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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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定汇编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定(汇编)

一、保险法

(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一)从业资格

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由公司组织考试)

(二)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三)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二)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着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保单账户

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余额、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第二十七条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四)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着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一)总则

第四条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二)虚假宣传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三)欺骗行为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四)隐瞒行为

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重要情况。

(五)阻碍行为

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六)其他行为

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

(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二)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五、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预定利率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的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二)利益演示

三、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三)费用披露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分红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增强产品透明性。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向客户披露分红保险产品的费用收取等情况,加深客户理解。

(四)已有产品

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公司新开发的分红保险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各公司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五)实施日期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费率改革

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配套措施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31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31 单选题 1.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划销印花税票金额的罚款。 A.1?3倍 B.2?5倍 C.3?10倍 D.5?10倍 答案:A [解答]印花税。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划销印花税票金额 1 ?3倍的罚款。 2.保险市场是______ 市场 A.直接风险 B即时清结 C现货交易 D.间接风险 答案:A 3.下列不属于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除外责任的是。 A.人身伤亡、疾病、死亡、社会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

B.爆喷出来的流散物质的清除和防止扩散费用 C油(气)井眼的灭失及钻井工具灭失和丧失使用 D.—切打捞费用,为重新钻探作业的整理费用 答案:B [解答]井喷控制费用保险。保险人对以下各项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1人身伤亡、疾病、死亡、社会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2.油(气)井眼的灭失及钻井工具灭失和丧失使用。3.承包人钻机和设备的任何部分损失。4.财产的损失。5.地下油、气藏的损失。6.一切打捞费用,为重新钻探作业的整理费用。7.战争、 恐怖活动引起的损失。8.地震、火山爆发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啸造成的损失。9.罚 4.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承担。 A.受益人 B.投保人 C保险人 D.经纪人 答案:C [解答]《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

我国疾病保险规章制度(doc 17页)

我国疾病保险规章制度(doc 17页)

?医疗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雇员疾病保险 ?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按属地化、社会化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其中,公司缴费率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员工缴费控制在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 第九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或不可报销范围。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 1. 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 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X光透射费、照片费、计划生育费、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体检费。 2. 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 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围、眼镜、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肉、鸡、酒、蛋、蜂蜜、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费,以及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X光透视、照片,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前检查费用。 第六章医疗程序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五、如何享受保险? 1、养老保险: (1)缴纳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才能按期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如何计发? 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自缴费之月起至退休年龄之月止个人帐户记载总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保机构按其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加以审核。 2、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如何领取失业金? 派遣员工必须在失业后的两天之内到派遣中心办理个人档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联系电话等手续,由派遣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在一星期之内上报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个人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缴纳时间的长短,划分领取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年龄40以下的,将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7% 计入个人帐户,41—50岁的,个人帐户计入3% ,51岁以上者计入3.6% 。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医院选择 自2002年元月起,参保职工可以在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3)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职工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2004.10月份之前职工医病时,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按时向派遣中心提供发票统一报销。2004.10月份之后,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开始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员工报销手续暂停。 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参保职工必须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取药时应先经过医院医保审方处的审核,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住院治疗派遣员工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即可。住院治疗使用《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病种或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启用统筹金。 (4)缴纳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题九

单项选择题 1. 保险与( )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作未来所需的准备,即同为未雨绸缪之计,因而都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人身保险的生存保险及两全保险的生存部分,几乎与( )难以区分。 A.储蓄 B.救济 C.社会保险 D.互助保险 2.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类似功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反应的保险关系不同 B.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C.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 D.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纵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横向分担 3. 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 )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A.“减震器” B.“变压器” C.“减压器” D.“润滑器” 4. 。(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B.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D.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5. ( ),须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就是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阶段,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书,保险人同意后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A.保险合同的生效 B.保险合同的实践 C.保险合同的成立 D.保险合同的无效 6.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则是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其特点在于: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以及( )。 A.须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B.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 C.须由司法机关认定 D.须由公安机关认定 7. ( )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A.保险利益原则 B.近因原则 C.损失补偿原则 D.最大诚信原则 8.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下列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的是( )。 A.房屋、车辆 B.工厂里的机器 C.家用电器 D.纪念品、日记 9. 在重复保险合同条件下,为避免被保险人在数个保险人处重复得到超过损失额的赔偿,以确保保险补偿目的的实现,并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重复保险的( )应运而生。 A.分摊原则 B.代位追偿原则 C.分配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10. 在( )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因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A.不足额保险 B.足额保险 C.再保险 D.重复保险 11. 关于生命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一种统计表 B.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每个年龄的死亡率

社会保险知识点汇总

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1.定义: 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失能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2.本质特征: 目标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增长 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 通过再分配保证社会公平 实施具有强制性 提供的是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 3.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容.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安置又称为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生活救济,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 1.定义: 国家通过立法 由劳动者、劳动单位、国家三方共同筹集资金 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遇到风险时 给予最基本的物质帮助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 2.社会保险特征: (1)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2)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履行缴费义务.在待遇水平等容上,一般不许投保人和被保人自由选择. 不允许自由选择不代表没有差异 (3)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 (4)主体特定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职工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5)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6)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及政策汇总

