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口岸局)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设施安全、运输秩序等管理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主管交通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安全第一、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规划土地和计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大连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禁止任何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拆迁、挡光、噪声等原因需要补偿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验收合格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付运营。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高架、轨道、隧道、路基、车站、车辆、机电设备、通讯、照明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完好和可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弃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必须干净整洁、完好无损,营运标志和信号装置明晰醒目。车站、车厢内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在轨道交通设施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二)向轨道交通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倾倒污物;

(三)在轨道、车站、车站出入口处和通道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

(四)损坏车辆、隧道、桥梁、轨道、路基、平交道口、轨道封闭网、柱、车站等设施;

(五)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及照明系统;

(六)向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轨道交通设施上乱贴乱画;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九)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安全迅速地运送乘客。

电力、通讯、供水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对轨道交通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市交通口岸管理局备案、发证。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单程全额票价补收票款,并加收10倍票款。

第十八条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携带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应另行购票,身高不足1.3米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九条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在20公斤以上至5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125立方米以上至0.25立方米以下的,应按一人票价购票乘车。

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车上或车站设置的自动售检票机。因使用不当造成其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反映,但不得影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泄洪排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轨道地面线曲线内侧,禁止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灭火、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的器材和设备。

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险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乘客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重量超过5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及各种禽兽乘车。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车辆;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及穿越轨道、在轨道上坐卧;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

(四)在安全线外候车或者强行上下车;

(五)在轨道沿线两侧30米以内或线路防护林地内放养牲畜;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轨道交通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和畜力车通过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不得超过4.5米;

(二)机动车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严禁坐人;

(三)机动车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必须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指定的道口和时间通过;

(四)机动车在平交道口不准调头、倒车;

(五)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10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车。车辆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将车辆移出平交道口限界外;

(六)距离平交道口20米内的路段禁止停车;

(七)行人持有木棒、竹竿、彩旗和皮鞭等高长物件通过平交道口时应保持水平状态;

(八)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三十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主管交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及时处理伤亡人员,做好现场的勘察和检验,迅速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缮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在轨道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的;

(二)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轨道逗留、游逛或穿越、拣拾杂物的;

(三)钻车、扒车、跳车的;

(四)在轨道路基两侧放养牲畜和打晒农作物的;

(五)车辆和行人抢越轨道交通平交道口的。

第三十二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自身过错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乘客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的,或拒绝、阻碍轨道交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主管交通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5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大连2020年城市规划---文本资料

大连2020年城市规划 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修编后的《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4105平方公里陆域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大连城市规模向北扩大了 国务院不久前已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修编后的《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按照这个规划,全市陆域面积13538平方公里中的4105平方公里,被纳入城市规划区。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说,城市规划区在金州以南为2600平方公里,此外还包括长海县、冰峪沟地区和碧流河库区等地。在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山体等自然分隔,形成由中心城区、新城区、金州城区和旅顺口城区组成的组团式城市布局。我市为此将控制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发展规模,到2020年,市内4区加上旅顺口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355万人以内,同时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周围各组团转移。到2010年,这5个区的实际居住人口将被控制在31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62万平方公里以内。 大连城市规划特点 大连早期采用了欧洲古典及日式建筑风格,以广场、林荫大道、放射型道路为主要特征,街巷规模较小。建国后,城市规模迅速扩大。近年来,城市功能布局进行了调整,依靠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已构成“蓝天、碧海、青山”的特色风貌和景观格局,形成独具特色的“山在城中,城在山中,城在林中”的滨海园林旅游城市。 《发展规划》在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从大连实际出发,本着科学性、超前性和导向性的

