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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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陆续收到地方、部门有关具体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地方、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现将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刊登如下,供地方、部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参考。 今后,我们将继续刊登有关行政许可法问题的答复。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4年1月2日) 一、总则 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车辆的营运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的文件,某市文化市场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将该市130个娱乐游艺场所压缩到80个,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撤回行政许可?文化部门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还按经营条件的优劣决定哪些娱乐游艺场所予以保留?不予保留的,是否给予补偿? 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娱乐游艺场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行政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撤回没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对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5.某城市为控制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要求新建批发市场报政府审批。问: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对这类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不应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6.法律的隐含性规定,如种子法第45条规定,种子检验员应经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行政许可? 这要看种子检验员是否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种子检验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是行政许可;如果种子检验员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未经考核合格,个人不得从事有关种子检验服务,则属于行政许可。 7.《旅行社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定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一、区别: 1.关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对既存事实或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也就是说行政确认是通过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甄别、认定,对行政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进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并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予以表现。这种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这种预决作用在实践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大多数时候,行政确认活动都是以一般行政行为的过程行为而存在于该行为中。即行政确认行为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存在于其他行政行为中,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但行政确认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前,具有强制力。 2.关于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如下: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一般的法律禁止,对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3、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

请要依法审查。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设定都不例外。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权职责,看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即应依法准予其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坚决拒绝,严格依照法律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其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 5、行政许可的行为效力及于以后,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行政相对人只有在经过行政许可后,才能获得某种权利或资格,未经许可前,则不享有这种权利或具有某种资格。 二、联系: 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紧密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但二者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其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规范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规范 一、服务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审批(行政审批事项) 二、服务对象:参保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三、办理依据: 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1999]10号、国发[20XX]38号、湘政发[20XX]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四、办理条件 1、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特殊工种提前工种退休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 3、病退人员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4、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5、退职: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 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退休公示材料; 2、职工个人档案资料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灵活就业人员凭户口、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 5、其他确需提交的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审,正式审批办证自服务对象持经办机构待遇核定表行政审批申办正式退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办理程序: 1、社保股对申请办理退休人员的材料、档案资料依法进行初审; 2、企业养老保险站对申请办理退休人员的的材料、档案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签字审核;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服务对象,并说明理由; 3、服务对象持退休审核程序表和相关资料交由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 4、窗口将退休待遇核算表交企业养老保险站审核待遇后,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股办理退休手续; 5、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服务事项规范 一、服务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行政审批事项) 二、服务对象: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 三、办理依据:国发〔1998〕44号、劳社部发[1999]16号、劳社部发[1999]14号等有关规定 四、办理条件 1、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证

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1) 学校总部管理机制 ① 学校组织架构 ② 各部门职责 A :校长岗位职责说明书 校 长 副校长 行 政 部 市场 部 销售部 教务部 财务 部 人力资源部 总务部

B:副校长或主管岗位职责说明书 副校长或主管岗位说明书

工作报告内容1、向校长递交所管辖部门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 2、向校长报告所管辖部门的年度、季度预算; 3、向校长报告所管辖部门的年度、季度决算; 4、向校长报告所管辖部门中层的流动情况; 5、每周向校长汇报上周的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工作失职。 考核指数3、所管辖部门季度、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4、所管辖部门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及人才的储备情况; 5、校长布置其他工作的执行情况及工作心态。 奖罚机制根据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不同,在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描述。 C:财务部岗位职责说明书

