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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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平分钱、平分地还是占谁地,分谁钱。

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两种分配意见,一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在全体经济组织成员

间分配,即所谓的平分钱,平分地。第二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失地农户,即占谁地,

分谁钱。实践中,有的村组按照第一种分配意见来分,有的按照第二种分配意见来分,第

二种分配意见容易造成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两种情况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悬殊问题,这就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首先把多年来不合理多占地的农户用地予以清理,并将机

动地、沟渠地、荒地的补偿款对人多地少户予以适当补偿。

(二)在土地转包或出租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保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邓

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该补偿费费应该分配给谁,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定权利主体,这由《土地管理法》和

《民法通则》等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农村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具有某村户籍的人,

却不一定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空挂户”,而有些不具有该村户籍的人,应成

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一些长期生活在该村,并从该村承包土地的。在认定积极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方面,确实很难统一。

(四)关于土地的调整问题。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农村的耕地承包期是30年,由于期间户内人员变动,而土地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由于需要按户按

人口分配,就要牵涉到土地的调整,这些各村的做法不一,亟待规范。

三、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法律意见

(一)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征地补偿费包含了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属于所有权的补偿,而人员安置补助费则属于使用权的补偿。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补

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也是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

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及无论是否是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都应当属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人。一些村认为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是需要安置的人员才能享受,将土地补偿费用做集体人均分配是不合法的,此观点是毫

无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4条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

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

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补偿方案,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此款。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或按合同约定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的该部分损失,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

用后,应当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

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如果当事

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时对青苗补偿和附属物补偿的归属在合同中做出了约定时,

应按双方约定进行发放。(但为避免发放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具体操作上可由流转双方共同到场协商一致共同签字领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因此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

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最高人民法

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

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

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外地没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

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因“农嫁农”问题,如

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不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生子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承包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法对收回承包地有着严格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设定了严格的条件。河南省政府于2004年下发的【2004】130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也规定“严禁发包方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借人地矛盾突出或村规民约规定,以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如家庭中有一人或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在城市中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等为由,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由于户内人员的变动,会出现有的户人多地少,有的户人少地多的现象。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一一阐释如下:

1、外嫁女问题。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的承包地应当据此办理。

2、承包户中原为农办教师后转为公办,户口已经办理农转非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只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条件全部达到时发包方才可收回其承包地,若该教师其余家人仍在本村务农,其承包地不应当予以收回。

3、死亡五保户的地是否能够收回。

因为在我国的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因此在五保户死亡后应当看在土地承包时其是否是按单独一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是按单独一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其死亡后,合同的相对方已经消灭,作为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该五保户是同其近亲属一道作为家庭一员按亲属的户签订的承包

合同的话,在五保户死亡后,其承包地不能收回。

4、土地承包时的双女户按照计生优待政策多分一份地,现该双女户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一孩,当时多分的地是否应当予以收回。

土地承包时按照计生优待政策对双女户多分一份地是对双女户在政策上的照顾。现其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当按照现在的计生政策和法律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其承包地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符合收回条件,不应当以此理由予以收回。

5、原组里的机动地,由某人耕种,在租种期间,该户新添人口,该户即将自己的租种地指认为新添人口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村组。

按照河南省政府2004年下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130号文第三条“(三)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农村

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超过的部分,必须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未留机动

地的不得再留。《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又重新留机动地的,必须归还原承包方。机动

地的发包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程序,承包期限不得长于5年,机动地

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

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因此据上述法律规定,对

于机动地,应当用于新增人口。在机动地问题上应当根据机动地的数量和多年来新增人口

的数量通盘予以考虑,不能顾此失彼,引发新的矛盾。

6、因承包地贫瘠偏远,分地时将该部分地以二亩折一亩分配给农户,现对多折的地应否予以收回。

因土地贫瘠偏远而在承包时按以多折少的方法进行的土地承包体现了土地承包的公平

原则,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执行。该承包属

于按户的家庭承包,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不能够收回。

7、土地承包时,由于丈量的原因,致使大多户的承包亩数多于应分亩数。现对实际多出的土地能否予以收回。

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是经村民大会同意,并经上级批准后进行的。实际操作中应当按

