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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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项目项下,非贸易及部分资本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发﹝2001﹞107号

【发文日期】2001-07-30

【实施时间】2001-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分支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联合制定的《辽宁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税务凭证格式(一~六)(略)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辽宁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税收和售付汇管理,进一步规范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下同)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门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由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该项收入的税务凭证(以下简称售付汇税务凭证)。

上述“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本规程所列非贸易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四、售付汇税务凭证分为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三种。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凭证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凡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凭证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一)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具体适用范围及格式(格式一~四)

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装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下同)。

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税务凭证。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出专项规定之前,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供有关税务凭证。对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暂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2、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付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二)

(1)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2)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3)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4)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5)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6)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7)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8)境外企业从事本规程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定的税收协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格式二。

3、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免予征税或不征税,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1)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付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格式三)或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2)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以及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公司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和信息处理费,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付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由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不予征税证明(格式四)。有关境外劳务费用的合理性问题,属于中央直属企业及涉外企业的,由国税机关依法确认;属于内资地方企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确认。

(3)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予征税,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4、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规程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1)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2)担保费;

(3)融资租赁租金;

(4)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5)股权转让收益。

5、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二)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具体适用范围及格式(格式五、六)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涉及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应开具完税证明(格式五)和税票。

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凡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和商誉等),转让、出租不动产收入等,需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应开具完税证明(格式五)和税票。

3、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应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六)和税票。

4、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免予征税,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免税文件:

(1)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

于征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不再提供本规程中所规定的完税证明及税票,但应提供批准税务机关的免税文件。

(2)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外籍个人,符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5、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6、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涉及到的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六、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工作程序:

(一)境内机构、个人发生购付汇行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办理购付汇税务凭证申请。内容包括购付汇事由、购付汇金额、币种、计税汇率等。

(二)境内机构、个人办理购付汇税务凭证应提供下列资料:与该项收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含中文复印件)、税票、发票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境内机构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验资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等。免税企业还需提供免税文件或证明材料;企业利润汇出时还应提供企业获得年度明细表、企业当年利润分配明细表及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对该项收入的征免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境内机构及个人提供的合同时,应同时审查其应税合同印花税的完税情况。凡应交未交印花税的,应补交印花税后方可出具税务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确认无误后,用计算机打印出相应税务凭证,并加盖“XX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凭证专用章”(辽国税外[2000]25号附件)或“XX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凭证专用章”(辽地税外[2000]34号)(以下简称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方可有效。

(五)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开具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应统一编号备案,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5年。

七、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申报材料,提交的申请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出具范围。

(二)完税税票原件上须将应税项目、计税金额、税率等项目填列齐全,并在备注栏内写明合同号和汇率(若属同一合同分期执行,还应注明此次完税所属的执行期)。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对经认定符合本规程的项目,应在2日(有效工作日,下同)内出具税务凭证(需向上级请示的除外);对于应补缴税款的,应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税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对于免税的,应于收到免税文件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

(四)对境内机构一次性付汇超过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的、个人一次性付汇超过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税务机关在开具税务凭证的同时,将所开具税务凭证传真给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经核对后再对外付汇。

(五)建立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的七月十日、次年的一月十日前,各市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的六月二十八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向省局涉外处上报“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管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该年度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情况(数量、类型、金额、国别)及存在问题、合理化建议等。

(六)建立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工作定期联系制度。

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及有权签字人印章(或签名)应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理部门转给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备案。

