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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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学习心得 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学习体会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及其意义

1.电子商务法的现实状况

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其一,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其二,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虽然当时还并没有称之为电子商务法。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学术会议、期刊,已经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至于综合性法学杂志开辟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专集、专栏,或刊登的电子商务法的论文,就更是不胜枚举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因特网上专门介绍、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的站点,已经达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电子商务不仅催生了电子商务法,同样也促进着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总之,电子商务法存在于迅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2.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简要解释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个过程,况且个人的观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难设想会出现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虽然,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有时比较通俗、方便,特别是在对涉及到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给予称谓时,似乎易于使用。但是,在具体的理发与司法中却比较难以运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调整对象如此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同时,也不可能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将这样广义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其中。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上市关系的规范体系。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1.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作为新兴的商事法律制度概莫能外。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2.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1).从交易手段上观察,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通讯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

(2).从行为主体上考察,有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分支,应调整平等主题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论是商人(商事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还是商人或非商人(通常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都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21世纪的商人法,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它以商人的行业管理为其规范标准。

2.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

3.程序性。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

4.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5.开放性。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6.复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

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要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

2.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切实的保障。

3.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当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政策法规的出台也是国内各行各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法》有望让电子商务朝更秩序化,更有条理化的方向发展,对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尤其对防不胜防的网上交易风险能起到非常直接的遏制效果,它不仅有利于网络购物的良性循环,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过程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过程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是在美国,也是现在发展最为成熟发达的地区。处在第二的是欧盟,成为全球电子商务领先地区。而亚洲作为电子商务的新秀,也在蓬勃发展,并且亚洲地域广阔,有着潜在的市场。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平台的交易,给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不用出门就有送货上门的服务,比如KFC网上订餐,几十分钟送餐上门,省去了出门带来的麻烦,节约了时间,很大程度的提高了生活质量。 虽说电子商务平台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国外发展成熟,占据着独特的优势。但是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又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电子商务适应中国的发展现状,并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顺应潮流不得不发展的趋势。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消费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模式。网上购物,电子支付,足不出货就能货比三家的便利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不同的消费者对每一种商品的评价,为我们的消费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我们网购提供了保证。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 1995年,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成立。此后,这种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新兴经济活动,迅速普及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汇孕育的电子商务,极大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2016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2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经济的亮点和新增长点。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际知名调查公司E-marketer的数据,2011年到2016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从0.86万亿美元增长至1.92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7.4%。未来五年,随着全球智能手机保有量不断提升、互联网使用率持续提高、新兴市场快速崛起,全球网络零售仍将保持两位数增长。预计2020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将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总额的比例从2016年的7.4%增长至14.6%。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B2C(企业对个人)日益活跃。根据埃森哲的研究报告,2015-2020年全球跨境B2C年均增速约27%,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940亿美元。 二是地区差距逐渐缩小。欧美地区电子商务起步早、应用广。2016年美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710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8.5%,占美国零售总额的比例约8%。目前,80%的美国制造商拥有自己的网站,60%的小企业、80%的中型企业和90%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2015年欧盟28国电子商务B2C交易额为4074亿欧元,增幅为13.4%。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五国的市场份额最大,占欧盟电子商务市场总量的77.5%;英国、丹麦、卢森堡、德国和荷兰五国的网购用户渗透率最高,均超过了70%。 亚洲地区电子商务体量大、发展快。电子商务起源于欧美,但兴盛于亚洲。亚洲地区网络零售交易额已占全球市场的46%。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的网络零售年均增速都超过20%。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自2013年起已稳居世界第一。全球十大电商企业,中国占4席、日本占1席。其中,阿里巴巴以26.6%的市场份额排名全球第一,京东商城名列亚马逊、易贝之后,位居第四,小米和苏宁也入围前十。印度电子商务市场过去几年保持约35%的高速增

