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现状及制度完善

浅析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现状及制度完善

浅析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现状及制度完善

作者:蓝海瑞发布时间:2014-11-1010:01:54

在改革开放至今,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国家实行经济体制不断改革.随着劳动者数量的不断增加,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人群、对象也越来越

广泛.其中不乏有从农村出来的农民,也有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也有在职场打拼多年的精英.他们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层次不一,而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当他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会涉及劳资

关系的变更.而劳资关系的稳定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又正是劳资关系中最容易出现矛盾的环节,所以妥善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十分重要

的意义.

一、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立法现状

1.《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

自从《劳动法》在1995年实施以来,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除权.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

解除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前者是仅当劳动者有相应的过错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此权利.后者则为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时,由于发生了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只需提前预告通知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于强势地位,所以立法时也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利益,在第二十九条也作出了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条件.在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也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条件,两者不同之处也在于前者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而后者是仅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才能行使解除权.

2.《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四章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劳动合

同解除的条款.第一增加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在《劳动法》第三十条的基础规定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也具有单方解除权.但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必须履行提前三天通知的规定.第二进一步完善了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条件,即在《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之上总结出了《劳动合同法》的三十

八条.从中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权益越来越重视,保

护的力度也越来越大.第三是新增了两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

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四明确了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条件.

3.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劳动合同解除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分

别于2006年、2010年、2011年和2013年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了一部分关于劳动解除新型案件的处理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我国当下的劳资关系的实际情况以及处理之后给双方是否能

够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解释》(一)中第十六条指出,如果当劳动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到期之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劳动,而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推定双双方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为准,继续履行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此时,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解释》

(三)中认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时,双方关于具体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完成相关手续等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而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意志,以予支持.而当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

时候,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法院也应当支持.值得提出的是,虽然劳动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此点的处理要求更多的是

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这也体现出了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倾向转向与以

人为本的原则.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立法的不足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不足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讲,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应当采取书面的格式的,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劳动者大多欠缺法律意识.在协商时常常用口头形式,一旦双方反悔,权利义务没有书面形式的确定,就很容易产生新

的纠纷.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不足

第一,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类型适用的类型没有做出明确

的规定.以合同期限为准,有三类合同.分别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指出在劳动者在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时具体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对这三种劳动合同没有做出具体的区分,是一种笼统、迷糊的状态.

第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限单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拥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由于各行业有着巨大的差距,笼统的将预告期规定为30日太过单一,已经不能适应各行

各业的发展要求.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不足

第一,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其解除期限法律

上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当劳动者违反法定情况,用人单位是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但是我国立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具有此权利,却没有规定其行使的期限.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一定的期限性,若用人单位长期置之不理,持观望态度,劳动者整日提心吊胆的工作.一是

与法理相悖,二是对劳动者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的冲击,长久以往对双方都不利.

第二,用人单位劳动者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期限过于单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预告期限为30日,本人认为30日为期过短.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或者说一些平常性工作岗位,企业提前30日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相对容易的找到新的工作.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性企业或者特殊的职业就不一样.劳动者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就较低.所以将一切行业的劳动合同统归于30日,确实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第三,因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足.对于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判刑羁押执行刑罚,用人单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争议.但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对于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的,或者不予羁押的应当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情况,一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与立法宗旨不符.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制度完善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完善措施

1.确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前文已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不明,这种不明的立法成为了用人单位“违规操作”的原因之一,所以修复漏洞完善法规刻不容缓.从劳动合同的类型来看,具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一旦双方签订,就必须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仅仅以劳

动者单方的意志去变更.所以,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于不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劳资关系.

2.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期限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预告解除期限规定为30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可避免的争议.在知识经济发展的社会中,劳动者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一些高端人才的流失对于一个企业的往往是致命的.一个月的解除期限对于企业能否找到相应的专业人才不得而知.劳动法将劳动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但同时也应该适当的对用人单位的权益

进行保护,适当的增加预告期,就能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笔者建议,将预告期增加为2个月.

