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8.16

•【字号】沪建交联〔2006〕553号

•【施行日期】200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

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设部《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建设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经研究,决定近期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未使用安全玻璃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存在部分安全质量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主要内容为:

(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不灵活,发生过坠落,五金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现象。

(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和密封胶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或者有气泡、开裂,密封条老化、断裂和脱落等现象。

(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采用非安全玻璃,幕墙玻璃裂缝、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钢化玻璃发生过自爆等现象。

(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现象。

(五)雨水渗漏质量状况。存在雨水渗漏等现象,雨水渗漏严重程度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的方式与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6年8月~9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或者委托建筑幕墙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并填妥《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于9月底前反馈到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原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人做好自查工作。

(二)整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并在2007年3月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以谁施工谁维修的要求进行,费用由产权人负责。确因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三)督查阶段(2007年4月~5月)

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相关行业协会组建专门检查小组,对各区(县)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对不制定整改方案,以及整改不力的、经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产权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1、依法采取强制改正措施,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2、列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不良名单,向社会公示;

3、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以及相关部门组成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下称协调推进小组)。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负责专项整治的具体推进工作。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整治,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同参与本次专项整治。

(二)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细化目标、责任和任务节点,积极督促产权人按期进行自查整改。同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上报市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房地管理部门,协同做好所辖区域内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三)明确产权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是所属建筑物使用安全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多个产权人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共同产权人对建筑物使用安全承担共同责任,并可委托物业部门实施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自

查整改工作。

(四)建立完善幕墙建筑数据库。市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数据库,做到“一幢一卡”。同时,探索实行按期强制检测提醒告知机制。

(五)加强技术支撑和服务。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应当加强技术服务,针对上海地区不同的建筑幕墙类型,提出可供选择的成熟的玻璃幕墙技术维护方案,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设立专项整治咨询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并组织专家针对产权人和物业单位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认真做好解答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建立诚信服务体系。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20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沪住建规范〔2020〕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和监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可以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职责分工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程分类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两类。 (一)特殊类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 (1)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29 •【字号】沪建交联[2011]763号 •【施行日期】201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 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763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6、整改状况。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5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的,可委托一家产权单位或聘用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的玻璃幕墙建筑,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先开展自查工作。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自查后,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 产权单位未开展玻璃幕墙自查的,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整改阶段(9月20日至12月30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在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上按照“谁施工谁维修”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由于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工作,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期间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7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期间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729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有效做好防汛防台期间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因台风、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对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责任 防汛防台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制度,严格整改监督制度,全力做好幕墙玻璃爆裂坠落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确保各项措施组织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在前阶段的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明确防御重点,确保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万无一失。 (一)业主是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人,应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必须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幕墙玻璃以及密封胶条、开启窗、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使用隐患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 业主应当自行或会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巡查并告知使用人,要求在高温季节时将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摄氏26度以上、不得将重质或硬质物体依靠幕墙玻璃,室内搬运物体时应避免碰撞幕墙玻璃。 (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巡检,增加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巡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玻璃幕墙建筑已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已书面告知业主,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所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幕墙委员会应加强对所属会员单位建造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建立健全幕墙施工企业实施玻璃幕墙建筑维修抢修的报告机制,及时了解和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并定期向市建设交通委上报有关情况。 (四)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完整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库,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即:“没有检查过的建筑玻璃幕墙不放过、检查中发现不同程度隐患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不放过、整改后未经复检消项的不放过”。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因疏于检查或检查后不及时整改造成玻璃幕墙建筑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安全检查,重点对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玻璃幕墙建筑加大检查频率。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机制 (一)各业主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切实做好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的五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应急处置演练。二是建立应急设备、工具、物资的储备,并保持日常完好性。三是建立应急处置队伍,与有幕墙施工资质或原幕墙施工单位(须有资质)合同签约应急处置和维修。四是必须建立应急备用电梯制度,确保事发时应急处置人员通行畅通。五是建立对建筑玻璃幕墙外立面的专人观察制度,确保对同一外立面设置2位以上观察人员,并建立观察记录。凡属35度以上高温天气,应确保对各外立面每小时有2人以上同步观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 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03 •【字号】沪建交[2012]100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 全性论证的通知 (沪建交〔2012〕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

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附件:1、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2、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编制要求 3、上海市玻璃幕墙建筑工程信息登录表 4、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报资料汇总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1: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 •【字号】沪建交[2013]1108号 •【施行日期】2013.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沪建交〔2013〕110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委安委办在8月至9月期间,组织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期间共检查了68个工地,主要检查市场管理、施工机械、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等内容,通过抽查工地,督查大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督查共开具了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40份、执法检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12份;对其中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9家总包单位、2家分包单位、6家监理单位以及1家建设单位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单位名单附后)。同时,对涉嫌违规的项目经理9人、总监6人实施动态考核扣分。 督查评价:1)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贯彻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