电子商务法论文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要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得到了扩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也呈多样化。为适应网络知识产权范围扩大化的要求,必须揭示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以保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杜绝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 1.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2.电子商务中产权保护问题 2.1 信息数字化导致的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数字化的模式存在。对一部作品进行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中没有创造性成分,只是将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按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指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的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但是,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同样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复制、传播和储存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这种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短时间复制对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暂时复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 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下文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专家袁登科博士国家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2011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此外,国家9部委联合编制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将电子商务列入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中央到地方,从沿海到内地,都在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作用。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踏步地向前迈进。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待腻子签名法》,该法对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首次阐明了发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号文《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国家发改委国信办发布《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从此我国电子商务走上产业化发展道路。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世界第一。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人民币,已占全国GDP11.4,B2C 交易额为同比增长105.8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中国B2B 研究中心《1997-2009:中国电子商务十二年调查报告》显示,截至 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5万亿人民币。B2C 交易额超过5000亿元,同比增长109.2。我国电子商务正向市场化、国际化和纵深领域发展。电子商务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最佳举措。绿色经济、低碳生活、普惠民生等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将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进一步加深,提升传统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运营管理水平和整体创新能力。电子商务也将与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网络游戏、移动通信等应用进一步融合。电子商务还将转向以用户为中心,融合相关互联网应用,满足用户日益个性化和多元化的需求。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逐步成为新的“商务基础设施”。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将继续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将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大规模、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和持续升级的消费结构将推动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3G应用不断扩展、手机上网进一步普及,移动电子商务将加速渗透到生

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级课程标准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学院:外国语学院 教研室:电子商务教研室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课程代码: 04215101 执笔人:李跃峰 审核人: 2017年9月 20日

《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课程编号:04215101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模式:讲授 先修课程:无后继课程:无 计划学时:26 一、课程性质 该课程是必修课程,为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服务,在前续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辨日常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为后续课程在应用方面在法律方面保驾护航。 二、课程设置与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电子商务专业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中的工作项目设置的。其总体设计思路是,电子商务课程属于商务行业的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商业运营能力和操作能力,但是在商业运营中必须要尊重基本的法律规则,了解法律中的各种规定,这不仅包括直接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还包括最基本的合同法等内容,了解电子商务运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各种纠纷的处理。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案件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并让学生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教学过程中,要通过不断的联系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日常法律问题的解决等多种途径充分开发学习资源,给学生提供丰富的联系实际运用法律的机会。 三、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电子商务法概述、数据电讯法律制度的形式与确立; 2、掌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信息交易制度; 3、学会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基本常见问题; (二)能力(技能)目标 1、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分析问题; 2、掌握电子信息交易的制度; 3、处理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内容

中国电子商务法进程与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法进程与现状 来源:作者:日期:09-12-21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极大的效益,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经济的最大增长点之一。 (一)中国电子商务总体发展情况和特点 1.总体发展情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90年代初,1997年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从1997年苏州第一届电子商务学术研讨会,到1998年北京、1999年北京、2000年北京以及今年4月即将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引起了国内甚至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政府敏锐地意识到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0年6月在京正式成立,架起了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桥梁。这些机构一经成立,就着力推广电子商务及其应用,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推 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是以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的,以国家金关工程为代表的,以外经贸管理服务为重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工程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政府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了良好的铺垫。 有了以上的基础,近两年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从以下数据即可看出。 1996年中国互联网用户为10万,1999年互联网用户为400万,增长了40倍,2000年 达到2225万,增长了200多倍。 截止到2001年1月,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已达1500余家,其中网上零售商600余家,拍卖类网站100家左右,远程教育网站180家,远程医疗网站20家。网上中文站点1.5万个。ISP620家,ICP1000余家。Bt oC网站有667家,持续运营的有205家,Bt oB网站370家。2000年互联网服务市场总体规模为53亿元人民币,其中接入市场48.9亿元人民币;拨号接入市场为28.4亿元人民币,专线接入市场为9.8亿元人民币;虚拟主机市场3.2亿元人民币;主机托管市场为6.56亿元人民币;域名注册市场为0.97亿元人民币。拨号及专线接入占接入市场总规模的近80%,主机托管收入随着上网企业的增加,销售额在迅速提升。 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771.6亿元人民币,其中Bt oC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9亿元人民币,Bt oB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67.7亿元人民币。 从行业应用看,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中心、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均已成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进行了大量的、可靠的交易,这些已构成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同时 也为进一步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论文《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用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专业:电子商务 考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

