异,二者的共同点包括:其一,具有相同的处置限制,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用于担保、不得进行转让、不得用于债务的偿还;其二,具有相同的行权间隔,首次可行权日与授权日的间隔,通常不得少于1年;其三,具有相同的实施额度,股票总数的累计值,不得超过国企总股本的10%,另外,授予每位激励对象的股票累计值,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其四,具有相同的股票来源,即为面向激励对象,对股票进行发行与回购;其五,二者均需要对业务指标、考核体系进行制定并落实[1]。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股票期权并不具有惩罚性,如果出现业绩不达标、股价下跌等情况,受益人能够通过放弃行权的方式,避免资产受到损失,限制性股票具有惩罚性,如果在购买股票之后,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则会给激励对象带来资金上的损失;其次,股票期权的义务和权利并不对等,受益人具有行权获利权,却不需要承担行权义务,限制性股票具有对等的义务和权利,股票价格上升对应价格增加,股票价格下降对应价值下跌,激励对象的获利也会受到影响;最后,股票期权所对应行权价格,往往是国有企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过程中所确定的价格,限制性股票没有具体的行权价格,购买价格通常存在折扣。 1.2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 1.2.1实施对象与数量 国资委规定,国有控股企业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由企业以外人员所担任外部董事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证监会规定,1年内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大股东的直系亲属均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将二者所制定规定进行整合,可得出以下结论: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应为董事、骨干人员、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不应被包含在内。 另外,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应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授予每位激励对象的股票,则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国资委还明确规定:原则上,首次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将股票数量控制在不超过总股本1%的范围内,处于行权期的企业,股权激励给高管带来的收益,不应超过总体薪酬的40%。 1.2.2企业治理 证监会面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企业所制定的规定较为宽松,只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国有企业,无法实施股权激励,例如,三年内没有按照要求对利润进行分配,财务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等。国资委所制定规定,则更加具体:首先,企业治理规范,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为外部董事成员;其次,内控、绩效考核较为规范且健全;接下来,设立薪酬委员会,成员均为外部董事;最后,三年内经营业绩稳定、资产情况良好[2]。 1.2.3股票来源 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是回购、面向激励对象对股份进行发行。对国有控股企业而言,国资委往往更重视第二种渠道,即面向激励对象对股份进行发行。 1.2.4绩效考核 国有控股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考核的体系与办法进行建立,将考核指标作为落实所制定计划的条件,一般来说,绩效考核指标所涵盖的内容,应集中在净资产收益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方面。国资委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在下列指标中,分别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指标,作为对股权激励进行考核的指标:第一,综合性指标,例如股东回报、企业价值创造指标;第二,收益质量指标;第三,成长性指标,例如市场价值、盈利能力等指标。 1.2.5实施与监管 国资委规定,在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审议前,控股股东应和国资委展开沟通,另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的计划草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国资委的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员工的评议与监督,当然,国资委的工作,还包括组织评审;证监会规定,负责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应为董事会、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的职责是出具独立意见,监事会的职责是对激励对象进行审核,董事会在完成计划审议工作后,报证监会备案,再召开股东大会,提交大会审议结果。

(完整版)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

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企混改、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基于格力电器的案例研究(下)

