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司法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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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司法体系介绍

2009-06-14| 22:29| 来源:追梦人的博客| 编辑:wdglan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原系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司法体系

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是国家的象征,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督代表女皇在澳洲行使权力。第二是行政机关,即联邦政府。第三是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澳大利亚的法律可分为两个体系: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联邦法律是在首都堪培拉由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行政法也是通过这个程序来制定。每个州的议会制定涉及本州事务的各项法律与联邦法律相对应,只在本州有效。各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后,联邦高等法院仍适用该州的法律,但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堪培拉。联邦一级的法院还有家庭法院、工业关系法院等专门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澳大利亚认为公民的离婚案件属于联邦事务,由联邦级法院审理。另外,州与州之间的工业关系案件等也都由联邦法院审理。州级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而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在各级法院诉讼的费用也不相同,级别越高的法院,当事人支出的费用越多。仅受理费一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法官的产生

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一名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那个层次上进行实践。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

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公法领域中实践,还可能参加政府的工作,成为公共关系律师或DPP(公诉人);其三,他可能成为出庭律师,但前提是必须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所以,一般的法学院学生都是先选择作初级律师,工作10年后再成为出庭律师。也有一些人在刑事方面有特长,就到检察局工作,之后成为出庭律师。

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法官全部由政府任命,州一级的法官由州长任命,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理任命,这种任命是政府行为。要想成为法官,必须是出色的出庭律师且有7年以上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因此,澳大利亚法官年龄均较高,最年轻的法官也已45周岁。澳大利亚任命法官实行逐级选拔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联邦高等法院现任7名大法官中有4名是从新州最高法院选拔上来的,其中首席大法官AnthonyMurrayGleeson先生是前任新州最高法院院长。法官是最昂贵的法律资源,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澳大利亚的法官人数并不多,还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方法院有128名法官,地区法院有65名法官,州最高法院法官不到40名,而联邦高等法院仅有7名大法官。这些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并且公正无私,其中许多人是法学家或法律学者。澳大利亚法官是一个“孤独的群体”,他们深居简出,为体现公正从不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即使在公共场所露面,也决不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

在澳大利亚,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非因贪污、犯罪等法定事由,不被解职。在过去的100年里,澳大利亚仅有昆士兰州的一名法官因腐败被撤职。同样,宪法也规定了议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但因司法高度独立,所以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先例。如某案件被法官判决后,公众认为判决有误,议会也不可能去推翻或否定这个判决,而是通过修改法律,即议会会制定一个新的法案来修正该判决依据的法律,从而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民事诉讼

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判例部门和衡平法判例部门。在普通法判例部门,又有不同的列表,如过失表、大意表等。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首先要了解你的案件在那个部门的那个列表中,然后才能决定如何去办理这个案件。因为州法院中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庭审过程,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一种庭审程序。有时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适用某一程序,但法官有权拒绝律师的选择。

开庭前的事务性工作既繁琐又严格,全部由法官助理、登记员完成。不论是法庭还是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要做许多准备,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两年后才正式开庭审理。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首先有一个登记员负责受案、整理,之后给法官审阅;复杂、紧急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庭前了解、审查,决定是否是紧急的案件需要提前审理。开庭之前,法庭会交给双方律师一个时间表,上面列明提交证据、交换证据、接受询问的时间等等,律师必须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否则法官会要求他解释原因并承担后果。

澳大利亚制定有专门的证据法典《1995年证据法》。证据法典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律师必须按照法庭的要求,列出详细的证据目录以便与对方进行证据交换。调查取证完全是律师的事情,法官只能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法官没有任何理

由和原因去调查取证。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一切后果。对于案件事实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任何证据,对方当事人必须出示,不得隐瞒。例如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假设被告有另外一份合同能够证明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则被告在他的答辩中必须写明这个事由并提交出另外那份合同。如果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另外那份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再提出那份合同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时,被告的请求可能会被法庭拒绝。

同样,在一审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某一证据而对方未提供,则在上诉审程序中,即使对方再提供这份证据,也得不到上诉审法院的支持。在澳大利亚,只能对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上诉,而不能对法庭认定的事实上诉,因此,不允许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充分地提供、交换证据,使双方的证据非常透明,责任大小一目了然,为下一步庭前调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法官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和调解,因为这种方式结案比审理后判决结案的成本低得多。开庭前,法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法官助理负责向双方详细地介绍调解的情况,如果愿意调解,法庭会为双方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有时法庭也会出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澳大利亚,调解多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在这类法庭中专门设有调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调解不成,案件就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遇到专业技术方面的案件需要进行调解时,法庭会通知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进来;而遇到仲裁的案件,法庭会指定一些律师作为仲裁员参加。一旦调解成功,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调解协议,否则可强制执行。

代理制度

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规定每起案件都要有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点与美国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不同。一些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自己进行诉讼。但法庭在审理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时比较麻烦,因为人们不一定全面了解法律及诉讼程序,法庭会反复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直至合乎法庭的要求,这样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审结。

适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形式只存在于州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独自审理。民事案件中很少使用陪审团,因而提高了审判效率,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法官当庭宣判。澳大利亚法律没有规定审限,法官有权决定用案件需要的时间来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在两年之内。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法庭将对其处以金钱惩罚。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对证据的主要测试(examinationinchief)和交叉测试 cross-examination)。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之后,法庭传唤原告的证人到庭,原告的律师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证据规则规定了提问的原则:不能诱导证人,一切证据全应从证人的发言中体现出来。律师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问,而且所提的问题均得与证据有关,这就是主要测试。接下来,由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问——交叉测试。在交叉测试中,不可直接询问涉及案件的问题,但允许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询问一些引导性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可以站起来说“反对!”,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反对有效,则被告律师不得再向证人询问类似的