原则,重点对城市功能、发展目标、城市规划范围、城市发展方向、城镇体系、航运中心和产业基地布局、重大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发展规划》将大连的城市功能定位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我国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商贸中心、旅游中心和信息中心,重要的石化、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还提出,要深入实施国际化、信息化、科教强市、协调发展四大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经济发展实行三步走的奋斗目标,2005年为实现城市现代化奠定基础,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2020年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划》还对中心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引导中心城市的人口和产业向新市区、次中心城市疏解。规划到2020年,大连市总人口数达80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85%。发展规划中对原规划区范围内未做调整,重点调整了城区范围。将城区范围扩大到金州以南的2567平方公里用地内,比原总体规划增加了2000平方公里。通过构筑“一个中心”,建成“四个基地”,全面调整产业布局,形成“两区三带”(主城区、新市区;沈大高速公路经济带、大丹高速公路经济带、长山列岛及周边的海洋经济带)的产业体系总体布局。 1.城市功能 《大连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功能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我国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商贸中心、旅游中心和信息中心,重要的石化、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业基地。 2.城镇体系布局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主,合理发展卫星城,形成功能互补的城市发展群。 规划大连市将形成由一个中心城市、三个次中心城市、七个小城市、十一个重点镇、二十八个建制镇组成的城镇体系网络,构成沿两条轴线(一条为渤海沿岸的长大铁路和沈大高速公路、一条为黄海沿岸的大丹高速公路)呈“V”形放射状组团式空间格局。 大连中心城市按照“西拓北进”的思路,西拓至旅顺、北进至金州,构筑“两城”的空间格局,“两城”即主城区与新市区。 3.港口规划空间布局 以“一岛三湾”港口为核心,以双岛湾、长兴岛深水港为重点,以瓦房店、普兰店、旅顺港口以及庄河、长海港口为支撑,形成以大连港为中心,以营口港、锦州港、丹东港为环绕的港口集群,发挥区域性港口的集聚优势,带动渤海、黄海港口集群参与国际港口间的竞争。 大孤山半岛、大窑湾、大连湾、鲇鱼湾即“一岛三湾”是大连港口空间布局的核心港区。 4.交通规划 规划到2020年,大连市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000公里以上,公路网密度达到50公里/百平方公里。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大连轨道交通规划(附图)

一、大连市城轨交通线网规划概要 大连市城轨交通规划研究始于1982年。2005年,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在OD调查与综合交通规划得基础上,编制完成大连市中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模为262、9公里,包括总长71、3公里中心城区地铁线与总长191、6公里组团间快轨线,并预留发展线。 (一)中心城区地铁线3条,总长71、3公里,分别就是: 1号线:南关岭-河口(旅顺南路-黄浦路-中山路-富国街-西安路-华北路-促进路-山东路-南关岭),为贯穿城市南北方向得地铁线,全长27、4公里。 2号线:东海公园-辛寨子-南关岭(南关岭-后革-张前路-红旗路-黄河路-五一路-中山路-人民路-东港),为贯穿西部南北与南部东西方向得地铁线,全长35、4公里。 5号线:站北广场-虎滩新区,为贯穿城市东南部得地铁线,全长8、5公里。 (二)中心区城区快轨线3条,总长147、8公里,分别就是: 3号线:大连站-金石滩,就是连接了中心城区与金港区方向得快轨线,全长49、1公里 4号线及旅顺北线:南关岭-旅顺,就是连接了中心城区与旅顺北线方向得快轨线,全长58、4公里。 旅顺南线:由河口-旅顺开发区,全长40、3公里。 (三)其它快轨线(金州区及机场联络线)3条,全长43、8公里,分别就是: 金州东线:3号线开发区站-金州区九里,线路长14、3公里。 金州西线:地铁2号线姚家站-金州区金渤海岸,线路长19、5公里(其中新机场支线长6、5公里)。 金州机场联络线:联接金州东线、金州西线至新机场,线路长10公里。

地铁1号线:

