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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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

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 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总则

1.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1.3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上班时不准佩带耳环、戒指、项链、指甲套等饰品及非操作用品进入工作场所。女工须把发辫放入工作帽内,方能进入工作场地和检查操作设备。所操作的设备,必须随时排除故障隐患。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润滑良好,保证设备安全。

1.4工作中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调整设备、拆卸防护装置时要先关机停电。

1.5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清理工作场地。1.6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1.7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示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1.8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安全

措施。

1.9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电工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资。

1.10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操作使用者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11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按消防规范放置齐全,不可随便动用。

1.12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挽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相关机构。

2 设备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1 保持车间内环境整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2.2 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入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2.3 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批准,由专门的电工办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2.4 操作使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5 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6 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2.7 禁止在车间内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生产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2.8 车间消防员要按时车间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9 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随时可用。

2.10 下班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2.11 如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领导报告。

3 设备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3.1 设备异常情况,是指设备在运转时,出现停水、停电、停气、设备骤然卡死、主要备件断裂、电器突然起火等无法预测的设备突发现象。

3.2 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现场操作人员要沉着冷静,根据事件的类别、严重情况,一面采取恰当的措施处置,一面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3.3 当发现突然停电时,应断开所有设备的电路,避免突然来电,使设备在无准备、带负荷状态下启动,而损坏设备;发现停水时,凡用水冷却的设备,应一律按停机操作处理;发现停汽时,凡用汽设备,应按停机操作处理。

3.4 设备自身出现异常情况(如设备骤然卡死、主要备件断裂、电器突然起火等),设备操作人员先按停机操作处理,解除险情,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同时报告主管领导,组织突击抢修。

3.5 出现设备异常情况,维修人员要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突击抢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维修人员判断、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有设备管理部组织技术骨干处理。

3.6 如果设备异常情况比较严重,设备管理部要一面组织抢修,一面建议采取替代措施或调整生产计划,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4.1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定

4.1.1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企业资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4.1.2 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燃煤蒸汽锅炉、燃油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

4.1.3 使用锅炉的工厂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和锅炉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4.1.4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安全工作。各工厂厂长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职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严格实行。严禁酒后和上岗饮酒及脱岗。

4.1.5 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

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以及锅炉安全的各种仪表,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4.1.6 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锅炉水质化验员须经法定机关考核取证方可上岗。

4.1.7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组织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有安全隐患的锅炉投入运行,司炉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可直接向生产总部设备管理部报告。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具有国家

职能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前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工厂的锅炉技术档案内。

4.1.8 对于提高锅炉运行参数和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4.1.9 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须制订司炉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锅炉运行记录。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出伤人。

4.1.10 非锅炉房操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场所内(含锅炉房、煤场)。外来人员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陪同方可进入。

4.2 水处理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4.2.1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用水和生产排放的污水的处理设备。

4.2.2 纯净水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4.2.2.1 纯净水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及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用水质量和设备安全,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期。随时观察仪器仪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到规定值。认真作好设备运行及交接班记录,一般情况下不要切断反渗透设备控制柜内的电源。

4.2.2.2 正确配置阻垢剂、絮凝剂、NaoH溶液并按正确的比例添加。正确设置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碳过滤器的反洗时间和频率。

设备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

设备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设备事故的管理,明确设备事故的类别和处理方法,对生产中所发生的设备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并从中吸取教训,以达到消灭事故和安全运行

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事故的范围、性质与分类

1.设备事故的范围

凡本公司所管属的各种生产设备(包括化工生产、动力设备和机、电、仪的设备、管道、检测、检验设备、设备基础、以及仪表、电讯、运输及其它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2.设备事故的性质

根据造成事故原因的不同,设备事故可分为自然事故、机械事故、破坏性事故和责任事故四类。

(1)自然事故:因非人力所能抵御的自然现象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如风暴、地震、雷电等自然现象所致的设备事故。

(2)机械事故:指设备本身因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形成的先天性不足和自身隐性缺陷,致使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虽按规程操作,但又无法预防和避免的设备事故。

(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

(4)、责任事故:指因违反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有关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而造成的设备事故。

3、设备事故的分类

发生设备事故,根据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可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微小设备事故。

(1)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均为特大设备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各系统装置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l0万元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的作业计划损失l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l0000元,为一般设备事故。

(4)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量日作业计划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的均为微小事故。

二、设备事故损失的计算

1.修复费用:指为了恢复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所付出的修复费用,包括:人工、材料、配件及其它附加费用等。

2.减产损失:指因设备事故造成的耽误生产或停工而带来的利润损失。

减产损失=减产数量(吨)×(单位产量现行销售价格—单位产品的完全成本)

3.事故经济损失=修复费用十减产损失

4.对造成设备完全报废的事故,若设备损坏前净现值不足原值的20%时,修复费用按设备原值的20%计算,若净现值高于原值

的20%时,其修复费用以该设备的帐面净现值为准计算.