问题。原告在“证据目录”中所列的所有证人必须通过这两个测试,其证言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对原告进行证据测试后,法庭会对被告进行证据测试,也要经过主要测试和交叉测试两个环节。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证据测试过程中,必须站在规定的位置发言,而不能像美国或香港的律师那样在法庭上随意走动。

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无限上诉,直至联邦高等法院。但是,并不是当事人上诉后法院就要受理,上诉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简介

[2002-2-28发表/3401人阅读]

受事务所指派,赴澳留学已有数月。在繁忙的攻读之余,潜心体察、比较中、澳法律文化之异同,颇有心得。现先将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作一介绍,以供参阅。

1、澳大利亚的法律

澳大利亚的法律有下列几种:

(1)联邦国会根据宪法授权制定的法令以及这些法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

法;

(2)针对自治区制定的条令以及这些条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法;

(3)各个州议会制定的条令和北方特区、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Norfolk 岛

制定的条令以及这些条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法;

(4)许多被澳大利亚接受,对澳大利亚适用,尚未废除的英国普通法和成

文法;

(5)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经澳大利亚法院解释和修改的澳大利亚的普

通法。

2、澳大利亚的议会制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权力分配于联邦政府和州(六个州)以及特区政府之间,澳大利亚有十个自治区直接由联邦立法(但北方特区、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Norfolk 岛有较大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和每个州政府都由选举出来的议会领导。每个州政府的议会都可以对本州有关问题立法。然而,有效的联邦法律在澳大利亚宪法授权范围内可以使州法律无效。

澳大利亚国会由女王(在澳大利亚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个州的参议院代表人数相同,每个州的众议院代表人数由该州的人口决定。一般来说在众议院代表人数中占多数的政党领袖就是总理。

3、权力分立

澳大利亚宪法将澳大利亚联邦共同体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授予三个不同的机构:国会、共同体行政机构和联邦司法机构。

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不明确。只有国会可以通过法令,但这些法令经常授权共同体行政机构制定与特定的法令有关的规章制度。

澳大利亚的国会和行政政府的界限就更分不清了,因为总理和其他政府部长必须是国会成员。

但是,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和国会以及行政机构的分立界限非常严格,只有法院可以行使司法权。

4、法院体系

澳大利亚有两大法院体系:共同体法院和州以及特区法院。但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所有纠纷(无论是共同体法院还是州以及特区法院审理)的最终上诉法院。

(1)共同体法院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高级别法院。它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六位大法官(目前含有一位女大法官)组成。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下列纠纷有初始管辖权:

A.任何条约引起的纠纷;

B.各个州之间的诉讼;

C.澳大利亚共同体作为诉讼主体的纠纷;

D.不同州的居民之间以及不同州的居民与州之间的纠纷;

E.针对联邦政府官员或联邦法院官员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强制令或禁止令的纠纷;

F.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也管辖联邦选举是否有效的纠纷。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管辖下列上诉纠纷:

A.高等法院自身一审案件的上诉;

B.各联邦法院的上诉;

C.各联邦治安服务法院的上诉;

D.行使联邦职能的法院的上诉;

E.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终上诉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1977年2月1日行使职能。每个州、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北方特区都有联邦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主要处理破产、公司法、税收、工业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事务。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于1976年1月5日行使职能,专门处理婚姻、孩子的监护和抚养、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等诉讼事务。

△联邦治安服务法院

联邦治安服务法院于1999年底建立,处理包括家庭法、孩子抚养、行政法、破产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诉讼事务。它的这些职能与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共享。

(2)州法院和特区法院

澳大利亚的州法院和特区法院对与本州或本自治区法律有关的事务有初始管辖权,对联邦国会授权的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事务有管辖权,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论触犯联邦法律还是州或特区法律)都由州法院或特区法院处理。

△州最高法院和特区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和特区最高法院是州或特区的最高级别法院,处理最重要的民事纠纷和最重要的刑事犯罪案件。他们也对下级州法院行使上诉管辖权。最高法院合议庭全体法官可以审理不服最高法院一个法官作出的判决的上诉案件。

△州中级法院和特区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对大多数需要陪审团决定案件事实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他们也审理达到一定标的金额的民事纠纷。中级法院又被称为县法院或区法院。

△州简易法院和特区简易法院

简易法院由一位治安法官审理例如交通肇事、轻微人身攻击和街头肇事案件等普通(简易) 刑事案件。

治安法官也处理一些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但仅仅决定该案件的严重程度的表面证据是否足够到应该由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及陪审团审理。

这些法院也审理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小标的讨债案件以及家庭法授权的抚养、监护和财产纠纷等民事案件。

△小标的法院

各个州和自治区都设立了小标的法院或审判庭使得轻微法律纠纷得以快速、经济和方便地解决。为了快速审理,这些法院或审判庭的审判程序得到了简化。有些地方允许律师代理轻微法律纠纷,有些地方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允许律师代理。

(3)非法院审理机构

△工业机构

共同体和各个州都有特别的审理机构处理工业纠纷。

△行政决定复议

共同体和州设立了许多审理机构处理不服政府官员行政决定的纠纷。

△行政上诉庭

共同体审理行政决定复议的主要审理机构是行政上诉庭。行政上诉庭有权复议根据大约230条共同体法令作出的行政决定。对行政上诉庭的复议不服,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法律问题的上诉。

