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汽车运输生产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服务,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运输需要为宗旨,切实做到安全优质,准确及时,经济方便,热情周到。

第二条汽车货运质量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

理制度和保证体系,搞好全面质量管理和责任运输,提高经济效益,按照用户的要求,保证货物如时、如质、如量地运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全体汽车货运职工要严格遵守《公路货运职工守则》,以自己良好的工作质量来保证运输质量,维护企业信誉。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汽车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由经理领导,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由分管运输生

产的副经理负责,具体工作由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生产计划、

技术经济措施时,都要把质量工作列为主要内容,各个职能部门也要把质量观念教育、技术培训、制定标准,以及技术装备等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使企业在组织上形成一个专业管理成线,群众管理成网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教育、考核、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汽车站(队)是搞好运输质量的组织基础。站(队)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分管生产的

副站(队)长负责,并配备专职质量员,在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汽车站(队)的双重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决策、计划和措施,认真执行各类货物的运输、装卸工艺标准不断开展质量教育和评比活动,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运输质量,完成企业的各项运输任务。

第六条生产班组要推选不脱产的质量员,并根据需要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在站(队)长,的领导下,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发动群众找问题、查隐患,订措施、攻关键,自觉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互相监督,制止违章,定期组织质量分析活动。

第三章业务受理

第七条根据运输需要,合理布局营业站点,采取定点受理业务、电话受托、登门揽货、包厂包矿、驻港驻站、合同运输、代办中转运输等多种经营形式,简化手续,方使用户。要积极开展联运业务,加强联合办公i搞好中转衔接,作到取货上门,送货到家。要大力组织汽车零担货物班车运输,适应社会运输的需要。

第八条搞好营业和货源组织工作,要切实掌握本经营区的货流信息、规律和动态,搞好市场预测,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做到主动服务,经常走访用户,协助用户安排好托运计划,积极推行定片、定线、定点、定户、定项的责任运输或合同运输,通过提高运输企业的信誉来巩固和扩大货源。

第九条营业、货源组织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货源、车辆、线路、作业现场等情况要心中有数,做到填写单证清楚,货源落实,选择路线经济,计量和计程准确,计算运费合理。

第四章车辆调度

第十条安排运力必须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积极完成国家重点物资、大宗物资、港站集散物资、支农和人民生活物资的运输任务,对千般任务应按照托运先后次序安排运输,不因货源零星、难运而推迟,避免发生因运输期限延误招致用户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要配备多种车型,以适应物资运输的需要,为用户尽量提供经济适用车型。为了保证运输质量,对各类食品、鲜活物品、危险晶、笨重超长货物以及易污染、易破碎的货物运输,要逐步配备专用车辆或相对固定车辆。同时,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质量。

第十二条调度人员要具备“五知”,即:知司机和装卸工人;知车辆和机械性能;知货物性质和规格;知道路桥涵和装卸现场;知天气预报,以便根据用户要求和车辆运行、装卸作业时间,安排运行作业计划,均衡派车,科学调度。

第十三条填写行车路单要字迹端正清楚,内容齐全,有关安全质量注意事项,装卸操作要求,随车需带的工具设备等事项应在行车路单上写明。同时,对行车路单要建立复审制度。

第十四条值班调度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车辆在生产过程中用户反映的运输质量好坏事例都要记录下来。在收取行车路单和回单时,应逐一核对签证内容。对回单未签或签注货损货差等运输质量问题,交质量员查处。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对货物集中的车站、码头、工厂、仓库等,要派驻固定或流动的现场管理员,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具体安排好车、货和装卸环节,检查督促,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员按受权范围,对不服从调度指挥的驾驶员和装卸人员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人员有权制止,并向质量管理部门或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检查督促运输、装卸人员按质量标准进行运输、装卸,并随时掌握情况,发现影响运输、装卸质量的问题,要主动与物资单位、收发货人员及有关方面联系解决。如本职工作发生失误,要承担组织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行车人员要严肃执行调度命令,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路线、违章运行,要服从运输管理和商务监督人员的检查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行车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地定时、定点检查载运的货物,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要防雨、防火、防盗、防腐、防颠、防撞,保证货物完好无损运达目的地。

