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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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2015-04-15

摘要:本文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进行了分析。经分析表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背离了《招标投标法》;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回归,是合法违规的评标定标分离,将对中国招标产生深远的影响。

前言

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

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3.第二款赋予了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简称为招标人的“定标权”。

4.《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附加条件。

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是合格的,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6.赋予招标人定标权,但没有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凡招标人都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性质及来源均无关。

8.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没有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无权确定中标人。

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并赋予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其概念和内涵是十分明确和清晰的。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从《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

1.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是评标;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定标。

2.《实施条例》的评标和定标也是分离的,即评标和定标是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实施条例》规定(负责),即统一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政府的公权力。《实施条例》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政府的公权力在定标,从而剥夺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公权力剥夺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私权利——定标权。

4.显然,上述《实施条例》的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越过了《招标投标法》的边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正如列宁所说,“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

5.众所周知,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不是从《实施条例》开始的,这要追溯到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

1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笔者曾寄希望于《实施条例》,希望《实施条例》能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但是,遗憾的是,在定标权的规定上,《实施条例》完全拷贝了12号令,继续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且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行政法规。

三、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

如上所述,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提出的评标与定标分离,是“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是“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这两个部门对评标定标分离的规定有如下特征:

1.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审)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

2.赋予招标人(采购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

3.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样,评标(审)委员会无需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明确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至5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深圳评标定标分离办法》规定,“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该规定也未要求排序。

4.凡招标人(采购人)都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性质及来源均无关。

5. 采购人有“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的权利。

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与《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是一致的,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回归。但是,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是相悖的。因此,可以说,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合法违规”的评标定标分离。

四、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都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所不同的是评标定标分离后由谁定标。

(一)《招标投标法》的定标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定标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在此不再赘述。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标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定标的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规定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定标,是公权力在定标,其后果是,窒息了中国招标,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详见笔者的《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在此也不再赘述。

(三)深圳评标定标分离的定标

笔者认真阅读了深圳市住建局文件《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颁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规[2014]4号)。现将深圳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概述如下:

1. 定标委员会由谁负责组建

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明确规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2. 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

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投标单位人员除外)等组成。”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标委员会的成员由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并规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3.定标方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进一步对自定法、抽取法、竞价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深建市住建局[2011]206号文也对定标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1)自定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自定法的定义是,“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将该方法称为“有推荐定标”,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 至5 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该定标方法与《招标投标法》一致,无需做任何诠释。

(2)抽签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抽签法的定义为,“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将该方法称为“先评后抽”,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三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名中标人。”

抽签、摇号等方式常用于博彩活动中。人们普遍认为,抽签、摇号等方式是最公平、公正的。但笔者认为,若要使抽签、摇号等成为最公平、公正的一种方式,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或号码载体)是无差异的。例如,双色球的所有球体必须是无差异的,无论是材质、质量、形状等都必须是无差异的。

第二个基本条件:抽取主体(参与博彩的人)是自愿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凡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也都应该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是无差异的;抽取主体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或是不负责任的。

例如,随机抽取中标人,必须满足:①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和非价格因素基本上无差异,或存在一些非实质性差异,但都在招标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采购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并对抽签结果负责。如果随机抽取中标人不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则不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在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采购人)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是无可非议的。

(3)竞价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竞价法的定义是,“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并规定,不管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均可选择竞价法定标(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未提及竞价法)。

该定标方法的“二次竞价”即二次报价,显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应该是有条件的,即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该是经过充分竞争的,基本上是不含水分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如今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几个是不含水分的,特别是在串标、围标情况下,或当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投标的中间价时,更是“水淋淋”的。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采购人)架起一台甩干机,甩掉水分,是完全必要的。因此,人们没有必要去责怪“二次竞价”。