3.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承担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或者协商解除,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期

限没有提出仲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因为劳资关系双方具有特定的从属性关系,即便在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在之后也要相应的履行一定的义务.由于我国的用工制度正处于一个过渡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需及时

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不论在原工作单位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工作

岗位,在离职之后都应该及时的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交接.这有利于保持用人单位工作的持续性,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二是明确劳动者的竞业禁止.部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对企业有着关键性作用,当他们离职之后竞业禁止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合法保护,劳动者应当对原企

业尽到忠实的义务.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合理保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完善措施

1.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修改意见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来看,只要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判处主刑而且被执行,被依法剥夺了人身自由,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

动合同尚无争议.我国《刑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对于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的是社区矫正.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判处缓

刑和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予羁押的.仍然要返回居住地实行社区矫正,还要坚持同工同酬.但是《劳动合同法》将此类情况归于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疑与刑事立法精神相悖.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失去工作.就等于失去了生活的来源,这不

但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而且还会带来更大的隐患.所以,为了从

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也为了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所以笔者认为将第六款修改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因过失犯罪且被缓释的除外.

2.对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期限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的权利,但对行使此权利的具体期限没有做出要求.这是立法的不足之处,如果用人单位滥用即时解除权而不受期间限制,则劳动者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比照国外的立法来看,不少国家都对用人单位行使

即时解除权进行了期限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若用人单位不行使解除权,就将丧失该解除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此期限限定为

60日,用人单位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做出充分的考虑.若在此期间用人

单位不行使解除权,则将丧失该解除权

3.弹性预告期的建立的意见

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时间长短,反应了劳动者对单位的贡献和价

值的大小.同时也反应出了劳动者在此期间也失去了更多的时间去学

习新的劳动技能和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长期服务于一个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用人单位的贡献越大,消耗的精力更多.同时对现有职业的依赖感和成就感越强烈.一旦失去现有工作想要找到适合的工作就十分的不容易,可能花费很长的时间.所以理所应当的允许其拥有更长的预告期,足以来让劳动者调整心理情绪,同时寻找其他的工作.我国《劳动者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

期规定为30日.这里的30日,是包括了各类工作、年薪、地位,没有差别对待.例如工作半年的劳动者与工作九年的劳动者,他们的预告期都是完全一样,显然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我国立法不仅应当区分对待劳动者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预告期,而且对于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者合同也应当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期限的长短来规定不同的预告期.这个期限的设定应当从劳动者在单位的

时间长短、工资、劳动者年龄大小、工作性质等方面作出考虑.建立弹性预告期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调研,平衡各方利益,确立科学的系统,这样才能更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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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

2015-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期中考试15级《经济法基础》试卷A卷 本卷适用班级: 班级:姓名:学号: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30分) 1.周某于2011年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元。A.0 B.2000 C.22000 D.24000 2. 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10年,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A.20000 B.24000 C.60000 D.70000 3.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A.试用期用工B.非全日制用工C.固定期限用工D.无固定期限用工 4. 方某工作已满15年,2009年上半年在甲公司已休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5天;下半年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 乙公司对方某补休年休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是()。 A.不可以补休年休假B.可补休5天年休假 C.可补休10天年休假D.可补休15天年休假 5.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确认其无效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B.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C.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张某工作已满15年,2012年上半年结婚,享受婚假15天;下半年父亲去世,按公司规定享受丧假3天,同期因悲伤过度而生病请病假2个月,则张某2012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天。 A.0 B.5 C.10 D.15 7. 老侯在甲公司已工作15年,经甲公司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知老侯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0元,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甲公司应向老侯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A.54000 B.67500 C.180000 D.225000 8. 天津的赵某和重庆的钱某与北京的AB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AB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业务代表职位,二人因工作关系渐生爱意,已发展至谈婚论嫁的程度,ABC公司以二人违反公司禁止员工内部婚恋的制度,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两人不服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ABC公司则向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则该争议应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北京市 B.天津市 C.重庆市 D.上海市 9. 王某于2010年6月2日进入A公司工作,当年公司承接一项工程,为保证工程进度,王某连续加班三个月,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13年9月14日王某离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当年的加班费,A公司拒绝支付,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则下列关于仲裁时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王某针对本案中的争议事项申 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C.王某应在2014年9月14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一、名词释义 【补偿金】 (一)【补偿基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资,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标准支付。 (二)【补偿时间划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补偿最高年限】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待通知金】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令处罚】劳动部门责令逾期未支付工资的,加付50%-100%的赔偿金,其他仲裁、法律裁定的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上述规定六项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必须解除劳动,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协商形式进行补偿。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解释】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解释】 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解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社会弱势群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视情况协商解决。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解释】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解释】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法律保底条款,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员工招录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用工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章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财物移交、结算 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章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防范和化解劳资矛盾,经民主协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处理等有关劳动合同管理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工会和公司行政、生产、财务、保卫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力资源部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招录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员工流动,在本部门无法进行人员调配,无法进行内部挖潜弥补用工缺口的情况下,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部门员工

