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核准

后统一报送学校教务部门,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学校教务部门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专业选修课是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能而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而确定。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原则上,理论课以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以36学时计1个学分。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授课总时数除以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理论课学分 = 授课总时

数 / 18,实验课学分 = 授课总时数 / 36。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根据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A)90—100分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B)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C)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D)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考。课程成绩总评及格,不能重修或重考。重修、重考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重修、重考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重修、重考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 = 课程的学分 × 课程的绩点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数求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公式为: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 = 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 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公式为: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 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 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和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第十一条按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作一门课程计算,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成绩记分,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用5级记分并加评语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所得学分登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总评成绩(简称课程成绩)由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如下:一般情况下,按学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计算;如果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学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平时成绩占60%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或院(系)间有关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协议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操作参照《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三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教育系主管领导批准,以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的形式修读体育课,不能免修体育课。

第十五条未获学校批准免修或免听课的课程,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习等不及格,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任课教师和各学院(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因病不能考试的须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零分”记。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重考,但只能重修、重考一次。重考和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教师应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重考。

第十八条未通过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考试者,原则上应重修、重考。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课程成绩者,需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向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陈述更改理由,并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更改。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向任课教师查核。

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降级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降级试读学生的及格课程不能申请重修、重考。

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如下课程成绩不能申请放弃:1、转

专业学生原非公共选修课程成绩;2、必须修读的通识课程成绩。

放弃公共选修课程成绩,须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送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学籍管理中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2.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3.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4. 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按一门课程计;

5.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作为毕业论文;

6. 军事教育课按一门课程计;

7. 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每一级按一门课程计。

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第12周以前各学院(系)必须安排好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并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于学生选课前完成并公布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

第二十五条一年级学生应主要学好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必修课程,除通识课程外原则上不选修其他课程。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18-26学分的幅度内(短学期除外)。对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导师同意可以多修读课程,但每学期不宜超过30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选课操作详见《中山大学本科生选课指南》。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选。学生应按时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课或旷考论处。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并不予考试。

第二十七条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四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不参加非基础课或非主干课的课堂听课,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按时交作业,参加测验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特别是重点培养的优秀本科生,以及获得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等,在导师指导下,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或选修研究生基础课程。提前选修的课程若总评成绩不及格,允许申请放弃。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免修制度。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学分转换。学生经过自学的课程,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但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自学情况,阅读的参考书及作业等),由开课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免修考试时间由学院(系)自主安排。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理论部分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部分的成绩。实验、实习、见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第二学位的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相衔接的方式。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学校教务部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的取得。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将其辅修专业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科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且修完第二专业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能获得双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二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开设该专业的学院(系)报给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校长审批。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且修完第二学位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取得双学位的授予资格。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双专业毕业资格者,可申请双专业毕业资格。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由开设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负责。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

由于学科门类调整而引起学位类别改变的,按下列方法解决:学生原修读双学位,由于修读的两个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发给一个学位证书和

双专业毕业证书;学生原修读双专业、达到双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时两个专业已改为不同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学生可申请双学位,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并经批准后,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无故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修读课程按学分交费。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按学分交费;申请延长年限(原则上一年)者,按学分交费。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学分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凡被批准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者,若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征得开设该专业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任课教师同意,允许免听相冲突的课程,但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若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学院(系)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则将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推迟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若继续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有困难者,可申请放弃并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送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当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时,学生可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的相应课程。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该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系),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汇总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将学生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录入学生的成绩库。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3.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3. 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4. 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受处分者;

5. 必修课专选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7. 应作为降级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8. 无正当理由者及其他不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

转专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详见《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申请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其他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并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者要有医生证明),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同意后,送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然后由学校教务部门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 办理校际转学手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及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3. 校际转学手续的办理每年两次,时间是每年的6月或12月。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休学,保留学籍:

1. 因家庭经济困难等某种合理原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 学生在校期间,因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可以暂停学业,保留学籍一至三年。

第四十五条学生要求休学,应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申请休学要附医院证明),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其中申请停学创业的,应经学院(系)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论证),

送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学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也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校医院提出意见,学院(系)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2.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4.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不变更;

5.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系)申请复学,由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提前三个月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取得健康体检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4. 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复学。

5. 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八章退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未取得规定学分、符合学校退学规定者;

2. 在校学习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学制规定时间年数3年者(例如4年学制,学习时间不得超过7年);

3. 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4. 病休期满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5. 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6. 经我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 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一年,逾期未办复学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 未请假离校,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者。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院(系)提出,经学校教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经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 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学校教务部门发给退学证明,并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纪律与考勤:

1. 学生要按时参加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2.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一律以旷课论。

3. 学生的考勤,由各学院(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

习活动)时间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记录,及时把考勤情况送学院(系)办公室或教学医院教学科统计。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实践等活动,其考勤由院系审定。各学院(系)每月在本学院(系)内公布一次各专业各班级的考勤情况,每学期由教务员负责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一次。班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4. 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到学院(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半天,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审批;请假1-2天,由学院(系)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3-7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请假8天以上(含8天),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5. 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十五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作退学处理,50学时以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1.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笔盒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7)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1)

- 4)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5)- 8)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9)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3. 任课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1)- 4)款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5)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拟对考试违纪学生作出记过及其以下等级的处分的,各学院(系)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发文。

拟对考试违纪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系)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九条修完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学生,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前一年向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提出意见,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已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要求提前就业,应当提前一年向就业指

导中心提交申请书,以便及时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第六十一条修完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医科类学生毕业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一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送主管校长审批。申请及审批手续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 修完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

