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强化 法理学

01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强化 法理学
01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强化 法理学

法理学

主讲老师:杨帆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基于此法治的要件是:

但是要更清楚的把握法治的内涵,必须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讲什么是法律?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案例1:心怀叵测的告密者】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不满的话。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德国的法院认为“妻子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能被看做是法”。

问题:

1.妻子的观点:凡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白纸黑字颁布于众的都是法律,至于它是否符合良知和正义在所不问。

2.法院的观点: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不一定是法律,除非它符合良知和正义。也就是说实在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接受道德的判断。

【案例2:加拿大因纽特人】

这块土地上有违法也有犯罪,因为没有哪个民族、种族可以幸免于这些事情。但这里也有人们操控着并反过来指导人们行为的某些力量,这些力量使违法局限在狭窄的范围内。要了解这些力量,就要了解为什么因纽特人不需要我们这样的法律来维持其生活方式的安全。

这里根本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内部权威组织。没有任何个人或集体会具有魔法意义以外的力量。这里没有老年议事会,没有警察,没有政府组织。从最严格意义上讲,因纽特人生活在一个无政府的国家里,因为他们甚至没有一部刚性的法典。

然而,人们亲密的生活在一起,其中的秘密就在于共同的努力,它仅仅受人的意志力和忍耐力的限制。这不是盲目地服从或者因恐惧而服从,而是对一个简朴的法典有智慧的服从。这个法典对那些依靠他的规则生活的人来说是有意义的……

……如果一个人不断蔑视“生活的法律”,那么他会发现自己一点点被孤立并与共同体相隔绝。没有比这更强有力的惩罚了……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人们必须与其他人共同工作以维持生存……法律不要求以眼还眼的报复。如果可能,违法者会被带回露宿的集体,变成一份财富。他的不当行为会被默默忘掉。无论如何根本不会再犯。

问题:

维系因纽特人的习惯在实际效果上和法律相同,都起到了定纷止争、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根据以上案例,判断一个规范究竟是不是法律有三个标准:

(1)是否权威性立法机关制定?

(2)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3)该规范是否具有社会实效?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不同回答,法学可以划分为两大阵营:

非实证主义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第三条道路分析法学法社会学内容的正确性

√√××

(是否符合道德)

权威性制定×√√①√②

社会实效×√√②√①

从上表可以看出:

(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

(2)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证主义考虑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①分析法学(也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主张:“恶法亦法”;

②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3)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①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

②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案例3:以法律的名义屠杀】法律实证主义的灾难。

【案例4:纽伦堡审判】自然法学的作用。

【案例5:罗伊诉韦德】判断之难:什么法是良法?

【案例6:面对恶法,执法者该如何选择?】选择之难。拉德布鲁赫公式:

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

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

第三,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二、法的本质是什么

1.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正式文件表现于外。

2.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国家,法律体现(但并不仅仅)体现统治意志。

3.物质制约性:法律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三、“国法”及其外延

1.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

外延:逻辑学名词。适合于某一概念的一切对象,即概念的适用范围。如“人”这一概念的外延是古今中外所有的人。

(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注意】

①判例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其基本原则为“遵循先例”。

②中国有判例而无判例法。

③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具有类似的功能,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法的统一适用。

【案例7:麦克劳夫林诉奥布莱茵】先例的遵守与推翻。

(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注意】

1.“不成文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二是指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在日常的用法中,“不成文法”主要指习惯法。

2.习惯究竟是不是法律?

【案例8:悼念权案】

2001年8月,原告史广清以被告史广文(原告大哥)在父亲死亡后,未通知自己,便独自料理后事,致使其在父亲死亡三年半后才得知此事,使其丧失了对父亲进行悼念的权利,将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史广清与史广文自1979年后断绝往来,双方都未互留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兄弟俩的父亲史成斌因脑血栓住进医院。1997年1月,史成斌因心肌梗塞在史广文家死亡。2000年7月,弟弟史广清从大姐夫口中得知了父亲的死讯。为此,其将大哥史广文起诉到了法院。在审理中,史广清承认:父亲在世时,其除1991年和1996年10月看望过父亲两次,再未对父亲尽过其他义务,也未向其他亲属询问过父亲的病情。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确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和哀思。但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未作规定,因此,被告的不作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在被告对其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原告多年互不联系的情况下,原告以丧失悼念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独自承担未尽通知义务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另外,有必要指出,原告悼念权的丧失,与其长期不关心且不与父亲联系亦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驳回了弟弟史广清的诉讼请求。

【问题】

①“习惯法”一词使用混乱,应仔细辨别。有时仅仅指“习惯”,有时指来源于习惯但已经被立法者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实的法律规范。

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习惯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国家立法机关认可后才有效力。

③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本身就具有法律的性质。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第二讲什么是好的法律?

