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作者:于阳

来源:《东方法学》 2016年第1期

于阳*

内容摘要:刑罚体系的概念蕴含了刑罚种类和刑罚结构两个基本要素。我国刑罚种类设置

存在刑种数量偏少、设置过于简单、刑罚个别化严重缺失、灵活性明显不足等现实问题,需要

分别从个别化与社会化的刑罚发展趋势对刑罚种类进行适度拓展。刑罚个别化要求摒弃传统

“刑罚”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增设附加刑。刑罚社会化则强调要广泛适用“社区刑罚”,

并进一步凸显刑罚个别化、刑种多样性以及行刑的社会化。而针对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生刑与

死刑的比例失当、刑度脱节、个别刑种适用率低等突出问题,需要对“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观点进行重新审视,注重无期徒刑与死刑间的衔接,逐步完善管制刑和罚金刑的适用,并以此

契合对刑罚结构进行的相关适应性调整。

关键词:刑罚种类刑罚个别化刑罚社会化刑罚结构刑罚适应性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控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4BFX1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2〕张明楷教授指出,这个概念是其恩师江任天先生最先提出的。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6—469页。

〔3〕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54—655页。

〔5〕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44页。

一般而言,刑罚体系就是由刑罚组成的整体。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刑罚体系是指刑法

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原则进行系统科学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1 〕也有学者表

述为:“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2 〕由此概念可知,刑罚体系的概

念主要蕴含了刑罚种类和刑罚结构两个基本要素。刑罚的种类即为刑种,各国刑法一般会根据

本国的实际需要而设置不同类型的刑罚种类。刑罚体系就是各种刑罚种类的总和,且有其内在

的逻辑性。而从整体上把握刑罚体系,就需要对刑罚结构进行深入的研究。梁根林教授指出,

刑罚结构就是组成刑罚系统的刑罚要素相互联系的稳定形式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3 〕陈

兴良教授认为:“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种类的搭配与架构,是刑罚实际运作中历史形成并且

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的规模与强度。” 〔4 〕张明楷教授也指出:“科学的刑罚体系,以其

刑种数量和刑质宽严的适度性、各刑种法律分类地位的合理性,以及彼此之间的严谨的衔接性,使审判机关得以按照不同案件和不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合理适用,从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 〔5 〕笔者认为,刑罚结构的轻重问题,实际上就是刑罚本身的严厉性与宽和性问题。在任何

社会,刑罚的轻重不是不变的,而是以时间和地点为转移,适应于一定社会状态的,尤其是犯

罪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罚的规模和强度。对此问题,意大利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也认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实际状况相适应。〔6 〕由此可见,刑罚结构受刑事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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