税务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或外汇指定银行应定期核对所开具税务凭证及售付汇情况(每季应不少于一次),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违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或外汇指定银行及其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售付汇管理。凡违反规定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偷逃税款的,当事人非法套取外汇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程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负责解释。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十、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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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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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真题及参考答案:2013年3月5日上午辽宁 国税面试真题 面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入围面试的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细节,争取全面攻克。中公教育面试频道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面试形式为考生整理了大量结构化面试与无领导小组面试技巧、最新热点、面试案例、面试模拟、面试课程以及常用的面试礼仪等供考生学习提高。 还有疑问?点击这里>>>一对一在线咨询。 2013年3月5日上午辽宁国税面试真题: 1.过春节时,很多在外打工的年轻人因为婚姻和经济问题,导致压力大,不愿意回家,你怎么看? 2.为了弘扬正气,你单位要组织一个劳模道德模范报告会,你是策划人,你怎么策划? 3.你和小李到基层单位去了解信息化建设,小李由于言行不当与该单位领导发生冲突,该单位领导不愿意配合,你该怎么办? 考生在公务员面试中的举止仪表相当于敲门砖,考生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面试中的举止仪表,考生在公务员面试中对举止仪表如何进行宏观把握,举止仪表的要点又是什么呢,中公教育专家在此进行指点。 公务员考试举止仪表的考察要点:1、仪表,2、涵养,3、礼节。 一、仪表 政府部门人员的衣着、仪表都以简单、朴素、庄重为主,因此,参加公务员面试的考生最好穿安全系数较大的衣着,这样可以博得大多数考官的同感。现在参加公务员面试的考生大多比较年轻,所以中公教育专家在此就重点介绍年轻人的穿着。 ①男考生。以简洁、大方、庄重为主。春夏可以着深色西裤、深色皮鞋、浅色衬衫,短发(如头发较长,要梳理整齐,不可披头散发),衣服颜色最好是纯色,也可以穿暗条纹的衣服,切记身上不要带任何饰品,特别是脖子和手等显眼部位;秋冬以正规西装或夹克、领带、衬衫(颜色要搭配合理)、皮鞋为主,当然,也可根据个人特点穿毛衣等,但要以正装为主,最好不要穿过于休闲,过于运动的衣服。 ②女考生。女孩子的着装种类比较繁多,但总体上以纯朴大方、简洁青春为主。春夏可以穿裙子,比如裙子配衬衫,但裙子不能太短,最好略微盖过膝盖,因为考官大多是年纪比较大的,思想会保守些。颜色也尽量以纯色,简单为主。秋冬季节,如在北方,天气比较寒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发表时间:2019-01-10T15:39:15.233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19年2月总第291期作者:严晓云邓倩[导读] 自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广东科技学院广东东莞523083 摘要:分税制的实行,曾给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新形势下,国地税合并也已成为必然趋势。广东作为改革先锋,在税制改革的道路上也应首当其冲,先行先试,建立起广东特色的地方税收体系,为进一步在大湾区乃至全国落实完善国地税合并之举,探索合并之路、评估合并效果、总结合并经验,最终实现国地税的全面深入合并。本文对此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关键词:国地税合并税制构建策略我国自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24年过去了,分税制对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2016年5月,全面完成“营改增”试点工作,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在宣布的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改革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合并省以及省以下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职责。这些政策的出台,应对了时代发展需要,至此我国税收制度进入“破冰”阶段。本课题顺应当前财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来研究广东税制的构建问题。通过构建符合广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税制,以合理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构建具有激励与约束的地方财政资源获取机制,从而保证地方政府行为的良性运行,促进广东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本辖区居民的福利水平。 一、广东省税收体系现状及特点 1.国、地税机关权力交叉。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征管权交叉。自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国家邮政、大型国有银行和不分享所得税的海上油气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其他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该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委托给国家税务局,加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的混乱、分裂和交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地方税,地方税务局有权征收和管理。但是,由于铁路部门、银行总部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属于中央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再次形成征管权的交叉点。 2.地方税种“群龙无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方税制失去了主要税种,导致地方税制对主要税种界定不清楚。在现行税制下,广东省地方税收具有“税种数量较多但多为小税种、地方税体系收入比重偏低”等特点。