△全国土著人土地权利审理庭

全国土著人权利审理庭于1994年1月4日开始工作,处理土著人关于他们的土地权利的事宜。

澳洲法律体系

2011-03-14 21:45:51|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最近的法律课确实学得人头痛,在网上GOOGLE了解的同时也保留在BLOG里供大家学习。

从1770年英国航海家詹姆斯库克船长发现澳洲大陆之后,澳大利亚就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1836年南澳州才成为英国的一个省。英皇委任的总督统治者有六个州的澳大利亚,所有国税收全部上缴英国。直到1901年澳洲才成立了由六个州和两个领地组成的联合政体,但仍然依附于英伦,执行英国的法律体系。从19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殖民地发展为民主自主的政府。许多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如普选制和无记名投票等,首次进入澳大利亚1900年。但联邦政府只能通过英国法律组成自己的国家宪法,直到1986年英国和澳大利亚通过立法结束了澳大利亚对英国的法律依赖,实际上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至今澳大利亚仍然保持着总督的形式,只是总督不再是英王委任而是总理或州长选出保英王批准并没有什么实际权力。以到底澳大利亚是何时完全脱离的英国没有确切的是时间概念。

澳大利亚政府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是由议会选举产生,地方政府是有州政府直选产生。除昆士兰州州不分上下议院,大部分州和联邦议会都同时设有上议院和下议院。国家级政府的权利和职责在宪法中明确阐明和限制,宪法产生国家议会和高级法院,议会产生政府,所以又成为议会政府或威斯敏斯特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立法、政府、司法是完全分离的。议会的作用是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质疑,议会委员会可以探究政府行为,政府只有在得到议会授权后才可以使用资金计划。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政党利益的因素经常会发生政府控制议会的现象。议会份上院和下院,上院议员是按每个周和领地分配名额,下院议员是按人口数量选举产生。所有法律草案必须要两院通过,并得到女王的认

可才能成为法律实施。所有政府的内阁成员都必须是议员,部长应是总督任命,但依据惯例总督往往是按照总理的建议人选任命。部长负责政府的行政机构和公共部门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总理和内阁才是行政机构的主要因素。宪法还规定,总督可以终止议会重新选举,但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再发生过一次,是在1979年。同样军事和公安方面总督是总司令,但实际权力仍然在总理那里。公安部民独立运作,但通过相应的部长受控于政府,澳大利亚国家警察有2400位宣誓警察,1200位安全保护警察,1800位行政管理人员。澳大利亚安全亲好局和秘密情报局不是警察机关。州警察局设警察机关部长和警务处处长,南澳州150万人有4000名警察,在警察局设有反腐败分部和警察渎职投诉局。在公共服务领域,经过过去20年的不断改进,从终身独立的公职人员到更政治化的公共服务部门都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的部门领导是在部长任命下的短期任职,也可以从公共部门以外选出。,政府机构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私有化也改变了政府的责任体系。三级政府的社会责任有明确的分工,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和体制,不同职能的发挥。国家政府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国际关系、国防等。州政府主要负责:住房、卫生、教育、刑法、自然资源。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土地使用规划、垃圾、道路、图书馆和娱乐服务,地方政府没有列入澳大利亚宪法,由州议会产生,通常称为地方委员会如阿得莱德市地方委员会,截至到2001年5月,澳大利亚有687个地方委员会,现通过合并正减少地方委员会数目,其主要工作包括管理规划法规、提供地区服务如运倒垃圾、停车场和公园、图书馆、道路等。不同的州给予地方委员会不同的独立性和责任,比如布里斯班的地方委员会就比其它州的地方委员会大。

联邦法院也成为国家第三机构,依据宪法建立了国家法庭系统。分为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家庭法院和联邦民事法院。最高法院负责各州及联邦法院上诉的案件。联邦法院负责触犯联邦法律的主要民事案例,包括破产、移民、版权、贸易管理等。家庭法院主管家庭法审理。联邦民事法院负责触犯联邦法律和家庭法律的小型民事案件。州法院分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低级法院。国家设立首席大法官,一旦选定就不能撤销,除非有议会决议或由于本人无能或过失而撤销。其他法官从形式上是由总督在首席大法官的建议下选出,实际上是由政府提出,再依照惯例,首席大法官与法律专业领袖和法院协商确定,一般是要具备高级大律师资格。律师一般要学习4年的法律专业和6到12个月的专业培训,再进行12个月的规定实习,才能从事律师执业工作,但其实习权力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也就是说能不能成为律师实际上是法院控制入口。澳大利亚的法律来原有立法、法官制定法律(普通法)、习惯法和国际法。法官制定法律是指在解释立法、发展普通法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法设计的主要领域有合同、错误和刑法。习惯法的认可过程较慢,主要是考虑习惯性惩罚。国际法使用国际法则解释澳洲法律,体现国际条约和义务在澳洲法律领域的融合,涉及较多的是关于人权、劳动者权利、遗产和环境。

议会设立舞弊调查员负责接受公众的投诉,调查并报告行政决策但不能推翻行政府决策。审计长只负责调查并报告政府财务管理情况。同时公民和媒介可以申请阅览政府文件,如文档、一般行政文件,如政策手册等。高级机密情报除外如国家安全信息。

在行政诉讼方面,国家政府和许多州政府建立起了行政法庭,公民可以申请推翻影响他行政决定。这是根据实质复审的法院也可以重审政府决策,主要限制在审查决策过程遵循法律而不是审查政府决策的优缺点。