照方案确定的承包数严格执行。现丈量后对实际多出的土地做为发包方有权予以收回。

8、原有荒地,在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范围,后有人进行耕种,现该地能否予以收回。

我国土地承包法将集体用地的承包分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该

种情形应当属于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所列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用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

本章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同家庭承包不同,家庭承包在功能上更强调的是对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福利功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活保障。其他的承包方

式不具有这些社会保障功能,更多的显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四荒土地的一种经营行为。现由于国家的征用,使合同的标的灭失,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可

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国家征用土地后,作为发包方

可以解除原承包合同,但应当支付承包人青苗补偿和一定的投入损失。(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对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片区的划分 1.一类区:X至:X镇城区;西至:X镇外西环路;南至:X湾、X湾、X湾及X湾局部;北至:X公路X至X公路段与外西环路交接处。即X村X公路→X外西环路交叉口→外西环路→X作业区X公路二期(X段)组成的区域为一类区。 2.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区域。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地地类的确认以我县“土地二调数据”为准,主要分四大类: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以下称农用地)、水域、林地和建设用地。 (一)一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二)二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三)建设用地按征收(收储)方式补偿 三、果树及建(构)筑物补偿事项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默认分类2007-04-21 13:29:10阅读188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2006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郊的上安村因新建吕梁学院定址被征用农田1030亩,根据市区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协商,达成土地征用协议,每亩土地以8万元的价格被吕梁学院永远征用。其后,吕梁学院将补偿款分两次于2006年底全部打入上安村委会的帐户。2006年8月上安村委会依照补偿方案对补偿款进行发放,之后,剩余800万元尚未完全分配,从而引发群众上访告状等群体性活动,主要意见有:1.认为土地出让金太便宜;2.分配方案不公道.至今,剩余800万元仍无法分配,群众意见很大,现将土地分配方案公布,供大家讨论并提出更好的方案和意见. 上安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方案 吕梁学院因建设新校址征用我村土地的补偿费,依照双方所签协议条款,其中的50%已按时转入我村帐户。为尽快、公平、合理地将以上土地补偿费及时分配落实到农民手中,经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协商,并广泛征求了广大村民的意见,特制定以下分配实施方案,供具体发放时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及分配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坚持既保证村民应享有的分配权益,又考虑其对村集体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既有利于当前工作的展开,又不影响今后的长远规划的方针,争取通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为我村新农村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第182号令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的规定,本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立足于以分配落实为主题,不牵涉其它历史遗留问题。 二、具体分配办法 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以及土地 承包过程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精神,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决 定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沟渠、道路、河滩地等所得土地补偿费由集体 留存,不用于分配。按规定集体应提留20%,不再提留,全部用于村民分配。 2.总体分配比列为6﹕ 3﹕ 1。即应发放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60%分配给被征地户,30%分配给全体村民,剩余的10%用于被地征户的失地补偿费,一次性 支付。 3.考虑到土地承包时,由于地的质量原因,当时是以产量核定应承包亩数,如以当时承包的实际亩数发放补偿费,与实际村情不符,为平衡这方面的利益 关系,决定按当时人均420斤的产量结算其应得款。 4.资格界定及分配比列: 1凡1996年底前为本村农户,并承包了集体土地,均可按土地和人口参与 分配。 2凡1997年以后(含1997年)至今新增的在册农业人口,其祖辈1947年前 至今一直在本村的只参与本次按人口的分配,并按应分配比列数额另增加 100%(另增加的100%在人口的分配款中提取)。 3根据本户对村集体应尽义务的大小设立分配比列 凡1947年底前居住在本村且本人及其后代一直为上安的在册农户,土地和人口两项分配均按100%足额分配。 1948年至1957年期间入居本村的,本人及其后代按上述足额的55%分配。

