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人体皱纹的4个等级程度

揭秘人体皱纹的4个等级程度

揭秘人体皱纹的4个等级程度

皱纹是皮肤老化最明显、最重要的特征,也是人体老化最直观、最易观察的外部表现。人的皱纹一般从25岁左右开始出现,并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增多和加深。而依据皱纹程度不同,皱纹也可分为4个等级程度。

专家揭秘人体皱纹的4个等级程度:

一般情况下,人体皮肤皱纹分轻、中、重、严重4个等级,即I级为轻度皱纹,在面部表情静止时不易察觉,只有在面部作表情时才能隐约可见;II级为中度皱纹,在面部表情静止时隐约可见,而在面部作表情运动明显可见;III级为重度皱纹,在面部表情静止时皱纹就明显可见,但在用力伸展皱纹时可见皱纹明显减轻;IV级为严重皱纹,即使加力伸展皱纹,皱纹仍然清晰可见。

由此可见,皱纹是皮肤在生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加重的,皱纹虽然对人体健康和长寿并无大碍。但对于爱美的女性却是个大问题。了解了皱纹的分级,对自己的皱纹有更清楚的认识,可以帮助我们在选择激光除皱时,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来自皱纹的烦恼。

深蓝射频除皱——帮你恢复俏丽容颜

深蓝射频技术,是拥有单双双极射频治疗技术,是皮肤科与美容外科相结合的新一代美肤技术。深蓝射频技术是通过在肌肤真皮层内产生一个特定的射频场,使肌肤及皮下组织中的水分子产生高速旋转震动,从而使组织快速加热,促进皮下脂肪分解代谢,激活沉睡着的胶原蛋白再生、重组,从而达到完美的紧致肌肤、去除皱纹的美肤效果。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 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 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 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 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治病的十二经络记忆法

治病的十二经络记忆法 治病的十二经络记忆法 1.先熟悉一下12经络的名称: 手少阴心经足少阴肾经 手厥阴心包经足厥阴肝经 手太阴肺经足太阴脾经 手太阳小肠经足太阳膀胱经 手少阳三焦经足少阳胆经 手阳明大肠经足阳明胃经 2.搞清楚它们为什么要这样称呼? 这12条经络分别连著人体12个脏器,所以这些经络都是用相连的脏器命名。其中,三焦是指人的整个胸腹,心包是保护心脏的一块区域,是心的屏障,其余的都比较容易理解。记住这12个脏器名称是很重要的,如果身上哪里不舒服,就看是哪条经络经过此地,一对应就出来了。从12经络的排列上看,是分为两组,一组是按手足分,另一组是按阴阳分。 按手足分是告诉你手及手臂上有6条经络,足、腿上有6条经络。 按阴阳分是告诉你手臂的内侧、腿的内侧各有3条阴经;手臂的外侧、腿的外侧也各有3条阳经。 少阴、厥阴、太阴、太阳、少阳、阳明又是代表什么呢?它们是代表阴气的重与轻,阳气的足与弱。 少阴阴气最重,所以它就排在手臂和腿内侧的最里面。 厥阴的阴气比少阴轻,但又比太阴重,所以它就排在中间。 太阴的阴气最轻,就排在最外面。 太阳是阳气最足的,就像中午的阳光,所以它排在手臂、腿外侧的最外面。 少阳比太阳的阳气要弱一些,就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所以排在外侧的中间。 阳明又比少阳的阳气要弱,就像黎明初现的阳光,就排在了外侧最里面了。 我们的祖先为什么将阴、阳细分到这样的程度呢?就是让你在使用经络时随时注意阴阳的平衡。这个阴阳的平衡既包括经络与经络之问的阴阳平衡,也包括身体与经络的阴阳平衡,还包括经络与大自然的阴阳平衡。身体与经络的阴阳平衡是要你根据身体的强弱去选择经络。比如身体弱的,最好先选择阳经按摩以补足正气为主,阴经要等正气补上了,再去碰它;身体好的,则阴经、阳经都可以按摩。 经络与大自然的阴阳平衡,是与四季的温度有关。夏天阳气最旺盛,就是身体虚弱的人,在这个时候也可以去疏通阴经了。阴阳平衡的理论还可以用在按摩时的手法上,如阴经的按摩最好是用补法,阳经的按摩可以用泻法。 3.什么是按摩的补与泻呢? 一般来说,顺着经络按摩为补,逆经络按摩为泻。 按摩时力度轻的为补,力度重的为泻。 按摩时间短的为补,时间长的为泻。 按摩范围小的为补,范围大的为泻。 4.需要把三百多个穴位都记住吗? 中医在按摩经络时有个说法叫「以痛为俞」,也就是说疼痛的部位就是按摩的穴位。比如你知道自己患有心脏方面的疾病,就可以在相应的心经和心包经上沿著经络慢慢地按压,去感受整条经络上各处的感觉。如有的地方酸痛,有的地力刺痛,有的地方麻木,有的地方发酸、发胀,那么这时你按摩的重点就放在最痛的部位,把病灶揉开、揉散,甚至拔罐、艾炙、敲打都可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F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3.2 残疾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 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 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 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 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 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人体十二经络运行时间表