地铁二号线沿途路线: 工程拟建地铁正线长度21、174km,其中主线长18、104km,支线长3、070km,全部为地下线路。线路与南关岭车辆段连接线长度1、551km,其中地上地下过渡段长度1、013km,高架线长度0、390km,地面线长度0、148km。 共设置车站17座(含支线车站1座),分别为:姚家、南关岭、后盐(支线)、华北路、泉水路、中华广场、千山路、松江路、东纬路、促进路、春光街、香工街、沙河口火车站、兴工街、西安路、功成街、会展中心,平均站间距离1、264km,全部为地下站。车辆段及综合基地设在南关岭。 4座换乘站个别层有双岛式设计 地铁有换乘站4座,南关岭换乘站:南关岭火车站位于华北路与东北路交口西侧,与国铁新大连站车站地铁2号线及规划4号线换乘,车站与哈大客运专线站房合建,采用地下一层双岛式站台形式。 地下一层为站台层,地上一层为综合换乘大厅,其功能一方面就是地铁客流出入,另一方面就是国铁与地铁及各地铁线之间得客流换乘。 东纬路换乘站:东纬路站换乘方案考虑本线车站为地下二层,规划4号线车站为地下三层,两线车站进行十字交叉站台换乘。 西安路换乘站:车站与地铁2号线车站岛一侧十字换乘,地下一层为公共站厅层及2号线站台层(侧式),地下二层为地铁1号线站台层。 后盐换乘站:本站为双层岛式车站,与既有3号线车站形成换乘,地上为站厅层,地下为本项目支线站台层。 80公里时速全天运行16小时 列车编组采用6辆编组。根据大连市居民乘车规律,考虑到中心地区地铁线路,确定运营时间为6:00~22:00,全日运行16小时,其余时间全线停运,进行设备检修与线路维护。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每小时80公里,额定载客量为230~250人。全线设主变电站两座,分别位于松江路南400m山东路西侧与西南路与马栏河相交处东北角。项目共占地742亩,其中永久占地584、5亩,临时占地157、5亩;控制中心及主变电所占用城市建设用地约为45亩。由于起终点穿越市区,拆迁主要为房屋以及道路、电力、通信线路、给排水管线等改移。工程总投资979509、8万元。

大连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26420193.html, 大连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析 作者:牛瑞雪赵雨露史乙桐胡玉迪郝佳轩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10期 摘要: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道路交通上拥堵已经是一个严 重的城市问题,各城市掀起了修建地铁热潮,使人们更多的选择轨道交通出行,同时也使地铁客流量不断增加,风险发生时,后果无法估计,地铁运营安全风险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以大连地铁1、2号线运营安全风险为例,对大连地铁运营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地铁运营安全风险的影响因素,建立模型并对大连地铁运营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因素;风险评估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交通的矛盾逐渐凸显,轨道交通的出现,缓解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压力。大连市地铁成为近年来主要发展的轨道交通形式,但由于地铁在地下封闭空间运行,不仅空间小,通风条件差,对救援人员的疏散也不利。此外,地铁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集会场所,客源更复杂,在事故发生时,会造成严重后果。在国内外地铁运行情况下,风险因素的运行安全系数增加,运营安全风险日益严重,因此必须全面降低运营安全风险,确保安全运行[1]。 1地铁风险要素分析 (1)人员因素。因地铁发展的迅速,同时其高便捷性是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地铁,其安全性与人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地铁的任何一个部分都离不开人,设备需要人员操作,维护需要人员进行,管理需要人员卷管理,地铁初衷就是服务于人,所以乘客的素质也是一大问题。 (2)设备因素。在地铁运营过程中,除去系统内外人员的因素后,设备的因素也是地铁安全运营的重要指标。地铁系统若想为乘客们提供出行服务,就需要控制系统,车辆,环控系统,以及自动停车装置等设施。 (3)管理因素。指地铁管理层按照地铁的运营方式,地铁运营安全等方面对地铁相关的人、设备、财产、信息等一定的必要资源进行管理的能力。管理的目的是让地铁更加安全,调用一切可用的资源,发挥管理能力,降低风险与应对风险。 (4)环境因素。包括内部环境和自然环境。前者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隧道、站厅、站台、噪音、标识等。后者是指地铁外部环境,这种环境因素是人暂时无法把把控的一种环境。此外时间和气候也是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重要因素[2]。 2地铁运营安全风险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大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大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作者:yumiao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1011 更新时间:2008 年05月22日 以浪漫和时尚打造都市旅游创新驱动力 一、多维视角剖析大连 从区位角度看:大连是辽东半岛的龙头、东北的窗口、京津的门户、东北亚的重要节点,将在打造东北无障碍旅游区、加速环渤海区域联合、促进东北亚国际旅游圈形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从市场角度看:大连位于东北和环渤黄两大经济快速增长区域的结合部,是旅游需求最旺盛的区域之一;毗邻的韩、日、俄是目前中国前三位入境旅游客源国,潜在入境客源市场规模巨大。 从资源角度看:大连荟萃城、海、港、湾、岛、林、泉、山、河等多种类型的旅游资源,且其品质优越,组合优势明显。 从文化角度看:悠久的历史赋予大连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齐鲁文化与海洋文化的交融赋予大连民风淳朴、大气豪爽的个性特征;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大连城市的发展更赋予大连“创新进取、引领潮流”的时代精神。大连将成为一座开放名城。 从国际视野看:国际化都市往往都是旅游名城。积极建设与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相匹配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将成为新时代大连发展的重要举措。