目录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 益的专有权利。随着英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中也逐渐产生越来越多的纠 纷。如何维护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良好发展。本文阐述了电子商 务的发展状况及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如:域名、数据 传输等;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况,结合相关法律理论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着作权 前言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经济“无边界”时代而兴起的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新形式。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界的德国,着名比利时法学加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I PROPERTY 的一种解释。 随着互联网结束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代表社会发展先进技术方向的贸易过程电子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认真的研究,对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正确理解,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 (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着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 (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 (3) 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2)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识产业,已成为一种贸易产业形

电子商务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D 4.A 5.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商务的基本参与对象有:(1)计算机网络;(2)电子商务用户;(3)CA认证中心;(4)物流中心;(5)网上金融机构。 2.答: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1)技术性;(2)安全性;(3)程序性;(4)开放性。 3.答:电子商务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②电子认证法律制度;③电子合同法律制度;④电子支付法律制度。(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②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③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⑤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法律制度;⑥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权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D 4、ACD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1)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她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况下,不能以该文书中某项信息或签名采用了电子形式作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为了使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她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 2、答: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包括:(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第三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二)多项选择题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 交通运输——赵宽

目录 一: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史和现状……………………………………….. 二:中国电子商务问题分析……………………………………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对策……………………………………

摘要: 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信息网络与计算机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作为21世纪崭新的商务模式,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我国的电子商务,无论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建设方面,还是在理论研究和应用方面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发展电子商务也对我国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机构,多层次、多领域的电子商务人才,强大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正确的示范和引导。本文仅对我国电子商务开展现状作初步粗略分析并辅以研究相应对策。E-commerce is to do commercial activities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advanced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computer technology. As a new commercial model in the 21 ~ century, it has unlimited and broad prospects.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been developing e-commerce actively. In China e-commerce has got development in a certain degree in base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 e-commerce regulations, general economic laws but also in theoretical researches and operation. Simultaneously e-commerce also gives a challenge to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E-commerce development needs good environment in laws, standardized managerial mechanism, e-commerce intellects from all levels and fields, powerful Internet infrastructure and proper example-settings and guidance. In this paper,we only do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commerce and carry out a preliminary rough analysis as well as supplemented by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谈《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飞速发展,在创造大量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因此,为了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迫切需要电子商务立法。鉴于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电子商务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负有的义务以及未履 行该等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法》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影响。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有义务采取必要行动阻止该等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但该条文的规定并非完全明确,因此对该条文的理解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属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类,因而其受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字面意思看,该条款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而并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因此,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是否也应当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实践中可能对该问题

存在一定争议。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包括了“应当知道”的情形,但该条款字面意思上所留下的解释空间并未被立法者正式消除。 上述问题因《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发布而得到解决。《电子商务法》第45条将“应当知道”的情形正式写入法条中,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论其“知道”还是“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都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的义务。 2.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司法实践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 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发布之前,很多平台已经设立了“通知-删除”程序,《电子商务法》将这一程序的框架正式确立下来。但是《电子商务法》并未完全吸收此前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通知-删除”程序,其中比较重要的变化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中国法院(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 在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规则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高院解答”)是最具代表性的规则之一。北京高院的解答对适用“通知-删除”程序设立了前提条件。根据该解答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知后,仅在该行为有较大侵权可能

《电子商务法》教学大纲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大纲 主任教研室主任大纲执笔人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学 时:32学时 实验学时: / 学时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选修课 先行课程:电子商务概论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责任单位:经济管理学院 二、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课程性质:《电子商务法》是管理类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选修课。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理论性较强。 课程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制度,了解相关联的法律法规。 课程任务:由于电子商务法具有跨地域、跨时空、全球化的特性。通过教学,重点剖析以下三部分:一、电子商务法绪论,内容涉及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二、电子商务法本体论,内容涉及数据电信、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制

