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规则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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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0条天平室:精度为±0.1~0.01mg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条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2.0.13条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2.0.18条应急喷淋: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第3.1.5条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3.2.4条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

第3.2.7条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4.1.3.1条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4.1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4.1.4.3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5条走道

第4.1.5.1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走道形式

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单走道 1.30m 1.60m

双走道或多走道 1.30m 1.50m

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7m。

第4.1.8.1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第4.1.10.1条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1.11.1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第4.1.12.1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第4.1.14.1条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

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第4.1.14.2条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1.14.3条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2.2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第4.2.3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第4.2.4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第4.2.5条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第4.2.6条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第4.2.7条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第4.2.8条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第4.2.9条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第4.2.10条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1条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2条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第4.2.13条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第4.3.4.1条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第4.3.4.2条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

第4.3.4.3条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

第4.3.4.4条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第4.3.4.5条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的规定。

第4.3.5.1条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第4.3.5.2条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5.3条电镜间不宜设外窗。

第4.3.5.5条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措施。与电镜配套使用的有振动的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

第4.3.5.6条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须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6.1条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必须布置在楼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第4.3.6.2条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3条谱仪间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通风柜。光源区应设排风罩。

第4.3.6.4条谱仪间内不宜设水盆。

第4.4.2.1条学术交流展示厅的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要求确定。该场所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的空间。

第4.4.2.2条小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第4.6.1.3条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7条通风柜应贴邻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

不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当两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的位置

第4.6.2条实验台

第4.6.2.2条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条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的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靠近的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第4.6.2.4条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5.1.4条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第5.3.1条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

第5.3.4条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6.2.2条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分开环路设置。

第6.2.5条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短管的阀门。立管的阀门和泄水用的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内。

第6.3.2条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第 6.3.4条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第6.3.6条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

第6.3.8条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的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

第6.3.9条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

第6.4.3条通用实验室的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为:温度26~28℃,相对湿度小于65%。第6.4.8条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空气调节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第6.4.10条当科学实验工作需要空气调节系统长期连续运转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备用设备。

第7.1.3条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以及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第7.1.8.2条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第7.2.1条气体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气体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无缝钢管。

第7.2.2条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段宜采用金属管道。如为非金属软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胶管。

第7.2.3条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对氢气和煤气管道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其它气体管道可采用铜、碳钢和可锻铸铁等材料。氢气和氧气管道所用的附件和仪表必须是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第7.3.1条气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等形式。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接。第7.4.3条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8.1.2条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第8.2.5条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眼睛冲洗器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9.1.6条在同一科学实验建筑(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区分或标志。当由同一配电保护装置供电时,应有良好的隔离。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许同一管内敷设。

第9.1.9条通用实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第9.1.11条实验室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线(电缆)。

第9.1.12条高层或线路较多的多层科学实验建筑,垂直线路宜采用管道井敷设。强、弱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当在同一管道井内敷设时,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两侧。

第9.2.6条实验室(除暗室外)不宜用裸灯。通用实验室宜采用开启或带格栅直配光型灯具。

开启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带格栅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6,实验室灯具格栅、反射器不宜采用全镜面反射材料。

第9.2.8条对识别颜色有要求的实验室,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表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贵州省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作为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贵州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面向国内外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我省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点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重点实验室参与竞争和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科研单位和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 重点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

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和博士生。 重点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省级公共研究平台。鼓励重点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有较强的承担我省和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为基地、以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重点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 和基础性工作。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

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条【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完整版)生物安全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生物安全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实验室全体员工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立生物安全意识,保证相关工作人员掌握开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避免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室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考核。 3职责 3.1检验科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工作的监督和实施。4制度要求 4.1制定年度生物安全培训、考核计划,报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2培训内容: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菌(毒)株及样本的收集、运输、保藏、使用、销毁、实验室的消毒与灭菌、感染性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4.3每年组织全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样本运送人员、保洁员等)的生物安全培训、考核。 4.4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生物安全培训。 4.5培训应该由取得黑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师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进行。 4.6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4.7对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上岗证。 4.8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4.9做好生物安全培训需求和效果的评估工作,为制定年度培训、考核计划提供依据。 4.10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生物安全相关知识、生物安全手册等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4.11进入实验室的外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实习等工作人员)的由所在科室,根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必要的生物安全培训,所有工作均在带教教师指导下进行,学习期间不得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 4.12当有关部门新颁发、修订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进行修改后应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4.13按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保存与人员培训、考核相关的记录。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

