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读本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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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本质是:

(1)法的本质表现为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2、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a、首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b、其次,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以人们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c、再次,法的规范性表面,法的要求不等于人们实际如何行为

(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具有国家性,这是法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3)法具有普遍性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和特性。

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法的普遍性还表现为其规定的反复适用性。

法的普遍性不等于说法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法律使用的范围不受限制,这种普遍性是在法律有效范围之内的普遍性。换言之,普遍性是建立在法律约束领域的基础之上的。(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次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他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他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即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第一,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有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

第二,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

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从形式化的意义上看,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其中一个区别就在于: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3、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包括:

(1)宪法法律部门

(2)民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5、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比如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中的责任关系,是以“不得侵权”的法律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比如民事责任方式中包括赔偿、修理等;行政责任方式中包括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刑事责任方式中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5)法律责任是法律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6、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法主体既是责任主体。但在一些情况下,违法主体不一定就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同于违法主体,因为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不一定都是违法行为引起的。

(2)违法行为:其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构成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特殊情形。(3)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三方面兼有的损失和上海。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

(4)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7、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

罚、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责任方式的种类有:

(1)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的惩罚为内容的法律制裁。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2)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

(3)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治疗、强制戒毒、拘传等,对财产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强制拆除、强制扣缴。

8、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

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9、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P54-56):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职权法定、行政合理、行政

公开、行政诚信、信赖保护、权利救济原则

10、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1)

(2)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制。《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如果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1、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证人证言、当事

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2、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有: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13、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先予采取一定措施

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采取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这是指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如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等。

(2)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这是指如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难以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如证明案情的物品因将要转让而以后难以取得等。

14、采取证据保全应当遵守的程序主要有:

(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登记保存。

(4)及时作出处理,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15、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申诫罚(如警告)、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能力罚(又称行为罚,主要形式有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人身罚(又称自由罚,如行政拘留等)。

16、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有两个:(1)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

依据;(2)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7、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对违法行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而

是先要经过仔细调查取证,搞清违法事实;二是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能由一般的执法人员作出,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机体讨论决定。其程序为:

(1)调查取证: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a: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b: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c:对被调查人的询问或者实施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d: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e: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调查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f: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g: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规定有四个方面:

a: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b: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城里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c: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e: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未经送达,对当事人无约束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对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18、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有六类: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稀客的其他事项。

19、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2)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20、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2)依法收费及收费纪律:一是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是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1、行政强制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

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2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

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五类,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强制传唤与讯问、强行带离或者强行驱散、强制履行(如兵役义务)、强制遣送、强制戒毒、隔离治疗(如传染病染疫人的隔离治疗)、劳动教养

(2)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强制扣缴、拍卖、加收滞纳金

23、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行政强制执行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条件;二是行政强制执行产生的根据是义务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而不是其他法上的义务,行政权力义务关系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三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24、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具有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条件,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具

备。具体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6、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书面形式作出。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3)实施: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执行: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c:执行可能照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e:行政机关任务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5)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一物承受人的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C:执行标的灭失的

D: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E: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7、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钱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认,由当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7)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时候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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