5.若设备并发人身伤亡事故,对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所支出的费用不作为设备事故损失计算,均由安环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设备事故的调查

(1)设备事故调查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发生—般事故类别以上(包括一般事故)的设备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负责保护现场,及时报请设备技术部查看现场;对重大事故和关键的大型设备发生事故,由设备技术部根据情况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来到现场查看;确实无法保护现场时,需做好记录和标记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必要时要请设备技术部、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单位设备员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报设备技术

(3)微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通知设备技术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书报设备技术部,设备技术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

(4)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技术部,设备技术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调查。

(5)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公司主管领导指定有关部

门及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调查。

(6)发生特大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由公司领导、企业管理部、设备、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7)发生破坏性事故报设备技术部、企业管理部、安环部一起调查,必要时报告公安局参加调查处理。

2.设备事故原因的分类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设备事故;

(2)设计不合理;

(3)制造质量差;

(4)备品配件质量差;

(5)安装调试有缺陷;

(6)维护保养不周;

(7)巡回检查不及时周到;

(8)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9)检修技术方案失误;

(10)检修质量差(包括材质不合理);

(11)野蛮检修作业;

(12)超期检修、检验;

(13)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

(14)其它。

3.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事故的处理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研究修复方案。事故发生车单位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调查组研究同意后,向群众公布,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情况给予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1)凡因配料不当,操作技术不良或原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产量减少,质量降低等生产工艺事故总调度室处理,因以上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由设备技术部处理。

(2)由于资金原因,造成原材料供应不及时,从而影响生产,造成产量损失者,不属责任事故。

(3)凡由设备事故同时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由安环部处理,设备事故由设备技术部处理。

(4)由于破坏和破坏嫌疑而引起的设备事故,由安环部处理,必要时上报公安局协助处理,涉及技术方面的原因,应由设备技术部、总调度室、技术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同安环部一起分析处理。

四、设备事故的报告

1.特大设备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果仍在继续,则每隔24小时报告一次,事故

所在单痊七天内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报设备技术部,事故调查组在十天内报上级主管部门;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告,应严肃处理。

2.重大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报设备技术部。特大及重大事故由设备技术部填写“重大设备事故报告表”,每月十日前随设备动力专业季报一并上报。

3.一般和微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三日内填写事故报告书报设备技术部。

4.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澄清事故发生原因,需延期上报事故报告者,需征得设备技术部同意后进行,否则,若超过期限三天以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5.事故报告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划分,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事故损失等。

五、预防措施

各单位要采取措施.预防运转设备事故的发生,设备技术部应经常督促检查预防设备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并督促各厂经常对本厂工人进行事故预防和安全教育工作。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也应象对待已发生事故一样,找出原因,汲取教训。

六、设备事故的处罚

设备事故的处罚根据造成事故总经济损失的大小及协助处

理事故的态度和

行动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经济、行政、刑事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罚。

1.由自然事故或机械事故所引起的事故经济损失,其修复费用由设备大中修费用支付,设备修复由所在单位和设备技术部进行,必要时由设备技术部请厂家来人协助修复。

2.由破坏性事故引起的事故损失金额,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并视情节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并将当事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3.由责任事故引起的事故损失,按其修复费用和减产损失相结合的方法处罚,处罚金额以设备修复费用为基数,另加减产损失。减产损失按其损失总金额的2%计算,设备修复费用具体处罚如附表。

(1)对有些情节严重,责任重大或责任者不接受教训,不承认错误,不配合处理事故者,根据情况处以上限罚款,必要时可不受附表中罚款比例的限制,按最大处罚限度标准处罚。

(2)由上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设备事故,视情况按表中比例范围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属上述原因以外的情况的责任事故、根据情况,选择类似赔偿、罚款额度处罚。

(3)由附表中两条或两条以上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处罚时不能低于其中最重的一条,必要时可以累加处罚.

4.各厂、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丢失

或未经设备技术部同意,私拆未报废设备的配件造成设备事实上报废者,原值在1 万以下者给予原值的30%罚款,1 万-10万给予3000-10000元罚款, 对未经设备技术部同意,擅自改动设备造成损坏的,其赔偿金额按责任事故赔偿金额另外所拆配件原值2倍的处罚。

5.对于个人私拆的设备与配件,造成设备损坏,查出后除退回原配件,并处以所拆配件原值2倍以上的罚款、配件巳用坏或无法收回时,按其原值的3倍罚款,对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小体积设备及工器具,因责任心不强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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