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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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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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案件审理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处理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必须经过批准,未经过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纪委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和应呈报本级党委或上级组织审批的案件;

2.下级纪委或党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或党委批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5.不服本级和下一级党组织党纪处分而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案件;

6.本级党委、纪委负责人及上级组织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报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被调查人所在企业党组织的意见;

(7)与本案有关的其它重要材料。

2.下级纪委或党委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

(1)呈报审批的请示及有关党组织的审查处理意见;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

(4)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5)党组织对受处分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6)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3.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讯问笔录和本人交待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要附书面说明。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应具备:

(1)呈报备案的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

(4)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批准机关的批复。

5.下级纪委呈报复议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错误事实和主要证据材料;

(3)复查决定和报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查结论的意见和纪检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下级党组织呈报的案件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予以受理。第十条需要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必须经过分管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介入时间应在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时。提前介入的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仍应按规定正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后,要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二人阅卷审理,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审;重大、复杂案件,要组成二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审理,并指定一人为组长(或主审)。

第十二条承办人要客观、全面、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审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并作好阅卷笔录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

1.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2.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要案件移送单位、部门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3.其他不能正常审理的情况。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中止情况结束后,即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审理过程中如需要个别补充证据,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办理。如案件审理部门认为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案件检查部门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案件审理和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错误事实的,需由两人以上进行,作好谈话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对其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复核,据实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其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件移送审理时间;调查组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处理建议;审理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和处理建议及政策法规依据。

第十八条承办人应将审理报告及时提交案件审理部门或兼职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形成案件审

理部门或审理小组的意见。

第十九条承办人根据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的集体审议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案件审理部门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限需延长时,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委直接决定、批复的案件,经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即可起草处分决定或批复。如是各级党委、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被调查人要在处分决定文稿上签署意见。被调查人拒不认错,不签字或擅自出走的,由承办人作出书面说明。需报本级和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案件,由承办人办理有关呈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纪委在决定或批准处分前,要指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谈话要表明自己受哪一级党组织指派与其谈话。谈话内容: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谈话要作好谈话记录(附表九),并由被谈话人签字认可。如被谈话人要求修改自己的谈话记录时,应当允许,但被谈话人要在修改处押印。

第二十三条批复或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本人,并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执行。批复或处分决定送达两个月之内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十)上报决定、审批单位。不能按时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批复或处分决定下达后,按管理权限,承办人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批复、受处分人错误事实,本人检查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劳人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理申诉案件,要按照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提出复查、复议的审理意见。1.一般情况下,由原来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复议,原办案单位党组织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党组织复查复议。

2.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党组织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纪委复查复议。经集团公司纪委作出复查复议决定后,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仍不服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对下级党委、纪委上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要按照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书面回复。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会议讨论,如会议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纪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书面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该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本级党委决定。第二十六条结案后,承办审理人应填写《结案报告表》(附表十一),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归档,并将全部案卷材料收集齐全,按规定的要求和序列立卷。一人受党、政纪双重处分的立一卷;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一案一卷。

案件立卷归档顺序:

1.立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

3.转办文字材料;

4.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报告;

5.本人检查、陈述、交待、申辩等材料;

6.证据材料:按处分决定认定的错误事实依次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材料在前,旁证材料在后;

7.有关司法文书、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等材料;

8.调查报告;

9.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意见、调查组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0.支部党员大会处分决定及底稿,本人意见及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1.各级党组织的审查处理意见;

12.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13.审理报告;

14.审批前同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

15.呈报审批的请示;

16.形成正式文件的批复、处分决定;

17.办案过程中的请示报告和批示等;

18.结案报告表;

19.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0.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案卷装订要求:

1.一人一案一卷或数卷;

2.要拆除材料中的金属钉;

3.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或折叠;

4.卷中材料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如有这类材料应复印,并注明原件保存处,或与原件一起装订;

5.案卷每册最多200页,超过时可立分册;

6.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外,每页材料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目录所填写的内容与材料相符; 7.材料整理立卷后,经检查合格,在卷皮上注明立卷人和检验人,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8.立卷后如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执纪审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执纪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