2. 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3. 留校察看未解除者。

第六十三条属第六十二条1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两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一次。

重修考试或重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重考。换发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计。

第六十四条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或重做毕业论文者,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第六十五条在校学习一年或以上而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肄业证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

第六十七条在校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应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护照复印件,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并提出意见,送学校教务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八条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持离校手续通知,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九条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可准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者,取消其保留的学籍资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科港澳台侨、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学生手册考试自测试题

学生手册考前专项复习 梁劲仁 此文档为学生手册的考察热点题目,并且在此为大家圈划考试常考的篇章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广州大学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4.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5.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6.广州大学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7.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题页(请复习后自测) 一、填空题 1、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要给予_____;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给予________,督促其改正错误。 2.根据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学生不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凡参与者,___________。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____________。 3、根据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学生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 4、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集体宿舍留宿异姓或在异姓宿舍留宿,违犯者给予__________________。 5、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_。 6、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_____________。 7、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至人人身伤害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中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中山大学数学学院(珠海)本科生

中山大学数学学院(珠海)本科生 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落实我校“人心向学”教育理念,及“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提升学生专业素养与综合素质,根据《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结合我院专业特点与教学管理、学生活动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制订《中山大学数学学院(珠海)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实施宗旨为保证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评定及奖学金评定工作程序规范、过程公开、标准客观、结果公正。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数学学院(珠海)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我校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中山大学逸仙励志奖学金、中山大学单项奖学金、校级捐赠奖学金(如永旺奖学金)、院级捐赠奖学金共五大类别。以上奖学金按学生综合绩点评定,部分奖学金评定会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一、综合绩点=原始绩点+德育绩点 二、关于原始绩点: 1.学生原始绩点以学院教务部门所出具绩点为准(故原始绩点又称裸绩, 平均绩点)。 2.单科原始绩点:若原始成绩(百分制)小于60分,则原始绩点为0; 若原始成绩(百分制)大于或等于60分,则原始绩点= (原始成绩-50分)/10。 3.学年原始绩点:各科目绩点分别乘以对应科目学分后求和,再除以该学 年总学分,所得值即为学年原始绩点。 4.原始绩点核算科目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部分。 三、德育绩点计算方法:

1.德育绩点=德育加分/10 2.德育加分项目包括“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文章发表”、“学术竞赛与 学习成绩”、“文体竞赛”、“学生工作”、“课外实践”共六大部分。各部 分加分细则见第二部分。 3.德育加分幅度:德育加分上限为6分,超过6分按6分计算;且德育绩 点不得超过学生原始绩点的20%。如某同学原始绩点为2.0,则其德育 绩点上限为2.0*20%=0.4,即德育加分不得超过4分。加分必须有相应 证明。 四、综合绩点计算示例: 某同学的原始绩点为3.5,德育加分为:0.2 + 0.3 + 0.4 + 0.5 + 0.2 + 0.1 =1.7分(“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部分加0.2分,“文章发表”部 分加0.3分,“学术竞赛及学习成绩”部分加0.4分,“文体竞赛”部分 加0.5分,“学生工作”部分加0.2分,“课外实践”部分加0.1分), 则该同学的德育绩点=德育加分/10=1.7/10=0.17。综上,该生综合绩点 =原始绩点+德育绩点=3.5+0.17=3.67。 第四条学生所获“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只能较以原始绩点排名所获等级上调一级。例如:某同学原始绩点为3.5,按照原始绩点排名,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该生德育加分0.6分,综合绩点为4.1,按照综合绩点排名,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根据本项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只能上调一级,则该生只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第五条在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基础下,我院参与评选学校各类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科目(含辅修,公选,双专业,双学位)修满后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者; 二、未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级)及纪律处分者; 三、在公益活动方面应满足以下对公益活动的要求之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需要30小时以上;因公益表现突出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学籍与教务管理,根据《中山大学章程》、《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是指按照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和培养方案,在完成规定课程、修满所需学分后,获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学生。 第二条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的签署,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的联合培养本科生计划,适用对象是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培养模式 第四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培养模式包括如下三种类型:(1)以联合培养类专业招生形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二年级在中山大学学习,三、四年级到合作院校学习(考核合格者);(2)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方式可以是“2+2”(即:国内两年+国(境)外两年)、“1+2+1”(即:国内一年+国(境)外两年+国内一年)或“3+1”(即:国内三年+国(境)外一年)等;

(3)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均在我校培养,通过引进对方教材、互派教师等形式进行培养。 第三章培养方案制定原则与审批程序第五条联合培养类专业须制定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并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未提交培养方案者,不予以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按双方协议中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和目标,由相关学院(系)会同国(境)外合作院校制定。对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通过合作项目形式赴国(境)外学习者,要求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本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依据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未修读的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第七条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报送程序:报学院(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材料包括:1)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2)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3)学院(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四章注册 第八条学院(系)须于每个长学期第十六周的周五之前、报送本学院(系)下学期将赴国(境)外进入合作院校培养阶段的本科生名单及数据,教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备案,并进行后续学籍管理。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105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属非定向培养的全脱产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为每生每月20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博士生导师要在学校发放奖学金的基础上,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每月为博士研究生支付补贴200元。该标准自2010年9月起执

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106 行。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的,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的,每生每月24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所),院(所)根据其入学时的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加具意见并在入学后2周内报研究生处审定。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于每年5月、11月按半年标准划拨到个人。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期限与《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制一致。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被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 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 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 优良学风班奖; 2. 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3. 文明宿舍奖; 4. 文明标兵宿舍奖; 5.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6. 单项奖励金;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 规定

广大〔〕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能够

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