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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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发表用户:冬天光脚丫作者:佚名点击数:703更新时间: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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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各级公安机关狠抓规范执法,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作为公安工作重头戏的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也更趋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规范执法,推进公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旧的思维方式和执法方式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加之新形势下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治安案件情况日益复杂,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仍存在有不少的问题,它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也损害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因此,认真总结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症下药,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乃至执法活动向制度化、法制化、正规化的方向顺利前进。

一、当前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经济利益趋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仍然严重。

由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不力,日常工作和办案的经费主要来源罚没收支返还,因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交钱放人,不交钱就关人,执法办案只看重经济效益,常以罚代惩,特别是办理涉黄、涉赌案件,往往是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的物品,当事人如果交纳了,就将暂扣款作为罚款处理;若不交纳或交不出,就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以致对一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了罚款和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案件的降格处理情况在人民群众中造成违法犯罪可以赎买的错觉,极大削弱了行政处罚的社会效益。

2、岗位目标责任考评不尽合理,导致少数民警工作只求“实绩”不求实效。

不少单位片面追求岗位考评得分,有些单位甚至制定了打处及罚款指标,有的民警在完成当月指标后就开始消极怠工,将手中其他案件积压到下个月处理,为下个月完成任务铺底;而有的民警为了在年终的考评中不致被评为末位,能加分的事就做,不能加分的就拖拉推诿或干脆不做,甚至对本不应立的案件予以立案,不应处罚的予以了处罚,这在查处赌博案件时尤为突出:由于赌博案件一次性查处人员多,加分多,有的民警对于一些亲朋好友间为了娱乐助兴,在打扑克、打麻将时输赢少量钱物的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赌博行为混为一谈,立案并予以处罚,不仅降低了案件质量,也恶化了警民关系。

3、部门、地区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在一些地区或部门存在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袒护”本辖区的违法嫌疑人员的现象。有的对其他单位到本辖区依法办案时,不配合甚至阻挠该单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有的单位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本辖区内的美容美发业、娱乐场所等不严格管理,将之视为“增收创利”的源泉,更有甚者采取“圈养”的方式,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人员打一打、养一养,为的是保证“财路不断”。这些作法都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威信,放纵了违法犯罪。

4、办“人情案、“关系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民警认为治安案件是“小案”,马虎一点是无关紧要的,便利用处罚权送人情,在执法活动中照顾关系,对熟人、亲属或有关领导打过招呼、关照的,该从重的不从重,不该从轻的从轻,甚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对一些本不应受到较重处罚的人也予以从重处罚,在社会上形成只要在公安机关“有人”什么事都好解决的恶劣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拿法律作交易,势必会导致徇私枉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腐败现象,极大破坏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形象,任其发展只会使我们公安队伍受到更大腐蚀。

5、民警重实体轻程序、缺乏证据意识的情况较为突出。

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公安民警认为实体法是目的,执行程序法是手段,手段服从目的,有的甚至认为只要目的正确,可以不计手段,不顾程序,结果造成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证据意识差,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低,存在以人找案,先

抓人后找证据的现象,致使办案效率低下;有的民警不认真履行有关告知、送达、回告等行政处罚程序,有的办案人为了图省事,利用当事人不清楚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操作规程,采取投机取巧的方法,在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的时候就让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更有甚者根本就不送达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认为只要填写了法律文书就算是完成了程序;有的在未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之前就将暂扣款作为罚款交到了银行。这些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导致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

6、不具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和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单位仍存在有让治安联防队员或是实习人员行使处罚权的现象;有的公安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不按职能分工,乱办案,明知自己无处罚权,仍超越职能办案,造成执法混乱。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1、社会原因

从客观上讲,存在这些问题是有其社会原因的:一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人治”因素影响较深,政出多门,加之长期以来的习惯势力和个体素质的差异,执法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不高;二是执法环境较差。由于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还较淡薄,加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难度增大;三是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严重困扰公安机关。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经费紧缺等问题长久以来得不到解决,给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各地普遍实行通过罚没款返还形式解决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矛盾,这是变相地鼓励公安机关罚没款,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重罚轻处,以罚代惩等现象的发生;四是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和其他的行政法规之间衔接脱节,无法适应当前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给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2、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与激励机制不完善

一是监督制约不力,检查流于形式:公安机关内部全方位的警务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健全,现有的督察部门职能未得到完全发挥,更多只限于对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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