第二十条行车人员要严格遵守运输纪律,不得摘假公济私的捎脚运输,不得吃、拿、要所运的物资,不得接受货主的任何“补贴”,不得刁难用户。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运输信誉。

第二十一条汽车站、食宿站要逐步解决途经进站车辆停靠用场地,对进站车辆和载运的货物要建立严格的看管保卫制度。质量管理和商务监督人员对运行车辆的商务性能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要协助行车人员排除影响质量的不利因素,并采取预防发生质量事故的措施,对质量不良现象、违反运输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车人员,有权制止或照章采取处置措施。

第七章货物装卸

第二十二条大力开展文明装卸,严禁粗暴蛮干。各装卸站、队、班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制度,并制定装卸操作规程。因装卸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种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整,车厢不漏。车辆进出铁路车站、港口、仓库装卸货物,在不影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应靠近货堆或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和有关规定,车厢内装载要均衡。

第二十五条装卸件杂货物一般要做到:堆码整齐,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车厢关闭。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还要分别做到:

1.贵重、精密、易碎物品,要轻装轻卸,防剧震,防撞击,不倒置;

2,食品及怕污染的货物,车厢内必须清洁,下垫上盖,防沾污,不混装;

3.易飞扬的货物,行车前盖好苫布,以防污染环境;

4.装卸散装货物,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控制丢撒漏损;

5.装卸危险晶及超重超限货物,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事先察看现场,根据货物特点和外形尺寸,拟订装卸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货物包装,已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按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按交通部颁《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货物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不得装运。

第八章货物交接

第二十七条货物从接收、装车、起运、卸货至交付,各环之间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工人随车装卸的单车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无装卸工人的,由驾驶员负责货物的交接工作。车辆到达装货现场,必须按照行车路单的要求点件装车,由发货人在回单上签名或开具送货单。如有破包、破件,应在回单上签注记录,以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应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再卸车,当场点清数量,由收货人签证回单,不得自行签证。如发生破损、货差等质量纠纷,要当场与收货人分清责任,并在回单上批注清楚。

第三十条在澄清货损货差过程中,致使车辆停滞、时间延误而造成营运损失时,货损货差发生原因属于托运方责任的,曲托运方交付车辆停滞损失费;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不应向托运方索赔。

第九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货物从托运方点交承运方起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单位签证止,承运责任期内,如装卸、运输、保管、交接过程中发生误期、灭失、损坏、错运,以及由于工作失职,借故刁难、敲诈勒索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均属运输质量事故,要建立专门卡片,注明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归属、处理结果等,并录入台账,按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的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分类

货损金额3000元以上和经省级有关部门鉴证为珍贵、尖端、保密物品的运输灭失、损坏为重大事故;3000-500元的为大事故,500-50元的为一般事故;50-20元的为小事故,20元以下的不作事故统计上报,但企业要作处理和内部记录。

第三十三条实行责任运输,承、托运双方都要认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违约者要按规定赔偿或罚款。凡承运方发生的赔偿费用要专项列支,不得以运费

抵扣。托运方因错报货物性质、重量、规格或货物包装缺陷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车辆设备损坏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待质量事故,既要认真防止,又要认真处理无论发生大小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一定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要区别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追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章考核评比

第三十五条货运质量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按现行统计制度全期报告交通部的考核指标:

1.重大质量事故的次数

2.货运质量事故频率(次/百万吨公里)=质理事故次数/完成货物周转量(吨公里)×1000000

3.货损率;货损吨位/货运总吨位×10000

4.货差率;货差吨数/货运总吨位×10000

5.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质量事故赔偿金额/货运收入总金额×10000

二、供企业分析的参考指标:’

6.完成运量及时率;按托运要求时间完成运量吨数/完成总运量吨数X100%

7.装卸标准合格率;抽样调查合格车次数/抽样检查车次数X100%

第三十六条要认真组织好一年一度的“质量月”活动和优质运输评比

工作。企业要把运输质量完成得好坏列为奖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切实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以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