增补申请。部门员工增补申请应说明增补原因,明确增补岗位、技能要求、增补人数、用工期限等。增补申请一般以月度为周期,在当月5日前提出。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对汇总的部门员工增补申请进行综合审查后认为确有增补必要,制订招工计划。 因公司重大生产经营项目需要批量招录人员时,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制订招工计划。 招工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工计划应当包括招工方式、招工岗位、招录人数、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招工广告和报名、考试、考核、面试、体检等内容。 日常零星招工可不制订招工计划,但应满足录用条件。 公司招录高层管理人员或特殊技能人员的方案、程序特别制订。 第七条招工计划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可通过政府劳动力资源平台、平面媒体、电视、网络、展板等合法方式发布招工广告。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委托非法中介机构招聘或发布招工广告。招工广告内容应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八条招录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并按照招工计划的要求进行考试、测试。 第九条招录人员年龄一般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至少5年以上,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提供个人简历,如实告知个人基本信息、学历、技能等级、就业单位和工种经历、有无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健康状况、社保种类及参保时间、家庭主要成员、联系地址、电话等内容,提供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通过的初审名单。初审通过的报名人员应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技能证明、社会保险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等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报名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应在个人简历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字,对已有工作经历报名人员必要时可向其原从业单位了解诚信、技能、竞业限制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正如梁慧星教授在《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明显。以英美合同法为例,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更是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推向了高潮。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日益重视判例的作用。随着当前法律的趋同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博采众长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英美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对英美法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立法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问题都存在极大的分歧。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1],但目前不管是从国内法还是比较法角度,并无专着出版。李先波教授的《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则是一部系统研究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学术著作。该书的出版一方面填补了合同解除制度方面无专着的空白,另一方面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英美法的独特视域。 该书是作者在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拓展深化而写就的,系其历时三年多的心血结晶。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所梁慧星研究员为该书泼墨作序,可见其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全书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英美法上的几种主要的合同解除方法: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并在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真知灼见,可谓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英美合同法方面的一部力作。 纵观全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资料新颖翔实,不乏独到见解。该书作者在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被国家公派到美国乔治城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学,访学同时作者有意识地收集了大量有关英美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第一手外文资料,为本书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中亦可见一斑。本书中大量引用和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很多资料是全新的、国内所没有的。这些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为国内外学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在占有丰富和新颖资料基础上,作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作者提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确立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无偿得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损失、非金钱损失和其他因素。这些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法,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之救济目的,作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2.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而系统的研究,视角独特。本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一、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财务劳务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无效不影响) 二、建设工程日期 1、开工日期:按约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 2、暂停施工: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顺延:因一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早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业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竣工日期 (1)计划竣工日期:按约定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司法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鞠躬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好偶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预期未答复,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重新审核,审核应有异议,承包方1个月内,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期限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没有规定的,约定期限均为28日) 3、双方签字确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决算的依据。发包方应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总结:主要是国家或发包方的原因) 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是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面是XX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兼具有管制与自治相结合 的特别合同法,与完全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不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平等,实质上无法达到平等的谈判地位所致。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劳资集体谈判比较弱。在集体谈判比较强的国家,其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说不具有弱势地位,很多利益都可以由集体谈判来解决,个人劳动合同反而作用很小。而我国集体谈判力量弱且不具有普遍性,劳动者的利益几乎都要由个别劳动合同来规定,而大部分个体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很有限,因此我国不得不由法律来管制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弥补劳动者的弱势谈判地位。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管制较多的根本原因。因此,在集体谈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体劳动合同的适当管制是有必要也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确定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原则。之所以倾斜保护是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

