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等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管发[2008]3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17

【实施日期】2008.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等专项行动工作的

通知

(京政管发〔2008〕332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城管执法局、机关相关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北京环卫集团:

为做好今冬明春本系统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等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市政府11月30日有关烟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12月12日有关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制定下发《市市政管委2008至2009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和《市市政管委2009年度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在本系统开展今冬明春火灾消防、“禁改限”防控和“两

节、两会”等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专项行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落实力量、全面检查,要加强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部署,层层检查督导,全力保障“两节”、“两会”城市公共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现对相关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行业、属地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冬春季防控火灾、“禁改限”管理和“两节、两会”保障等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研究、亲自组织,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市政管委承担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区县、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冬季防火、“禁改限”防控和“两节、两会”供应保障等安全生产和市政保障专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整改和社会宣传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投入力量和资金,负责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市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平谷区政协三届二次会议 第43号提案的办理报告(C) 付强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提案收悉。我单位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做如下答复: 一、负责都丽豪廷供暖的单位是平谷区供暖中心承平园供暖站,该供暖站的上水和出水温度均达标,造成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室内供暖管道及散热器质量较差,如管道堵塞、变形及散热器进出口方向接反的情况。导致管道流通截面积较小,致使采暖用户室内散热器水流量及循环速度减小。所以影响散热器的散热效果。 2、建筑物内供暖主立管管径规格较小,供暖系统水循环流量不够,不能完全满足室内供暖温度的要求,影响供暖效果。 3、采暖用户私自拆改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及采暖设备,也影响供暖效果。经供暖中心调查,都丽豪廷5号楼90%以上采暖用户对室内供暖设施私进行了更改。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管

理规定》(市政府15号令)第九条中第二款规定:采暖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如果住户违反本规定,根据《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市政管委433号)第七条的规定,用户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供暖单位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度的标准。 二、鉴于存在上述现象,我委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今后将参加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对小区的供暖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确保小区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后能达到供暖温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主管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张利民、郝文杰 69988442 委员意见: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7]99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浅谈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浅谈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9-08-07T16:26:07.687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10期作者:王大永 [导读] 文章分析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以供参考。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市政工程建设整体难度不断加大,受到环境以及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突发情况和意外事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安全风险。基于此,文章分析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 引言 市政工程属于城市化基础建设的一部分,新时期市政工程呈现出工期长,工程量大,组织复杂,投资大,主体多等特点,加上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导致工程施工中会存在安全与质量隐患,对工程顺利开展造成影响。这就需要开展有效的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消除各类隐患,切实提升市政工程效益。 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 1.1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施工实施安全负责制,需要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进行约束和规范指导,目前施工企业过于关注进度、效益等指标,对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安全意识淡薄,甚至对安全管理工作抱有侥幸心理,安全管理相对比较粗放,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职责分工不明确,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监督排查不细致,从而导致很多前期工作不达标,对设备、材料、机械等安全检查不严格,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处理问题过于凭借主观臆断等,从而不利于保障施工质量。 1.2施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就目前我国市政工程的施工人员结构来说,具有专业技术或者接受过系统培训的人员相对较少,更多是农民工。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缺少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常常按照经验,甚至存在违规操作,这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施工人员不能介绍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预知能力,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另外,施工人员存在严重的流动性特点,很多施工企业不能为所有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培训,影响施工人员整体素质水平。 1.3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力度不够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配合有效的监督才能发挥其作用。但是目前很多施工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安全管理制度也有缺失现象。或者,有些施工企业中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监督,导致制度形式化,过程化严重。很多施工企业为了赶超工期,让员工超负荷劳动,在疲劳施工中不仅对身体造成损伤,同时也会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 1.4施工现场环境较差 市政工程施工一般都是在露天的环境下进行的,而且施工有可能是在地下,也可能需要在高空中施工,而且,工程项目都是非常消耗人力物力的,需要的单位企业往往不是单一的,需要很大单位与企业共同协助完成工程,每个人员做到的工种也是完全不同的,在具体的施工当中,把各个方面的小工程作业组合在一起也是复杂的,很可能因为小的错误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施工作业环境也给工程项目留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对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不能保证其正常进行。 2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对策 2.1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结合市政工程施工的各项施工具体要求等,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各项工作以更为合理的方式开展。除了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相关人员也要加强对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视,通过调整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对比较简单的内容,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推动安全管理以更为合理的方式开展。此外,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用性,必须加强对其实践检验工作的重视,通过对各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等,了解其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安全管理制度应用后的改变等,既是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保证其操作性等符合既定的要求。需注意的是,相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奖惩制度的重视,通过设立安全激励机制等,用升职加薪等奖励来激励员工合理工作,同时设置必要的惩处措施,使得施工人员等加强对安全责任生产的重视程度,推动市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更为合理的开展。 2.2打造高素质的施工队伍 市政工程施工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阶段,施工单位等必须首先加强对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建设的重视,除了关注其专业能力和相应素质外,也要加强对其安全素质和安全培训等工作的重视,通过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以及安全施工的注意事项等结合起来,引导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掌握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策略,推动施工建设工作更为合理的开展。第二,在当前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准入制度的重视,不仅要加强对材料设备安全准入制度的重视,也要加强对施工队伍准入制度的重视。施工单位等要综合施工目标及施工建设要求等,逐步健全施工队伍现场准入制度,尽可能聘用综合素质及安全素质等相对较高的施工队伍来开展施工建设工作,逐步摒弃传统的随意招纳劳动人员入场的工作方式。通过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重视,打造专业化的市政安全管理机构,通过设置专业负责人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更好地开展,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第三,相关安全机构等也要加强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视,通过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环节,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尽可能消除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推动各项工作以更为合理的方式开展。 2.3加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体制,要保证施工工作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有一定的了解。除此之外,巡查人员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的过程中,要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还要保障各个施工工作人员能够熟练的、正确的使用各个施工机器和施工技术,建立健全施工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同时加强材料质量检测和使用管理,严格审查各类材料供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49号)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 (试行) 1.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