司法机关主要由警察机关、法院、监狱。在司法程序当中,被告必须被带到警察局被控诉并在问询前告知其权利,如被告要求法律咨询或行使沉默权,警察无权对其问诘。法庭会批准保释或拘留被告知之开庭。严重犯罪经送往高一级法院,起诉必须向处级法院呈交证据。如处级法院向新证据充分,此案经转至高一级法院。在高级和中级法院都哟陪审团出席审讯,处级法院一般没有陪审团出席。澳大利亚目前有97%的案件在初级法院受审,3%在高一级法院受审。90%在法院判决,73~88%的被告承认有罪。多数被告为28岁以下的男性。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情况下,法官总结案件以后,陪审团退出、秘密商定陪审团决定并宣布,如宣布有罪,法官才进行宣判。被告有权清法律援助,也可以雇用私人律师,也可以自行处理案件。在州法院,多栓建有一个法官单独处理,向高一级法院起诉的费用非常昂贵,受理时间较长,2~3年

比较常见。法院设立公诉总长,作为独立官员决定是否提出诉讼。警察将严重案件提交公诉总长。法庭遵循三个重要原则,原告证明案件、举证标准是可能性权衡、败诉方交付胜诉方的法律费用。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澳洲八大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Sydney 悉尼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墨尔本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昆士兰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新南威尔士大学 Monash University 莫纳什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西澳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Adelaide 阿德雷德大学 Group of Eight是澳洲本土名校联盟。澳洲八大名校(Group of Eight)是一个非政府组织,由澳洲历史最悠久闻名的八所大学在1999年共同成立。澳洲八大名校被称为澳洲的常春藤盟校。其8所大学在《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增刊的世界院校排名中均列前100位。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 从1946年创建之初至今是全澳洲第一所专门致力于科学研究的高等学府。是澳大利亚的研究中心。在学术界一直处于领导地位。2008年国际排名第16位。拥有学生人数10,500人。其中海外学生人数仅1,000人,有五名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大量著名科学家。学校拥有澳大利亚最优秀的计算机设施。学生使用计算机的比率是澳大利亚所有大学中最高的。出色的专业包括:计算机、亚洲研究、音乐(演奏)、政治科学、国际MBA(注重研究国际性问题,跨国企业的管理)、数字媒体、精算、动画等。 The University of Sydney 悉尼大学

澳洲硕士有哪些“零背景” 要求的专业.doc

澳洲硕士有哪些“零背景” 要求的专业澳大利亚的中小学以及学龄前教育的师资人才非常紧缺,在西澳尤为明显。根据现行的移民政策,中小学和学龄前教师同被列为紧缺移民职业,那么,澳洲硕士有哪些“零背景” 要求的专业?我跟您一起探究一下。 澳洲硕士有哪些“零背景” 要求的专业 什么是“零背景”专业? “零背景”即读硕的专业可以与本科的专业不一样。“零背景”专业的录取条件宽松,不需要本科专业对口,只要平时成绩以及语言成绩满足入学要求,既可被学校录取。会计、教师、法律、传媒、翻译、房地产、可持续发展、酒店管理等专业都是“零背景”专业。 适合人群: 不喜欢本科所读专业的学生 本科所读专业就业难的学生 想跨界及更全面发展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学生 部分热门“零背景要求”专业介绍 Master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ing职业工程硕士 澳洲的工程品质一直为世人所称道,所以澳洲的工程师都炙手可热,不仅是移民专业,而且“钱景”也相当可观。一般工程类专业硕士生起薪高达60000澳币/年。一般硕士阶段的工程专业需要同专业的本科背景,但澳洲八大名校中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以及西澳大学率先推出的职业工程硕士专业打破了这一“传统”。 --入学要求:GPA75-85分以上;雅思6.0分以上 --课程时长:3年 --学费:约36,000AUD/年(约200,000RMB/年)

--推荐学校: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 Master of Social Work社会工作硕士 如果在国内考不上公务员的话,不要泄气,公务员的梦想在澳洲或许就能实现。澳洲的很多知名大学都有此专业。课程的实践性非常强,有非常多的实习机会,学生不用担心学到的是“死知识”,完全可以学以致用。而且此专业就业率很高。在最新的澳大利亚独立技术移民列表中,此专业同样在列,学业结束学生达到移民分数即可立即申请移民。 --入学要求:雅思6.5分-7.5分以上 --课程时长:1.5-2年 --学费:17,000-30,000AUD/年(约100,000-165,000RMB/年)--推荐学校:拉筹伯大学,悉尼大学,蒙纳士大学 Master of Education教师 教育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景看好。据统计,澳大利亚的中小学以及学龄前教育的师资人才非常紧缺,在西澳尤为明显。根据现行的移民政策,中小学和学龄前教师同被列为紧缺移民职业,成为攻读教育学专业的学生的一条移民之路。随着各国对教育的逐步重视和教师待遇的不断提高,教育学专业正在逐渐成为一门热门专业,而澳大利亚是个极度注重教育的国度,澳大利亚教育行业待遇也很高,同时也是有利于移民的加分专业。 --入学要求:雅思7分-7.5分以上 --课程时长: 2年 --学费:22,000-30,000AUD/年(约125,000-165,000RMB/年)--推荐学校:墨尔本大学,南澳大学,弗林德斯大学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美国教育体系概况