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

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权重要点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研究水平与贡献50% 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30% 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 托单位的支持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 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

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重点突出。应有较强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我部对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件1、2)。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评估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附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 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产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担和组织国家重要任务,减少一般性竞争项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代表性成果产生国际重要影响,对实验室成为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的创造中心、培育中心和引领中心起到重要作用。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发展决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应将投入产出比作为一个重要指

标。 代表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系列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和在国家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开展合作研究情况。作为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

实验室安全培训材料

实验安全培训 为了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防护知识,从防火、防爆、日常急救、用电安全、钢瓶使用及三废处理六个方面进行培训。在其中会进行一些案例分析。针对性的溶剂使用、溶剂储存、安全防护措施会以组的形式进行培训。一火灾 火灾是化学实验室,特别是有机实验室里最容易发生的事故。多数着火事故是由于加热或处理低沸点有机溶剂时操作不当引起的。常见的有机溶剂如乙醚、苯和丙酮等的闪点都比较低,其蒸气只需接触红热物体的表面便会着火。其中,二硫化碳尤其危险,即使与暖气散热器或热灯泡接触,其蒸气也会着火,应该特别小心。 1火灾的预防 有效的防范才是防止火灾最有效的方法。为了预防火灾,应切实遵守以下各点:①严禁在开口容器或密闭体系中用明火加热有机溶剂;②废溶剂做好标识,严禁随意乱倒,应分类收集再集中处理;③不得在烘箱内存放、干燥、烘焙有机物;④严禁私自拉扯电线;⑤严禁携带烟火。 2 消防灭火 万一不慎失火,切莫慌惊失措,应冷静,沉着处理。只要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一般可以迅速灭火。化学实验室一般不用水灭火!这是因为水能和一些药品发生剧烈反应,用水灭火时会引起更大的火灾甚至爆炸,并且大多数有机溶剂不溶于水且比水轻,用水灭火时有机溶剂会浮在水上面,反而扩大火场。下面介绍化学实验室必备的几种灭火器材。

①沙箱将干燥沙子贮于容器中备用,灭火时,将沙子撒在着火处。干沙对扑火金属起火特别安全有效。平时经常保持沙箱干燥,切勿将火柴梗、玻璃管、纸屑等杂物随手丢入其中。 ②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化学实验室最常使用、也是最安全的一种灭火器。其钢瓶内贮有CO2气体。使用时,一手提灭火器,一手握在喷CO2的喇叭筒的把手上,打开开关,即有CO2喷出。应注意,喇叭筒上的温度会随着喷出的CO2气压的骤降而骤降,故手不能握在喇叭筒上,否则手会严重冻伤。CO2无毒害,使用后干净无污染。特别适用于油脂和电器起火,但不能用于扑灭金属着火。 3 灭火方法 一旦失火,首先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应立即熄灭附近所有火源,切断电源,移开易燃易爆物品。并视火势大小,采取不同的扑灭方法。 (a) 对在容器中(如烧杯、烧瓶,热水漏斗等)发生的局部小火,可用湿抹布盖灭。 (b) 有机溶剂在桌面或地面上蔓延燃烧时,不得用水冲,直接用干粉灭火器。 (c) 对钠、钾等金属着火,通常用干燥的细沙覆盖。严禁用水,否则会导致猛烈的爆炸,也不能用CO2灭火器。 (d) 若衣服着火,切勿慌张奔跑,以免风助火势。化纤织物最好立即脱除。一般小火可用湿抹布包裹使火熄灭。若火势较大,可就近用水龙头浇灭。必要时可就地卧倒打滚,一方面防止火焰烧向头部,另外在地上压住着火处,使其熄火。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 试行 )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 " 的运行机制 ,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 51 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 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 评估原则是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公平合理。评估工作实行 "三结合 ", 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 ; 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 ; 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 " 省重点实验室 " 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 )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 定量评估内容 :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 定性评议内容 :通过专家定性评议 ,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经费及设备实力 ;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两者满分值各为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 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 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1000 分。《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 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 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 定成绩 ,指出不足 , 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评估的组织单位为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配套文件;确定评估时间及参加评估实验室名 单;印发有关评估材料 ;组织评估计分 ; 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考察、听证、评议 ; 综合评估情况 ,写出评估总结报告 ;公布评估结果。2.评估程序 (1)公布评估时间和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在评估时间的二个月前, 发送评估需要填报的 " 评估申请书 " 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应如实填报"评估申请书 ",经依托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评估组织单位。 (3)按学科性质分别组织评议专家小组。每个小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7—9 人组成 ,设组长一人。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定性评议 工作。具体任务是 :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 ,进行评议、评分 ,并提出评议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3.统计计分 (1)统计各实验室定量评估得分及排序。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 分、排序和等级 ,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 -1 文件二 -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分类权 基大类指标小类指标单位序 础 指标重号 分 承担承担项目200 国际合作项目项30 1

