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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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出口的禽肉是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毛。副产品具体为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冻鸡软骨。

三、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

求,应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繁殖、出生并饲养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经认可未感染禽流感、新城疫的非疫区。

2.来自过去12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兽医规定中提及的传染病和寄生虫而实施隔离检疫或限制活动的区域。

(二)进出口禽肉要求。

1.未在出口加工用的活禽上使用任何禁用或有害的兽药、添加剂。

2.按照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禽肉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

4.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五、包装要求

1.用于出口的冷冻禽肉应由生产企业使用符合食品法典规定的全新材料进行包装。

2.内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外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和加工企业的储存条件,并施加主管部门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预包装肉类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及规定。

六、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禽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在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在报关时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2、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时,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后,在符合要求的时限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装载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 装箱与进境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载非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装箱,海关凭《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十壹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于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于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出口检验检疫实务A

A.7 B.10 C.15 D.30 6、报检后()天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A.7 B.10 C.15 D.30 7、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提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A.10,15 B.7,10 C.15,15 D.30,15 8、某公司从比利时进口一批盒装巧克力,报检时不用提供的单据是( ) A.合同、发票、提单 B.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标准 C.卫生证书 D.原产地证书 9、入境废物在口岸办理报检时,不用提供的单据是( ) A.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B.《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C.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D.《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0、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办理正式牌证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A.《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B.《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C.《入境货物通关单》 D.《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1、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应填写(),并注明()。 A.换证申请,食品原产地 B.入境货物报检单,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C.入境货物报检单,食品原产地 D.换证申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编号 12、报检一批进口燕麦,HS编码为,报检员查阅《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为P·R/Q,则可判断该商品为 ( ) 。 A.进口商品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植检 B.进境植检,出境商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C.进口商品检验,进口植检,出境植检 D.进境植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植检 13、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于(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A.7 B.10 C.15 D.30 14、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实施()登记制度。 A.生产许可 B.卫生许可 C.质量许可 D.卫生注册 15、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A.7 B.10 C.15 D.30 16、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 ) A.审核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附件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

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 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例1:烟台的A公司出口一批牛肉,A公司在烟台出口货物,报检的工作程序是: 1、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烟台受理报检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合格,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6、凭着《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7、放行 例2:烟台的一家工厂,货物从青岛口岸出口,前面的4个步骤是一样的。 1、先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2、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疫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检验合格后,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不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而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是指进出口商品经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 1.certificate of weight 重量证明书 2.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certifying quality & quantity in triplicate issued by C.I.B.C. 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明书一式三份 3.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植物检疫证明书 4.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e 植物检疫证明书 5.fumigation certificate 熏蒸证明书 6.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the goods are free from live weevil 无活虫证明书(熏蒸除虫证明书) 7.sanitary certificate 卫生证书 8.health certificate 卫生(健康)证书 9.analysis certificate 分析(化验)证书 10.tank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油仓检验证明书 11.record of ullage and oil temperature 空距及油温记录单 12.certificate of aflatoxin negative 黄曲霉素检验证书 13.non-aflatoxin certificate 无黄曲霉素证明书 14.survey report on weight issued by C.I.B.C. 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重量检验证明书 15.inspec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 1 6.inspection and testing certificate issued by C.I.B.C. 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检验证明书 大家好,我是做进口冷冻产品销售的,货是从深圳发到江西的,本人有深圳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货到了江西以后,当地的动物检验检疫站的,质量监督局的什么乱七八糟单位说我这个证明没有做用,要我拿什么<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他们说了没有这两个证明就要封存我的货,还要罚款,要处货物总值的50%以下10%以上来罚款.要是交了罚款就没事了.本人又不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急求好心人帮忙呀!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了!你好。如果已在深圳取过样品,经实验室检测合格的话,这批货是可以销售或者使用的。不知道你在运输前,货物是否已经重新分装过,如果是的话,当地或许会要求你出具运载工具的消毒证明的。建议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质监局,但最好不要找该局一线的检查部门,最好直接和该局分管这块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一下。 编辑本段种类和用途 1.品质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 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

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报检业务 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 (1)法定检验 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服务 (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1)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是指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标志。 3.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UITS) 集团主要成员有英国嘉碧集团、香港天祥、公证行、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英之杰检验集团与中国商检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往来关系,并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NKKK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入境检疫基本流程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入境检疫基本流程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 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管理制度)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运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于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壹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能够于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且提交下列资料: (壹)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2010 年第158 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升降机、功率Wl 25w的吊扇和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等91个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 二、将海关商品编号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 三、将海关商品编号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腐殖质>)、310100909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 植物肥料)、71171100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7117190000(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四、结合2011 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011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 整表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受理报检和审单 第五条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3.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四、监督管理 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2.口岸核查; 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作者:不详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出入境快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转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一、下列出入境快件应实施检验检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简单的说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2、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报检要求: (一)要求: 快件出入境时,应由具备报检资格的快件运营人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二)应提供的单证 1、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2、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3、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4、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具的准入证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5、属于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6、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1、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2、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过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操作方法.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操作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须及时派人到存货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有时一批商品的数量很大甚至达几万吨,有的为了充分利用仓库而采用密集堆垛,有的散装商品采取露天存放等等,这些都给抽样工作带来困难。为了切实保证抽样工作的质量,同时又要便利对外贸易,必须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常用的抽样方式有: 一、登轮抽样 进口大宗商品,如散装粮谷、铁矿砂等,采取在卸货过程中登轮抽样的办法,可随卸货进度,按一定的比例,抽到各个部位的代表性样品,然后取得代表性的检验样品。 二、甩包抽样 例如进口橡胶,数量很大,按规定以10%抽样,采取在卸货过程中,每卸10包甩留1包,供抽样用,既可使抽样工作便利,又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三、翻垛抽样 出口商品在仓库中密集堆垛,难于在不同部位抽样时,如有条件应进行适当翻垛,然后进行抽样,这个方式要多花一定的劳力。 四、出厂、进仓时抽样 在仓容紧张、翻垛困难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可事先联系安排在出厂时或进仓时进行抽样,同时加强批次管理工作。 五、包装前抽样 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抽样时的拆包损失,特别是对用机器打包的商品,在批次分清的前提下,采取在包装前进行抽样的方法。 六、生产过程中抽样