同时,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全面实施的营改增政策使得企业转型而缩小,但相应的财政权力并没有减少,导致地方财政收支更加紧张。辅助税种的制度建设也还有待完善。 3.税收征管成本高。税务机关的双重设置,它在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方面花费太大。据统计,在2011年我国“设立一个农村和县、市税务分局的基建支出分别为200万元和600 万元”。到目前为止,这笔费用只能直线增长。而当时,国、地税各级机构就合计103965个了,这般重复投资大可不必。另外,两套机构也造成“各施其令”、“踢皮球”的现象层出不穷,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高,使税收征管更加复杂和困难。税收纠纷增多,造成大量重复劳动。如重复的税收宣传、登记、评估、征收、管理、检查等。此外,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由国家和地方税收、税务人员培训、办公费用清单、车辆和设备的配置、重复研究等方面,大大提高了税收执法和司法成本。 4.税收遵从成本高。税收遵从成本,即税收成本,是纳税人除了纳税之外所花费的额外资源的价值。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繁琐程序使得税收征管程序更加复杂。“拜完佛社拜菩萨”的纳税人将涉税事务成本翻了一番。他们需要雇用更多的财务和会计人员或加倍支付他们的税务代理费。而当政府法令不可用时,纳税人往往难以理解。税收遵从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了实际税收负担的加重,恶化了国内商业环境,削弱了中国税收政策的国际竞争力。 二、广东省国地税合并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1.机构设置影响因素多,精简高效难促成。精简税务机关是降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的关键,也是高效率的前提。但由于我国已实行了24年的国地税“分征分管”体制,赋予地税机关征管地方税的权力,长期导致地税“占山为王”、自主权过大、程序形式重于效率,成为地方财政的财力支柱。一向彪炳“财政源泉”的地税将被国税合并,从根本上失去征管税收权力、失去独立入库税收权力,定会遭到地税机构从上到下的质疑甚至反对。合并后原本属于地税权限的税收将如何征管?地税原有机构原有部门将何去何从?怎样保证合并后征税及纳税成本同时降低?又如何保证精简过后纳税过程的高效性和纳税收入的完整性?这些都是合并后的壁垒。 2.税收分配权益不清晰,地方财政无保障。营改増后,广东省地方税体系面临“没有明确的主要税种、大量的税种和小税种,各税种之间存在重叠功能,地方税制收入比重偏低”的困境。“十三五”期间,我国将逐步实现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推进城镇化,这都需要大量的地方财政投入。因此,担忧原本的地方税和共享税的分配、担忧地方税收的质量、担忧地方财力的紧缺是地方政府最为顾及的问题。 3.独立征税权力将丧失,地方政府不放心。“营改增”后,国地税合并政策一推出,对于地税无疑是“雪上加霜”。失去主税种后再丧失自主征税权力,这必定使地税部门乃至地方财政人心惶惶。地方税务的放权,致使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所获信息滞后或不对称,经常处于被动和脆弱的地位,税收分配一直是犹豫和不信任的。至此,地方政府对合并事宜的不放心、不放权加大了合并阻力。 4.公务员既得利益受损,人心不稳阻力大。税收征管体制的合并关系到地方政府税权的既得利益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具有很大的阻力。由于地方税务局的废除和机构的精简,地方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会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原以为一生无忧的“铁饭碗”即将消失,情绪上也难以安抚。国地税合并将面临人员安置成本高、人心不稳等又一难题。 三、构建广东地方税体系的策略 1.以“广东省国地税已合并挂牌”为背景。从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至2018年7月20日,全国县乡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挂牌,标志着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分步合并和相应挂牌工作全部完成,这标志着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广东省也逐步完成了本次改革。 合并挂牌,意味着税务系统将实现“六个统一”,分别为“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和“信息一次采集”。其中,“一厅通办”,它意味着纳税人不必跑两个大厅来办税,它意味着纳税人只需要登录一个网络来处理两个业务;“一键咨询”指纳税人通过12366将获取所有税收业务的咨询服务;“实名信息一次性收集”将识别现有的国家和地方税务实名信息,使纳税人的实名信息只需要收集一次。同时,统一税务稽查。从根本上解决国地税两家分别检查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的不当打扰;统一地方税收执法的原有标准,统一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实施。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在此基础上,国地税局机构重叠和重组、税务人员的安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从结构和机制上初步实现了国地税合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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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征﹝1999﹞201号 【发文日期】1999-11-30 【实施时间】1999-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成立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具体的协调组织工作。各市国税局也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人员在省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布置下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清理整顿和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二、加油机符合安装条件并安装税控装置,这是对加油站清理整顿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合格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主动与各市经贸委、工商等部门联系,取得支持,积极参与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对符合安装条件并承诺(承诺书式样附后)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可视为本项条例整顿合格,否则不得通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立达;成员:王东山、黄正吉、申林。 办公室人员名单:主任:王东山;副主任:黄正吉、申林;成员:肖兵、杨克飞。