【案例9:古德里奇诉公共卫生部】价值多元社会,善恶判断之难。

【案例10:雷克斯国王造法失败】良法应该具有的属性: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题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32、秦朝的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用的刑罚。 33、秦朝的__________是一种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名。 34、秦朝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叫做__________。 35、在秦朝,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是__________。 36、秦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汉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 37、秦律中故意称__________,过失为__________。 38、秦朝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但非出于故意者叫做___________。 39、__________是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 40、秦在战国时已设有__________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41、秦朝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把诉讼形式分为两种: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42、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官府对“公室告”的案件必须__________,对“非公室告”不得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答问 答案: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2.封诊式 答案: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3.廷行事 答案: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以古非今罪 答案: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盗徙封罪 答案: 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具五刑 答案: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族刑 答案: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耐刑 答案: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45.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 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 选项A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要求他们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品行。 选项B 说法错误。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 选项C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行为和意识的作用,只有通过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外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选项D 说法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和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

46. 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 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 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 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 日写成了15 月,立即将判决 收回,作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 选项A 错误。《法官法》第16 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 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可知,唐某与其子不属于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因此,不适用任职回避的规定。 选项B 错误。《法官法》第13 条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不能继续任职的,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选项C正确。《法官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该法第30 条第(二)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本案中,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

