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档案室配备兼职管理人员,登记受理人员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员),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资料的整理、装订,装订完成后交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在业的一户一档,注销、吊销的五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

(一)开业登记材料。指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

(一)验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区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工商所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归档。登记档案应在登记后次月5日前装订、归档,日常监督管理中所形成的资料应当在监督检查任务完成后,次月底前进行装订、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档案管理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档案的交接。

第九条档案管理员接收档案后,应按个体工商户开业年度分类编排归档顺序,建立档案目录和电子台帐。

每户档案内,要有收进的文件、资料和证件的目录。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条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区局领导同意。

借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

第十一条对违反档案借阅制度,擅自修改涂抹、标注、抄录、转借、复印、抽调、销毁档案内容的,要追究档案管理员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要妥善保管。档案室要有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

个体工商户被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其档案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员对档案的建立、移交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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