国企混改、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 ——基于格力电器的案例研究(下) 2020年06月10日 三、格力电器混改中股权激励的绩效分析 (一)格力电器混改的EVA分析 EVA(Economic Value Added),中文含义是经济附加值,是用来解释企业的真正盈利状况的重要指标。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在众多评价指标中,如果想反映企业真实绩效水平,采用EVA更为符合。 其公式定义如下: 经济附加值(EVA)=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资本总额(T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EVA衡量的是资本收益,是对企业创造的真正价值的评价。 为了更清晰地了解格力电器EVA变化趋势,本文将其EVA值制作了如下折线图: 分析该折线图可知,从1998年格力混改开始到2000年间,格力的EVA比较平稳。2000年,由于新股东的引进,EVA开始出现上升趋势,且在未来几年都保持了缓慢但较为平稳的上升。2007年,出现了第一次大幅增长,而2007年正是处于格力集团最大力度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处于格力引进经销商和管理层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关键时点,并在之后的持续股改中通过增发股份引进新资本来扩大生产模式,致使EVA越来越高;可以看到,格力的EVA整体趋势在2012年出现了大幅度上升的关键转折点,并在此后进入较长一段持续上升阶段。这时恰逢格力电器第二次大规模增发新股之时,本次发行量高达近2亿元,加之良性的股权激励机制对运营管理效率的提升,带动了格力EVA的大幅增加。相应地,2012?2014年,其营业收入持续上升,该趋势一直持续到了2015年。相关研究报告显示,由于销售策略的转变,格力实现了多元化稳健发展,从单一专攻家电制造的小型企业,不断拓展业务范围,逐步向新能源和装备制造企业进军,业务范围的扩张和在科研经费方面投入的匹配调整上的波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资产配置效率和业绩提升,导致了其EVA的波动。2016年,受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效果明显等利好因素一定程度的影响,格力经历小范围的波动后开始回暖。而随着房地产周期带来的影响逐渐褪去和2018年格力对手机等新业务的投入的继续加大,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一定程度上促成了2019上半年度EVA值的小幅下降。总体上,自2010年起,受股权和企业规模的调整以及企业定位与销售策略的引导的影响,格力的经济附加值虽然出现了几次小范围的波动,但总体上结果喜人,处于稳步增长的趋势。 (二)格力电器与美的集团绩效比较 格力电器创立于1991年,是一个典型的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其最大股东为珠海市国资委,多年来专注空调行业,目前慢慢渗透到其他领域。美的集团创立时间比格力集团早了23年,创立之初只是一家小小的民营企业。但是在历经了五十年的沧海桑田后,其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实力一跃成为了版图涵盖整个家电行业的商业帝国。在2013年,美的集团通过换股合并的方式,实现了整体上市,为其进一步扩张注入了新的活力。如今这两家公司是家电行业中规模最大,竞争力最强的企业。1、市盈率(Price Earnings Ratio)股票价格/每股收益。

国企混改员工持股资金筹措渠道探析

国企混改员工持股资金筹措渠道探析 ◎李红娟 摘要:当前,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改革成效初步显现。但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企业员工持股的资金筹措渠道十分有限,对外融资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机制障碍。因此分析我国的员工持股资金筹措渠道,对于推进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建立和完善员工持股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国企混改;企业员工持股;资金筹措渠道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国企混改整体上已由“怎样混”转向“怎样改”阶段,战略投资较为活跃,试点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多地政府明确了以员工持股试点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企业员工持股资金筹措渠道是否通畅,能否真正的调动员工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创新,对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建立实施员工持股制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资金筹措渠道指的是企业在推进员工持股过程中,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法定程序获得资金的来源方向与渠道,是员工持股资金的源泉和流量,反映出资金的分布结构和供求关系状况。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员工持股制度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员工持股资本来源和取得时间进行认真的选择,力求有效降低资本成本和保证资金投放的最佳效率。 主要法律依据 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和实施员工持股制度,往往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员工持股,立法和政策支持给员工持股资金来源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而我国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金融管理和薪酬管理等制度,均无法满足员工持股筹资的实际需要。 1.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资金筹措规定 2008年9月16日,国资委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借款和垫付款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提出了试点企业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的方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进一步明确员工持股出资方式主要为货币出资,以科技成果出资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作价、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同时,明文禁止了试点企业、国有股东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的行为,禁止企业对持股员工进行垫资、提供担保、借贷等形式的财务资助行为。另外,在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在不改制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直接用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进行资金筹措的方法是难以行得通的,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无法转增注册资本。 2.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资金筹措 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在本公司建立 CHUANGXINQUDONG| 创新驱动 | 2018/06Ⅰ 45