财务部职责说明书 直属上级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定编人数关联部门全校各部门及分校 作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税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 监督学校财产和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2、协助学校领导编制学校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成本及费用预算,销售收 入及利润、税金计划; 3、参与学校重大项目预算; 4、对各分校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5、拟定学校内部会计核算,做好建帐、记帐、对帐、报帐等工作,健全 会计凭证,加强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决算,按时报送校长; 6、拟定学校内部开支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7、负责学校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检查现金保管使用权用情 况,办理日常结算事项; 8、负责学校款项收支业务的财务处理以及有关各项费用审核及报销工作, 组织全校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工作,并提出处理报告;督促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 9、编制学校销售利润核算,编制“销售利润明细表”; 10、按时上交各种税费; 11、负责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保 证会计档案的完整; 12、做好学校教师、员工、教师工资的造册、审核、发放工作; 13、组织财务分析,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学校领导提出 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14、积极推选财务管理方面的科学管理方法,培训指导全校财务人员, 组织专业学习; 15、做好学校教材、办公用品的建账、保管、发放工作;及固定资产 的盘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盘点,做到账目清晰。 下设岗位会计人;出纳人;仓管人员1人 必需办公用品独立办公室、保险柜、文件柜、验钞机、碎纸机、打孔机、计算机、打印机、 电话1 部(专线)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主要是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 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外事、财务的非许可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可以对行政机关管理措施、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作出以下界定: (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事项,如省法制办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后,发 放资格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初始合法登记企业的年检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他是主管机关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3)主管机关对税费减免的审批不是许可,这种行为似乎也是依申请而给予申请人利益的,但不是行政许可。 (4)结婚证、房产证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 此外 其一,九大自然资源的初始登记是行政许可,由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不属于许可 其二,企业的设立和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之后的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其三,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其四,船舶的国籍(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属于许可。 1、行政许可的原则 (1)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指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 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 (4)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 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主讲人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讲授《行政许可法》。首先讲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理论。《行政许可法》今年7月1号就要正式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部法律非常重视,国务院专门开了几次会议进行讲究,贯彻实施。今年1月6号,温家宝总理在省部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专门进行部署。国家行政学院专门对省部长进行了一个星期的培训。对一部法律的实施这么重视,这在建国以来可能是第一次,充分说明这部法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首先我要给大家介绍第一个问题:行政许可的含义、由来和功能。什么叫行政许可,它是怎么发展来的,有什么重要的功能?我们给《行政许可法》下了一个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公民要开出租车,先要向出租车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出租车管理机关就会审查,认为你符合法定条件,就会让你来开出租车。这样一个活动、这样一个行为,就叫。根据这样一个定义,行政许可有四个含义,四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俗意义上讲,就是行政审批。但是它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内部的提职,一个处长要当局长,这种审批就不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财务的审批、出国的审批,这些都不是行政许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了,相关单位批准,这才叫行政许可。所以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不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审批。像我刚才讲的出租车司机,再比如你要办一个学校,民办学校要审批,也是行政许可。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它是一种以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老百姓的审批,必须先有老百姓提出申请,没有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批准公民办一个学校,那是不可能的。它不像行政处罚,也不像行政强制。当然老百姓不可能提出行政机关对自己进行处罚、进行拘留的申请。所以行政许可必须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 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 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 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 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 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 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 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 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 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 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 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 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 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 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 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 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 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 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 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10.①设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②实施机关:可以适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存在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③GFZ:可以向①和②提出意见和建议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注:没有法律)设定的有关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第3条能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①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注:没有规章)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 ③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方名义) 2.委托方(行政机关)——————————→受委托方(其他行政机关) ①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内容 ①名义:以委托方名义 ②监督:对受委托方行为进行监督 ③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委托方行为后果②不得: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4. 一个行政机关,多个机构办理: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 一个政府,多个部门办理: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再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本人到现场申请的除外 2.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受理: 1.公示: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解释说明:应申请人要求,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处理: 1.不需要申请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 2.不属于自己范围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其当场更正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10

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 用户操作指南 建设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建单位:鑫隽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

目录 第一章概述 (2) 1.1系统简介 (2) 1.2功能说明 (2) 1.3用户说明 (3) 1.4用户环境要求 (3) 第二章操作指南 (3) 2.1企业用户登录、注册以及找回用户名/密码 (3) 2.1.1用户登录 (3) 2.1.2用户注册 (4) 2.1.3找回密码 (5) 2.2在线申报 (5) 2.2.1许可事项导航 (5) 2.2.2在线申请 (6) 2.3申报记录 (11) 2.4基本信息 (11) 2.5办理查询 (11) 2.6证照公示 (14) 2.7在线操作问答 (14)