实验室安全规则和注意事项

实验室安全规则和注意事项 实验室是要遵守规则以确保所有人安全的地方。请注意预防措施并遵循安全措施。 实验室中的安全规则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现在我们正处于大流行之中。 在实验室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实验室的安全预防措施 1.限制紧密接触–必须始终注意彼此之间的距离。行动也应仅限于基本旅 行。 2.如果可能,请进行远程工作或轮换工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实验室中的人员 数量。 3.始终保持适当的手部卫生。应该有洗手台和洗手区。

4.经常触摸的表面必须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局规定标准的产品进行清洁和消 毒。它包括实验室设备和橱柜把手。在清洁和消毒实验室时,请确保穿戴个人防护设备。 5.如果实验室中有人对Covid-19呈阳性,则应遵循疾病控制中心建立的协 议。跟踪感染者使用的区域,并使用EPA推荐的消毒剂对其进行清洁和消毒。 实验室的一般安全规定 1.注意安全标志和火警。在紧急情况下,请确保严格遵守安全和逃生指示。 2.确保您知道建筑物的疏散程序。 3.了解您的实验室设备的存储区域和指定地点,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所需的 存储设备和名称: 4.急救箱 5.洗眼器 6.安全淋浴 7.灭火器 8.记住紧急电话号码,因为这在紧急情况下似乎很有用。 9.在充满放射性同位素,激光,生物危害和致癌物等有害物质的实验室中工 作时,必须放置并强调适当的警告标志。 10.除非获得合格监督员的许可,否则请避免在实验室中使用明火。 11.熟悉实验室的设置,尤其是火灾警报和出口的位置。 12.进行消防演习时,请确保已关闭电气设备并且已关闭所有容器。 13.确保实验室通风良好,尤其是在进行某些工作时。 14.在实验室里进食时要大吃一喝–嚼口香糖。 15.实验室仪器(例如玻璃器皿)应仅用于实验室活动。请勿将其用作食物容 器。 16.使用玻璃实验室设备时,应始终检查是否有任何碎裂或裂纹的迹象。如果 设备有任何损坏,请通知您的实验室主管。 17.仅使用经过培训的设备。如果您不知道如何使用它,请不要使用它来避免 任何问题。 18.如果任何实验室工具和设备运行不正常,请报告给实验室技术人员。请勿 尝试自行维修。 19.如果您要负责关闭实验室,请务必确保所有点火源都已关闭且门已锁定。 20.尽可能避免在实验室中独自工作。 21.确保完成实验。如果需要放置一段时间,请确保有人在照顾它。请勿无人 看管实验。 22.使用溶液或任何玻璃器皿时,请确保其在您的视线范围内。请勿将其抬到 眼睛上方,以免溶液滴落。不要闻或品尝化学药品,因为它们可能非常危险。 23.遵循正确的实验室废物处理程序。 24.任何导致设备,工具损坏和受伤的事故,无论多么轻微,都应报告。 25.如果您受伤,请立即寻求帮助。

实验室安全教育总结报告

实验室安全教育总结报告 篇一:实验室安全总结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对于经常在实验室出没的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丰富的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经常保持警惕,事故就可以避免。如果预防措施可靠,发生事故后处理得当,就可以使损害减低到最小程度。 具体的实验室安全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验室安全事故类型、实验室安全管理、急救处理、火灾、防火和灭火、火场疏散与逃生、化学危险品安全、气瓶及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辐射的种类、危害与防护及其他安全问题。经过一学期的实验室安全学学习我得出如下总结: 一、安全管理要点 1、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加强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校园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隐患整改及管理办法,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安全目标管理奖惩制度。 3认真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二、化验室危险性的种类 1、火灾爆炸危险性 化验室发生火灾的危险带有普遍性,这是因为分析化学实验室中经常