4.定标方法的选择

上述深圳市两个部门的文件都规定,均由招标人(采购人)自主选择定标方法。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规定,“试行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以下定标方式??”;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后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所不同的是,评标定标分离后由谁定标。深圳特区招标界的有识之士在当下提出了回归《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原则,使人们看到了中国招标健康发展的希望。坚冰已经打破,中国招标的航船必将沿着《招标投标法》的航道不断前进!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作者:钱忠宝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 则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为了让广大招标人能够用好《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赋予的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工作指导规则,供招标人参考。 一、总体原则 (一)先立规则后做事 定标工作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如果定标没有规则,招标人容易成为利益主体攻击对象;如果规则不是事先制定,而是在定标过程中临时确定,无论该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当利益相对方质疑时,看似合理理由却可能无法令人信服。 为此,招标人采用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二)树立合理价值观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活动。招标人通过招投标选择一个履约能力较强、商务价格合理的中标人,是当今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主流价值观。详见附件一《相关评标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三)确保内控机制相对稳定性 招标人事先确定定标工作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除了不断完善、调整外,价值观不宜突变,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二、操作细则 (一)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1.投标人的报价策略 如果投标人知道招标人在定标时不考虑价格因素,则多数投标人会贴近投标报价上限进行报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当抛开投标报价进行纯粹择优时,优质企业在市场上可能较多,定标委员投票支持哪家企业都有其合理性。长此以往,可能存在较大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反之,如果投标时只有报价较为合理、优惠才有可能中标,则投标人会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2.引导合理有序竞价的精髓

开标评标定标流程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流程 一、开标程序 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名单及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2. 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完好无损,是否被非法启封,经确认无误后,统一在《投标文件验封确认表》上签字; 3. 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4. 由招标代理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将开标过程完整的进行记录 5. 与会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唱标内容; 6. 宣布开标会议结束,投标单位等候安排,进入评标阶段。 二、评标流程 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由招标人从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委均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 2. 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 3. 评标活动 评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各项评价比较,综合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和对招标文件满足的程度、以往的工作业绩和信誉等情况,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分,评委会根据评委打分的统计结果,对投标文件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委签字,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说明及招标情况 2)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及唱标情况3)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工作的依据及评标内容等 4)对投标文件的意见汇总和打分情况 5)依据评标办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 6)问题澄清及其他相关附件 三、定标 1.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名单,指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结果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张刚报和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示两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组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设计合同。

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评标办法和标准 1、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 一、“评定分离”方案 (一)评标方案 1、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等。 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直接选优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 当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 7家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大于等于7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7 家。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7家,则全部作为定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经济、合理等。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二)定标方案 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 (1)设计方案 (2)企业实力。 (3)设计项目组配备。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3、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标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4、定标规则: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特殊情况的考虑。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评标办法有关要求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7 人。 (二)初步评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均纳入评审范围。评审主要内容: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方法及标准 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综合评分的各项因素主要是:技术、商务(资质、优惠、信誉、业绩、服务等)、价格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 3、评标程序: 3.1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纠正。但纠正不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3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1)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由于投标人报价漏项等价格差异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报价漏项的,将增加其他有效投标人所投该项报价的最高价作为评标价; 2)商务评审:按照各投标单位投标叙述和近几年投标单位的综合情况,按照A、B、C、D、E进行打分。 3)技术评审: 按照各投标单位投标叙述,按照A、B、C、D、E进行打分。 3.4 评标结论 1)评标成员将对合格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打分,分值最高的将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发现该中标候选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及招标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宣布分值次高的为中标候选人,由此类推。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前言 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2012年的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 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3.第二款赋予了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简称为招标人的“定标权”。 4.《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附加条件。 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是合格的,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评标、定标程序与要求

评标、定标程序与要求 1. 建设工程评标的程序 建设工程评标程序分为: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了解程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正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主要了解以下内容: ① 招标的目的; ② 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③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⑤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重点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3. 初步评审的目的和内容 初步评审是从所有的投标书中筛选出符合最低要求的合格投标书,剔除所有无效投标书和严重违反规定的投标书,以减少详细评审的工作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4. 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的工作环节和内容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和保留。 符合性评审主要有以下工作内容: (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①投标人以及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所有成员是否已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 ②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交了承包方的法人资格证书及投标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联合体,是否提交了合格的联合体协议书以及投标负责人的授权委托证书。 ③投标保证的格式、内容、金额、有效期,开具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④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有效地签署。 (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投标文件中是否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应递交的全部文件,如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等,以及应该提供的必要的支持文件和资料。 (3)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①凡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填写的空白栏目是否全部填写,做出明确地回答,如投标书及其附录是否完全按要求填写。 ②对于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数据或说明是否有任何修改、保留和附加条件。 通常符合性鉴定是初步评审的第一步,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列入废标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