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依法行政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公平公正、考虑合法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独立的,是合法行政的延伸。 2、诚实信用: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回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3、羁束行政行为是不能变化的,裁量行政行为(实质行政)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4、全责一致: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执法受监督、违法必处罚、侵权需赔偿 5、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 6、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7、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应当停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大额。 8、全责一致:违法-撤销-赔偿。合法-撤回-补偿。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 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3、6个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4、部委设定司: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5、司设处---自己提出方案决定-报国院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6、大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 7、次子(直属机构)----专门的,独立的 8、孙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特定的 9、可以指定规章-前三个儿子(部委行署、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10、国务院设立除大儿子外-国务院自己决定 11、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措施。 12、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类型、名称、职能 13、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普通人员的数量、领导职数。 14、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新设: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 15、地级市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内部部门调整,本级政府有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调整,省编办报中编办。 16、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有自然资源局。 17、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设置和其业务部门对口的行政机构。 18、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中编办审核,省政府发布。 19、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找上一级政府;协商找本级政府,内设找本级编办。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 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 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 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 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转任) 3、警告6个月(参加考核,既评又定,不能优秀,有年终奖)、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 套练习题 2016年5月19日16:52 阅读14万+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 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宋光明 理论法学2015年卷一考核94分,卷四考核33分,共计127分。具体分值分配如下: 1、法治理论:卷一考核客观题26分,卷四考核主观题33分(其中,第一题20分,第七题13分),共计59分; 2、法理学:卷一考核23分; 3、法制史:卷一考核4分; 4、宪法学:卷一考核25分; 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一考核16分。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将会加大考核力度,进入卷四主观题的考查范围。 那么,职业道德在卷四会如何考查呢?无非是两种情形: 第一,结合部门法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如结合刑诉、民诉的案例,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所作所为。 第二,结合法治理论以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如从职业道德中的理论知识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结合司法改革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考查职业道德,那么,极有可能,理论法学各科的总得分值会进一步增加。而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考核,那么,理论法学各科总的分值会与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总之,无论如何,理论法学2016年的分值将至少与2015年持平。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 法治理论在考点上没有变化,这也是预料之中,因为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法理学在第三章“法的演进”部分,删除掉了非马克思注意法学对法的起源。但是,这个删除意义不大,因为这个点本身从来就没考过。因此,法理学的重点依然是前两章,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制史的考点没有变化,2015年应当还是4分左右。 宪法学的变化,应该是理论法学诸学科中最大的。但是,这个变化并非宪法学的理论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宪法性法律的新增与修改,如新增的宪法宣誓、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代表法的修改、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等。具体解析见下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变化,主要是因应两院三部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探索方面。具体解析见下文。 宪法学 一、宪法宣誓制度(2016新增) 宣誓主体 下列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 2、一府两院任命产生的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其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论述145 考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 1、国家机关:中央六个(人大、国家主席、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省市县4个一府两院、人大、乡两个政府人大。 2、17年规章是正式法律渊源。 3、设区市法规要批准: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城乡建管环保文化) 4、坚持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渊源: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实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国外的有益经验。 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6、共控制国家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力 7、我国不是法律中心主义、法律万能主义 8、法律思维,对法律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面对公民法无规定即自由。 9、 考点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5+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2对内的人权立法,对外的国家安全立法 2、宪法监督:全国人常,事先批准事后审查备案或撤销 3、宪法解释:67条,全国人常有权解释宪法,82宪法没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安装立法程序进行。 4、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不能随意减少政府立法活动) 5、 考点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中央政法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具体实施 2、对有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禁止,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销售,对的(对腐败要零容忍,对环保同样零容忍可以一刀切) 3、比例原则(不能用大炮打蚊子) 4、诚实守信:诚实和信赖 5、三个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规范性,普遍约束力 6、 考点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 考点五、 1、两赔三诉不能搞风险代理。(国家赔偿、人身性赔偿、群体性诉讼、) 2、非正式渊源,采用有条件适用 3、法定工作队伍:专门法律工作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 4、62 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考点8、法的概念的争议 1、要道德的是非实证,不要道德的是实证主义 2、实证分为:分析实证(自然法学只要道德(恶法非法)、综合法学)和法社会学、法现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非法本篇】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非法本篇】 近些年来随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地位和待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将就业目光投向了“法律”方向。可是,要想成为一名成功法律人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此,每年司法考试的报名人数不断攀增。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非法本(非法学本科)考生占据了报名总人数的35.7℅。 如此高的报考比例,但成绩出来之后,司考过关率却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许多。究其原因,非法本考生因无法学专业基础或基础非常薄弱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缺乏法学知识架构和体系、学科知识点和重点把握不到位、一些关键问题浮于表面未深入理解、学习方法不当、缺乏答题技巧等等。事实也证明:囫囵吞枣式的复习不是迈向成功的正确渠道,只有深入理解,熟练掌握法学知识,才能顺利过关,笑傲司考! 一、打牢法学根基,精通法学理论: 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基础理论”阶段了,但不同于其他考生,这是非法本考生复习司考的重头和关键所在,不可直接去盲目地背法条、做真题等。考生不要轻信别人说的很轻松过关的言论,或许有这样的高人,但不可否认,大多数不是,尤其是没有法学基础的非法本考生,所以唯一要做的就是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至于复习时间,如果你决心要参加2010年司法考试,那现在准备已经不早了。作为非法学本科考生,只有以加倍的时间和努力的行动才可能在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这是成功的基础性因素,也是考生应该尽量保证的? 然后,考生应该制定大体上的复习计划,确定每天和每月的复习时间以及复习顺序:在每天时间的把握上,非法本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建议每天能有四到八小时的学习时间,在周末可以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一般来说,基础理论复习时间应该在三个月左右,这段期间,考生应精力精通各科理论知识,打好基础,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各科时间的分配上,考生可以按其在考试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侧重,如大法的复习时间应占到总时间的四分之三左右。 在一定量的学习时间之上,我们能改进和提高的只能是学习效率。不要小瞧了每天四到八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当你全身心投入时会学到很多的知识并发现很多的问题,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提高和享受的过程。所以,我给大家的建议就是把司法考试的复习当作是和法律交流和探讨,重在理解和享受,如果你要把它当作一件长期的繁忙任务,你不可能真正掌握它。 二、熟练运用法条,把握重点考点: 可以说,法条是司法考试的后台,很大一部分考试试题是命题人根据法条而做出的,因此,可以说把握住了重点法条,就把握住了司法考试命题的脉搏。但每年都有一些考生,他们坚信记住就可以作对题,因此他们就是简单的记忆、记忆再记忆,而没去理解法条的内涵,最后他们失败了。 其实,对于法条的复习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导语:思想品德中考各类题型的答题方法,掌握各类政治中考题的 答题方法,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步。提升成绩关键在于我们对教材知识 的把握,但如果不做一定数量的模拟试题,不注重解题方法的训练, 也很难取得理想成绩。2017年###为您提供优质的模拟考题,一举取得优异 的好成绩!!!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实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 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不是特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是特定法律共同体的法律人必须遵循的既定的 前提。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 述是不同的。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能够被归纳为:文义 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 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实行证成。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 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 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 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 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实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 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根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实 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 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 含义)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 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 的行为法律程序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 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 原则的规范。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 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 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 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 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 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 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他包括 以下内容。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 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统一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题目: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有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隐藏答案】 【准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如国际****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选项A错误。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