度。三、电子商务法关联制度论,内容涉及电子商务与隐私权、知识产权的关系,以及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和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三、课程的内容及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 (一)电子商务法基础 1、教学内容: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1)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2)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基本原则 (1)调整对象 (2)体系 (3)基本原则 2、教学重点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电子商务法的性质、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3、教学要求 1)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3)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4)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5)熟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二)电子合同 1、教学内容 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发展

按照一般分类法,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1、B2B即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2、B2C即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3、B2A即企业对行政机关的电子商务;4、C2A即消费者对行政机关的电子商务。而按照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程度,又可以把电子商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影响体现在如下方面:1、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库存、缩短生产周期、增加商业机会以及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等方式为企业带,来效益;2、信息传递方式的改变使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扁平化、经营管理模式虚拟化和国际化;3、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与传统情况下相比有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之所以能提高企业竞争力,是因为企业成本相对收缩和企业的无边界扩张竞争优势,所谓企业成本相对收缩即边际成本递减,这种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可以同时出现在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三个领域中,电子商务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降低生产成本,柔性制造技术的替代效应降低了库存管理成本,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减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环节,缩短路径距离而降低企业内外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企业产品和服务分销商改变供货方式的交易成本,使之形成企业竞争的壁垒;所谓企业最优边界的相对扩张,是指由于规模管理效应即电子商务运用信息技术使企业以低信息成本共享管理成本,使企业总体管理成本分摊到各个管理环节和流程中,企业规模扩大而边际管理成本逐渐下降,相同的管理成本可用于管理更大规模的企业,即随着电子商务在企业中的应用,企业的最优边界相对扩张了。 一、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 1998年是世界电子商务年,在中国也掀起了一股电子商务热。1999年众多企业和单位都在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给电子商务定个位: ●从概念上看,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解释,尽管电子商务不是什么新鲜名词,以电子数据交换(EDI )为基础的专用网上组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多年,但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它又被不断赋予新鲜的内涵,电子商务的基本内容框架已经明确,即通过电子手段来完成整个商业贸易活动的过程,目前对电子商务内容产生广义和狭义的两方面理解,这也是众多电子商务发展预测数据相差甚远的主要原因。 ●从应用现状看,世界电子商务市场实际上就是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的市场,尽管发展很快,但整个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在电子商务的法律、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金融等诸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大面积应用实践支持。我国电子商务还没有大规模成功应用实践,基本上都是实验性的,目前整体还处于启蒙阶段,这也是我国信息化水平所决定的。 ●从解决方案看,电子商务实质上是信息解决方案,而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并与组织体制有着较强的关连性,电子商务不会取代传统的商务运作模式,从实践看,电子商务产生效益效果的重要方法是与传统商务模式结合制订混合立体式对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成熟程度关系到一个国家整体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和水平,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现实突破口是从国际商务领域开始,而且我国电子商务最需解决宏观和微观的配套体制问题,以便使之有秩良性发展。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的选题对学生来说,选得少或不选,资料搜集较难的选题,必须具有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不是指脱离经济生活,太陈旧的选题。接下来小编搜集了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欢迎查看。 1)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2)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4)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5)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6)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7)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8)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9)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10)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11)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12)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13)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1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15)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16)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17)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18)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19)我国电子商务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电子商务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规制探讨 21)电子商务环境下国外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借鉴 22)浅谈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 23)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24)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25)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26)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27)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28)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29)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30)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31)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32)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3)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3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35)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36)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37)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38)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39)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40)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发展与趋势分析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学年论文 题目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发展与趋势分析 学生姓名陈明堃 学号 10A 系别经济与管理学院 班级电子商务09级1班 指导教师齐莉丽 完成日期 2010年12月23日 评定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摘要: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其中网络商务应用表现最为突出。同时,网络商务仍然受到各类安全因素的困扰。所以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能更快更好地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电子商务的环境和现状的分析,结合国内外有关文章和法律法规文献。分析了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与趋势。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互联网应用