最新《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2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情况及时公布。 第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原告:赵某,女,200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组。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XX岁,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 代表人:许某,该组组长。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请求: 1、两被告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0000元。;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生于200X年X月X日,父母均为某县某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有承包土地。200X年6-7月份镇政府动员征地,土地被收走后,镇政府将部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两被告对村组成员的补偿款分配也是分批进行的,现在也没有进行完毕。村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是在200X年1月10日,对原告父母分配了补偿款,却不给原告分配补偿款。 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新生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X年X月XX日 代理要点

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因此,我们认为,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即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为补充原则。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档案文书记载,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条件之一。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土地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十条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下列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本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292533.html,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现在到处都在拆迁,关于拆迁也闹出了不少社会矛盾,比如出现非法强拆,或者钉子户不让拆迁等等情况,其中的关键就是拆迁征地赔偿。那么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正文: 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库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292533.html,/02a/3466.html 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已成必然趋势。征地就要补偿。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补偿费,事关法规的公正以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大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阅读延伸:

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之区片地价

河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之区片地价 发布时间:2013-06-24 18:02 来源:土地资源网 区片地价仍然是依据年产值标准而得出的一个简便算法,统一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在一定区片内规定的一个统一价格,河北省最新的征地补偿依据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确定的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冀政〔2011〕1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发展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确定的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河北省征地区片价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表 河北省征地区片价表 单位:元/亩

平均区片 地区 区片1区片2区片3区片4区片5区片6区片7区片8区片9价 全省44003 石家庄市63671 主城区239075370000290000250000200000153000105000 井陉矿区339886440032600 辛集市46711586504600044850 藁城市84648111000950009200080000 晋州市444035650053000495004600042600 新乐市64132115000110000105000630006000056000 鹿泉市713589200080000730006300056000 平山县6047412000080000650006000050000 井陉县6346423000016000090000840005520050600 栾城县9179511000090000 正定县866602500001300001000008500080000 行唐县4615483000740006700060000530004370034500 灵寿县589809400078000650005900051800 高邑县47855600004800043000 赵县580546730066000590005600052000 赞皇县42091812007760062400590004700043000400003600033000 深泽县5453571860632506199058190574405377052120 无极县5219191080875208420056850488003850035300 元氏县40633587005240047200437004030036800 高新区136994250000140000130000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及拆迁纠纷问题的探讨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及拆迁纠纷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拆迁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拆迁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共同享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不少乡村在土地分配款等问题中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拆迁纠纷 的途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法;处理原则; 【关键词】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拆迁 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21292533.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法律探析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法律探析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国家需要征收相当数量的农业用地用于城市化建设和改善基础设施,有关征地纠纷逐渐成为社会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的难点。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四种,这种补偿既是最低水平弥补失地村民的合法利益,也是一种发展生产的措施。 因征地补偿款引发的争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征地款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如何分配的争议;二是承包人流转经营权后如何在承包人与次承包人之间分配的争议; 针对第一类案件,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尊重村委会的自治权,以村民委员会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为依据,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大会经讨论作出的分配决定、决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相抵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特别对一些特殊主体如农村妇女、农嫁女没有到男方落户、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子女、入赘女婿、五保户收养子女、在校大学生、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等人员更应得到应有保护,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处理的正确与否不仅涉及到能否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尽管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有相应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程序,从而使法院在处理农村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类纠纷案件时难度加大,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仅在程序上大相径庭,在实体问题上也相差很大。 关于征地款纠纷的受理:这里所说的征地补偿款专指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如果所有者与征收者或第三人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能否分配以及发生争议诉讼到法院后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认识很不统一。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曾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分配给个人,在1998年8月29日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分配的规定。正因如此近几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往往将征地款直接分配给村民,由于一些地方在分配中对村民实行差别待遇,造成村民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大量纠纷。对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引发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能否受理以及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法院有过不同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研究室于2001年7月9日对广东高院的答复(法研[2001]51号)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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