几种常用的评标方法介绍

几种常用的评标方法介绍 1单项评议法: 单项评议法, 又称单因素评议法、 低标价法, 是一种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 行评议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 单项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 不考虑其他因素, 报价低的 投标人中标。 当然, 这里未考虑的其他因素, 实际上在资格审查时已获通过, 只 不过不作为评标定标时的考虑因素,因而也不是投标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采用单项评议法评标定标, 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是标价的高低。 但不能简单 的认为,标价越低越能中标。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初审后, 筛选出低标价, 通过进一步的澄清和答辩, 经终审证明该低标价确实是 切实可行、 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 则确定该合理低标价中标。 合理低标价不 一定是最低投标价。 所以, 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 但并不保证最低 投标价必然中标。 采用单项评议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 主要有以下三类具有 代表性的模式: (

1 )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相比较的评议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直接与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 底价相比较, 以标底价为基础来判断投标报价的优劣, 经评标被确认为合理低标 价的投标报价即能中标。 ( 2 )将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从纯粹择优的角度看, 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做任何限制、 不附加任何 条件, 只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 而不与标底相比, 经评标确认投 标报价属最低价或次低价的(即为合理低标价的),即可中标。 这种对投标报价的评议方法, 优点是给了投标人充分自主报价的自由, 标底 的保密性不成问题,评标工作也比较简单。不足之处是,招标人无需编制标底,或虽有标底但形同虚设, 不起什么作用, 因而导致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预期和认 同心中无数, 事实上处于一种盲目状态, 很难说清楚是否科学、 合理。 而投标人 为了中标常常会进行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也极易形成串通投标。 ( 3 )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结合投标人报价因素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 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一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抽签法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商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 第十四条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评定分离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且符合下列情

建筑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大型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不配备监理员。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包括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或建筑经济专业,大型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等级应当与招标工程的等级相符。一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一等或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时,二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二等或两个三等工程时,三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两个三等工程时,不得参与投标。 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它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在监工程项目时不得参与投标。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可以参与本市各区、市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内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同时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分项不得分。 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企业业绩、项目总监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

评标原则及评分办法

第一章评标原则及评分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代理机构组建七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技术类评标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评标原则 1. 竞争优先,择优选用。 2.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评标的标准 1. 全部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单位信誉好。 2. 满足招标内容要求,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质保期。 3. 报价及售后服务、各种优惠条件对招标人最有利。 4. 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合理。 5.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四、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评定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对澄清和解释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的书面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产品技术参数或者是软件的功能、履约能力与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依据评审、签名,向招标人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投标单位,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商务评议(占15%) 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评分细则表”中的分值进行评分。 2、技术评议(占35%)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议,并依据《评分细则表》中的分值进行评分。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招标要求的。

3、价格评议(占50%)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价格评议,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50分。其他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100。 五、评标统计及定标办法 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打分统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评委评出的各投标人总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后的算术平均数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值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评标委员会应按得分顺序,向招标人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中标人。当投标单位最终得分相同时,以价格低的排名靠前的原则,依此产生名次。 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单位,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未成交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评分细则

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

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 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工程招标率特别是公开招标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实施,有关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实施细则势必尽快制订。本文就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作一些分析,希望能给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的制订作一些参考。 一、标底式评标 标底是招标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有关定额与取费标准等计算的投资总额,并经当地招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所确定的发包工程造价。这种评标方式以价格考察为主,跟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配套,能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润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一种主要评标方式。 但是,这类评标方式存在许多弊端。第一,标底的编制费是按投资总额的比例收取,对业主来说,是一笔不少的钱,这无疑加重了业主的项目支出费用; 第二,编制出来的标底容易泄露。一是从标底编制人员口中泄露,二是从业主处泄露,三是从当地主管部门泄露。这就使工程招标造成不公平竞争,是不公正的;