·引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年7月15日在北京发布了《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增至31.8%。2010年上半年,我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表现出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娱乐化倾向继续保持、沟通和信息工具价值加深的特点。商务类应用表现尤其突出。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用户增长率均在30%左右,远超其他类网络应用。目前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2亿、1.28亿、1.22亿,其中网络购物的使用率已超过了论坛/BBS,而网络支付则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网络应用,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不过,网络商务应用仍然受到各种安全因素的困扰。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近六成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超三成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近九成的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担心假冒网站。网络安全和信任问题已经成为网络商务深层次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互联网向商务交易型应用的发展,急需建立更加可信、可靠的网络环境。 那么,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发展多久了,电子商务的安全的现状如何,未来能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吗?本文将分析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前阶段发展状况和现状,及未来的的发展趋势。 ·1电子商务的环境 目前,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逐步完善,“可贸易”的条件日趋成熟,国际电子商务服务正从区域、经济体成员内信息聚合向跨区域、跨境和全球化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发展,使得电子商务服务也从经济体内向跨经济体、跨区域及全球化服务延伸。 而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也日益变得完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也不断发展。将是我国电子商务朝着更快更远的方向发展。 ·1.1社会环境 快速增长的网民队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为网民决定了购买力和对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以下是我国网民的结构分析图: 图1 网民的职业结构对比 图2 网民的学历结构对比[1] 由以上两个结构图可以明显知道我国网民的经济能力和知识水平相对较高,给了电子商务发展强有力的购买力和认同感。 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物流的发展。2010年,我国铁路里程和高速里程分别达到9万公里和6.5万公里,均位居世界第二位。同时航空水运等基础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发展与趋势分析报告

职业技术师大学 学年论文 题目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发展与趋势分析 学生明堃 学号 10A10090101 系别经济与管理学院 班级电子商务09级1班 指导教师齐莉丽 完成日期 2010年12月23日 评定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摘要: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其中网络商务应用表现最为突出。同时,网络商务仍然受到各类安全因素的困扰。所以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能更快更好地发展。本文通过对国电子商务的环境和现状的分析,结合国外有关文章和法律法规文献。分析了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与趋势。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互联网应用 ·引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年7月15日在发布了《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增至31.8%。2010年上半年,我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表现出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娱乐化倾向继续保持、沟通和信息工具价值加深的特点。商务类应用表现尤其突出。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用户增长率均在30%左右,远超其他类网络应用。目前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2亿、1.28亿、1.22亿,其中网络购物的使用率已超过了论坛/BBS,而网络支付则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网络应用,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不过,网络商务应用仍然受到各种安全因素的困扰。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近六成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超三成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近九成的电子商务访问者担心假冒。网络安全和信任问题已经成为网络商务深层次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互联网向商务交易型应用的发展,急需建立更加可信、可靠的网络环境。 那么,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发展多久了,电子商务的安全的现状如何,未来能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吗?本文将分析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前阶段发展状况和现状,及未来的的发展趋势。 ·1电子商务的环境 目前,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逐步完善,“可贸易”的条件日趋成熟,国际电子商务服务正从区域、经济体成员信息聚合向跨区域、跨境和全球化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发展,使得电子商务服务也从经济体向跨经济体、跨区域及全球化服务延伸。 而国电子商务环境也日益变得完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也不断发展。将是我国电子商务朝着更快更远的方向发展。

关于《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原则”的解析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电商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经多轮修改,终于在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电子商务法》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着重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中,突出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本身就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早已大量出现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立法中也通过《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确定了“避风港原则”,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规范,而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更是对“避风港原则”进行更加系统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就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避风港原则”进行解析。 “避风港原则”的内涵及渊源 “避风港原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避风港原则”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

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避风港原则”又称为“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原则”最早仅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扩大适用到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制定该原则的初衷是考虑网络中介服务商难以对大量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对商品信息侵权并不知情,故通过“避风港原则”,对网络中介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限制。“避风港原则”所及的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相关内容或行为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从该等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以后,立即删除链接或阻止他人访问。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我国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及争议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借鉴及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等条款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要是以《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作为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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