二类汽修厂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修厂管理制度 目录 1、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 2、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3、汽修厂维修服务承诺书格式 4、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5、汽修厂顾客抱怨受理制度 6、汽车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7、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8、汽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9、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厂计量器管理制度 11、汽修检测仪具和设备管理制度 12、汽修厂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13、汽车维修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4、汽修厂安全生产制度(汽修厂管理制度相关) 15、汽修厂配件材料管理制度(汽修厂仓库管理制度相关) 16、汽车修理厂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制度 17、汽车维修厂设备:压床安全操作规程 18、汽修设备管理制度: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19、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汽修厂设备管理制度相关) 20、汽修设备管理: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21、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22、乙炔气瓶安全使用守则 23、氧气瓶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24、汽车维修机工安全操作守则 25、汽车维修钣金工安全操作守则 26、汽车维修漆工安全操作守则 27、汽车维修厂电工安全操作守则 28、汽车维修厂胎工安全操作守则 29、汽车维修厂检验试车安全操作守则 30、汽修厂气焊作业安全操作守则 31、汽车修理厂经理(厂长)岗位职责 32、汽修厂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34、汽修厂业务员岗位责任制 35、汽修厂财务结算员岗位职责

一、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 本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全面的解析了普通汽车维修企业的业务处理流程,从汽车进厂、车辆交接、维修检测、竣工检验、填写维修档案、维修结算到汽车出厂,完整的描绘汽修厂是如何工作的。 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版)

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72355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 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 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5)

汽车4S店销售人员业绩及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汽车4S店管理之汽车销售人员业绩及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目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公司与个人双赢 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一、汽车销售人员薪资实施办法 工资=(N1+ N2 +N 3…….+N n)×系数a+精品提成+保险提成 1、车辆提成 Nn——某种车型提成之和 系数a——销售过程中综合指数,a1×a2×a3……an a1:A卡生成率系数 a1= 销售员A卡生成 率 (公司确定月平均每人生成A卡率+当月实际平均每人生成A卡率)/2

a2:试乘试驾比例系数 a2= 销售员试乘试驾 率 (公司确定月平均每人试乘试驾率+当月实际平均每人试乘试驾率)/2 a3:成交率系数 a3= 销售员成交 率 (公司确定月平均成交率+当月实际平均成交率)/2 an:修成系数——遇资源配给、国家政策及丰田商务政策的调整而修定 2、精品提成 以每台车销售的精品额为考核标准——3000元/台 (2)4500元/台——以上提精品销售额4.5% (3)4000元/台—4500元/台提精品销售额4% (4)3500元/台—4000元/台提精品销售额3.5%

(5)3000元/台—3500元/台提精品销售额3% (6)2000元/台—3000元/台提精品销售额2% (7)2000元/台以下提精品销售额1% 3、保险提成 A.新车保险 商业险计入保险提成依据,交强险与第三者险不计入提成依据,只计入保险比例。(市内四区、旅顺、开发区) (1)投保率90%以上提保费总额4% (2)投保率80%—90% 提保费总额3% (3)投保率70%—80% 提保费总额2% (4)投保率60%—70% 提保费总额1.5% (5)投保率60%以下提保费总额1% B.续保 续保每台提保费4%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13487)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 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 公里或 100 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 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 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 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

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 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 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 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 " 三检 " 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 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汽车维修质量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质量,是指生产对象本身的质量,即汽车的维修作业的质量;广义的质量,是指除了生产对象本身的质量外,还包括生产活动中的工作质量即工序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1、进厂、解体、维修过程及竣工出厂检验制度,车辆从进厂,经过解体、维修、装配直至竣工出厂,每道工序都应通过自检、互检,并作好检验记录,以备检验。 2、原材料、外协外购零部件进厂入库检验制度,维修企业对新购原材料,外协加工件及采购零部件,在进厂入库前必须由专人进行检查验收。尤其市场进一步开放,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配件越来越多,防不胜防,作为非专业维修人员的配件采购人员,很难进行细致真实的鉴定,所以更须完善与加强检验手段,在维修用料时,要认真填写“领料单”,注明规格、型号、材质、产地、数量,并同领发人分别签字盖章。 3、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工作是目前汽车维修企业最不受重视的工作,在强调汽车维修质量工作目标管理工作中,计量管理其实是质量保证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计量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计量器和设备的精度。 4、技术业务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是提