美国教育体系概况 美国的教育制度,整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那就是: (1)学前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2)初等教育(elementary education); (3)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4)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 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属于大学前(pre-college)的教育,包括保育学校 (nursery school)及幼儿园(kindergarden)、小学、初中 (junior high school)及高中(high school)。美国各级各类教育在结构上相互衔接,上下沟通。按照法律规定,美国公民不分男女、宗教信仰、民族、阶级,也不论居住地点和年龄,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一生都可以选修正式课程或参加非正式课程。这是美国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称为单轨制。 一、学前教育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种类繁多,不管公立还是私立,大致可以分为保育学校(招收3-5岁的儿童)与幼儿园(招收4-6岁儿童)两类。学前教育的宗旨在于:辅助家庭;并且通过各种活动,帮助儿童在饮食起居方面养成良好的习惯,使儿童能够灵活自如地运用身体,发展体育技能,了解社会生活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学会一些读写算的基本常识,具有一定的表达情意、观察、尝试、思考和概括的能力,为儿童进入小学做好身心准备。 二、初等教育

美国把5岁以后幼儿学前教育纳入公立小学系统,孩子凡到5岁一律强迫入学,5岁可进小学的预科班,6岁上小学1年级。美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公立和私立小学。美国全国教育协会的“视导和课程编制学会”曾把小学教育宗旨概括为六条,具有广泛影响。这六条是:(1)增进儿童的健康和发展儿童的体格。 (2)增进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发展儿童的人格。 (3)发展儿童对社会和科学世界的认识。 (4)发展儿童有效地参与民主社会的技能。 (5)发展儿童的民主生活价值观。 (6)发展儿童的创造性能力。 小学开设的课程一般有:语文(阅读、说话、拼写、书法),算术,社会(把历史、政治、社会学、心理学等科目综合在一起),科学(主要是自然常识),美术和应用艺术,音乐,体育,卫生和劳作等。美国小学德育工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行为规范教育。 (2)道德教育。 (3)公民教育。 (4)纪律教育。当儿童入学时,校方就将学校的纪律和校规向儿童和家长交代清楚,以便保证课堂纪律和校园秩序。 三、中等教育 按照美国学制,中学主要有四年制、六年一贯制和三三制三种。美国的中学以综合中学为主体,兼施普通和职业技术教育、也有单独

美国法律体系

1General overview 2 1.1 Sources of law 3 1.2 Constitutionality ? 2 American common law ? 3 Levels of law 1 3.1 Federal law 2 3.1.1 Federal statutory enactment procedure ? 3.1.2 Federal regulatory promulgation procedure ? 3.1.3 Formulation of federal precedent 3 3.2 State law ? 3.2.1 Attempts at "uniform" laws 4 3.3 Local law ? 4 Types of law 1 4.1 Procedural law ? 4.1.1 Criminal procedure ? 4.1.2 Civil procedure 2 4.2 Substantive law ? 4.2.1 Criminal law ? 4.2.2 Contract law ? 4.2.3 Tort law ? 5 Odd exceptions ? 6 See also 1 6.1 Lists ?7 References ?8 Further reading ?9 External links ?1概览 1.1法的渊源 ? 1.2合宪 ?2美国普通法 ?3法律层次 ? 3.1联邦法律 3.1.1联邦法定程序制定?3.1.2联邦法规的颁布程序?3.1.3制定联邦先例? ? 3.2州际法律 3.2.1“统一”的法律企图? ? 3.3当地法律 ?4法律类型 ? 4.1程序法 4.1.1刑事诉讼程序? 4.1.2民事程序? ? 4.2实体法 4.2.1刑法? 4.2.2合同法? 4.2.3侵权法? ?5稀奇古怪的例外 ?6参见 ? 6.1列表 ?7参考资料 ?8延伸阅读 ?9外部链接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ists of many levels[1] of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forms of law,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sets out the boundaries of federal law, which consists of 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case law originating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ry. 1、The Constitution and federal law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us circumscribing限制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in the fifty U.S. states and in the territories.

2020年最新澳大利亚大学排名

2020年最新澳大利亚大学排名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是今年澳大利亚排名第1以及世界排名第22 位的学校,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位于澳大利亚的首都城市堪培拉。澳 大利亚国立大学是唯一一所由澳大利亚议会创建的大学,不同于澳 大利亚其它的公立大学是由各地州议会立法设立。澳大利亚国立大 学有超过22,500名学生在此就读,并且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校友 和教师间已经产生了六位诺贝尔奖得主。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是澳大利亚八大名校之一,在大洋洲享有特殊的学术地位。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有人文艺术和社会科学院、物理和 数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和环境学院、工商和经济学院、工程和计算 机科学学院、亚洲和太平洋学院和法律学院这七大学院。在澳大利 亚国立大学的学生中,本科生较少,以研究生为主,学生总数不多,但学术气氛浓厚,学术水平极高。 墨尔本大学继续保持了其位于世界排名第42位的位置,墨尔本 大学成立于1853年,是澳大利亚第二古老的大学。墨尔本大学的校 友包括四位澳大利亚总理,并且墨尔本大学也产生了九位诺贝尔奖 获得者。墨尔本大学也是澳大利亚八校联盟中唯一不认可中国高考 成绩的大学。 墨尔本大学位于澳大利亚城市墨尔本,墨尔本连续多年被联合国人居署评为“全球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墨尔本大学的优势专 业包括有法学、医学、金融与会计、建筑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 等等,这些专业全部都位于世界前50名中,这也是澳大利亚唯一一 所能够做到这些的大学。 悉尼大学今年位列澳大利亚大学排名第3位,并且与美国的纽约大学一起并列世界大学排名第46位。悉尼大学是澳大利亚的第一所 大学,成立于1850年。悉尼大学在法律、教育、医学、会计和金融 这些领域特别强。