人体十二经络运行时间表 子时上床睡觉去 时辰时间对应经络 子时 23:00-1:00 胆经 人体状况:胆法需要新陈代谢,人在子时入眠,胆方能完成代谢。但这个时候心脏功能最弱,心脏病患者绝大多数在夜间(心脏功能差发病和死亡) 养生之道:临床证明,心脏病患者大多数在夜间发病和死亡。家里如果有心脏病人,要加可观察,备好救心丸。这时要上床睡觉,有利于骨髓造血。凡在子时前入睡者,晨醒后头脑清新,气色红润。 丑时熟睡保肝 时辰时间 ,悠悠完美私服; 对应经络 丑时 1:00-3:00 肝经 人体状况:此时是肝脏修复的最佳时段。人的思维和行动要靠肝血的支持,废理的血液需要淘汰,新鲜血液需要产生,这种代谢通常在肝经最旺的丑时完成。 养生之道:必须进入熟睡状态,让肝脏得到充足能量。如果丑时不入睡,肝还在输出能量支持人的思维和行动,就无法完成新陈代谢。黄帝内经讲“卧则血归于肝”。所以丑时未入睡者,面色黄灰,情志倦怠而躁,易生肝病。 寅时梦里深呼吸 时辰时间对应经络 寅时 3:00-5:00 肺经 人体状况:大地阴阳从此刻转化,由阴转阳。人体此时也进入阳盛阴衰之时。此刻肺经最旺。肝脏在头两个小时把血液推陈出新之后,将新鲜血液提供给肺,通过肺送往全身。所以人在清晨面色红润,精神充沛。 养生之道:此刻人体需要大量呼吸氧气,进行深呼吸,所以要求较深的睡眠。如果家里有肺衰竭病人,一定要特别注意观察他此时的反应和症状。很多肺癌病人都在寅时去世。哮喘病人在寅时服药比白天常规服药效果好。 卯时便便吧 时辰时间对应经络 卯时 5:00-7:00 大肠经 人体状况:这是大肠经活跃的最佳时期。肺将充足的新鲜血液布满全身,紧接着促进大肠经进入兴奋状态,完成吸收食物中水分与营养,排出渣滓的过程。 养生之道:赶紧起床,起床后喝杯温开水,然后奔进卫生间把一天积攒下来的废物,都排出体外吧! 辰时勿忘吃早餐 时辰时间对应经络 辰时 7:00-9:00 胃经 人体状况:你的胃已经等了整整一个晚上,早就饿得不行,此刻它睡醒了过来,所以,这个时候吃上饭它会尽全力消化。如果胃火过盛,嘴唇干,重则唇裂或生疮。 养生之道:此时要吃早餐。如果你不给它东西填饱,它就一直分泌胃酸。饿久了,就会有胃溃疡、胃炎、十二指肠炎、胆囔炎等危险!另外,这时敲胃经最好,启动人体的发电系统。饭后一个小时后按揉胃经可调节胃肠功能。 巳时喝水6杯 时辰时间对应经络 巳时 9:00-11:00 脾经 人体状况:脾经最旺。脾是消化、吸收、排泄的总调度,又是人体血液的统领。脾的功能好,消化吸收好,血的质量好,所以嘴唇是红润的。否则唇白或唇暗,唇紫。 养生之道:这个时辰要喝至少6杯水,慢慢饮,让脾脏处于最活跃的程度。如此,身体会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5.1颅脑、脊髓损伤 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重伤二级)。 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轻伤二级)。【理解与适用】 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的纤维束构成,是结合成头皮的关键组织,并富含血管、神经。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层为覆盖于颅顶上部的大片腱膜结构,前连于额肌,后连于枕肌,且坚韧有张力。腱膜下层:由纤细而疏松的结缔组织构成。腱膜下间隙:是位于帽状腱膜与颅骨外膜之间的薄层疏松结缔组织。此间隙范围较广,前置眶上缘,后达上项线。头皮借此层与颅骨外膜疏松连接,故移动性大,头皮撕裂多沿此层。腱膜下间隙出血或化脓时,血液可沿此间隙蔓延。此间隙内的静脉可经若干导静脉与颅骨的板障静脉及颅内的硬脑膜窦相通,因此,此间隙内的感染可经上述途径继发颅骨骨髓炎或向颅内扩散。所以该间隙被称为颅顶部的“危险区”。骨膜层:紧贴颅骨外板,可自颅骨表面剥离。 【鉴定要点】 (1)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皮层、皮下层和帽状腱膜层连续性中断并伴有部分缺损,须手术治疗或者永久性缺损。(2)条文中所指的头皮缺损,既包括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缺损,也包括损伤后因缺血坏死或者感染坏死所形成的头皮缺损。 