从发展成就看:大连旅游已经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先塑城市品牌,后创旅游品牌,成功创造了以整个城市为载体和核心吸引物的旅游发展模式,成为中国超常规发展旅游的城市典范。为中国的城市化道路塑造了一个范例。其内涵体现为:理念超前,品牌拉动,政府主导,持续创新,合作多赢。 从问题困难看:旅游空间布局南重北轻;旅游供给体系有待优化和升级;管理体制有待理顺,旅游企业体量不大,运行机制有待完善;旅游人力资源培育滞后于旅游业发展,旅游科教和智业有待加强;旅游淡旺季明显;陆路交通的制约问题依然存在。 总之,大连旅游已经走过了以数量扩张为主的初级阶段,处于全国前列,正步入以提质增效为特征的关键转型和战略提升阶段。面临四大转型:由以城市及周边资源为依托的旅游向全面拉开骨架的大区域旅游转型;由粗放型开发向精品化、集约化开发的转型;由观光产品体系为主导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和主题文化旅游为主导的复合产品体系转型;由国内著名旅游城市向东北亚滨海旅游中心城市和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的转型。 区位分析图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自1863年在英国伦敦出现第一条地下铁道以来,城市轨道成为世界各国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首选方案,并在世界40多个国家的130多个城市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成为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标尺。 回索历史的胶片,中国的地铁始建于1965年,比世界发达国家晚了整整一个世纪!到二十世纪末,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四个已运营的地铁系统中,总长仅80公里,而法国巴黎的地铁即超过300公里。 1958年8月,北京中南海。周恩来总理在一次会上提出:“西方卡不住我们的油脖子,中国也要修地下铁道”。9月,中铁四局集团的前身铁道部北京地下铁道工程局在北京市正式成立,很快就开始了北京地铁一号线的筹建,在西方实施经济技术封锁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进行了线路比选、地质钻探、勘测设计、方案研究、施工组织等大量工作,后因三年自然灾害而暂缓施工。1965年3月,中铁四局集团抽调所属第一工程处、地下铁道工程技术研究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机械厂筹建组、机械经租站、修配厂及机关部分人员重新组建铁道部北京地下铁道工程局,开始了新中国第一条地铁——北京地铁一号线的艰难困苦的掘进。 步入新世纪,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疏通堵塞的唯一选择,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据悉,中国“十五”期间城市交通投资达8000亿元,其中2000亿元用于地铁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地铁和轻轨线路30多条,总长650公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在加速地铁里程的拓展,深圳、南京、青岛、重庆、沈阳、长春、成都和哈尔滨在动工兴建地铁,杭州、大连、兰州、昆明、西安、鞍山、合肥、佛山和乌鲁木齐在积极筹建地铁。首都北京现有地