第三,这种评标方式与国际惯例不接轨。一方面标底是以定额或信息价或供应价或内部价及取费标准算出的,这些价格本身就差别较大,各.投标商所得信息的渠道不同,投标价与标底定会有很大差距,造成报价与标底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标底把各投标商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及资源条件放在同一水平考虑,没能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资质优势、业绩优势、价格优势),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利益。 二、打分式评标 打分式评标是在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一些主要内容如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业绩信誉、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作为打分项目,按照评委的打分得出中标单位的推荐顺序。 其中,工程报价的分值较多。这种评标方式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同时,业主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但是,下列原因将会导致评标时的不公平、不公正:第一,评分标准中项目及其定量标准不准确;第二,业主对评委施加影响或评委对各投标文件不可能进行较全面的阅读、理解、比较;第三,业主和评委的主

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三十五)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十六)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单位从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十七)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资格后审,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更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常用的评标方法

常用的评标方法有 1单项评议法 2综合评标法 3合理单价评标法 常用的评标方法介绍 1单项评议法 单项评议法,又称单因素评议法、低标价法,是一种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议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 单项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不考虑其他因素,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当然,这里未考虑的其他因素,实际上在资格审查时已获通过,只不过不作为评标定标时的考虑因素,因而也不是投标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采用单项评议法评标定标,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是标价的高低。但不能简单的认为,标价越低越能中标。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初审后,筛选出低标价,通过进一步的澄清和答辩,经终审证明该低标价确实是切实可行、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则确定该合理低标价中标。合理低标价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所以,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投标价必然中标。 采用单项评议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模式: (1)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相比较的评议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直接与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价相比较,以标底价为基础来判断投标报价的优劣,经评标被确认为合理低标价的投标报价即能中标。 (2)将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从纯粹择优的角度看,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做任何限制、不附加任何条件,只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而不与标底相比,经评标确认投标报价属最低价或次低价的(即为合理低标价的),即可中标。 这种对投标报价的评议方法,优点是给了投标人充分自主报价的自由,标底的保密性不成问题,评标工作也比较简单。不足之处是,招标人无需编制标底,或虽有标底但形同虚设,不起什么作用,因而导致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预期和认同心中无数,事实上处于一种盲目状态,很难说清楚是否科学、合理。而投标人为了中标常常会进行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也极易形成串通投标。 (3)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结合投标人报价因素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要借助于一个可以作为评标定标参照物的价格。这个在评标定标中作为参照物的价

评标专家事中监督 关乎招投标全过程

评标专家事中监督关乎招投标全过程 关注微信: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了解更多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政府采购中评审环节进行管理,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进行规范。其中“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中就专家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除了“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工作外,还有很大篇幅叙述专家应承担起招标文件纠错及发现不法行为上报等涉及事中监管的责任。作为评标环节的主要参与者,更多时候,专家作为被监管的对象而讨论如何管理,其实作为专业程度高,素质水平高的专家,应该担负起更多监督的责任。 作为监督者,专家能做什么?日前,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发布了一则消息让人印象深刻,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一位叫李晓霞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通报表扬。该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提出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在并非是评审专家小组组长的情况下,排除异议、敢于担当、坚持原则,体现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实,这个例子很好的说明了专家能体现的监督职能。《办法》也明确列举出了专家的入手点。第一,审稿纠错,眼不揉沙。《办法》明