5.1.3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轻伤二级)。【理解与适用】 头皮撕脱伤多指毛发在强力的牵扯下,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有时连同部分骨膜也被撕脱,使颅骨裸露。当大量的毛发受到暴力撕扯时可将整个头皮甚至连同额肌、颞肌或骨膜一并撕脱。根据撕脱的程度,又分为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前者被撕脱的头皮完全离体,而后者撕脱的皮瓣尚有部分蒂部与正常组织连接。 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撕脱伤,即毛发受到强力牵拉后造成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但头皮外观并无撕裂伤,此种撕脱伤称之为内撕脱。内撕脱严重时可致头皮毛囊血供破坏,毛发不能生长。 【鉴定要点】 (1)条文中所指的头皮撕脱伤包括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2)头皮完全撕脱时可视为头皮缺损并依据头皮缺损面积大小鉴定损伤程度;(3)对于头皮内撕脱,可根据伤后临床表现及伤后毛发是否丧失生存能力来加以确认。 5.1.3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轻伤一级)。 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轻伤二级)。 5.1.5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轻微伤)。 【理解与适用】 头皮解剖学结构同上所述。本条头皮创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致头皮大部或全层裂开。根据致伤物的不同,头皮创可分为钝器创和锐器创两大类。前者包括挫裂创、裂创和撕脱创,后者包括切创、砍创、刺创、剪创和枪弹创等。《标准》强调“头皮创”,而不再强调钝器创和锐器创,旨在避免因创口形态特征不明显所带来的困难和争议。 《标准》将头皮创口与瘢痕并列,在同一损伤等级创口长度与瘢痕长度等同,其本意在于鉴定时依据客观检验结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即鉴定人检验所见是创口则以创口长度确定损伤等级,是瘢痕则以瘢痕长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头皮与颅骨损伤 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 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4.02.013 文章编号:1004-5619(2014)02-0131-04 作者简介:朱广友(1953—),男,安徽肥东人,研究员,硕士研究 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与鉴定工作;E-mail:zhugy@ https://www.360docs.net/doc/e315797078.html,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得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得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得,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得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得社会交往与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人体主要的十二经络和奇经八脉

