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务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务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务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发卡企业书面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发卡企业可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备案登记表》(样式附后),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34329220.html,)下载。

(二)发卡企业按《备案登记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发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商务部或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四)除前述材料外,重点发卡企业另行提供: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体卡的卡面基本信息(正反面)、虚拟卡所记载的信息;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格式条款;

5.备案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评估报告;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备案登记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二)集团内发卡企业股权关系证明;

(三)对集团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履约担保证明;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结算和管理办法;

(五)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包括资金支付指令、限额要求、数据核对方式、企业与银行的责任等内容;

(六)备案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风险评估报告;(七)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已备案的重点发卡企业由备案登记机关授予全国统一的重点发卡企业备案编号和备案标识,并在商务部和备案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已登记的非重点发卡企业由备案登记机关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完成书面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七条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合法支付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八条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发卡企业应向购卡人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并与记名卡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以及记名卡挂失、转让的条件和方法;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

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下列事项: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重点发卡企业可在卡面标明备案编号、标识,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评定的信用等级,以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信息。

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

第二十六条发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制卡费用;不记名卡可收取换卡和过期账户管理费用;记名卡可收取挂失、换卡和转让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发卡企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进行充值;不得用记名卡向不记名卡充值。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第二十九条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第三十一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赎回时,发卡企业应核对赎回人或代理赎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赎回人和代理赎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卡的,应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应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三十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第三十三条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不得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外使用的预付卡。集团控股企业不得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重点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建立与发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业务处理系统,并具有保障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第三十五条于存放预付立备付金一向购卡人出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不再提供发票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同业担保、信用保险等方式,确保预付资金安全、增强履约能力。

第三十七条重点发卡企业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存放、管理预收资金。

第三十八条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

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应每日核对与发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对交易数据进行及时清算和记录,确保预收资金余额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条非重点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非重点发卡企业业务报告表》,报送备案登记机关。重点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业务以及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发卡企业应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备案登记机关视情对发卡企业进行风险警示。

第四十一条已备案的集团控股企业所在集团内发卡企业免于承担第三十四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业务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应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统一的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在境内建立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四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应确保预收资金不被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确保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内发卡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的50%;确保预收资金风险敞口不超过50%。

第四十四条集团控股企业应选择一家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专用存管账户,签订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并确保存管资金余额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

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应对预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集团控股企业违规使用预收资金的指令,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应予以拒绝;发现预收资金被违规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督促集团控股企业及时纠正,并立即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集团控股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统一填报上一月度集团内发卡业务以及预收资金使用情况。集团控股企业应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备案登记机关视情对其进行风险警示。

第四十六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报告。备案登记机关视情对持卡人进行消费风险提示。

(一)变更经营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

(二)严重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的诉讼案件;

(三)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

(四)发生分立、合并、停业等重大变化;

(五)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

(六)与多名持卡人发生同类纠纷;

(七)商务部或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完善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督导、协调各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措施,督导、协调本地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督促集团控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业务报告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地市级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发卡企业备案登记,督促发卡企业进行业务管理,开展日常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

第四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一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组织应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非重点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登记,或未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变更和注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重点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进行备案,或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变更、注销的,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进行备案,或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变更、注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移交人民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卡、

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业务管理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预收资金存管银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监管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预收资金存管银行资质。

第五十九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配合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受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处罚后仍不改正,违规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认定为新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非重点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登记,重点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进行备案、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进行备案受到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卡、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管理,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业务管理受到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30日以上,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配合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受到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90日以上,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以上公示信息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六十二条发卡企业违反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移交税务部门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编号(备案登记机关填

写):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背面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

三、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终止发卡业务的,办理注销手续。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卡企业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务卡管理使用方法(草案)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是解决现金支付的“盲点”问题,对于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卡就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支付制度的改革,方便在职人员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现金流量与风险,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提高支付透明度。按照兵团财务局总会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兵财总会[2012]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公务卡相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经院领导批准同意,院办公室负责按照各部门上报的名单审核确定,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公务卡”模块中进行操作,统一录入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和银行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我院统一使用农行和建行营业室免费(免开户、年费、免担保、开存款账户、到期换卡等费用)办理的贷记卡。信用额度 2-5万元。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院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以及相关信息变动等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同时相关信息要及时报计划财务处。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事前必须经院财务领导小组同意。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资金变动情况、还款提示等。 三、公务卡的支付 办理公务卡后,持卡人要主动使用公务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由于个人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报相关院领导批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