一、社会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统计办【2012】38号)、2011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通知:成都市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从2012年6月起按新公布的成都市市平工资标准执行;四川省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 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 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应如实申报职工的人员类别。 1. 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国务院第259号令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农民工等,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工资、比例、基数及滞纳金的收取规定 1、缴费工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都应当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2、缴费比例 ?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8%,其中企业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 ?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规定以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3、缴费基数 ?按上一年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按60%保底; (三)个人帐户的规定 ?1、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费,其余缴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2、对于因各种原因已存在的多份个人帐户,社保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劳动者退休时给予合并; ?3、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四)缴费年限 ?1、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已经共同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缴纳年限,指的是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即92年6月以前,本人已有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2、缴费年限是今后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年限越长,计算出的养老金越高,反之就低; ?3、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终止缴费的,终止以后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汇总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令〔2018〕3号?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 2018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业务许可?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社保、公积金政策汇编手册适用于杭州市

社会保险、公积金指导手册(适用于杭州市区) 绿城房地产集团本体建设部编制 二〇一〇年七月

前言 一直以来,绿城在“真诚、善意、精致、完美”的核心价值观和创建“中国最具完整价值房地产企业”的愿景指引下,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职责,努力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合法的工作环境,搭建一个公司与员工共同成长的良好平台。为此,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关要求,不断地完善员工应享有的社会福利,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较好地满足了员工的安全性、保障性需求,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集团本体建设部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日常工作中员工关心的一些内容,编制了本手册,以利于员工更好地了解所享有的社会福利项目及使用流程等相关基本知识。由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会因项目所在当地政府的不同政策而有所差异,本手册主要依据集团总部所在地杭州市政府所属的相关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如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等规定有调整或各项目公司所在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等规定及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由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本手册的覆盖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过程中您如有需要咨询的问题,请与所在单位综合管理部联系,后者将尽快给您反馈。 集团本体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编制依据 (5) 第二章社会保险 (6)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6)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6) 三、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7) 四、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7) 五、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7) 六、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福利待遇及办理手续 (7) (一)基本养老保险 (7) 1.基本福利待遇 (7)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8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8 4.影响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低的因素........................................... (9) 5.中断参保..................................................................9 6.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条件....................................................9 7.其他规定..................................................................10 8.视同缴费年限..............................................................10 (二)基本医疗保险 (10) 1.基本福利待遇...............................................................10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11 3.参加医保后的就医相关规定..................................................12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14 5.就医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5 6.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参保手续........................................15 7.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职工医保手续办理......................................15 8.信息变更.................................................................15 (三)失业保险 (16) 1.基本福利待遇..............................................................16 2.享受条件..................................................................16 3.享受待遇的期限和标准......................................................16 4.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保待遇. (16) 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16)

新编整理保险公司部门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部门规章制度 篇一:保险公司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行政办公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使公司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借款管理制度、报账管理制度等。第一章考勤管理制度第三条考勤管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履行劳动合同的一个必要的环节。公司所有(转自:东星资源网:保险公司部门规章制度)在职员工均应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以机关各部门和支公司为单位,建立日常考勤登记簿,逐日登记考勤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五条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第六条迟到、早退、旷工1、迟到、早退、处罚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XX年累计达XX年龄、疾病等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决定是否体检。业务洽谈1、业务洽谈时必须先给投保人详细解释保险条款;2、业务人员必须认真、准确的回答投保人提出的询问; 3、确定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保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和退保风险; 4、其他应该确定的和告知客户的有关事项。收缴保费1、财产险原则上要见费出单,一次性缴清保费,不得延期; 2、人寿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对于需要体检的年龄段或大额保单的客户,要先经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或体检合格后收取保险费。 3、人寿险保险费严格按转账形式缴纳,严禁收取现金。保单批改

1、批改保单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而且 申请理由必须成立; 2、销售人员应积极协助客户到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保 单批改。 第十一条无赔款优待 1、无赔款优待仅限于车险; 2、无赔款优待按保险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提前支 付,更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可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勘查、收集理赔资料。 三单证管理 第十三条为加强XX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各机构网点 的单证管理,规范经营,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保监局对专业代理公司的监管规定,依据保险公司对单证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单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a)单证领用采取“领三返一”原则,即领用第三批新单 证时必须把第一批领用的相关单证全部回销。 b)单证的使用必须按批次从先到后,按序号从小到大, 按正确的单证流水号对应使用。单证的使用期限最长 不能超过一个月。 c)空白单证回销时必须连同保卡或标志配套回销。作废 的标志和保卡应跟随单证同批次回销 d)单证回销前必须按各保险公司的要求规范整理。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

编号: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聘任合同 (非劳动合同)

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 (非劳动合同) 甲方: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业部) /女士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构成 1、本合同、甲方制定并发布的管理制度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颁布的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材料,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增加或删除本合同条款或附件内容。前述修正、增加或删除自甲方以书面或甲方微信公众号、APP等电子载体以电子邮件、公告、重要提示、指引、说明等形式公告于乙方时生效。乙方不同意上述修正、增加或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接受上述修正、增加或删除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若本合同相关条款与本合同生效后公布实施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公布实施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但并不因此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本合同的整体有效性。