铁一号线、环线和复八线,总长54公里,已全部贯通运营。全长27.7公里的地铁五号线已动工。北京规划地铁网络12条新线,总长达408公里。 上海地铁发展简史 早在1956年,上海市就开始地铁建设的前期准备,1956年8月,上海市政建设交通办公室向市人委提交《上海市地下铁道初步规划(草案)》,上海地下铁道建设开始提到市领导的议事日程。 1958年8月,上海市地下铁道筹建处成立,以“平战结合”的功能要求,对上海地下铁道开始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和试验研究。当时苏联专家断言上海是软土地层,含水量多,因此不宜建设隧道工程。1959年8月,上海警备区领导机关提出:上海地下铁道应以“平战结合、以战为主”的指导思想规划建设,地铁尽可能深埋入基岩层。市地铁筹建处组织科研、大专院校和设计单位,对上海地下铁道的埋设深度作浅、中、深3种方案的研究。对深埋方案探索后认为:如将地铁置于地下300~350米的基岩层,对功能要求、工程技术和建设经济均不合理。 1960年2月,上海市隧道工程局在浦东塘桥开始作盾构掘进试验。 1963年3月,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隧道处继续在浦东塘桥用直径4.2米盾构,分别在覆土4米和12米处,建成25.2米和37.8米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衬砌试验隧道,用于验证粉沙性土质和淤混质粘土质中建设隧道的可行性。 1964年11月,上海市委决定结合战备在地铁规划线上的衡山路段实施地铁扩大试验工程。至1967年7月,完成一井一站和600米区间的两条隧道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止。11年后,地铁试验工程才得以继续,1978年,漕溪路段试验工程批准开工,在漕溪公园的地底下,又尝试了第二条试验隧道的掘进,投资达四千多万人民币,上下行总长1290米。至1983年底,完成一井一站和圆形隧道913米、矩形隧道274米。试验成果:盾构掘进的轴线误差和地表沉陷都可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隧道用单层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衬砌可满足地铁隧道结构要求,防水达到同期国际标准;初步掌握槽壁地下连续墙的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心的乘客可以发觉这段线路采用结构法修筑地下连续水泥墙(方形隧道),与此后采用的盾构掘进(圆形隧道)有明显不同。这段线路现在作为上海轨道交通一号线的正式路线使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市区“乘车难”的矛盾日渐突出。1983年初,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探讨上海的多平面、大容量快速有轨交通工程。4月,市计委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建设本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项目建议书》,建议建设南起金山卫、北抵宝山、纵贯南北的快速有轨交通干线,穿越市区的中段为地下铁道。8月,市政府批准项目建议书,并成立上海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线项目筹备组,组织有关单位和国内外专家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1985年3月,上海市地铁公司成立,接替上海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线项目筹备组的地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1986年7月,市政府向国务院上报建设新龙华至新客站地下铁道的请示报告。8月,国务院批准立项。1988年2月,国务院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成立上海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石礼安兼任指挥。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本预览: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 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 表1.3 用地平衡表 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 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 表1.5 建筑一览表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19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大连市快速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精)

大连市快速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工程是大连市轨道交通路网规划中的三号线,线路起点位于大连火车站南广场西侧,向 北跨过大连铁 路客运站处铁 路和大连北货 运站,转向西 至香炉礁立交 桥,沿东北路 东侧向北穿椒 金山隧道,经 泉水小区后, 走振兴路北侧 进入开发区, 沿五号线南侧 向东,经高科 技园区至金石滩。线路主要从火车站沿着东北方向的现有公路,基本布置在道路一侧。全线联结了东南部的老城区与东北部的北市区、开发区,大致呈C形走向。线路全长约49.15km,其中地面线长26.48km,高架线长21.57km,隧道长1.1km。全线共设14座车站,其中地面站6座,高架站8座。车站均为侧式车站,地面车站为单、双层地面侧式车站;高架车站除火车站为三层高架侧式车站外,其余均为二层高架侧式车站。车辆选用B型车,设海湾车辆段和金石滩停车场。 本工程建设周期计划为4年,分为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从火车站至保税区,线路长30.9km,设9座车站(地面站2座),计划工期2年;二期工程从保税区至金石滩,线路长18.25km,计划工期2年。工程设计年限:初期为2007年、近期为2014年、远期为2029年。客流预测高峰小时的客流量,初期为0.948万人、近期为1.402万人、远期为2.199万人。高峰小时的设计运输能力初期为0.950万人、近期为1.425万人、远期为2.280万人。本工程初期总投资估算为370170万元,其中外汇4722万美元,平均每公里造价为7531万元。 大连市是我国重要的港口、工业和旅游城市,是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本工程的修建可以带动大连市新市区的经济发展和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并解决了城市交通问题。同时也为老企业改造、新市区招商引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城市总体规划指出:2010年把大连基本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成为东北亚的金融、商贸、旅游和信息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将是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共29章155节490页。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大连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