第一章总则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规定定稿版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行政〔2011〕241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务卡管理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发放对象:我校在职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教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持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我校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条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马鞍池支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管理与开立 第七条根据市财政厅、市监察局、市人行的要求,计划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校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八条教职工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人事处统一出具证明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计划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十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教职工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1-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

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 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确切的说,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存款本地本行取现免手续费、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公务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购买飞机票,支付住宿费、会议费,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人教科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 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但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 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务监督,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除特殊情况外(如不能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均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 二.公务卡的管理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我中心公务卡发卡代理银行为XXXX银行XX支行。办理的公务卡账单日均为每月1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 3.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3至5万元不等。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

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4.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予以协助查询。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规发票.银行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及需要提供的消费明细凭单等。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期账单XX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人员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的,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如特殊情况,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后,方可报销。 4.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X XXX(单位)2020年3月1日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XX政办发〔2020〕XX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 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 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 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公务卡 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 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 1、公务卡支付范围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 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 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 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 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 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 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 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 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 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 须事前经审批人审核同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 支出,不承担相关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部 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市XX区XX局 2020年3月1日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见附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科统一组织本校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校公务卡管理范围。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在商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也可将公务卡与其他商行账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六条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不允许提取现金。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 第三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我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采购设备、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等业务仍应按照我校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和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我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在网上报销系统中填写报销单(“结算方式”选择“公务卡”),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若刷卡凭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商务部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现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开立范围和标准 公务卡是指单位编制内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单位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公务卡由银行负责统一发放,实行免 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免费补卡、换卡、免费短信服务等,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 本单位编制内所有正式职工应开设公务卡。单位根据每位职工的工作性质和需要,信用额度按如下原则设定:局长 5万元,副局长3万元、正副股长2万元、一般干部1万元。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报销 公务卡的报销结算遵循“两个基本不变”、“两个严格管理”原则。“两个基本不变”:是指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流程不变,现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不变;“两个严格管理”:是指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严格管理。 (一)公务卡的资金结算范围: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开支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车运行维护费、专用材料费等16项。持卡人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

必须使用公务卡。使用公务卡结算,财会人员一般不再办理现金借款、报账业务,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二)公务卡使用和报销流程。 1、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单独填列报销审批单(即与其他方式结算的公务支出分开填列报销审批单),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本人签名POS小票)和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的金额和日期必须一致)。差旅费报销时要将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车票等)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补助、出租车票等)的单据分开填写报销审批单。 2、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一般刷卡消费后15天内)办理报销审批,财会人员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办理报销手续,将报销金额及时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持卡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银行规定账单日为每月20日,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天),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或转账。如因透支提现或转账发生的手续费、利息、罚息等费用,均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本局不承担私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为便于管理,公务消费与私人消费应尽可能分开刷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制定“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省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我院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管,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我院编制内在职人员持有,主要用于院基本事业费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院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个人消费必须与公务消费分开刷卡,不得与公务消费混合刷卡。个人消费结算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负责,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我院公务卡目前使用范围主要为省财政基本事业经费拨款支出。 第四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暂不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 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今后是否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届时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必须按地矿局及院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达到院规定结算起点金额的必须通过银行付款结算,严禁违规使用大额现金。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院统一公务卡账单日,以便财务集中办理还款。院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5号,还款期为20-50天。 第七条公务卡主要由院统一批量办理,未办卡职工或新进职工因工作需要需零星办理的,自行到指定的院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路支行)办理,办理后须及时向银行申请将账单日修改为院规定时间(每月5号),同时将公务卡信息报院财务科。 第八条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自行办卡职工必需照此额度办理。 特殊情况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通知财务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被盗或遗失后持卡人须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并及时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2—

公务卡管理制度

*****公务卡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务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操作规定 公务卡制度按照“银行授信额度,个人刷卡消费,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机制进行操作。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 1.公务卡办理。 公务卡办理由****财务室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经确认核实后,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2.基础信息维护。 ****因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离职、退休时,财务室应及时向发卡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的私人信息有变动时,应自行通知发卡行更新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大队财务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4.公务卡信用额度设定。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5.公务卡的密码保管及补办事宜。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其中,变更公务卡卡号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大队财务人员维护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 6.公务卡对账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二)公务卡支付管理 1.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七款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

业收入的30%。 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 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xxxx关于实施公务用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按照xx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执行。 二、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部门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

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部门,由该部门领导受托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5、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6、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超过还款日还款的: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预算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Xxxx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16]8号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

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1-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2012年9月21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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