确“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有些代理机构或招标文件编制人员不够专业,招标文件极易出现问题,作为兼具专业素质与评审经验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准确性,遇到类似事件,应该充分明确自己的身份与责任,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漏洞及时指出,防止对采购人或投标供应商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二,举报违法,监管有力。《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些业主或代理机构与投保人明招暗定,在制作招标文件中,资质条款极易存在排他性;有些投标人提供前后矛盾的资质材料等,都严重扰乱了招标评标的秩序,严重破坏了招标采购的公平性原则,将会对招标结果产生很大影响。作为招标评标结果的直接负责人,评标专家理应对此进行监督,并就不合理现象进行反馈。第三,排除干扰,举报避嫌。《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开标评标前,有些单位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专家暗示,企图以此使专家作出分数倾斜;少数采购中心领导也作为说客,向专家施压,都极大的干扰了专家评标定标的公正性。面对种种问题,评标专家应作为评标的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不触碰道德和法律的红线,

评标规定和规范

欢迎阅读 (一)评标办法和标准 1、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 一、“评定分离”方案 (一)评标方案 1、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 2 3 直接选优推荐7 4 (1 (2 (3 1、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 (1)设计方案 (2)企业实力。 (3)设计项目组配备。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3、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标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4、定标规则: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 4 人。 1 2 3 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三)详细评审 采用定性评审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4)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技术标合格单位全部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人,按规定组建。 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3、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4、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常见评标办法对比!

目前招投标活动中主要的评标方法各具特点,怎么合理运用,发挥其特点呢?以下进行相关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有 (1)综合评标法 (2)最低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标法: 特点: 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引入权值的概念,评价指标结果更具科学性; 2.有利于发挥评价指标专家的作用; 3.有效防止不正当行为。 缺点: 1.评价指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

2.评价指标专家不适应; 3.可能出现“人情关系”。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 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作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评标定标办法(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制)

一、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先后进行投标报价、技术标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标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 (一)、投标报价评审。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190 万元,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报价。出现无效标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二)、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性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或出现无效标规定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投标文件,反之为合格投标文件。 技术标评审点一览表: 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表

备注: (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 (2)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综合评价等级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 (三)、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报价评审、技术标评审均合格的投标文件中,按以下优先原则向招标人择优推荐 5 家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1)建筑构思与创意的新颖性;

(2)总体布局; (3)平面布局及功能配置; (4)若以上优先原则未能确定,则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 如果技术标、投标报价均合格的投标人大于或等于3家且小于5家数时,则符合要求的所有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当技术标、投标报价均合格的投标人小于3家时,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人中推荐定标候选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书面明确是否具有竞争性及原因)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不少于2个工作日)。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继续定标。 二、定标办法 1、招标人按照文件要求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将在定标会召开前 2 天通知定标候选人具体的定标时间及地点。 2、招标人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3、招标人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按规定组建。 (2)定标委员会在定标会议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二)、定标因素 招标人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定标因素如下: (1)设计团队设计能力及水平; (2)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3)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②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一、评标办法采用的评标方式: 最低评标价法 二、评标方法及程序: (一)、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谈判主持人:何芳 (二)、谈判小组组成: 1、采购人代表1人 2、有关专家4人 (三)、监督机构: (四)、谈判步骤: 1、第一轮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为供应商第一次报价。 2、第二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该供应商进 行第二次报价。 3、第三轮为供应商最终承诺报价。 4、第三轮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最低报价相等,则以材料预算价格较 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五)、谈判程序: 1、谈判主持人宣读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 2、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监督人员公布检查结果; 4、澄清有关问题:谈判小组认为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 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 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5、进入技术和商务谈判程序的投标供应商,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投标供应商 顺序,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 >>要求及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说明, 分别与进入技术和商务谈判的各投标供应商就技术、价格、交货时间、产品质 量、售后服务和付款方式等技术和商务条款进行谈判。对技术和商务条件与谈 判文件要求有重大差异、无资格进入最后承诺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出具书面无效 原因说明; 6、向进入最终承诺的投标供应商发放<<最终承诺报价单>>,参与最终承诺报价的 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10分钟),向谈判小组报出自已最终承诺报价。 7、谈判小组审查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承诺报价。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均需推荐出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8、经谈判小组认真审议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出具<<竞争性 谈判结果报告书>>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采购单位在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书>>上确 认签字。 三、谈判结束,主持人公布谈判结果。 四、谈判中的注意事项: 1、谈判时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 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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