大连城市文脉特色分析

大连城市文脉特色分析 4.1.1结构布局 在大连的早期城市规划中,结构布局采用巴洛克的手法,强化形式构图,用城市规划的物质形式来表达殖民者的统治意志和政治理想。巴洛克规划设计的重要手法是布置放射形道路系统,连接城市的广场及其它重要节点。 1899年沙俄进行的大连规划中将大连分为三个区:行政区、欧罗巴区和中国人区。行政区在今胜利桥以北,是沙俄的行政机构所在地;欧罗巴区在今劳动公园以东,铁路以南,包括居住区和商业区两个部分;中国人区在今劳动公园以东。 1899年大连规划对巴黎进行了借鉴,或者说是对巴黎规划进行片段式地模仿。这种借鉴并不仅限于对明星广场本身的模仿。城市空间的整体结构布局,也与巴黎改造有诸多类似之处。大连以莫斯科大街(今人民路)为城市主轴线,以尼古拉耶夫广场为核心,在从欧洲市场(今胜利广场附近)到大连港前的半圆形广场(今港湾桥广场)这一主轴线上串联四个主要广场,共同构成轴线上的空间序列。在主轴线以北,从大连站前广场放射出四条道路分别与主轴线上的四个广场相连。此外,以尼古拉耶夫广场为起点,隔海以大和尚山为对景,向东北方向规划出一条景观林荫道。 4.1.2路网组织 1899年沙俄时代大连市的总体规划,主要指的是行政区和欧罗巴区的总体规划。这个规划的道路骨架形如蛛网,在交通枢纽和重要的中心地点形成圆形或半圆形广场之间,以直线干道相联系。每个中心向外辐射若干干道,有多层环形道路将辐射路相连。 1904年日俄战争中,日军战胜占领大连,日本殖民者除了坚持完成1899年沙俄大连规划以外,还对大连进行大规模的新区规划建设。日本殖民者曾分别在1910年、1911年、1913年多次追加市区面积。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满足城市人口“急速膨胀”的实际需求,1919年开始了市区规划和地域规划的编制,与沙俄规划注重城市空间美学秩序有所不同,日踞时期的大连规划采用了方格网规划。这种规划更易于城市土地快速开发,可以更好地帮助殖民者建立有条理的聚居区,同时也可以促进近代资本主义商业的现代化发展。在此基础上,仅加入少量放射线和相对独立的广场,以部分延续东部沙俄规划区的空间特征,保持适当的呼应关系。 不同网格交界处的变化—即是城市形态上发生在突变的、可见的网格方向变化,或是城市设计中网格图形的斜向扭转。大连主城区形态独特,东西两个部分先后由俄日规划者设计,东侧为沙俄规划,采用放射同心圆的路网结构,西侧为日本规划,采用方格网结构,两部分并置,形成双心双结构,规模都较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 一、单选题: 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市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 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 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 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 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 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市文化局 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 B.外侧40米内 C.外侧50米内 D.外侧60米内 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 B.劝阻、投诉 C.投诉、举报 D.劝阻、制止 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内 B.外侧20米内 C.外侧30米内 D.外侧40米内 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 B.改建规范和建设标准

(完整版)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 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 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 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 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 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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