国有企业混改试点-员工持股案例汇编

央地混改试点之员工持股案例汇编 (2020-05) 总体:上海地方国企2018年员工持股总体情况 案例1:上海自仪:体制创新迎接新一轮增资扩股 案例2: 上海电气国轩:与国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的员工持股 案例3:云海万邦:混改企业试水员工持股(没有考虑员工持股动态调整)案例4:东浩兰生智慧科技:增量注资同步员工持股 案例5:上海久事智慧体育,新公司、新模式开拓智慧体育新产业 案例6:西派埃:科研院所子公司首单员工持股落地 案例7:文创公司:创新试点员工持股,开拓发展文创产业 案例8:SMG幻维数码:以混改激发企业活力 案例9:欧冶云商:深化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助力产业逆袭发展 案例10:中国茶叶母子公司员工共同持股 案例11:上海自仪员工持股平台混搭 案例12:西安市政改制减负+增资扩股+员工持股 案例13:哈成套所引入战投+员工持股 案例14:华恒公司老股东增资+员工持股 案例15:神耀科技能源国企员工持股的试验田 案例16:中国电器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案例17:北京构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持股案例 2020年

目录 第一篇:区域混改案例:上海地方国企2018年员工持股 (7) 一、第一批:新行业、新公司居多 (7) (一) 上海电气的新能源研制者: (7) (二) 锦江国际的全球共享平台: (8) (三) 上海久事的智慧体育: (8) (四) 浦东新区的环保事业: (8) 二、第二批:偏好增量进入 (8) (五) 上海仪表的智慧平台: (8) (六) 东浩兰生的信息解决平台: (9) (七) 杨浦区的文化排头兵: (9) (八) 临港集团的物流升级: (9) 三、两个后来者:方案更加结构化 (9) (九) 上海电气的传统产业再升级: (9) (十) 华东建筑的数字化转型: (10) 第二篇:上海自仪:体制创新迎接新一轮增资扩股 (10) 一、前言 (10) 二、为什么是上海自仪器? (10) 三、三阶段实施改制 (11) (一) 第一步:优结构。 (11) (二) 第二步:改机制。 (11) (三) 第三步:扩产业。 (12) 四、迈步“深水区” (12) 四、优化企业的结构 (12) 五、搭好员工持股平台的框架 (12) 六、精选外部战投对象 (13) 七、精心组织稳步落实 (14) 八、经验与成效 (14) 第三篇:上海电气国轩:与国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的员工持股 (14) 一、前言: (14) 二、合作: (15) 三、激励: (15) 四、扩张: (16) 第四篇:云海万邦:混改企业试水员工持股(没有考虑员工持股动态调整) (17) 一、试点概况 (17) 二、员工持股试点情况 (17) (一)员工持股模式 (17) (二)员工持股后的股权结构 (17) (三)员工持股计划 (18) (四)公司治理结构 (18) 三、专业解析 (19) (一)云海万邦的混改早已上路 (19) (二)云海万邦没有用足员工持股政策,股权动态调整难落实 (19)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9版

个人精心创作,质量一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肯定。谢谢!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便可批量消除水印。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

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个人精心创作,质量一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肯定。谢谢!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便可批量消除水印。

国企混改下企业控制权安排与绩效研究

国企混改下企业控制权安排与绩效研究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国企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阶段,深化国企改革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在此形势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对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 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混合,优化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虽然深化国企改革有了政策方向的指引,但具体操作层面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基于此,本文以中联重科为案例,就如何安排国有和非国有的股权比例,混改为公司治理和公司战略带来的变化展开讨论,拓展了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下控制权安排的研究,希望为优化混改中的控制权安排和公司治理提供借鉴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围绕中联重科的控制权安排和绩效展开分析。 首先,通过整理公司重要的股权变动情况,将中联重科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分 为三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的控制权安排进行分析。其次,围绕控制权的变动对包括董事会架构、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化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分析。 同时,对公司的并购战略进行分析,并分析了公司股东—弘毅投资在并购中 发挥的作用。再次,本文通过公司年报,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等四个方面对公司的财务绩效进行了分析。 最后,通过累计超额收益率观察公司股价在经历重大股权变动前后的变动情况,以此来分析股权变动给企业价值带来的影响。在研究股权混合的同时,通过分析公司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的运行机制,公司战略的变化,寻找公司绩效变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通过本文的案例研究,笔者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从股权安排的角度来看,中

联重科的混合所有制起始于自身的股份制改造,经历大股东的改制,最终形成了较为典型的混合股权结构。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混合所有制能够健全公司治理,同时国企混改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从公司绩效来看,虽然中联重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混改对于提升公司绩效的作用有限。为了充分发挥混改的作用,笔者建议完善国有产权监管,构建多元且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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