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执纪审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执纪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执纪审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 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地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处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部门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5.本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2.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询问笔录和本人交代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办案人员附书面说明。 3.下级监察部门呈报复审、复核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复审、复核决定和报告,有关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审、复审结论的意见和监察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 (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 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49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02] 362 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09]157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 123 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 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 )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 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本级税务局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所

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

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 一、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三、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四、执行。 推荐阅读: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立案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很多人在发生刑事案件会以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关机关,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小编为您整理了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在下文为您分析了立案之后的一些程序,请阅读下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之后的程序包括以下几项:

一、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二、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如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如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如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九月,我抽调在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案件审理工作, 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 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 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 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 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一 个月,但受益非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还更新了理念和思维,学习了纪检监察依法办案的方法和技巧。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转变理念 这次学习让我认识到: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不断提高纪检干部 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 场坚定。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方针。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 任感,严格审理、严肃执纪,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二、更新观念 要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 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 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 工作水平。 三、注重细节

通过对**年县纪委自办立案件的整理和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责任”和“细节”的重要性。纪委办案不但要对党和人民负责,也要为违纪人员负责,更要敢于接受历史和时间的考验。我们要时刻谨记“谨小慎微”、“如履薄冰”这几句话,真正贯彻执行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这二十四字方针,充分发挥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审核把关的作用,为领导决策当好助手、参谋。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文件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文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 第一章目的: 为全面提高公司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流程的了解,避免一系列的纠纷发生,本公司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细化。 第二章定义 一、事故等级: 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第493号令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 二、根据GB6441—86《企业职工事故分类》规定的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如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官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受伤职工一般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不超过105个工作日的损失伤害; 3.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事故。该事故一般伴有轻伤,但无人员伤亡。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超过105日,但小于或等于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4.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损失工作日”的概念,其目的是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 5.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受贿罪。。。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张军辉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张军辉、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张军辉 审判长:

1. 被告人张军辉,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179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General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security in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和谐发展、稳定发展观念,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意外事故,以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处理;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以学校大局为重,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原则,尽可能避免负面的影响。对出现的事故采取积极主动、沉着冷静、公正合法地进行处理。 三、处理程序

(一)逐级上报原则 在校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当堂任课教师(或当日行政人员及训练队教练)为第一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该班班主任教师,或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行政。再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逐级处理原则 1、事故发生不论第一责任人(当堂任课教师、当日行政值周人员)有无责任。都应做为事故的第一责任人,采取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处置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损失。 2、班主任教师做为班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事故第一责任人做好家长的安抚及事故的处理工作。若能够妥善处理的,且没有造成任何影响的,学校将不予追究责任。若不宜处理的事件,请求行政人员协助处理。 3、包级领导得知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置方法。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并协助事故第一责任人解决相关问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4、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针对所发生事件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所发生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之立案程序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违法案件材料,依照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违法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处理的专门活动。 2.立案的主体 立案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执法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立案审批要到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要明确立案审批意见。 3.立案的条件 一般来讲,立案有三个条件:一是取得违法事实证据(可以是全部违法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主要要素,例如涉案物品存在等);二是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三是在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立案的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知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当事人自认等。 5.立案的时机

立案的时机应当把握在取得了基本的违法证据之后、在需要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进一步丰富化、完整化、明晰化之前。 6.立案的意义 程序意义:立案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开端和必经程序。立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行案件办理程序、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的首要前提。没有立案,行政执法机关的后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行为都没有意义。没有立案,就没有案件。立案之后,有利于迅速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管辖意义:立案之后,行政执法机关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暂时排除了其他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管辖的案件,也需要待立案机关依法做出案件移交管辖决定并移交后,其他执法机关才能立案受理。 组织意义:做出立案决定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才能进一步将违法事实完整化、清晰化,才能为审慎、稳妥、及时、准确地制裁违法行为提供前提。审批意义:立案决定的做出,对当事人的后续正式调查取证才有了基本的审批依据、对立案做出前取得的证据也有追认的作用,否则,不断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涉嫌滥用调查取证权。

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调研报告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