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8-12-04T17:13:20.150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4期作者:罗林烽 [导读] 政工程的良好开展对促进城市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罗林烽 身份证号码:33018319851001XXXX 摘要:市政工程的良好开展对促进城市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相关管理人员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必须对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施工安全管理的特征,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发生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市政工程安全施工,从而显著增加市政工程经济效益,在城市建设中贡献更大的力量。本文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是市政工程施工的基本保证,对施工质量有直接影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势在必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我国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的管理体系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施工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提升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 1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 1.1 施工环境较为狭长多变 市政工程通常都比较的狭长,并以带状线形的工程呈现,因此和建筑工程对比也更加容易进行流水作业。但因为其工程需要全面的展开施工,所以导致各种管线施工只能够见缝插针的进行,基本是不能实现市政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流水作业情况。市政工程的施工人员只能够在狭长的施工现场不断的进行位置的调整与角色的变换。并且由于在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是需要多个管线施工单位同时进行施工的,所以就导致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反复的进行挖开与填土的工作。施工人员也在不断的面临多种施工环境,给其施工内的正常开展也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样的背景下,就导致施工企业提前所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会被不断的破坏,并且不能得到及时的恢复,造成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问题较为严重。 1.2 施工现场不能得到完全的封闭 在目前的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但其所采取的封闭措施只是避免有社会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而已。通过简单的围挡设置,是不能将行人与车辆完全阻隔的。但通常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周围都是居民楼、商铺与企事业单位及医院。在施工时间内,会对于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有些市政施工现场就不能实现完全的封闭,导致行人与车辆川流不息,甚至施工现场会被人进行围观,对于施工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相对于完全封闭的施工现场,相对开放的施工现场存在着更多的危险因素。 1.3 工期要求较为严格 就目前而言,市政工程的工期有着严格的要求,项目部只能通过已经确定的完工日期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设计。这也导致施工现场的时间与空间都非常有限,所有的人员与机械都不能够得到足够的休息,导致施工现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1.4 市政施工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 当前基本所有的市政施工企业都不会建立专门的施工工人队伍,一旦有工程项目的施工都会与劳务公司合作,采取劳务分包的形式进行施工。但由于工人和项目部间只存在较短时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在进行施工之前,这些工人就不能得到足够的安全教育培训。这也导致在施工现场,此类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基本不具备组织的观念与安全意识,还会发生违章操作的现象。若只依靠项目部负责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是不能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的。 2 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加强对基础设施的检查、定期维护 基础设施在一开始的设计时,就要综合多方面考虑,尽量做到全面。而且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仅只是为施工服务,更是要考虑到之后人们居住这里使用的方便性和安全性。所以水电系统的建设一定要处理好,以后也要和物业做好交接。现场的施工道路要及时维修,因为施工现场的货物运输较多,而且货车质量较大容易造成道路的损伤,那么相关部门发现破损后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道路维修,以便通行。 2.2 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 施工材料作为整个工程的核心部分,必须要严格把关。各个部门应该各尽职责,监督好每一个环节。在供应商的选择中,尽量选择大的厂商,材料的质量要严格达标,在监督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人把控,合理分工好每个部门的职责,全面对材料实行监督。在采购的时候要检查原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在入仓库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对材料的检查,以免鱼龙混杂,其中会掺杂不合格的材料影响整个混合材料的使用。 2.3 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工程质量的重中之重,能有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要涵盖人员安全、机械设备安全等,所以应积极针对施工人员成立健康医疗队,负责检查施工人员的身体,预防并治疗疾病,同时检测施工现场的环境,在施工环境出现变化时及时找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解决水文、地理、噪音以及扬尘等环境问题,控制好施工质量。另外,加强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因为市政工程施工与机械设备不可分割,施工的复杂性则决定着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多样性,管理好机械设备就成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所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关于机械设备操作与使用的条例、安全措施,杜绝现场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结合市政工程施工的计划与进度,优化机械设备资源的现场配置,增加机械设备利用率,并定期保养、维修机械设备,及时报停并处理存在异常的施工设备与机械,按照机械设备的需要和实际使用情况购置不易损耗的配件,在保证机械设备有序正常运行的同时节省施工成本,显著增强市政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效性,提高施工质量。 2.4 提高施工人员总体素质、定期进行技术培训 施工人员是市政工程建设最直接的参与者,所以说施工人员的素质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质量。首先,从安全意识方面,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大家进行安全教育,以及遇到突发状况应该会哪些应急措施。并且要在施工现场醒目的地方设有安全标语,以便于大家常看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433号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03 【实施日期】19940901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供暖服务热线开通2008年10月15日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服务热线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服务热线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群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群,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若干规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京财综 (1993)893号1993年5月4日)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1993)5号“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户口迁入。指由市外迁入本市、由本市他所管界迁入、回国、解除劳动教养、劳改释放迁入。 2.户口注销。指出国、劳动教养、逮捕等注销户口。 3.出生登记。 4.本所管界内户口移动。 5.分户与并户。 (二)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户口登记时,每人每次收费2.00元;分户与并户,每户每次(不按人头计算)收费2.00元。