第一章概述 1.1系统简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不断完善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电子化办公的要求。在此大形势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由“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抓住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全国食药许可数据库的交换与共享平台的机会,同时满足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和当前国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应用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许可证的业务办理和监管,不断提高食药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形成高效、规范、协调的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和提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和服务能力。 系统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网上申报系统 建设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访问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214010591.html,/ 编写目标:引导和方便相对人了解办事指南,在线申报以及对办事结果的查询反馈 1.2功能说明 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主要提供以下基本的服务功能:提供办事指南信息,供相对人查看;提供办事表格及文档下载,相对人网上申请;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首先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同样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不论是从语义上还是从不同法律的效力位阶的角度分析,该种合理回报的规定均不应被认为规定民 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等细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该等法规。在“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这一表述中,“经营性”说明了该类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这一特 点将其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区别开来。《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政府还 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这些优惠待遇都是基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特点而给予的。因而,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区加以 明确区分,不仅关系到前期的行业准入,还将牵涉到后期的优惠政策适用以及日 常运营监管等方面。 二、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 通过其它前置审批如上节所分析,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 办教育促进法》所规范的民办学校,因而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需取得设立 民办学校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迄今为止,该等特别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 构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亦即,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的设立登记设置前置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地方性 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均无权对从事经营性培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设定设立登记或前置性行政许 可。须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得设定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中,定语仅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因此,在不考虑其 它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中公民概念可能的限制性解释的前提下(《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仅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考试参考试题精选

行政许可法考试参考试题精选 选择题(单选或多选) 1、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 ABCD )。 A.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B.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C.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D.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AB ) A.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不清 B.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 C.“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 D.利用许可乱收费 3、行政许可的基本特点是( ACD )。 A.依申请行为 B.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C.外部行政行为 D.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是( ACD )。 A.控制危险 B.预防和治理腐败 C.配置资源 D.证明或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5、下列各类登记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C )。 A.婚姻登记 B.产权登记 C.社团登记 D.抵押登记 6、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ABCD )。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7、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涉及( ABD )的除外。 A.商业秘密 B.国家秘密 C.机关工作秘密 D.个人隐私 8、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原则,具体包括(ABCD )。 A.实施主体公开 B.实施期限公开 C.实施程序公开 D.许可决定公开 9、下列哪些制度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AD )。 A.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B.信赖保护 C.听证制度 D.窗口式办公制度 10、下列有关权利中,属于救济权利的是( ABCD )。 A.陈述权 B.申辩权 C.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权 D.请求赔偿权 11、在哪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AC )。 A.行政许可的依据修改或废止 B.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C.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D.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 12、下列行政许可中可以转让的有(D )。 A.商业银行设立许可 B.取得的律师资格 C.企业登记 D.排污许可 13、行政许可的监督具体包括( AB )。 A.行政机关对从事许可事项的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B.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部监督 C.司法监督 D.权力机关的监督 14、信赖保护原则最早确立于( C )。 A. 美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15、王某经批准在某处建房,后经地质调查确认该处为地质灾害易发地带,行政机关拆除了王某所建的房屋,王某所受的损失应由( D )。 A.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适当赔偿 B.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全额赔偿 C.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全额补偿 D.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16、下列属于行政许可的有( BC )。 A.特定身份登记 B.游行示威许可 C.出租车经营许可 D.颁发身份证 17、行政许可法是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D )会议审议通过的。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③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园林景观设计要点等); ④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线控制图,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重要地段景观效果图; ⑤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六)申请表格:

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准许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发生即收。 未达到《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成 [1993]784号)要求的项目,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4号) 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城市绿化条例》第一十九条 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1∶500规划平面图; ③因建设项目引起的占用绿地应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规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与监测平台总体建设方案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建设 方案 2014年6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概述 项目建设背景 随着信息化的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迅速增加,保障基础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凸显重要。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议》中,将信息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并列为四大主题之一,网络与信息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指出“到2020年,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和“全面加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大力增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是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 2007年,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共同发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 [2007]43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确立了安全等级保护作为国家信息安全的基本制度,并明确指出一些重要行业率先开展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及相关标准,根据实际安全需求,按照等级的确定原则、要求和方法,确定本部门所属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制定各自的安全等级保护解决方案,组织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加固改造,逐步开展新建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负责管理国家新闻、报刊、出版、印刷、版权、发行等工作的政府机构。近年来,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机制。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实践,总署的行政审批工作总体上步入了健康平稳、科学规范、良性运行的轨道,审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显着增强,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进展,在以审批为杠杆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新闻出版发展方式方面成效明显,在介入新媒体新业态的审批管理、推动新兴出版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做

行政许可怎么设定

行政许可怎么设定 核心内容:行政许可怎么设定?行政许可是准许申请人进行特定活动的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包括通过法律设定、通过行政法规设定、通过国务院决定设定、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设定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 5、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 行政审批的前置性服务属于行政审批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政府部门开展某些行政审批项目时,要求申请人须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提供证明,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行政审批前置性事项涉及部门多、分布广,主要涉及住建、交通、发改、民防、环保、卫生、地震、城管、商务、规划、国土、水利、港口、园林、安监、气象、工商、消防等部门,直接影响行政审批效率和企业经济负担,是我国现阶段行政审批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之一。 一、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产生和演变过程简要回顾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并不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或经济管理体系与生俱来的内容,而是伴随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过程出现的,同时也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要求不断提高有密切关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务都由政府通过下达计划指标,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企业没有独立利益和经营自主权,不需要也不能主动申请业务,基本不存在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内容,自然也不需要提供这种服务的中介机构。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逐步下放部分行政权力,国有企业开始逐步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营自主权,非公有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企业开始有动力考虑自己的经营方向,进行经济决策,国家计划的作用逐步降低,范围逐步缩小,政府部门逐步以行政审批取代“计划”作为调节社会发展中各种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政府通过制定和下达计划指标来调控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但是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来干预或调控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却逐步增长,并且行政审批的环节过多,审批的时间过长,审批的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逐步显现,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寻租”甚至腐败问题。从2001 年起,中央开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下放行政权力,减少、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行政审批职能被推向市场,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完成,由中介机构来对申请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就构成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性条件。还应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经济和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审批事项越来越复杂,对专业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部分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并不具备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从而把这一类服务放给市场就顺理成章。这样,政府部门就由服务的直接供给方变为资质授予方和市场秩序的监督方,让市场中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水平的机构承担前置性服务,并允许其收取相应费用。 二、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主体构成 在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审批部门、申请主体(多为企业)和中介组织。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在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中,当每个主体以不同身份出现在各个环节中时,两两主体之间体现出了不同的权责形式和内容。同时,每个主体既有权力,也有相应的责任,进而形成了权责内容层面的均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审批部门而言,拥有对申请主体的行政审批权和风险责任的追索权,同时承担合理、合规的进行行政审查的责任;拥有对中介组织服务标准的制定权和风险责任的追索权,同时承担维护中介市场秩序和消除市场失灵的责任,即经济性和社会性管制的责任。(2)对于申请主体(企业)而言,拥有向审批部门申请行政审查的权力,同时承担提供审批所需材料和质量风险责任; 拥有向中介组织获取相关服务和风险责任的追索权,同时承担支付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的责任。(3)对于中介组织而言,拥有向审批部门要求公平竞争和外部性补偿的权力,同时承担达到服务标准和质量风险责任;拥有向申请主体获取服务收入的权利,同时承担提供审批所需服务和质量风险责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主体和中介组织三者之间权责的内容不同,权责关系的性质也不相同,审批部门对申请部门进行需求管制,对中介组织进行供给管制,对中介服务进行经济性和社会性管制;申请主体支付前置性服务有关费用,中介组织收取费用,二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市场行为。 三、加快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改革与规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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