事故处理制度流程

事故处理制度流程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对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预防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安全事故、事件、不符合项处理。 3.职责 a.企业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原因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b.责任部门负责对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拟订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执 行。 c.企业管理中心协同各部门对绩效测量和监视中发现的不符合制定纠正和预防措 施。 d.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针对管理评审、内部审核发现的不符合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法律、法规变更引起的体系文件的不符合进行修改。 e.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事故、事件与管理评审发现的不符合,及其相关方的合理建议与抱怨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工作程序 4.1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事故、事件发生后,责任部门要立即报告,公司立即按照《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应急预案和响应控制程序》要求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1.1事故、事件的调查 成立事故、事件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提出事故、事件处理意见和纠正预防措施,写出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4.1.2调查小组的组成 a.死亡及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各相关部门予以配 合、协助,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b.事件及其他事故(包括设备及财产损失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轻伤、重伤事 故):由管理者代表指定企业管理中心、生产管理部、事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 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1.3调查组的权力 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1.4事故、事件的调查 a.事故、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伤员抢救、财产保护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 大; b.保护事故现场,在调查组进入现场之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移动和取走 现场物件,因抢险需要必须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绘制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附说明; c.清理事故、事件现场要经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4.1.5证据的收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碎部件、碎片、致害物的位置、标识等,采取措施将搜集的物件 保持原样;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立案需要什么手续和流程

立案需要什么手续和流程 立案流程:一)1、了解基本案情;2、调取涉案证据;3、建立委托代理关系;4、办案审批;5、开立收费收据;6、收取代理费。接案二)补调证据三)案件分析四)一审阶段。立案程序包括三个步骤: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在实践中,称为受案);2、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即初查);3、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等接收报案后,认为要追求刑事责任,决定进行侦察或审判的一项活动。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或多或少都立过案件,也都知道,立案的程序。也会有一部分人不清楚立案需要什么手续流程,那就请阅读下文! 一、立案需要的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起诉状(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3、委托代理人的话需授权委托书

4、证据材料复印件(不同案件要求不同) 5、诉讼费 二、立案的流程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国税C)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国税C) 2010-01-25 21:16:50| 分类:税收知识|字号订阅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内,答案标识辨别不清不给分,每题0.5分,共10分)1.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惩戒职能主要来源于法律赋予税务稽查局各类权力中的()。 A. 税收征收权 B. 行政处罚权 C. 行政强制权 D. 行政执行权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A.2%B.3% C.1倍D.5倍 3.承担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A.国家B.各级政府财政 C.行政机关D.执法人员 4.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 )的税务机关负责。 A. 级别最高 B. 最先查处

C. 级别最低 D. 共同的上一级 5.税务机关对单价(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A. 1000 B. 3000 C. 5000 D. 10000 6 当事人的偷税违法行为超过()年未发现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A.10 B.2 C.5 D.3 7.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查出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由()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A. 选案人员 B. 检查人员 C. 执行人员 D. 审理人员 8.A稽查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 A稽查局的审理部门 B. A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 C. A稽查局 D. A稽查局的执行部门 9.按报送时间分类,税务机关按季报送的《税务稽查统计报表》主要是()。 A.《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 B.《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C.《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程序(食品公司) - 制度大全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程序(食品公司) -制度大全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程序(食品公司)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食品股份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对本公司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处理。一、信息来源(一)公司各部门和各党支部的报告;(二公司有... 食品股份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根据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对本公司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公司各部门和各党支部的报告; (二公司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国内公开发行媒体所报道的涉及我公司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消费者的举报; (五)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的批示; (六)其他来源。 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采用统一的格式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必须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二、组织查办 (一)有公司直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各职能部门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向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抄送《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 (二)涉及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相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书》有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或组织调查处理。 (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查办,报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四)加强督办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书》发出后,应当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三、查处结果的通报与发布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工作,按照《公司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 (二)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案件,查处结果由查办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由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查处并负责督办的案件,由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公布。 四、本制度经公司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会制度广告部制度纪检监察制度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事故处理流程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一、处理原则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则,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二、处理流程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三、事故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⑦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8、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9、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 四、事故处理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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