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态势,工单位、监理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管理要求,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辨识和监控,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此次督查发现:个别施工企业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控制力度,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力度存在缺陷;个别工地安全管理失控,安全生产不容乐观。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自查等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督查发现:部分工地对作业人员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缺少针对性内容;部分企业和工地安全自查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管理资料“格式化”、“资料化”,与现场实际不符,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部分工地,项目部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失控状态。 (二)现场带班制度执行力不强。 督查发现: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尽管现场带班制度已建立,但是施工现场执行力存在差距;从台帐记录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制度推行认识不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未能到岗履职,并负责指导现场施工;没有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的现场带班制度。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不力。 督查发现:有些工地不重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未能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比如,有的工地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未见专项交底和专项验收,架体随意搭设与编制方案不符;部分工地使用的悬挑脚手架底部封闭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 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1.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 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

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理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物业管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及装修施工阶段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的,每天应当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包括节假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业主或使用人及住宅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违规装修的施工人员停止施工。 4、加强知法、守法和履约意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3.04 •【文号】建标〔2015〕38号 •【施行日期】2015.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 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5〕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及标准化、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

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关注。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各方责任 (一)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区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区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区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虹房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 今年以来,本市连续发生建筑装饰石材坠落伤人和外墙石材、外贴砖物坠落事件,引起媒体和市民广泛关注,也为做好防台防汛准备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进一步做好建筑物空中坠物安全隐患治理,根据《本市全面开展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沪府办〔2018〕54号)、《关于印发〈建筑物空中坠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应急联〔2019〕253号)及《虹口区全面开展建筑外立面附属设施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一)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业主和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物、外挂物

的设置人、所有人和使用人要对设置的相关设施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对建筑物公共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落实整改。 (三)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商务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体育局、文化旅游局等行业部门,负责落实行业内各类建筑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管控,强化各领域建筑物高空坠物安全管理 (一)强化住宅小区高空坠物安全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提醒业主、使用人开展建筑物外立面的窗扇及玻璃、空调外机架及遮罩、遮阳蓬、防雨蓬、花架、晾晒装置的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特别加强对存在锈蚀、断裂、倾斜和松动等问题的外立面装饰物、外挂物风险管控,并督促设施所有人、使用人进行问题整改,确保此类设施安全。 (二)强化直管公房高空坠物安全管理 虹房集团要全面落实对直管公有房屋外立面装饰物、外挂物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指导相关责任人做好建筑物外立面相关设施的应急排险和隐患整改。虹房集团下属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屋应急维修队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物、外挂物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对涉及居民的险情报修,要及时落实处置。 (三)强化行业内各类建筑高空坠物安全管理 商务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体育局、文化旅游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行业内房屋管理单位全面检查房屋外立面装饰物、外挂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房屋管理单位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行业内建筑物房屋安全处置能力。 三、组织检查,梳理高空坠物风险隐患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05.31 •【字号】沪价商[2002]024号 •【施行日期】200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 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商[2002]024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

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 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2年4月10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玻璃幕墙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 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二)临街建筑; (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第八条(规划控制) 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9.15 •【字号】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 •【施行日期】2004.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 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 各区县房地局、规划局、住宅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对历年来原市房地局、原市房产局、原市土地局、原市房屋土地局、原市住宅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19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自然失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备注 1、关于2002年上海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检结果沪房地资环(2003)296号上 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2地矿管理 2、上海市2002年度探矿权项目年检公告沪房地资环(2003)199号上海市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5-20地矿管理 3、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3)20号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1-16地矿管理 4、关于开展未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统检及其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 (2002)2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22地矿管理 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0)458号上海市房 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15土地管理 6、关于沪府发(1999)42号、沪房地资(1995)391号文若干问题的复函沪房地 资用(2000)2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13土地管理 7、关于规范耕地指标易地有偿置换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规(1999)1751号上海市 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1-4土地管理 8、关于印发进一步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用(99)67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4.18 •【字号】沪建交[2012]390号 •【施行日期】2012.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沪建交〔2012〕3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在“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基础上,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 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目录

一、“十一五”工作回顾 (一)上海市建筑能耗现状 (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及成效 (三)当前存在主要问题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三、“十二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十二五”建筑节能重点任务 (一)新建建筑节能 (二)既有建筑改造 (三)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五)家用节能设备推广 (六)建筑遮阳技术应用 (七)绿色建筑推进 (八)低碳城区实践 (九)建筑施工降耗 (十)城市级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设 五、“十二五”保障措施和政策需求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法制保障(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性适应体系(三)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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