中医将一天分成十二个时辰,并用十二地支代表,子午流注学说。子午流注学说是中医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研究人体气血运行的时刻

表。中医认为,自然界与人是统一的整体,自然界的年、季、日、时周期变化,影响着人们的生理、病理相应的周期变化,如人的脉象、春弦、夏洪、秋毛、冬石;人的病情变化多半是早晨轻、中午重、夜晚更重,这些情况和人体气血运行有关,也就是在不同的时辰,气血运行到不同的经络,对人体的生理,病理起到了直接的影响,恰如现代科学提出的生物钟效应相似。子午流注学说认为,人体气血的运行是按照一定的时间循环无端,连成一个大的循环通道,即十二经络的连接顺序为: 其歌诀:寅时气血注于肺,卯时大肠辰时胃,已脾心未小肠,膀胱申注酝肾注,戊时包络亥三焦,子胆丑肝各定位。 了解人体经络-日之中循行运转规律,

把握生命中的每一刻,从呼吸做起,以经络为据,洞悉太极之理,尊阴阳之纲纪,诸十二经脉者,皆系于生气之原,气者生之本也,时者生之用也! 1.手太阴肺经寅时(3点至5点)—肺经旺。寅时睡得熟,色红精气足;肺朝百脉。”肝在丑时把血液推陈出新之后,将新鲜血液提供给肺,通过肺送往全身。所以,人在清晨面色红润,精力充沛。寅时,有肺病者反映最为强烈,如剧咳或哮喘而醒。 2.手阳明大肠经卯时(5点到7点)—大肠经旺。卯时大肠蠕,排毒渣滓出;“肺与大肠相表里。”肺将充足的新鲜血液布满全身,紧接着促进大肠进入兴奋状态,完成吸收食物中的水分和营养、排出渣滓的过程。清晨起床后最好

3.足阳明胃经辰时(7点到9点)—胃经旺。辰时吃早餐,营养身体安;人在此时段吃早餐最容易消化,吸收也最好。早餐可安排温和养胃的食品如稀粥、麦片、包点等。过于燥热的食品容易引起胃火盛,出现嘴唇干裂、唇疮等问题。不吃早餐更容易引起多种疾病。 4.足太阴脾经已时(9点至11点)—脾经旺。已时脾经旺,造血身体状;“脾主运化,脾统血。”脾是消化、吸收、排泄的总调度,又是人体血液的统领。“脾开窍于口,其华在唇。”脾的功能好,消化吸收好,血液质量好,所以嘴唇是红润的。唇白标志血气不足,唇暗、唇紫标志寒入脾经。 5.手少阴心经午时(11点至13点)—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五) (课题终极稿) 发布时间: 2004-03-01 09:49:19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A1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 A1.1 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0%-4%; A1.2 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A1.3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A1.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A1.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A1.6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A2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A2.1 外伤性晚期癫痫 A2.1.1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结构性病变。其他可根据需要,条件许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A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分级:依据司法实践和鉴定的可操作性分成 a.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癫痫发作; b.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A2.2 运动障碍 A2.2.1 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以肌力测定作为判定肢体瘫痪范围及程度。通常将肌力以百分率表示,分成6级。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2014.1.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

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 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 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 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 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 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 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勺,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 )到十级 (人体致残率10% ),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 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为进一步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315797078.html,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文件.doc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出台背景及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 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 [1] 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 年1 月1 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 [2]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 年4 月18 日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2]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 [2] 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 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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