有些出口商品,如冰蛋、罐头等,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生产批次,按照规定要求,随生产抽样,以保证代表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 七、装货时抽样 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有条件的可在装船时进行抽样。如原油用管道装货时,可定时在管道中抽取样品,出口食盐在装船时每隔一小时抽样一次,样品代表性都很好。但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事先研究,出口商品的品质必须能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或是按检验机构的实际检验结果出证进行结算的才适用,否则在装船后发生检验不合格,就难以处理。 八、开沟抽样 出口散装矿产品,如砩石、煤炭等,都是露天大垛堆存,抽样困难,且品质又不够均匀,一般视垛位大小,挖掘2—3条深1米的沟,以抽取代表性样品。 九、流动间隔抽样 大宗矿产品抽样困难,可结合装卸环节。在输送带上定时抽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案例.

外贸单证库单证样本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 【业务介绍】 2014年7月21日,广州诗优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新西兰的奶粉供应商签订了一笔婴幼儿奶粉的进口合同,用海运方式从宁波口岸进入中国。8月30日东方海外船公司的代理给进口商的货代发来到货通知,通知货物已经到达宁波港,可以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了。广州诗优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已经将国外供货商发来的发票、装箱单等进口清关单据快递给宁波的货代。之后货代办理向宁波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9月23日通过了宁波CIQ的实验室检验,宁波CIQ出具了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该合同项下三个批次奶粉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单据实例】

【单据知识】 什么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由谁来开立?有什么作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由中国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货物检验检疫合

格后开具的证明进口货物情况符合我国进口要求的证书,是进口法检商品在国内销售与使用的“身份证”,是证明商品是合格商品并允许在国内销售的主要官方凭证。 【单据价值】 在这个样本案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样本中用方框标出的部分,这部分内容是进口商品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部分,可以看出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进口要求,证书是否是真实有效的。尤其是进口奶粉为婴幼儿食品,因国产奶粉质量问题,大家尤其关心其质量,而目前国内有很多假进口奶粉,以次充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有时销售的商家出具了盖有貌似政府相关部门红章的证书有时也是假的。那么如何辨别该证书的真假呢?鉴别真假可以有以下几个方法: 方法一:看格式。证书最下方左边打印的是5-1,这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证书格式类别。 方法二:看流水号。证书最下方右边打印的是证书的流水号,每个流水号都是唯一的,在CIQ2000系统里可以查出证单流水号,以此判断出市面证书的真伪。 方法三:看编号。证书最上面右边打印的是证书编号。本证书380000114041131头六位数字380000表示证书是宁波CIQ出具的,第七位数字1表示是进口商品(如果写成2就不对了,因为2表示是出口商品),第八九位数字14表示是2014年进口的(如果写成13或15就可以断定为假货,因为入境时间是2014年8月)。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及后来合并成立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实施垄断性的官方检验。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不断增长,受检验检疫机构自身行政资源所限,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以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入世以来,也是由于国家承诺,国内出现了一大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商业性机构,但是其发展极不平衡,不同机构在业务范围、检验人员能力、检测设备配置、内部管理水平、检验服务质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助与整合各种检验力量,服务好我国外经贸,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成为监管部门急需考虑的问题。本课题从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监管等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政府监管现状。同时,在剖析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服务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如健全的法律法规、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监管的作用、信息公开和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等等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应用数据等方法,针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服务监管体系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提出强化契约精神,重建道德信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企分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品牌检验鉴定服务商和加强检验鉴定机构的信息供给等一系列创新措施,以期构建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政府监管体系,为进一步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外贸的出现而出现,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后得以确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不适合世贸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了相关修订。我国商品检验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额都在2万亿美元以上,2007年为21738亿美元,2008年达25616亿美元,2009年为22073亿美元,排名世界前列。由此可见,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的进出口商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应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总的来说还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发展悠久,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机关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还存在,由目前的制度可略见一斑;二、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换言之,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三、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也需定位准确,重新以法律的角度与层面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则。针对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僵化的管理制度难以适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建议应通过立法等渠道,完善现有的商检法规内容,使检验工作有法可依,并且重新定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的职能,分离部分服务职能,建立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本文以行政法的几大基本原则为依据,从商品检验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入手,阐述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和差距,并借鉴外国先进发达国家的商品检验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构想,以克服当前存在突出问题,进而完善我国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检验检疫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商品进出口起着重要的把关、服务与促进作用,对国内进出口企业、国内消费者起着保护、服务、扶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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