第二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承担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相关的责任。 2、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约定的保险经纪业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佣金。 第三条代理权限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推荐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推荐的保险产品仅限于实施下列行为: A、向客户宣传、介绍和推荐取得甲方授权的保险产品,解释保险产品内容及保险合同条款; B、向客户说明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C、及时转送投保单等文件和保险合同; D、为甲方的保险客户提供后续文件的转送; E、对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F、其他甲方另行授权的行为。 第四条代理区域 1 业务。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业务发展的需求对乙方代理的行政区域及保险产品进行调整。 第五条代理期限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宣传资料。

保险公司营业部的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营业部的规章制 度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营业部规章制度 1.“自由主义”对团队,对自己都是一种伤害,部门中不需要“自由主义者”,需要更 多的“自律”者。 2.诉说是非事,就是是非人,在背后讲别人的坏话,传播负面言语,是人品的问题。 3.“三句话”不能讲:我不行、我没钱、我有病。 4.部门职场不允许辱骂、打架、破坏职场和谐氛围,如有发现双方一律扣款100元,情 节严重者开除处理。 5.部门职场三不借:不借单、不借人、不借钱。 6.每周一大会,需全体人员参加;每周三小会,需主管级别以上人员参加。 7.由各主管组织和通知自己的组员完成公司及部门安排的各项事宜,主管必须组织好组 员完成。 8.各主管监督并督促组员及时出勤,正规着装。 9.各主管须及时向部门内勤反映组员的增减情况。 10.微信群是工作群,只谈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吧,不允许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及图片和 视频。 11.必须随时关注群信息,工作事宜皆由微信群通知。 12.新人入群,由主管督促新人修改真实姓名及电话。 13.主管带新人面谈前填写完成履历表,先交由部门内勤处登记信息。领取礼品时由主管 带着新人及履历表去公司内勤处领取。 14.营业部卫生。。。。。。 15.部门新进人员每周一次迎新会师徒,结对子。 16.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签写“请假条”,并且有部门主管、部门经理及公司经理签字,然 后交由组训处。如不则按旷工处理。 17.每月每人请假不超过两天。如不则按旷工处理。 18.每周一次总结会,每周增员一名,超出给予奖励! 19.部门主管有增员,主管负责追踪大家的增员进度。 20.每周两次产品训练,二早进行。主管到组员,每周抽查两次产品学习进度。 21.主管负责检查各组员的工作日记,每天三访以上,增员及业绩进度。 22.工作事宜会上说,但不乱说。 23.各主管明确自己的职责,工作是经自己做的,做到了什么都有,做不到先自检,不得 随意推卸责任。

保险经纪人考试真题含答案

保险经纪人考试真题含答案 · 1、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A.特定风险 B.自然风险 C.基本风险 D.纯粹风险 答案:C · 2、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在我国,这种社会团体被称为()。 A.中国消费者协会 B.中国生产者协会 & C.中国销售者协会 D.中国运输者协会 答案:A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频繁易手,必然会引起货运险的被保险人的不断变化这所体现的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特征是()。 A.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B.保障对象具有多变性 C.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 D.保险合同变更具有自由性 答案:B ·4、在万能保险的死亡给付方式的均衡给付模式中,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成为均衡的死亡给付额因此,当现金价值减少时,净风险保额的变化情况是()。 <

A.净风险保额等额减少 B.净风险保额等额增加 C.净风险保额双倍减少 D.净风险保额双倍增加 答案:B · 5、()是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保险标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A.企业财产保险 B.利润损失保险 C.工程保险 D.特殊风险保险 ` 答案:D · 6、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是()。 A.宣布合同无效 B.对因危险程度啬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C.变更合同 D.有权宣布合同终止 答案:B · 7、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动态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很多下列损失中属于动态风险所致的损失是()。 A.洪水等所致的损失 B.地震等引起的损失 / C.由于技术进步所致的损失 D.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损失或损害

· 8、人寿保险的定价假设通常考虑的因素,以下不包括哪项()。 A.风险率假设 B.利率假设、失效率假设 C.死亡率假设 D.费用率假设和平均保额 答案:A · 9、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包括()。 | A.保险单 B.暂保单 C.保险凭证 D.投保单 答案:D · 10、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的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是()。 A.中国保险公司 B.中国保险学会 C.中国保险协会 D.中国保监会 ; 答案:D · 11、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导致沉没这是根据保险的()原则。 A.保险利益 B.损失补偿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一一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 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则。 一一一本守则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 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 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公估从业人 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信誉。 第二章持证上岗与培训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组织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 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技能。 第三章业务洽谈与受理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如果客户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在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接洽委托事宜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判断是否受理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承办力所不及的业务。 一一一一受理保险公估(或风险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业 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据此立案。 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业务委托一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收取或 接受任何不当经济利益。 第四章操作准备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以及内部 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指派专业胜任的人员承担项目操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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