八大高级翻译院校

全球最强的八大高翻院校来源:卢瑞的日志 2、美国 Monterrey : 美国仅有的可以读口译的地方,为传说中的世界三大高翻之一。其GSTI学院的Conferenc e Interpretation 极其强悍(当然,GSTI的其他专业也是世界顶尖的)。一般要读两年,第二年为Advaneed Entry。有人直接进入第二年的吗?那一定是大牛人啊。第一年的入学要求还可以,不算很高。官方建议是最好有半年以上英语国家的生活学习经历,如果没有,则很有可能被要求在入学前先参加它的一个summer program (其实也就是多交钱的意思吧)。GPA要求3.0 + /4.0,否则要用 GRE高分来弥补。IELTS要求总分7以上,其中listening和 reading 不低于7,各项都不低于 6.5。再有就是要通过 Monterrey 独有的Early Diagnostic Test ( EDT)和Oral Diagnostic Test (ODT)了。 EDT可以发email去索要,貌似没有交稿时间。翻译的部分我个人比较下来觉得还是稍微有点难度的,尤其那篇中译英,我收到的EDT翻的是感叹母亲之死的,算文学类的翻译了。 除此之外还有一篇英译中,一篇英语作文,和中文概括,难度都可以无视。EDT完了之后, 还有一个ODT,算是第一阶段口试,根据它的要求录在光盘里,然后随EDT 一起寄给Mon terrey就可。ODT也没什么难度,自我介绍下,谈论一个热点问题,说说学习计划等就可以了,没有时间限制,只是听一下你的语音语调。索要EDT和ODT不要Money,但是要他 们评估你的EDT和ODT就要money 了,不过不贵,50刀。 总的来说,我觉得对于中英文的同传学习者而言,Monterrey应该是最好的去处了。缺点么 目前为止发现两个:一个是学费很贵(两年的学费生活费再加可能的summer program )。 还有一个是GSTI的小米从来不回Email,态度极其傲慢。有朋友从准备申请开始到被录取,所发的email 没有一封小米回复过。负责EDT的那位倒是很热情,催我付assessment fee 催的甚是勤快… 3、英国 New Castle : 它也在所谓的世界三大高翻之列,貌似比前面两个差点…不过已经非常非常牛了。 MA Inte rpret ing (—年制)雅思最低要7.5,各单项不得低于 7。如果任一单项分数不到,最多就只 有con diti on al offer,无法argue。认识的人里有从 Nel MA In terpreti ng 毕业的,果然牛!一般直接申请 MA In terpret ing 会很困难,正常"的流程是先读一个 Adva need Tran slation Diploma,为期9个月,通过以后才有可能选择读MA Interpreting。相比之下,ATD就容 易申请很多了, 6.5的IELTS,各单项大于6,对本科学业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多少没说, 我反正肯定不到)。 我的GPA和IELTS成绩单项没有满足 MA Interpreting 的要求,我对 ATD又没有丝毫的兴趣。经过交涉后校方表示同意考虑让我直接去读MA Interpreting,但前提是入学报到前要 重考IELTS,达到语言要求。我一怒之下直接拒了New Castle。 4、英国 Leeds : 开设了 PG Diploma Conference Interpreting 课程(PGDipCI), —年制,口碑还是非常好

《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2、[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楔形文字法

澳洲选购荷斯坦牛应了解的问题

澳洲选购荷斯坦牛应了解的问题 2011-03-02 访问量:495郭峰内蒙古超大二场场长[ 字号:大中小] 内蒙古超大二场场长 养牛感悟 从接触奶牛的一个毛头小伙到现在的而立之年,连续在奶牛场工作十几年,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自己知道,有欢乐有忧伤。在摸爬滚打中历练,在这过程中体会了做牛和做人艰苦,使我逐渐走向成熟。 属相兔籍贯河南三门峡牛龄 15年 学历大专业余爱好读书象棋 最大心愿希望在奶牛事业上有所成就。 主要工作经历从接触到奶牛至今,十几年从未间断,从奶牛场基层做起,做过兽医、配种员、技术员、生产部长、场长。 牛场基本情况牛场技术伙伴 存栏量 1000头挤奶机阿菲金鱼骨式2×16 并列式2×32 泌乳牛 600头T M R司达特21m3 乳脂肪率 3.9-4.3% 冻精艾格威 乳蛋白率 3.0-3.3% 饲料东方联鸣 其他牧草设备德国克拉斯法国库恩 我国奶牛事业发展很快,由于牛源不足以及受进口地域限制,这几年从澳大利亚进口了大量荷斯坦奶牛。由于饲养、气候、疾病的不同,在选牛会遇到许多问题,现将本人在澳大利亚参加选牛工作了解到的情况与同行们分享。