附件:(略) 1.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承诺书。 2.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 3.全省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略) 4.全国加油机机型一览表(此表供填写附件2、3时参照)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一) 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税总自6月12日到15日官网发布了首批配套文件《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小编按文件内容略做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全文失效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 此次全文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7份,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几份: 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次公布的文件有13份,关注以下几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废止第一条“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废止文件关于副本封皮样式及收费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组建联合调查组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废止“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内容。 三、条款有修改的税收规范性 本次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有193个,需要关注的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对“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内容为: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问一: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是否需要发票? 答: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对业主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业主的以下手续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业主收款收据; ②收据上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等。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 6月15日,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关集中合并,进行了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国地税合并迈出了实质的步伐,后续预计地级市和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挂牌合并。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

落实到位前的这段时间属于改革过渡期,针对该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近日税总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税总发〔2018〕68号,从中我们可以读出不少新意,这里首先对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做一简单分析。 税总发〔2018〕68号《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房开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稽查压力比之其他行业都要严峻,作为税局税收收入保障的房开企业,得到税局的重点关注也不足为奇。根据税总〔2018〕68号的规定,当前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房开企业在以下方面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 一是房开企业如面临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的同时稽查,在未送达决定文书的情况下,随着国地税合并,新的稽查机构设立后,将会稽查案件进行合并,这里可能会对已经形成的定案结果推翻重来,需要重新检查认定,此时税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0]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7.07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22号2000年7月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样式(略) 2、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账表册格式(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依法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保费征收票证的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社保费征收票证包括“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凭证”和“专用汇总缴款书”三种。 ㈠专用缴款书。是由缴费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开直接向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㈡专用缴款凭证。是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

沈阳市国税局

沈阳市国税局:沈阳市国税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情况汇报 2010年,市国税局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这一主题,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廉洁高效的要求,在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加强了职业道德建设。 一、注重实际效果,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市局党组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始终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国税系统干部队伍建重要工作来抓,把职业道德建设贯穿于创建学习型机关之中、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之中、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之中、贯穿于爱岗敬业、争先创优活动之中、贯穿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市局在职业道德建设上坚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抓教育到位,筑牢职业道德建设基础。把职业道德建设列入到党组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加强税务干部思想教育的重要举措。二是抓制度到位,完善了《税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税务人员五项禁令”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确保税务干部遵守职业纪律。三是抓服务到位,今年市局为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专门设立了纳税服务专司机构,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市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制定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意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及实施纲要(2010-2012)》及《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建设工作规程》等,为更加规范纳税服务明确目标、明确方法,把职业道德建设渗透到纳税服务之中。四是抓结合到位,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成果,坚持职业道德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政风行风建设及税收各项工作相结合,把职业道德建设渗透各工作环节之中。 二、不断创新形式,努力营造职业道德文化建设 一年来,市局坚持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为重点,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创新形式,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积极营造职业道德文化氛围。 (一)弘扬雷锋精神,突出主题教育,开展好职业道德思想教育。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税,其核心是: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市国税局紧密结合干部队伍实际,把开展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与弘扬雷锋“四种精神”高度融合,通过“四个载体”将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引向深入。(1)在全体干部中开展心得短语撰写活动。每名干部均以“雷锋精神与我同行”“我与雷锋的差距”为主题,用精炼的语言写出自已的学习感悟和心得体会,市局将其制成计算机屏保,供广大干部学习交流,使雷锋精神的“一种信仰,四个精神”入脑入心,在全系统形成了立足岗位学雷锋的浓厚氛围。(2)开展“创建书香机关、提升能力素质”活动。在局域网开创学习专栏,与东财大联合创办网络培训,向干部推荐好书11册,丰富63个图书馆的功能,为干部学习搭建多种平台,在干部中掀起全员读书的热潮。(3)推出“六个不让”服务要求。即“不让办税事宜在我手中耽误;不让涉税文书在我手中积压;不让执法差错在我身上出现;不让不廉言行在我身上发生;不让办税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诚信形象在我这里受损害。”全面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水平。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doc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 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辽国税所[1999]236号 发布日期:1999-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工资问题 1、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工效挂历钩方案,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对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的工效挂钩,其计税工资按照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分劈工资指标据实扣除,对需要层层分劈审批的工资指标,各市要及时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的工资指标,当地国税机关不予承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各市要严格审查指标内的工资项目,对不属于工效挂钩范围内的列支项目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企事业单位超过1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扶持金等,在不短于3年摊销期摊销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费用包干计税扣除问题对企业实和销售大包干,差旅费、电话费等包干费用,以有及发放的清欠款奖等,本着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及时收回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1999年度暂由市局审定,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据。凡属经营性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合法凭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1.0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种的欠税清缴与管理。

第二章欠税的确认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纳税人被查补的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担保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四条欠缴税款发生时间的确定。 凡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规定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采取分期预缴方式纳税的,凡于次月1日起至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不视为欠税。对未结清的税款,从次月11日起确认为欠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国地税合并后省级土增税政策一览

