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生产专业化、经营精细化、产品特色化、技术高新化、管理现代化和品种系列化等特征,尤其是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排名靠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的企业;

(二)是各地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

(四)2016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五)往年已被认定为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登录安徽省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114222958.html,),在首页上点击“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系统”,先进行企业注册。待账户审核通过后,用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入申报认定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和提交申报资料。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者,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要求,提出推荐意见,行文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四)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对县(市)区、开发区申报的企业经系统评分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择优原则,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委发文认定其为“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要求填报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四)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六)其他材料。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关于开展2011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建人函〔2011〕2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2011年度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的标准条件。2011年度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建人〔2006〕381号)执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 2、破格人员笔试和面试答辩。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经过笔试和面试考核。笔试时间定于3月20日,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内容为所申报专业应掌握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参照2008年5月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大纲》)。破格人员请于2月28日—3月4日到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或职改部门报名。报名时应填写《高级工程师资格笔试报名表》、《工程师资格笔试报名表》(附后),同时要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笔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单位统一汇总造册(附电子文档),务必于3月11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笔试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按每人100元收取考试费。参加面试答辩者,请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面试地点报到、集中,到指定的考场进行面试答辩,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内容主要是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面试考核合格者,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3、全省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评审材料(含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书、实绩材料等)的真实性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负全责。

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的那些事

关于专精特新企业申报需要注意的那些事 2017年8月11日 上一篇专栏我们主要给大家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注意的一些条件及常见问题,今天我们来给大家重点介绍一下何为“专精特新”以及中小企业如何通过申请“专精特新”认定来拿到一些政府奖励资金及扶持政策红利。 所谓“专精特新”的全称即为“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定义的简称,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之为隐形的冠军,近年来,在国家供给侧改革及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国家也在积极推动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的独特发展模式,具体就是提出中小企业专注细分市场、发扬工匠精神、实施差异化竞争、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四新”手段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竞争力。“专精特新”企业对于国家经济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国家也将在“十三五”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重点扶持“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 那么申请专精特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我们以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要求来简单介绍下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那些事。 一、申报的基础条件 1)、通用条件: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2)、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着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着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4.新颖化。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从上述条件综合来看,首先,企业得满足一定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营业收入是无法申请的。另外就是企业的成长性,必须是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或者连续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两者条件达到一点即可。在最后的专项条件里面,必须要满足“专精特新”里面的一个条件以上,比如说你在行业细分市场的排名(需要出具行业排名佐证材料,靠企业自己推测的不算),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或者是否有参加过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及是否属于四新经济的发展模式,都需要有相关的证书及证明材料来说明企业在单项指标上的能力。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实“专精特新”认定申请流程相对简单的,远没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复杂,但因为是近些年,由国家工信部指导各省市经委中小企业办来负责相关认定工作的,所以很多企业对“专精特新”认定细节并不真正清楚。其实企业只要近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

附件4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规模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 二、申报条件 1.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 2.企业至少具备“专、精、特、新”中的一项特征,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三十名或全省前二十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4.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 5.未发生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019年度蚌埠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名额分配表

2019年度蚌埠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填报说明 一、“专精特新”定义 “蚌埠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中小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中小企业特色的产品。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二、填报要求 (一)本表由申报“蚌埠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被推荐企业注册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申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各个表项。 (四)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必须确保纸质件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推荐表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五)纸质件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办法

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办法 城建档案是保证工程质量并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日后改建、扩建、维护及灾后恢复的重要依据。下文是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使我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含道路、桥梁、铁路、人防、地下管道、地上杆线、河道等工程)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建筑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选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查勘,提出二个或二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审议选址方案,大型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发给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环保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有关人员,现场查勘规划用地。市测绘部门实地测定用地位置和

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新版].doc

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6 来源:浏览次数:703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江苏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意见》(苏中小科技〔2012〕99号),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制定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二、内涵及特征 (一)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四)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三、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依法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法人。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近2年内的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的专有技术。 3、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5、企业市场前景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近两年无亏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3、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批准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7.26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26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原则。规划、土地、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拆迁人做好所属单位或人员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七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办事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拆迁主管部门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地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的法律制度。下文是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和《 ___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园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区执法局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受市执法局委托,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018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附件 2018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合肥市(56户) 1. 合肥晶威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2. 合肥恒力装备有限公司 3. 安徽黑钰颜料新材料有限公司 4. 华益药业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5. 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 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 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 8. 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9. 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10. 合肥海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1. 合肥荣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2. 合肥固泰自动化有限公司 13. 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14. 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15. 合肥华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6. 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 - 1 -

18. 合肥美科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19. 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 合肥赛为智能有限公司 21. 合肥丹盛包装有限公司 22. 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 23. 巢湖亚塑网具制造有限公司 24. 合肥融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5. 合肥神舟催化净化器股份有限公司 26. 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27.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8. 安徽省庐峰镀锌有限公司 29. 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30. 合肥市菲力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1. 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合肥亿翔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33. 诺泰生物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34. 合肥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5. 合肥亿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36. 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 合肥市和裕达塑业有限公司 38. 安徽中科美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9. 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2 -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年04月30日01:14 来源:合肥在线 字号:T|T0人参与0条主评论0条评论0条总评论打印转发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预审意见等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纳入国民

合肥市规划编制成果电子数据提交规范(试行)

合肥市规划编制成果电子数据提交规范(试行) 合肥市规划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编制目的 (2) 2适用范围 (2) 3编制依据 (2) 4成果提交 (3) 第二部分总体规划成果电子数据提交规范 5总规成果管理 (5) 6总规AutoCAD制图规范 (11) 第三部分单元规划成果电子数据提交规范 7单元规划成果管理 (31) 8单元规划AutoCAD制图规范 (37) 第四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数据提交规范 9控规成果管理 (59) 10控规AutoCAD制图规范 (65) 第五部分专项规划成果电子数据提交规范 11专项成果管理 (87) 12专项AutoCAD制图规范 (91) 第六部分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数据提交规范 13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管理 (104) 第七部分附录 14 附录一用地分类 (125)