使用易燃易炸物品。高压气体钢瓶,低温液化气体,减压系统(真空干燥、蒸馏等),如果处理不当,操作失灵,再遇上高温、明火、撞击、容器破裂或没有遵守安全防护要求,往往酿成火灾爆炸事故,轻则造成人身伤害、仪器设备破损、重则造成多人伤亡、房屋破坏。 2、有毒气体的危险性 在分析实验中经常要用到煤气,各种有机溶剂,不仅易燃易爆而且有毒。在有些实验中由于化学反应也产生有毒气体。如不注意都有引起重毒的可能性。 3、触电危险性 分析实验离不开电气设备,不仅常用220V的低电压,而且还要用几千及至上万伏的高压电,分析人员应懂得如何防止触电事故或由于使用非防爆电器产生电火花引起的爆炸事故。等。 三、起火和起爆的预防措施 根据化验室起火和爆炸的起因,可采取下列针对性预防措施。 (1)预防加热起火 1在火焰、电加热器或其他热源附近严禁放置易燃物。 2加热用的酒精灯、喷灯、电炉等加热器使用完毕时,应立即关闭。3灼热的物品不能直接放置在实验台上,各种电加热器及其他温度较高的加热器都应放置在石棉板上。 4倾注或使用易燃物时,附近不得有明火。 5蒸发、蒸馏和回流易燃物时,不许用明火直接加热或用明火加热水浴,应根据沸点高低分别用水浴、砂浴或油浴等加热。

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①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通过考核,获得上岗证书;②在开始相关工作之前,应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和其他危险物质以及相关操作进行危险评估,根据国家对于各种微生物操作的危险等级划分和防护要求以及危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全面、细致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程序文件。对于关键的危险步骤设计出可行的防护措施并对这些细节了然于胸;③熟悉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运行的一般规则,掌握各种仪器、设备、装备的操作步骤和要点,进行正确的操作和使用,对于各种可能的危害应非常熟悉;④应掌握各种感染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质操作的一般准则和技术要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实验室运行的基本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针对感染性材料、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核素等的操作规范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等。一、日常管理规范人员控制仪器设备搬入和移出防虫及防节肢动物措施清洁与消毒水电安全管理一)人员控制规范1、人员专业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2、禁止独自进入实验室工作3 、有禁忌症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4 、孕妇暂时离开实验岗5 、实习进修人员不得独自开展实验活动6 、参观、检查人员须经管理部门审批、持证进入7 、后勤保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持证进入8、厂商维修人员须持管理部门准入证进入。9、严禁在实验室会客。二)设备搬入和移出、摆放规范1、实验室 应为大型设备应进出留出通道(设备门)2、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电 力供应设施3 、考虑设备的摆放空间4 、实验室考虑足够的承重水平5 、先前考虑设备的维修通道和位置6 、移出实验室的设备应经

过前面的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擦洗表面和整体熏蒸的措施,消毒 方法不应损害设备的安全和使用性能。9、摆放的位置应符合要求三)防虫及防节肢动物措施规范1、有自动闭门系统2、有放昆虫和节肢动物的设施,如纱窗、挡板等3 、实验室门窗的密闭性能应符合要求4 、实验室送、排风管道有安全措施,防止小型动物或昆虫从管道进入实验室;四)清洁与消毒规范1、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消毒。2、实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台面,清理实验器具,并进行前面消毒。3、实验室消毒方法与消毒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4、消毒剂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验证和过期的消毒剂。5 、消毒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不得随意缩短或改变。6、消毒剂应现配现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7、消毒和灭菌方法应根据消毒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五)水、电安全管理规范1、实验室应加强对水、电的管理2、避免常明灯、长流水等现象3 、禁止超负荷用电4 、设备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5 、对需要连续通电的设备,要定期进行巡视,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更应注意巡查。6、使用电炉、灭菌器等设备时应做到全程有人监管。7、实验室发生断电、停电、停水时应及时检查,切断电源或关闭水龙头,防止发生以外。8、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最好有双路供电或有备用电源,保证重要设备的正 常运行和实验室的安全。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一)完善管理体系文件1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2 、制定实验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3、制定实验检测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4 、制定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一)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二)定量评估指标计分标准与总分计算方法