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选项B错误。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水准。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理应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本题中,“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完全牺牲了犯罪分子生命,没有体现比例原则。 选项C准确。题干表明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重判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有的法律价值冲突,优先考虑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适用价值位阶原则以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选项D错误。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司法考试考场踩点及考场基本流程

司法考试考场踩点及考场基本流程2017司法考试考场踩点及考场基本流程 考场踩点 所谓踩点,首先要计算线路,从家到考场坐哪种交通工具最方便,几点出门最合适;其次进入考场后,要确定考室位置,并找到自己的 座位,最后要记住考室周边的设施,如厕所、医务室等。 考场在市区繁华位置的考生要注意,踩点时计算好交通拥挤的时间。有些考点将考场布置好之后就会禁止入内踩点了因此建议考生 应尽量提前到达考点学校踩点,熟悉应考路线,避免错过了时间。 专家认为,考场踩点一定要去,而且还要认真地看,不能走马观花,考场踩点要看什么,留意什么,感受什么,大有“学问”。 一看:到考场需要多少时间 不是所有考生都会很幸运地在自己熟悉的地方参加考试,考生应该在踩点时沿着自己的出发点到考点具体走一遍,认真看一下公交 或者地铁站牌,选择最佳的路线。如果担心会出意外,最好选择打车。尤其是在大城市,平时所需时间不能代表考试当天所需时间,一 旦有天气意外或者堵车,这个时间就难以估算了,考生们切莫因为这 些意外消弭掉十年寒窗之功。在做好交通工具规划之后,还要留心 下车之后到考场的具体时间。如果考点是占地面积较大的学校,则 要看清楚距离自己考场最近的'是哪个方向的校门,考场内是楼梯还 是电梯,这一切都在尽在掌握之中,不要让任何一个细节成为自己 慌乱的理由。 二看:自己坐在哪里

关键看清楚自己坐在哪栋教学楼,哪一层,哪一间教室,哪个位置。考生如果不提前知道自己的试室,等到考试当天再去找,心里 就会慌乱。而提前踩点后,这种负面情绪完全可以避免。 事实上,每个考场都会在显眼处张贴试室分布图、学校平面图以及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等。考生踩点考场,首先看懂考场分布图, 找出自己考场的位置,然后走到考场旁边。每个试室门口都会张贴 一张考生资料表,在这张表找到“自己”,再透过窗户看自己的位 置坐在哪里。 如果是靠窗户的,要考虑考试当天是否会被阳光直射,造成视觉混乱影响考试, 三看:洗手间在哪里 洗手间、更衣室以及医务室的位置,也是考生必须留意的。”洗手间在哪里,考生要亲自去看看。因为有些教学楼的某一层楼男洗 手间和女洗手间不在同一处,甚至在不同楼层,考生还是留意清楚 比较好。 考场基本流程 1、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并且尽量不要放在身上,抓到了就跳 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2、在进教室后监考老师处会有一张表,上面有你的照片和考号,你将你的证件拿给老师看,确认之后,签上名就可以了。(这一点也 可能在考生考试的教室门口进行,先进行证件等确认,再进入教室) 3、每个考场前面或者后面会有一张桌子,考生进场后请先将自 己的包放在上面。在此提醒考生别忘记将自己的必备物品拿出来。 4、寻找自己的桌子(桌子上面有考号),对号入座。坐下就准备 自己的考试工具,将和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到讲台前或指定位置。这 个时候,就是同一个考场的人认识,也没必要聊天,会影响你的心情,所以拿到考试卷之前不要太兴奋。 5、临考前,监考老师(或者广播)宣读考场纪律。