第一部分总则

1编制目的 为统一合肥市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以及便于规划编制成果的档案建库及空间建库,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承担合肥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在提交城市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时,各类规划编制成果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成果管理和AutoCAD 制图规范两部分。其中,成果管理包括成果内容、文件组织、文件格式、文件命名等方面的要求;AutoCAD 制图规范包括图件数学基础、图层管理、图形规范、属性规范和整饰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成果提交。 3编制依据 本规范在编制时依据和引用了以下文件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13)《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14)《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5)《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16)《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合肥市规划编制成果电子数据提交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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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划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编制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成果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总规成果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总规AutoCAD制图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单元规划成果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8单元规划AutoCAD制图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9控规成果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控规AutoCAD制图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专项成果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专项AutoCAD制图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附录一用地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上海市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中共上海市九届市委十四次全会指出: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成立90周年。要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四个率先”,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贯穿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各环节。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现结合上海实际,就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要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科技、人才、金融、信息、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突破口,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大力培育“战略专一化、研发精深化、产品特色化、业态新型化”的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生力军和吸纳就业主体的作用,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2.目标任务:到2012年,形成一批在细分行业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能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其中完成改制的企业达到200家、上市企业力争达到100家,形成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300家、5亿元以上的企业50家、 10亿元以上的企业30家。 二、培育方向 3.促进“四个中心”建设。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开展金融数据处理、电子支付、金融软件开发等服务,提升金融信息服务、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业务能力;参与现代航运集疏体系和航运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开发智能化物流系统、可视化货物跟踪系统、电子结算系统等技术,建设第三方物流设施和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拓展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的服务领域,建设完善国际采购、国际贸易、生产要素贸易等信息服务平台。 4.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产业,抓紧推进相关技术应用,大力发展电子标签、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风电机组、锂离子电池、LED外延和芯片生产、海洋油气开采、能效评估等新兴领域。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业态创新,发展检测认证、国际维修、数字内容衍生品、价格评估、

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 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过6米的除外,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超过上述层高控制的,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条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方可设置厨房(食堂)并接入燃气。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六条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B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旧城改造中独立新建、改扩建的除外。 第三章空间环境 第八条落实《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要求,确保各类用地周边,5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10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2000至30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专精特新”经营模式分析

1引言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是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他们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陷入了困境,其根本原因还是很多中小企业无法洞察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新常态,缺乏读懂市场、看清行业形势的能力,只依靠产业链低端配套、劳动密集型、高能耗、低价获得竞争优势,而用外需拉动粗放型发展的模式难以为继。 寄居在产业链的末端表现在,往往是依靠某些人脉或者某个机会为大企业配套,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都比较落后,依靠微薄的利润艰难生存着。 技术含量不高、技术创新能力与水平不足、技术创新存在的障碍与问题较多,人才不足、企业家视野思维和战略筹划能力不足,造成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经营拖欠严重、资金实力不足、融资难、融资贵都制约着中小企业的生存,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 实力单薄的中小企业在资金雄厚、人才济济的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面前显得地位甚微。 2专精特新概念及案例要解决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诸多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需要从企业苦练内功和外部环境营造内外两个方面着手。

只有避开短兵相接、刺刀见红的主流市场,找准专精特新定位,才是中小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突破发展的生存之道。 专精特新的含义即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 21专业化现代社会分工决定了一个企业不可能将经营的每个都兼顾到,尤其是在资金、技术、人才有限的中小企业更无法与大企业竞争,只能专注做某个行业某些方面,如专做一个或者几个核心产品,获得某个专业技术,主攻某一类特殊的客户群,专心开拓产品线的细分区域或某一地区市场,努力达到本地领先或全国前茅的专业化水平,在行业内专精所长,聚焦能力,点上突破,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优势能力。 同样是机械类企业,市中正电力设备生产厂生产的机械产品围绕电力设施设备如电缆滑车、电缆线盘拖车、机动绞磨,电缆输送机,无扭钢丝绳、机械式电缆剪、导线压接钳、网套连接器、电缆剥皮器、玻璃钢穿孔器、组塔立杆设备、电缆输送机、液压切刀等。 西安科尔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围绕净化类产品如水处理设备、负压称量室、空气自净器、采样车、不锈钢洗手池、洁净棚等。 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生产与铝相关的产品如建筑和工业用铝合金型材、各种铝门窗、采光顶、天窗、自动门、球形网架、雨篷、铝合金缓冲器、系列办公家具等。 22精细化精细化,就是企业管理精细化,产品精良化,服务品质精致化,让企业全员养成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建立企业精细管理理念和制度,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使得企业效益不断提高。

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 认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省中小企业厅决定在全省中小企业中认定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择优给予重点扶持。现制定“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工作宗旨 通过对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认定、宣传和扶持,提高认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促进产品经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通过发挥认定产品生产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专精特新产品,应用专精特新技术,提高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整体素质,从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加速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 第二条中小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其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所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定义 1、“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专门工艺研制生产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的新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和技术的专有性。 2、“精”——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精心设计、精心制造,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完成生产过程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工艺技术的精深性、精巧性,产品的精致性、精细性、精确性和精美性。 3、“特”——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和企业特色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经营性,具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4、“新”——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开发的,区别于其他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的全新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且新产品要比传统产品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更大的附加值和更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申报范围 1、辽宁省境内的所有中小企业; 2、包括装备制造、电子、冶金、材料、石化、轻工、纺织、医药、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

合肥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word参考模板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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