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了简短的规定,但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许多问题,在理论上也引起了巨大分歧,致使很多人对此制度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对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项制度的规定较为粗陋,致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实践和理论界均争议颇多,人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也没有统一的认识。要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及其解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首先要弄清其在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需承担哪些义务、能否被直接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诉讼的原被告

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根据第三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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