办理死亡注销、参军注销和军人复转迁入户口不收费二、使用计算机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局自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为市委、市政府及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查询不得收费。 三、以上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做他用。 四、使用计算机的公安派出所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收费票据由公安局提供式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套印财政局收费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51号文件转发)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

的日常管理工作。” 6.《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2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8.《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前言 近年来,市政道路工程的安全生产面临严峻挑战,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常发生。市政道路、排水、桥梁、地铁、轨道交通工程等,露天作业施工环境复杂,受外界干扰和涉及安全生产的不确定危险因素多,尤其是桥梁、地铁和轨道交通工程是高危险性行业,安全事故不仅涉及类型多、危险性大,而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产生次生安全事故,甚至波及工程结构本身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造成灾难性后果。 众所周知,工程安全有两个内涵:一是工程本身的安全;一是参建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安全监控施工现场,是一项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工作,是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各项工作之首。以往的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主要是企业自身管理,由于没有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致使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标准意识较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不到位,有的项目虽然采取了防护措施,但防护不符合要求、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防护作用。再加上市政工程战线长、流动性大、工期短、任务重、农民工较多等施工特点,工程事故隐患相对较多、较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面对种种问题,为提高我市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建设系统的整体行业形象,大力推进文明施工,以美化,亮化,各类防护设施实现

定型化、标准化为目标,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控制 2、明确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2)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3)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 (6)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16

京建法【2015】20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 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3226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引言 市政工程多数在城市内施工,战线长、露天作业、交叉施工、交通和环境影响大多是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一、市政工程的特点 要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市政工程的特点有所了解,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对策。市政工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1作业场所多变,作业环境复杂 市政工程施工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作业,也有地铁等地下空间施工;既有跨河流的大桥施工,也有穿越山体的隧道工程;既有一次性作业,也有改造、整治等维护内容;既有主

体工程,也有管线配套施工;既有郊区空旷的作业场面,也有市区交通拥堵地段的作业环境。因此,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有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给安全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高处作业难度大,影响面广 城市市政高架、桥梁项目施工,不仅存在高空作业,而且往往下方两侧道路作为车辆、行人的交通通道,通行不断,对脚手架安全、高空吊装等都产生较大影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可能伤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影响面大,给社会带来一定损害。 1.3施工作业方法多样性 由于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作业项目,其施工作业方法也可能不同,这也导致了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上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1.4作业环境差 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 冯红 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 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 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但是,从是否混淆及恶意攀附的角度上讲,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商标,在经营场所主要经销产品为该商标的商品,那么其在牌匾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达到宣传其经营该品牌商品的合理目的,并不构成混淆商品出处及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如果企业 1《广告法》第五条第2款:“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 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正式版

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摘要:本文结合市政工程特点分析的基础上,对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体系 0 引言 市政工程多数在城市内施工,战线长、露天作业、交叉施工、交通和环境影响大多是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

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1 市政工程的特点 要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市政工程的特点有所了解,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对策。市政工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1 作业场所多变,作业环境复杂 市政工程施工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作业,也有地铁等地下空间施工;既有跨河流的大桥施工,也有穿越山体的隧道工程;既有一次性作业,也有改造、整治等维护内容;既有主体工程,也有管线配套施工;既有郊区空旷的作业场面,也有市区交通拥堵地段的作业环境。因此,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有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精)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 : 来源 : 时间 :2010-11-03 京政容发〔 2010〕 60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10年 4月 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定供热单位 (一本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并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 1、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2、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等; 3、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四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 (五居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供热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建设项目供热采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供热采暖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供热采暖系统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供热单位对采暖工程分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供热采暖系统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缺陷,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 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 (四新、改、扩建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供热设施备案变更手续。 在当年需向居民供热的,设施应当在当年 9月 30日前竣工并具备供热条件。不能竣工或不具备供热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保障责任。 (五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供热方式和减少原有的供热范围。 (六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验收移交△意见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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