国地税合并后省级土增税政策一览 摘要:国地税合并后土增税走向如何,政策有何变化?请看今日政策 一、福建篇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预售)收入,实行按月预缴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2%; 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房,福州市6%,其他设区市5%。其中非住房中的工业厂房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地成本、销售价格、预计的开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情况,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考虑普通住房免税因素后),以测算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若测算的税负率水平,明显高于以预征率测算的预征税额计算出的项目整体预征率水平的,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预征。单项预征率按照对该项目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合理确定,并依据税负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单项预征率未超过6%(含)的,由县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的,报经设区市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各县级税务机关应将单项预征率的执行情况于年后15日内报告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各设区市级税务机关经汇总后在年后30日内向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辽宁省国税局应税服务业普通发票开具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

辽宁省国税局应税服务业普通发票开具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 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 1机打发票开票的办理与操作流程(流程图) (3) 2客户端硬件设备的安装 (5) 2.1机打发票系统软件安装 (5) 3客户端软件开户注册 (8) 3.1必要说明 (8) 3.2开户注册操作流程示意图 (9) 3.3开户注册操作步骤 (10) 4客户端软件登录 (20) 5系统设置 (22) 5.1用户管理 (22) 5.2权限管理 (24) 5.3修改密码 (26) 6基础信息管理 (27) 6.1企业基础信息 (27) 7发票库存管理 (28) 7.1库存分配 (28) 7.2库存回退 (30) 8发票开具管理 (31) 8.1发票开具 (31) 8.2发票补打 (36) 8.3发票作废 (38) 8.4发票冲红 (41) 9发票日常管理 (45) 9.1空白发票异常报告 (45) 9.2成验旧传递单 (47) 9.3生成缴销传递单 (50) 9.4提交删除验旧传递单 (53) 9.5提交删除缴销传递单 (55) 10查询统计 (59) 10.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59) 10.2发票领用存查询 (60) 10.3发票核定信息查询 (62) 10.4发票电子记账清单查询 (63) 10.5开票点开具情况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11系统维护 (65)

11.1客户信息维护 (65) 11.2货物信息维护 (69) 11.3常用原因维护(作废原因和冲红原因) (74) 11.4备注维护 (79) 11.5发票信息恢复 (84) 12系统管理 (85) 12.1开票点管理 (85) 12.2打印设置 (88) 12.3网络参数设置 (90) 12.4日志管理 (91) 12.5数据库备份 (92) 12.6数据库还原 (93) 13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96)

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一、国地税分家背景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分开的。 在国地税分家之前,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只有一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 二、国地税合并趋势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十七年来,虽在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国地税分设不规范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确立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然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例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等。这种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做法导致分税制的不规范。 (二)国地税分设使纳税成本增加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只到一个税务机构办理。机构分设以后,一个纳税人要去两个税务机构办理,要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纳税成本自然增加。更有一个因素,由于纳税人税务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辨别哪些归国税管理、哪些归地税管理,往往要东奔西跑,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从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成本。两套税务机构都有稽查部门,纳税人被检查机会增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国地税分设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 1993年末,我国税务人员总数为578955人,而现在达到100多万人,国、地税机构分设是人员增加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征税成本大量增加。国际上平均税收成本大约是税收收入的

国税和地税合并是大趋势

增值税将推向全国面临中央地方分成问 题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5608192.html, 2011年10月28日02:21 中国经济网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将率先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破冰是我国结构性减税迈出的重要一步,随着这一改革今后逐步向全国推开,对相关企业、相关行业等带来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据新华社电 避免产生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允许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其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相关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但这项改革主要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货物和劳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有利于税制完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这不利于分工细化。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北京鑫峰物流公司财务经理荆建仑告诉记者:“这次增值税改革试点细分了服务类企业所缴纳的税项,一些不产生利润和利润率较低的营业额可以转化为增值税,这可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的作用,对于流通企业影响明显。”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刘尚希指出,此次试点税率比以前有所降低,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减税。 上海服务业比较发达,而且是全国交通运输的枢纽和中心,因此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扩围”具有典型性,有利于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行。 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利经济结构转型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逐步开展,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也将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相关专家也表示,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会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一种电子申报方式,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辽宁省国税局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完成纳税申报。 第三条网上申报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第四条各税种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指导、规范各税种网上申报工作,做好网上申报与“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衔接工作,巩固和提高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省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 第六条网上申报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ln-https://www.360docs.net/doc/e215608192.html,/)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进行连接,无偿供纳税人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组织推广、宣传和业务管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端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主要包括确保内部网络、设备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负责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的培训实施;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申报的业务指导;计统部门负责税收缴款凭证以及税款入库的管理。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要设置网上申报专用窗口,为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专用窗口主要功能是受理纳税人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的申请,处理网上申报出现的各种问题,接受网上申报的咨询,及时反映和传递网上申报有关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 设立网上申报登记岗、网上申报报税比对岗、网上申报异常情况处理岗、网上申报咨询服务岗,其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网上申报登记岗 1、负责受理纳税人登记、变更、注销网上申报资格; 2、负责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认定,发放网上申报用户密码; 3、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完毕网上申报手续纳税人的名单以及《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移交给管理部门归档。 (二)网上申报报税比对岗 1.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税业务、负责在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的“防伪税控比对”模块,进行“一窗式”比对、数据传输和税收缴款书打印,以及纳税人其它申报事宜; 2.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网上申报异常情况处理岗 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 (四)网上申报咨询服务岗 负责专线电话受理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网上申报和涉及税收综合管理软件有关事项的问题以及其它服务。