定量评估指标只统计评估期内的数据。计分分为绝对分值和相对分值两类,相对分值应按第7条的计算方法换算为绝对分值。 1.研究成果(相对分)[110] 说明: ○1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鉴定成果、授权专利、技术推广等)的各项内容分四种参与程度填报,在项数后的括号内用字母标明,并按参与程度计算分值:〈a〉由实验室独立完成,按100%计分; 〈b〉以实验室为主完成(指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按75%计分; 〈c〉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按50%计分; 〈d〉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按25%计分。 例如:有一项国家一等奖是实验室独立完成的,则在国家一等奖栏内填“1(a)”;有一项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另二项为一般参加者,则在相应栏内填:“1(b),2(d)”。若填报时没有标明参与程度,则一律视为(d)类。 ○2所有成果均不得重复统计。一个成果如受到两级奖励,只报一次高级别奖励。凡未正式批准的获奖成果和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摘要,一概不统计。 ○3EI收录指EI光盘版收录,CSCD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设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期刊以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国际会议包括在国内举行的国际会议,未正式发表或会议张贴论文等不予统计。特邀报告仅限于正式邀请在大会上宣读的学术报告。著作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包括译著、本科生教材、实验室年报和学术会议论文集,但包括正式出版的研究生专业教材。 ○4鉴定成果指按国家规定组织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须附有鉴定或视同鉴定证明。技术推广包括技术转让,但不包括技术服务,要有推广情况简介和经济效益说明,并附相关证明。 ○5研究成果的相对分值按人年平均计算。按照计分标准计算出总分,再除以实验室的总人年数即是研究成果的相对分值。总人年数的计算方法见“人员开放程度”[141]部分。 (1)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成果[111] ○1统计表格 ○2计分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按照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实验室。评估周期为3年,批复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3年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

实验室名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七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3年工作总结及年度报告。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参加评估的实验室除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外,还须按要求提交3年工作总结。3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数据和成果必须是实验室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在评估周期内取得,并标注有实验室名称。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的评估材料中所列的数据和成果严格审核。同一人不可同时是两个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同一成果被两家以上实验室评估使用时应标注权重,同一实验场地不可同时被两个实验室挂牌。 第十条所提交的3年工作总结原则上需在依托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评估程序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办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高实验室整体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评估的范围)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每年对1-2个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的机构)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评估的原则)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 第六条(评估管理部门的职责)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专家名单,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申诉,审核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评估机构的职责)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独立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评估申请,建立专家数据库,制订评估实施方案,拟定评估专家名单,组织实施通信评估、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评估组织工作,审核所主管实验室的申请材料,并提交给评估机构。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给予实验室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参评实验室的职责)参评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认真配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的职责)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验室评估的基本原则,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评估。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回避。

化验室安全培训资料

一、化验室安全管理 1、分析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分析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了解设备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发生事故的 原因,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 2、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如危险物料的现场取样、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理、焚烧废液等应有第二者陪 伴,陪伴者应处于能清楚看到工作地点的地方并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3、玻璃管与胶管、胶塞等拆装时,应先水润湿,手上垫棉布,以免玻璃管折断扎伤。 4、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试剂塞时应带防护用具,在通风柜中进行。 5、夏季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前,应先用冷水冷却,瓶口不要对着人。 6、稀释浓硫酸的容器,烧杯或锥形瓶要放在塑料盆中,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水中,不能相反!必 要时用水冷却。 7、分析人员在做碳酸线CO2压力操作时,应选在离人较远处剧烈摇晃,以免撞伤人。 10、蒸馏易燃液体严禁用明火。蒸馏过程不得离人,以防温度过高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11、化验室内每瓶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与内容物相符的标签。严禁将用完的原装试剂空瓶不更新标签 而装入别种试剂。 12、操作中不得离开岗位,必须离开时要委托能负责任者看管。 13、化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不能用实验器皿处理食物。离室前有肥皂洗手。 14、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长发要扎起,不应在食堂等公共场所穿工作服。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要加戴 防护用具。最好能做到实验时都戴上防护眼镜。 15、每日工作完毕检查水、电、气、窗,能进行安全登记后方可锁门。 16、化验室用电安全 16.1、化验室用电要根据设备及房间用电总功率配备电源。 16.2、化验室电源电压要稳定。 16.3、化验室照明和设备用电要分开各项电源要匹配好。 16.4、精密仪器需要有稳压。 16.5、化验室电源要和生产车间用电量大的设备电源分开。 16.6、化验室电源要有地线.三相五线制。 二、化验室的一般安全知识 一、防火 (一)化验室中的易燃品、强氧化剂等妥善保存。 (二)化验室严禁吸烟。使用可燃药剂,如乙醚、乙醇、汽油等,要防止蒸气逸散,操作远离火焰加热装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2008〕7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我部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

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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