高职业素质、保证维修质量、提高工效的重要途径。企业要根据生产情况,不断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并按不同岗位和级别进行考核,以激励职工不断进取的自觉性。 5、岗位职业制度,维修质量是靠每个岗位的操作者实现的,是由安全员来保证的,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以增强每个员工的质量意识,定岗前要合理配备、量才适用,定岗后要明确职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便提高岗位技能和责任心。 6出厂合格制度,出厂合格证是车辆维修合格的标志,一经厂方签发,就由厂方负责、它是制约承修方保证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凡经过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后竣工出厂的车辆,必须同厂方签发合格证,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部分的技术资料,否则不准出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路政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 7质量保证期制度,车辆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按规定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其计算方法有的按使用时间,有的按行驶的里程,在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事故,应由厂方承担责任,这也是制约承修厂保证质量的又一重要手段。因此,承修方在签发维修合同和出厂合格证时,均应注明质量保证期限,目前按行业规定汽车大修(或总成大修)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或行驶10000KM;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10天或行驶1500KM;一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2天或行驶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 法全文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

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1875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

汽车维修厂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厂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检”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2、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地方相关标准, 3、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4、组织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工作, 5、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建立单车《汽车 维修技术档案》, 6、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 的车辆不准岀厂?车辆维修竣工岀厂时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山 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7、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本企业和托修单位按 下列规定划分责任:1、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本企业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 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本企业负责。2、III于 托修单位违反使 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山托修 单位自负,

8、托修单位与企业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分 析和鉴定?并进 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曲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 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检验制度 1(进厂检验: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LI ?查 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 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LI?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 检验 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过程检验: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 修工自 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 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 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山检验员在检验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4月5日年商务部令2017 年第1 号公布,自2017年7月1 日起施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 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 定义的 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 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汽车美容质量,加强本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质量管理,由本部负责人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人员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本部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本部汽车美容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汽车美容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汽车美容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汽车美容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汽车美容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汽车美容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 对汽车美容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 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 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汽车美容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汽车美容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汽车美容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保证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式者10天;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坚程和日期批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本厂财务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鉴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和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三、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鉴定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四、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业务接待人员,并协助业务接待人员向车包做好解释工作;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商务部关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解读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作出重要部署。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汽车流通体制改革,在促进新车消费、活跃二手车市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促进老旧车报废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4月5日,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2017年第1号令,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这是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制订《管理办法》受到了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都给予了积极支持和配合,商务部也充分听取了汽车流通企业、生产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采纳了相关意见。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 2005年商务部等3部门出台《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长期、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限额以上汽车类产品消费占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6.2%。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 质量管理制度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 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汽车维修质量体系管理,根据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了本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或行驶里程 1、保证原厂配件(假一赔三) 2、底盘件质保一年或三万公里 3、车身电器质保一年或三万公里 4、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2年或行驶50000公里 5、全车油漆质保三年 6、汽率一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里程为50公里 二.汽车返修在厂车日 1、发动机、车身、车架返修车日不超过5天(除于难定配件的订购时间) 。

2、底盘返修在厂车日不超过3天。 3、小修、调校在厂车日不超过1天。 三.竣工出厂汽车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1、因维修质量未达到技术标准造成的质量事故,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厂负责。 2、属于维修过失:或外购材料,配件质量不佳造成的故障或损失,由本厂负责返修,并负责全部工料费。 3、属于原车旧件利用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本厂按要求及时修复,收取适当的配件和附料费,工事费从优。如果本厂要求更换有问题的原车配件, 而托修方不同意更换,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收费按正常标准来收取。 4、属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善,明知车辆有问題而不及时通报本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造成的故障、损坏,应由托修方自行负责。 5、再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同一事故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公司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理管理领导小组,完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责任制度,健全汽车维修记录档案。 2、聘请专业技术总监督、检验员、维修技工,定期进行技能升级培训;购置相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定期校验。 3、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检定合格证管理体系。 凯力嘉名车专修连锁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 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公司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案。 (1)建立健全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把配件质量关,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肃查处。

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1、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维修小组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 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公司、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一般情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维修无关的物品由驾驶员自行保管。 2、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维修工通知驾驶员验收,然后维修组长填写维修单。交接双在维修单上签字后出厂。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4月5日年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 1、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做到尽职尽责。 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2、 3、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一、设备管理 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生产企业或接受境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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