理论法学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

理论法学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 (1/12)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曹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5年,合并执行刑期共12年。后经申诉再审,其贪污罪改判5年,其受贿罪不成立。如其原12年刑期已全部执行完毕,则国家:______ A.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曹某并非无罪 B.对其被多执行的4年承担赔偿责任(12年减去原判贪污罪8年) C.对其受贿罪的5年承担赔偿责任 D.对其被多执行的7年承担赔偿责任(12年减去改判贪污罪5年) 下一题 (2/12)单项选择题 第2题 下列哪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______ A.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申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 B.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 C.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死,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查清刘某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将其释放 D.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成重伤,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刘某释放,刘某提出赔偿请求 上一题下一题 (3/12)单项选择题 第3题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______ 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 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上一题下一题 (4/12)单项选择题 第4题 某市检察院以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某市中级法院,并建议该院判处死刑。甲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甲上诉,某省高级法院判决维持。经最高法院核准后,甲被执行死刑。甲死后,其妻不断申诉。后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甲无罪。甲妻请求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______ A.某市检察院 B.某市中级法院 C.某省高级法院 D.最高法院 上一题下一题

理论法司考考前必背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背诵默写60条 @理论法学周悟阳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4.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5.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7.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8.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9.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10.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

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从广义上讲,行政是组织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一个组织管理活动的职能。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也都有一个组织管理的问题,甚至于任何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一个组织管理问题。 但是我们这里讲的行政有特定的含义。我们知道,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法。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然后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下用行政法去控制行政权,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所以,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最大特点是:它是一种命令,行政机关和公民双方地位不对等。 2、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 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这种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 第二,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从属性。 第三,具有公共性。国家设置和实施行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具有积极、直接性。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 3、行政的主要分类: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或者撤回。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不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二、行政法 1、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最新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篇一】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是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国际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有关规定,除联合国国际法院外,解决争端的主要机构为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并且可以向联合国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提出对任何问题或事项的建议,也包括解决争端的有关建议,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2条,大会对安全理事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除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外,不得提出任何建议。联合国大会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提出的建议或所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政治上和道义上的拘束力。 2.安理会 安理会在解决争端方面主要包括以下职权:①可以对于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调查;②安理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可以在争端的任何阶段,可以就任何的争端解决程序或方法提出建议,该建议不是决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也产生道义或政治影响;③对于发展到破坏和平的严重情况,安理会职权作出维持和恢复和平的决议。该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情况,安理会可以决定采取多种必要的措施,如经济和交通的停止、外交关系的断绝、陆海空军的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包括派出军事观察团、维和部队等。 【篇二】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政治方法 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而也称为外交方法。这类方法充分尊重了当事各方意愿,当事国始终拥有自由选择和裁量的权利。它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一般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实践中通常包括: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最基本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通常只是在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协商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它与谈判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有时也被视为谈判的一部分,但协商的主要特点是,它不局限于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 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 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 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 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 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 (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 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法的运行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 法的运行 一、地位分析 法的运行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察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占到法理学客观题23分中的30%左右。其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天星司考、法律解释等知识点近年来每年必考。而立法部分由于牵涉到《立法法》,也属于法理学中的常考点。 二、考点剖析 考点1、立法 自治条例(可以变通) 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

15、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2013.1. 87) 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2 16、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8/1/4)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考点3、法适用的目标

法适用的步骤 整体上:三段论。 (1)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注意:从生活事实中提炼法律事实,关键:一方面考量已知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2)寻找大前提:选择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注意:选择法律规范必须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因此需要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以避免矛盾。 (3)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天星司考)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注意: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整体理解和把握 注意:(1)三个步骤并非截然分开,确认案件事实必须要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来回往复,而且需要法律解释,对一般和个别进行缝合,解决规范和事实间的紧张关系。 (2)必须要说明理由,即需要法律论证。 17、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2/1/13)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考点4、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在于:A、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B、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真实的。 (2)内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保证从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导真实有效,(天星司考)但对于前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需要: (3)外部证成:对于内部证成的前提的证成。 (4)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实质是一系列的三段论的叠加。外部证成的三段论证成内部证成的有效性。但是外部证成本身又是一个内部证成。所以内部证成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案件事实、法律决定之间的推理规则,而且包括确立前提本身的推理规则。 18、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1/86) 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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