位没有议价的能力,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平衡 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良好发展。倾 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 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通过倾斜保护,弥补劳动者的弱 势地位,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八年以来,经过实践的验证, 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在当今劳动者多层次的情况下,其中的最大问 题是没有作这种区分,而是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一 样的保护,没有对劳动者的多层次进行区分,比如对企业的高管也 一样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者的社会法,对在 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使得弱 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生活不致于因暂时失业、工伤等不 得己的情形而陷入困境。通过规定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签订规则等 条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企 业高管往往兼备法律知识、企业运营策略和管理经验,在求职中具 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即使离职之后也很容易谋到高位,不具有特殊 保护的必要。在雇佣中,企业高管是代表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进 行管理、考核及工作的安排,其工作时间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 有比较高的自由度来支配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其薪酬结构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多为年薪或者另加风险收 入,已经不仅仅属于谋生的报酬。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能力相当时,就没有倾斜保护的必要了。如果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会使通过倾斜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制度的缺失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制度的缺失 谷辽海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是:政府采购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的;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消灭。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在整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存在我国合同法三种解除情形,那么,通过严密程序所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都将轻而易举地被解除。在此情形下,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和政府采购合同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目标都将落空。以下,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合同解除制度的缺位。 政府采购立法没有禁止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解除情形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缔结合同是当事人的自由,解除合同也是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约,有权决定与谁签订合同,有权决定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也有权决定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合同中的体现。自由解除合同是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之一,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的自由解除同样也应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当然,这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是背道而驰的。但由于我国立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在民事合同上,政府采购法又无例外规定,故只要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协商解除条件,当事人通过协议,重新成立一个合同,将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解除条件就是允许的。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48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正式样本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各类劳动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a、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依法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及相关的经济效益。 b、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熟知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知并掌握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三违”,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2、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出现违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 3 、企业应组建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应开展工作。 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条款的执行情况;负责听取职工的相关意见和反映,接受咨询并解答和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5、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领导、单位或职工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如实提供。需占用时间时,应准许,并予以安排。 6、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经济法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了解)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掌握多选)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红字部分掌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

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提示: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提示: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例题1】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例题2】下列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 A.民办非企业单位B.国办大学 C.事业单位D.外国境内的企业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了解)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篇一: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给用人单位增大了用人成本,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用人单位多数败诉,所以,防范于未然非常重要。 一: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1、索要双倍工资。主要指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索要加班费 3、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案件。 4、索要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案件 5、无效的绩效考核,索要克扣工资的案件 6、社保案件 7、规章制度违法案件 以上7类案件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最典型的案件,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也有,再次不再一一列举。 二:针对索要双倍工资的风险预防与对策 索要双倍工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应当支

付双倍工资,第二种情况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那么,作为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 1、积极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的劳动合同尽量由企业保留 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双倍工资的支付风险,签订完以后,我都主张企业不交付给职工。 3、不给职工劳动合同会带来什么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如果不将合同交付职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有规定其他处罚。职工在单位工作,不可能产生别的损失。 4、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1)、企业及时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由职工签字。 (2)、对于在职工入职或面试时,让其提供准确的联系地址及送达地址,新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录用,老员工,根据地址,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寄表面书写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5、未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XX企业集团公司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试行) 为规范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加强员工劳动用工管理,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公司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或者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提前三天,特殊岗位员工离职时间可由部门主管同员工协商一致,适当延长。 第二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各部门主管必须约其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说明离职原因。 第三条人事部门对员工离职原因应进行了解调查,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条书面辞职报告经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在核准离职日当天结清工资,方可离职。 1、生产部一线员工、试用期员工离职,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事部门确认。 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员工,原则上必须经过总经理签字确认。 3、部室人员离职,由部门主管签字,交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4、部门主管离职,由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总经理签字。 第五条公司员工离职(包括员工辞职、辞退)均需按规定日期办妥各项移交手续,交接手续必须有书面交接清单。