一、澳大利亚奶牛的养殖概况 1.澳大利亚国家概况与奶牛分布 澳大利亚国土面积769.2万平方公里,分6个州,两个地区,首都堪培拉,人口2020万。属于南半球,周围环绕太平洋,是南太平洋国家,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干燥的大陆,澳大利亚的平均年降雨量为465毫米,每年雨量的变化幅度很大,分布情况也很不均匀,最 湿润的地方是东北热带地区和塔斯马尼亚州西南地带,所以塔州牧草生长最好。其年平均气温从最北部的27℃到最南部的13℃。澳大利亚的季节跟中国正好相反,每年的12月到2 月是夏季,3月到5月为秋季,6月到8月为冬季,9月到11月为春季。冬天多雨水,牧 草开始返青。 奶牛总数有400多万头,以荷斯坦和娟姗牛花为主,其它品种较少,黑白花大约有80%,娟姗牛有11%。主要分布区域在全澳洲,以维多利亚州最多,占全澳的61%,新南士威尔州和昆士兰州共占22%,塔斯马尼亚州7%,其他州10%。 2.澳大利亚奶牛养殖特点 澳大利亚的奶牛以放牧为主,所有牛场没有牛舍,牛场都种植有许多成排树木,天气热时奶牛在树下乘凉,大的牛场有青贮池、干草棚和修理房。由于澳洲饲养成本特别低,低于欧美和中国等国家,所以国际竞争力较强。但是每头牛的产奶量较低,在300天的泌乳 期内,美国奶牛平均每头产奶7000-10000升,澳牛则产奶5000-6000升。乳脂率和乳蛋 白高于欧美。 小型牧场。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式管理,一般夫妻饲养,饲养规模300头左右,有自己的牧场,有一些机械设备,如挤奶厅,多功能拖拉机,割草机,捆草机等,不雇佣劳力,挤奶时补充少量精饲料,牧场干旱,牛放牧不足时,购买少量的饲草(干草价格每吨300 澳元左右),奶牛繁殖以本交为主。 大型牧场。大型规模牧场比较少,规模化牧场饲养一般1000头到2000头。规模化牧场有两种饲养方式,一种以人工饲养为主,用全混合日粮饲喂,硬件设施比较齐全,有全混合日粮机、干草棚、青贮池,大型挤奶厅、大型拖拉机、青贮机等,机械化程度高,雇佣较多雇工,雇佣雇工包括兽医、配种员、挤奶工、机械操作员等,管理比较精细,奶牛的产奶量比较高。另一种是放牧性,以放牧为主,草场面积较大,雇佣少量工人,挤奶时补充少量精饲料,由于管理粗放,产奶量也相应 较低。 二、澳大利亚奶牛的来源与育种 1.澳大利亚最初的牛种来源。主要 来自英国,包括娟姗牛、泽西牛、格恩 西牛、短角牛和艾尔夏牛。后来澳洲又 从荷兰和德国引进了荷斯坦黑白花牛。 两个世纪来,改良的荷斯坦黑白花奶牛 逐渐增加,取代了牛奶脂肪和蛋白质含 量较高的英国牛种,目前占奶牛总数量 的近百分之八十左右。 2、澳洲奶牛场大部分都有自己的 荷斯坦种公牛和娟姗种公牛,家庭牧场 一般都用本交,规模奶场用人工受精。澳洲牧民为了减少难产,便于管理,头胎荷斯坦母牛用娟姗公牛本交,所以许多荷斯坦奶牛都有娟姗牛血统。杂交牛外形不好看,但产奶量不一定低。

美国的教育体系

美国的教育体系 一、美国教育简介 美国的教育体系是高度分权的。根据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宪法不授予联邦而又不禁止给州的权力属于各州。联邦政府因而无权确定国家教育制度,教育政策以及教育课程设置等均由各州与地方学区决定。但是由于美国各州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方面所具备的共性,以及美国国家教育评审、鉴定机构的指导作用等,全美各州的教育体制虽有所差别,但总的看是大同小异。 美国的教育基本上可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层次(见下图)。 美国教育结构图 说明:美国义务教育年限各州有所不同,从11-13年不等(其中30州11年;9州12年;11州13年)。 (一)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 美国的初等教育包括一至两年的学前幼儿教育,一年的幼儿园,五至八年的小学教育。中等教育包括七年级开始的初级中学教育,以及九至十二或十至十二年级的高级中学教育。 美国大多数州实施从幼儿园到高中十二年级公立学校的免费义务教育。 美国公立中、小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州和地方政府。 美国所有州都允许举办私立中小学教育,但必须经州政府许可,取得办学执照,并接受政府

的监督。 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对初、中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为:绝大多数州设有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公立中小学教育政策,由州教育厅长及其下属的专业教育工作者和辅助人员贯彻执行。州教育厅的职责通常包括:将州教育经费分拨给地方教育当局,执行或解释有关学校的法律,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等。在初、中等教育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中,地方学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美除夏威夷州以外,各地都设有地方学区,具体负责公立中小学的设立和管理等。根据2002-03年的统计数字,全美国共有14,465个学区。地方学区的领导成员一般包括五至七人,其中部分成员由地方政府任命,其他成员则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各学区领导成员所组成的学区教育委员会根据州的政策等,责成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管理地方公立中小学教育。 (二)高等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从1636年建立的哈佛学院开始,至今有370年的历史。其中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1944年颁布的《退伍军人法案》以及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等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美国高等教育的运行和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其中联邦政府、州政府和高等院校的全国性组织作为三个关键性的环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政府一直积极扶持高等教育发展,但是联邦政府一直没有制定过关于高等教育运行和体制方面的规定性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向大学提供科研拨款和学生资助,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根据2000-01年的统计数字,联邦政府为高等教育提供的经费虽然只占高等学校总经费的11.2%,但是为大学生提供奖学金、贷款和对大学研发活动提供经费的额度却远远超过各州政府、工业界及其它捐款者。例如1999-2000 年度联邦政府为大学本科生提供的资助(包括奖学金和贷款)占大学生所得资助总额的57.7%,州政府提供的资助比例只占22.6%。2004年,联邦政府对大学的科研项目拨款占大学所有科研收入的62%,达261亿美元,其中206亿美元为基础研究经费,49亿为应用研究经费,5.43亿为开发研究经费。此外,联邦政府还在税收政策方面支持高等教育,如规定高等院校筹措的经费以及家庭为子女准备的教育费用可以减税等。 美国各州政府对州内公立高等学校的规划、运行和体制等均有规范性的文件。但总的来讲,州政府只是为高等院校的运行提供法律框架,而各类高校自发形成的各种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对高等学校运行和体制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各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大部分州是根据惯例来确定分配方案。即在州政府每年的高教预算确定之后,根据州内每个公立大学每年的招生情况、学校性质和需要、教学设施状况等确定具体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每个州立大学每年所分到的教育经费数目变化不大。对经费的使用,州政府通常也只是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政策。 (三)美国教育基本统计数据 根据美国教育部2004年公布的最新统计资料,到2004年秋,美国在校学生总人数大约为7,170万人,其中中小学生人数为5,510万人,大学生人数达到1,660万人。大中小学教师总人数430万人,其它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共500万人。因此,正规教育行业就学人数、从业人数总数达到8,100万人。约占美国总人口(接近3亿)的27%,也就是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作者:何家弘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