国地税合并下的思考!

国地税合并下的思考! 2018年3月13日,新的国务院改革方案出台,提到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此消息一出,同事们的朋友圈立刻沸腾了。 幽默派表示:“小别胜新婚,分离24年高调复婚,感情深又深”。 乐天派表示:“国税是黑熊,地税是白熊,国地税一并,我们就是大熊猫”。 焦虑派显然已经开始焦虑“现如今国地税人员冗杂,简政放权,人员精简后,自己该何去何从”。面对朋友圈的众说纷纭,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国地税合并从国家经济大局来看,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继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国地税分家,各司所职,大大的鼓励和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可以说国地税分家是时代的选择和产物,24年后再根据当前国情进行改革,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那么国地税合并都有哪些好处呢? 一、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前纳税人缴税两头跑,费时费力费钱效率低。一次性能办理的事务需要跑好几趟。国地税合并后,

纳税人可以一次缴纳完毕,方便快捷。 二、税收政策更好执行。合并前,纳税人面对国地税政策口径不一,执法多头查,办税两头跑,可谓是“疲惫不堪”“无处是从”。国地税合并后,政策统一,更好领悟,可以少办冤枉事,少走冤枉路。 三、缩减税务管理成本。现国地税两套人马,两处办公场所,各项办公费用都是双份的,而且存在职责重叠区,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合并之后,大大压缩了管理成本。 四、精简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今,县级国地税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加上网上办税系统的不断升级更新,电子办税的普及,国地税急需注入新鲜的血液,实现队伍年轻化,是适应办税系统信息化,电子化的必然选择。 其次,国地税合并必然引起体制内人员的普遍焦虑。国地税合并后,自己该何去何从?人员是否要进行分流?现有职务是否重新安排?是否会裁剪冗员?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至。那么在这种历史的必然改革面前,我们该如何调整心态,恪尽职守,安心工作呢? 一、永远不要放弃对自身业务素质,综合素质的提升。有句老话说:“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的”,特别是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政策经常调整,要想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保持与时俱进,

国地税合并后,一文掌握五花八门的普通发票

国地税合并后,一文掌握五花八门的普通发票 作者:李泠泠 导师:廖娟 国地税合并,纳税人享受金税三期纳税便利的同时税务监管也会越来越高效、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走向信息化,专用发票统一版本相对容易辨识,今天小编就聊一聊五花八门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按是否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分为两大类: 常见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票样: ? 增值税普通发票 (1) 增值税普通发票(平推式)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平推式)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发票 普通发票(各省不同版 本)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通用定额发票 客运限额发票 …… 增值税发票管 理新系统开具 非增值税发票管 理新系统开具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普通发票 (1)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包括单联、两联和四联3种

(2)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3)通用定额发票,分别有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5种面额

(4)客运限额发票 上述票样是旧发票监制章,国地税合并后,发票开具有以下几点重要变化:?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各省(区、市)合并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

?国、地税合并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汇总开具发票,须有清单或者小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无法在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上详细列明,可以汇总开具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或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购买方的入账凭据。 普通发票: 凭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实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为企业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全称。 ?购买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国外购买方,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个人,应填写个人真实姓名,但无需提供其他身份证明信息。 普通发票: 票面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当月发生发票错开、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直接作废处理,在开票系统上选择对应发票,确认作废。错误的普通发票,票面“作废”字样,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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