5、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的员工,其离职工资由财务按照正常工资结算办法结算,并在结算工资中扣除由于员工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离职人员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后,必须填写《员工离职结算单》,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员工离职结算单》给予结算工资。 第七条合同期满员工离职的,必须出具不愿续签合同的书面声明后,方可办理离职结算。 第八条员工未按规定提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日期离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在结算工资时给予扣除。 第九条离职人员办理完所有离职结算后,财务部门应开具《离职结算回馈条》,离职人员携该条到人事部门领取《员工离职出门单》,离厂时交至门卫室,门卫室凭单放行。 第十条员工离职当月,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停保手续,财务部门应自离职人员离职当月起,停发离职人员一切补贴补助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又要求返回公司工作的,人事部门应详细了解其原因及离厂经历后,可以视同新进人员予以继续录用,工资待遇等重新确定,与原待遇无关,但可免试用期;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离职者或没有按照规定离职者,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公司期间的一切工作资料归公司所有,由人事部门管理;人事资料自员工离职后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员工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人事部门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书。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2009年5月13日周三下午4:09 发件人: "sun_chaoqun" 收件人: "sanzhaodushuhui" 四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民商法专业 研究生张突雯指导老师杨遂全 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特别是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存在漏洞。针对这个问题,劳动保障部起草、并经国务院通过,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但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起步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其法律规范还存在着矛盾与空白之处。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劳动合同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劳动合同立法经 历了一个从对劳动者利益保护较少,到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过程,其立法进程与我国的国情有许多的相似点。而且,中法两国的法理渊源同为成文法体系,法国劳动法律制度对我国完善劳动合同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基于上述,笔者希望通过对此课题的研究,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 以及相关理论,并对今后相关立法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救济进行了分析。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中法两国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含义、分类以及性质 等方面的不同规定,阐述了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为本题的展开和深入打下理论基础和限定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具体比较了法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 解除与救济的一系列规定,再结合其他的一些单行法规,归纳了法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的特色。例如法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仅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还因其原因的不同分为因个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经济原因的解除,其相关事由和程序方面也相应的不同;第三部分比较了我国1995年《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异同,联系法国相关制度,分析了我国劳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动合同立法的背景与现状,找出了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与救济的空白与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着重提出笔者研究的结论。特别是在劳动者单方的预告解除方面、经济裁员制度的完善方面、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竞业禁止规则方面和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制度的多元化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通过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论证,笔者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并提出了如下几 点建议: 首先,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互关联上,始终存在着混淆。解除权 可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而终止却是一种客观事实,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分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都没有明确区分其外延与内涵,在实践中造成了不便。

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171-82 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监督管理的内容,目的是使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2.2管理部负责制订用工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有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及职业病危害与防治等安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内容。 2.3公司工会和管理部负责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和职业健康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 3.1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 3.2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3.3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4若劳动者从事的工种为有害作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3.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它安全事项,劳动合同中也应予以明确。 3.6对合同中缺少本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内容的,公司工会和管理部有权要求合同制订部门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合同制订部门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4 相关文件

劳动合同法学习总结(精)

劳动合同法学习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新法的施行,将会促使公司更好地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此次参加为期5天的《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对比公司的实际工作的,感触颇深,主要体会有。 1、构建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关键处理好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工资、保险、福利、劳动时间等。工资分配着重于同工同筹,公平合理;每个人都纳入保险范围;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周控制在40小时,最多不能超过44小时。 2、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目前的规章制度可遵循性不强,操作性差。急于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部门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职工休假管理制度》、《职工工资管理制度》、《公司岗位说明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险福利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为了作好制度的修订工作,需要作好准备的事项有:各部门的职责整合,权责利考核标准。各班组岗位说明书编写;工序的定额标准等。 3、完善挡案管理。人事挡案,管理挡案,设备、工具挡 案,职工名册,会议记录,文件收发文登记;公示记录等。 4、保留原始记录。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与牵涉到有可能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收集保存好完备的证据,组成证据链。 5、劳务派遣。目前航飞管理的职工被派到613所工作,那么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到用人单位的加班费、奖金待遇,还有各项保险。因此有必要与用工单位沟通,增加被派谴职工的收入。我们可以做劳务输出形式。 6、加强工会的建设。健全的工会组织,能够在劳动合同签定、公司大事等方面增加民主性。再结合职代会的作用,对完善程序,合法行使民主管理起到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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