澳洲八大名校的基本情况介绍

https://www.360docs.net/doc/e2791912.html,/ 澳洲八大名校的基本情况介绍 澳洲没有官方的大学排行榜。根据在澳洲的口碑;科研实力;国际知名度;本科生的入学要求;该排名是一个总体;综合排名;不涉及就业;分专业;留学生等指标。此次对澳洲传统八大名校的排名目的是对澳洲大学有一个较客观、清晰和全面的评价。澳大利亚的五星级大学也就是大家常常提到的澳洲八大名校,传统上称为 Group of 8。悉尼大学:亚太地区大学联盟成员之一。在校学生4.2万人,其中留学生6100人,研究性质的研究生和博士3600人,占研究生总数的46%。政府研究经费连续4年全澳第一,招生最严格,其法学院,医学院是全澳洲最好的,被誉为“南半球的牛津”。墨尔本大学:是澳洲学费最昂贵的大学,研究性质的研究生和博士3500人,占研究生总数的40%。以MBA,医科,法律最为出色。澳洲国立大学:亚太地区大学联盟成员之一,人均科研经费全澳第一,研究性质的研究生和博士1300人,占研究生总数的53%。昆士兰大学:是澳洲研究经费最充足的大学,在澳洲大学中的地位相当于斯坦福大学在美国的地位,有研究性质的研究生和博士3200 人,占研究生总数的 55%。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迅速增长,昆州将迅速超越维州,成为澳洲的“加州”。阿德雷德大学:两年新移民政策的最大受益者;澳洲出诺贝尔奖最多的大学;人均科研经费全澳第二,有研究性质的研究生和博士1250人,占研究生总数的51%,新南威尔士大学:有研究性质的研究生和博士2200人,占研究生总数的21%。以MBA,医科,法律,工程专业最为出名。西澳大学:澳洲最美丽的校园,有研究性质的研究生和博士1700人,占研究生总数的65%。以法、医、工、商、理科闻名。莫纳什大学:是海外留学生最多的大学;有研究性质的研究生和博士2700人,占研究生总数的31%。以法律、医学、MBA闻名,入学要求松。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篇一:比较司法制度书目推荐 《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 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

出版社20XX年 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XX 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20XX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1.《比较司法制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22.《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宋健强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 年 23.《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中文对照何家弘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4.《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武建敏著华夏出版社20XX年25.《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汪习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 26.《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冯军,吴卫军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XX年 27.《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解读美国教育体系

解读美国教育体系 美国教育制度和大多数其它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主要不同点,是美国的教育为社会上每一个人而办,不是专为少数人而设。用税款兴办的免费教育,除了设立一般学校的科目如数学、历史、语文外,还有缝纫、打字、无线电与汽车修理等科目。学生可依自己的兴趣、个人未来的计划和才能,从许多科目中自行选修。美国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每个孩子的才能,不管它高或低到什么程度,同时给每个孩子灌输公民意识。 美国的教育制度,整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那就是:(i)学前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ii)初等教育(elementaryeducation);(iii)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iv)高等教育(highereducation) 。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属于大学前(pre-college)的教育,包括保育学校(nursery school)及幼儿园(kindergarden)、小学、初中(junior high school)及高中(high school)。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学龄儿童均应进入学校就读,并提供义务(免费)的中小学教育,当然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话,便要缴付相当昂贵的学费。有些公立中学,也录取外国学生就读,并会发给留学生签证,但这些外国留学生,却要缴交学费,情况与其它进入私立中学的学生大致相同。至于小学与中学的学制,在配合上也有几个不同的形式,因每州、每个城市或乡镇的不同情况而有异(例如有些是六年小学及六年中学制,亦有些是学分为二或三年制的初中及四年制的高中等等形式),但无论如何,原则上在学童十八岁时,应该念完中等教育。由于美国的养务教育普及,大约有93%的适龄儿童接受中等教育,而70% 可完成学业,其中大部分再进入大学或专上学院继续升学,开始他们的高等(专上)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对’专才’的培训,主要是在研究院与高等专科学院的教育及训练上。而也是在这个层次上每年吸引了千万以上的留学生到美国接受高深的训练,其中不乏从中国大陆、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 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 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 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 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 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 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 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 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 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 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 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 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 ▲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 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 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 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被称为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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