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防护等级规定
防水防护等级—IP ( Ingress Protection )
概述
一、使用范围
本安全数据表说明电气设备防护罩对电气设备提供保护等级分类的系统,以提供制造商和使用者对电气设备防护罩所提供的防护等级及其测试方法和程序一个统一化的标准
和依据。本安全数据表适用于额定电压72.5kv以下电气设备所使用的防护罩所提供的防护等级分类标准,其目的在于定义电气设备防护罩对接触罩内设备危险部位或零件,罩内设备对固体外来物,或/和外来水进入防护罩内,由防护罩所提供的保护程度;防护罩防护等级的标示符号及各防护等级的安全需求。本安全数据表同时适用于将要装置于电气设备上的空的防护罩。
电气设备防护罩及其内部设备的保护等级,应在指定的外在因素下,考虑下列项目:
(1) 机械性冲击,机械强度;
(2) 腐蚀;
(3) 腐蚀性溶剂(如切削油,切削液等);
(4) 霉菌;
(5) 虫害;
(6) 太阳辐射;
(7) 强风及冰雪;
(8) 高湿度及冷凝水;
(9) 爆炸性环境;
(10) 与防护罩外部的移动或转动机械接触。
电气设备防护罩防护等级的测试方法及程序不包含在本安全数据表中,请参阅"参考数据"中相关标准。防护罩外部不与防护罩连结的障碍物,或是仅为人员安全而设的障碍物,不视为电气设备的防护罩,不进行防护等级分类,不适用本安全数据表相关内容及规定。
二、名词解释
(1) 防护罩:设备的一部份以保护设备防止受到特定外在因素的影响,同时防止任何方
向直接与设备接触。
(2) 直接接触:人员或生物与设备的带电部位发生接触。
(3) 防护等级:对接触设备危险部位或零件,固体外来物,或/和外来水进入防护罩内,
由防护罩所提供的保护程度,并经由标准测试方法和程序测定防护功
能。
(4) 国际保护符号(IP code):符号标示系统,用以表示防护罩对接触设备危险部位或零
件,固体外来物,或/和外来水进入防护罩内的防护相关
信息。
(5) 危险部位或零件:设备的任一部位或零件,当接触此部位或零件时会发生危险。
(6) 危险的带电部位或零件:设备的任一带电部位或零件,当接触此部位或零件时会发生危险。
(7) 危险的机械部位或零件:设备的任一移动或转动机械部位或零件,当接触此部位或
零件时会发生危险。
(8) 防护罩所提供防止接触危险部位或零件的保护:防护罩用以防止人员接触危险的低
电压带电部位或零件,防止人员接触危险的机械部位或零件,防止人员接近防护罩内适当的安全距离以下的危险的高电压带电部位或零件。
(9) 防止接触危险部位或零件的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测试探棒或测试探针接触或接近
危险部位或零件的距离。
(10) 探棒或探针:人员手持的测试探棒或测试探针,以方便模拟人员身体的一部份,
或是工具,或是类似的情形,以验证接触危险部位或零件的适当的
安全距离。
(11) 开口:防护罩上已经存在或进行测试时以特定的力量使用测试探棒或测试探针时,
所造成的缝隙,裂缝,或缺口。
三、构造、形式种类、优点
任何材料或形状的物理性障碍物,将设备的全部或一部份隔离,以防止人员身体的一部份,使用的工具直接接触设备,或接近高电压的设备,保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者,皆可视为防护罩。防护罩可以是设备的一部份,或是独立附加的装置。若是防护罩为独立附加于设备上的装置时,防护罩必须使用特定的工具或钥匙才可以取下或移除。防护罩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密合度,安全距离等功能,以达到指定的防护要求。
四、使用场所(作业)、行业、职种、相关作业环境
任何电气用品及设备都需要使用防护罩,不同的产品,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需具备对应的防护等级,详细内容请参阅"符号顺序与说明"。
五、危害
1. 潜在危害、灾害类型、灾害防止对策
防护罩的使用应避免安装错误,造成防护功能失效;防护罩的制作,应避免尖角、锐角等机械性伤害;使用导电性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应予以绝缘和接地,避免造成感电的危害。
2. 安全装置之构造、作动、功用等原理
防护罩本身即为安全装置的一种,对于安全关键性的零组件或设备,应使用自动闭锁式的防护罩,并安装失效安全型互锁装置,以防止防护罩的移除或失效。
3. 相关作业环境之危害
六、符号顺序与说明
1. 电气防护罩所提供的防护等级(即IP CODE)是以下列型式表示:
IP●●○○
其中:IP为国际防护符号(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表示数字
第一个数字为0~6,或为X,表示对固体外来物的保护等级;
第二个数字为0~8,或为X,表示对外来水的保护等级;
○○为英文字母,
第一个英文字母为附加保护等级,分为A,B,C,和D等4级;
第二个字母为补充说明字母,分为H,M,S,和W,主要为说明电气防护罩受测试时的状态。
当上述防护等级不需要特别指定或说明时,数字部份必须以X来代替,而英文字母部份则可以自行省略,不需指定替代符号。
2. 如果防护罩依据不同的安装方式而有不同的防护等级,制造商应在相关的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不同的安装型式所对应的防护等级。
3. 电气防护罩的防护等级符号意义略述如下表:
表一电气防护罩的防护等级符号意义
表二电气防护罩的防护等级及测试条件
用高压力喷水,或使用含溶剂的水溶液。
6. 水测试的结果,在0~6级内,较高的数字(即较高的防护等级)可包含较低的数字(即
较低的防护等级);但是第7和第8级应视为不可曝露于水柱下,因此不需要符合第5和第6级的测试。
7. 第一个英文字母(附加保护等级)防止人员接触危险部位或零件的保护等级,此保护等
级只有在下列状况时才会加以标明:
(1) 防护罩实际对人员接触危险部位或零件的保护等级,较第一位数字的保护等级所表示的等级高时;
(2) 必须指定人员接触危险部位或零件的保护等级,但是第一位数字却使用X表示时。
8. 上数较高的保护等即可包括护围、适当尺寸及形状的开口、或是在防护罩内适当的距离。
9. 附加保护等级的符号及意义略述如下表:
表三附加保护等级的符号及意义
相对应的保护等级说明附加保护等级所保护的对象。
11. 除非有特别的说明,防护罩若具备较高的附加保护等级,则表示其已经符合较低的保护等级。
12. 补充说明字母主要的目的在于说明产品特殊或相关功能和其遵循相关标准的补充
说明,此产品的特殊或相关功能必须符合基本安全标准和需求,并需详细说明产品在进行此保护等级测试时的条件及程序。
13. 补充说明字母可以为任何指定的字母,但是制造商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该指定字母的意义,测试条件、方式、和程序,测试结果,和保护对象及等级。下列4个字母为工程界认定的字母和意义:
表四补充说明字母和其意义
14. 电气防护罩的防护等级符号的范例及说明如下:
(1) IP 23:
2→表示防止人员或其手指接触设备的危险部位或零件;同时保护防护罩内的设备防止直径12.5mm以上的固体外来物进入防护罩内。
3→表示保护防护罩内的设备,防止对防护罩从垂直轴任一边洒水不超过60度的任何角度而不会造成设备损坏。
(2) IP 34CM:
3→表示防止人员或其使用的工具,直径在2.5 mm以上接触设备的危险部位或零件;同时保护防护罩内的设备防止直径2.5mm以上的固体外来物进入防护罩内。
4→表示保护防护罩内的设备,防止对防护罩从任何角度和方向泼溅水而不会造成设备损坏。
C→表示保护人员使用的工具,其直径在2.5mm以上,长度不超过100mm,工具的全长可以完全穿透入防护罩内,而不会接触设备的危险部位或零件。
M→表示保护等级的测试是在设备可移动或转动的部份,在运动的状态下,进行防水测试,防止水进入防护罩所造成的损坏。
(3) IP 3X:
3→表示防止人员或其使用的工具,直径在2.5 mm以上接触设备的危险部位或零件;同时保护防护罩内的设备防止直径2.5mm以上的固体外来物进入防护罩内。
X→表示不指定防水等级。
(4) IP 30:
3→表示防止人员或其使用的工具,直径在2.5 mm以上接触设备的危险部位或零件;同时保护防护罩内的设备防止直径2.5mm以上的固体外来物进入防护罩内。
0→表示无防水等级。
(5) IP X4:
X→表示不指定对固体外来物的防护。
4→表示保护防护罩内的设备,防止对防护罩从任何角度和方向泼溅水而不会造成设备损坏。
(6) IP 04:
0→表示对固体外来物不防护。
4→表示保护防护罩内的设备,防止对防护罩从任何角度和方向泼溅水而不会造成设备损坏。
(7) IP XXC:
第一个X表示不指定对固体外来物的防护。
第二个X表示不指定防水等级。
C→表示保护人员使用的工具,其直径在2.5mm以上,长度不超过100mm,工具的全长可以完全穿透入防护罩内,而不会接触设备的危险部位或零件。
(8) IP XXM:
第一个X表示不指定对固体外来物的防护。
第二个X表示不指定防水等级。
M→表示保护等级的测试是在设备可移动或转动的部份,在运动的状态下,进行防水测试,防止水进入防护罩所造成的损坏。
七、标示
15. 防护箱的防护等级应以永久保持的方式,标示于防护箱上明显可见的位置。
16. 防护箱的制造商名称、住址、联络方式,防护箱的防护等级,其防护对象及其意义,测试验证的单位及其结果,应于相关的说明书中详细的说明。
17. 若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制造商应于说明书中详细说明防护等级的标示方法和其使用限制:
(1) 防护箱的一部份与防护箱的其它部份具有不同的防护等级;
(2) 标示的位置或方式会影响防护箱的防护等级;
(3) 必须标明最大的浸入深度和时间(防水等级7和8时)。
八、相关法令、标准
1. 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
雇主应有防止机械、器具、设备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标准之安全卫生设备。
2. 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
雇主应有防止电、热及其它之能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标准之安全卫生设备。
3. 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款
雇主应有防止辐射线、高温、低温、超音波、噪音、振动、异常气压等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标准之安全卫生设备。
4. 劳工安全卫生法设施规则第四十三条
雇主对于机械之原动机、转轴、齿轮、带轮、飞轮、传动轮、传动带等有危害劳工之虞之部分,应有护罩、护围、套胴、跨桥等设备。
5. 劳工安全卫生法设施规则第五十六条
雇主对于钻孔机、截角机等旋转刀具作业,劳工有触及之虞者,应明确告知并标示劳工不得使用手套。
九、参考数据
1.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80年,台北,劳工安全卫生法。
2.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80年,台北,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3.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83年,台北,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4. EN60529:1992 "Specification for 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P Code)"
5. IEC68-1:1988 "BS 2011 Environmental testing Part 1.1: 1989 General and guidance"
6. IEC71-2:1976 "BS5622 Guide for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Part 2: 1979 Application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