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

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
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

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权责清单中面向企业群众的服务或属于行政许可办理要件环节的事项,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授权审批、集中审批、现场审批、限期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程序等,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包括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区县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功能区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

第五条天津市所有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行政许可事

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组织实施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行政审批处(科)应当明确踏勘内容,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区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至少组织2名踏勘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工作。踏勘人员应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试用期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不得参与现场踏勘),并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自行决定。踏勘人员应当出具现场踏勘结论。

第八条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分为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和建设项目联合现场踏勘程序。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现场踏勘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应当填写《现场踏勘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明确踏勘任务,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应在受理行政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启

动。

(二)确定踏勘时间。行政审批处(科)踏勘人员应当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和现场踏勘内容、注意事项。现场踏勘应在启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依法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向申请人出示工作证后,依据《任务单》中现场踏勘的有关内容和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标准,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记录情况应当能满足现场踏勘要求的内容。

(四)形成踏勘结果。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踏勘人员现场出具踏勘结论,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应当在《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表》及相关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资料提交至审批事项承办人。

第十条区县行政审批局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区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处(科)应当填写《任务单》,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应在受理行政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

(二)确定踏勘时间。区县行政审批局踏勘人员应当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和现场踏勘内容、注意事项。现场踏勘应在启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依法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向申请人出示工作证后,依据《任务单》中相关现场踏勘的内容和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标准,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记录情况应当能满足现场踏勘要求的内容。

(四)形成踏勘结果。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踏勘人员现场出具踏勘结论,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应当在《确认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表》及相关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资料提交至审批事项承办人。

第十一条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或一个企业办理多个行政许可事项中有两个以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现场踏勘的,应当开展联合现场踏勘,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准备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向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咨询所需准备的现场踏勘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踏勘所必需的条件、程序和要件材料。

(二)提出踏勘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

踏勘申请表》,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踏勘申请,并提交全部踏勘申报材料。综合窗口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

(三)集中送达通知。市“中心”综合窗口将踏勘申报材料送至相关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窗口;区县“中心”综合窗口将申报材料提交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踏勘的科室,由其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科室)。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科室)出具送达回执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四)统一现场踏勘。对符合踏勘条件的,由市“中心”综合窗口或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踏勘的科室,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踏勘时间,指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各相关部门踏勘人员按照确定的时间到达项目现场,依法进行现场踏勘。

(五)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在《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结论确认表》上签署踏勘意见。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各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现场踏勘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的

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区县行政审批局可以行政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代行现场踏勘工作,并对其作出的现场踏勘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等功能区参照区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现场踏勘工作,具体工作归口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指导。

第十五条中央驻津单位应当参照天津市行政审批部门现场踏勘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现场踏勘完成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文件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需要公开的现场踏勘信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开展现场踏勘工作提供车辆、经费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踏勘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现场踏勘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涉及专家评审和现场踏勘的,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审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踏勘任务单

2.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

3.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申请表

4.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结论确认表

附件1

现场踏勘任务单办件编号:

附件2

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办件编号:

附件3

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申请表办件编号:

附件4

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结论确认表办件编号:

抄送:国务院审改办,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综合处2016年6月22日印发

行政许可(讲义及试题)

第五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发生的被动性) ?第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禁止(从事即违法)---行政机关许可(允许)---同意(从事即合法)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按照许可的享有程度。排他性许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3.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许可是否附有相应的义务。也可称为可放弃的许可和不可放弃的许可。 ?可放弃的许可指许可证的持证人可以无条件放弃因许可证而取得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放弃的许可指行政机关赋予某个人或组织某项权利后,当事人取得许可证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国家计划的进出口货物,在未完成国家计划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不能随便放弃。 ?下列哪些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的许可 ( ) ?A.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银行业务经营许可 ?C.狩猎许可 ?D.锅炉供暖许可

?4.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 ?资格许可则是行政机关应申请,经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证人享有某种资格,从事某一职业或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A.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B.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副校长的任命 ?C.县建设局批准县文生局办公大楼施工许可 ?D.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50辆 ?注意,定期评估制度: ?定期评价的机关是许可设定机关,定期评价的内容是已设定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若其认为通过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许可的设定机关发现已设定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2)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就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必要性向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报告;?(3)公民可以就许可的实施和设定情况向许可的实施机关和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4)省级政府发现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某种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该规范性文件首次对该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做出规定。设定属于对行政许可的创设,是第一次做出规定。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在上位法已经对某种行政许可做出了规定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规定是对?°设定?±的具体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文件) (二)申办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流程图:

(四)申报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徐州市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

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权责清单中面向企业群众的服务或属于行政许可办理要件环节的事项,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授权审批、集中审批、现场审批、限期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程序等,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包括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区县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功能区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 第五条天津市所有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行政许可事

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组织实施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行政审批处(科)应当明确踏勘内容,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区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至少组织2名踏勘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工作。踏勘人员应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试用期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不得参与现场踏勘),并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自行决定。踏勘人员应当出具现场踏勘结论。 第八条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分为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和建设项目联合现场踏勘程序。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现场踏勘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应当填写《现场踏勘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明确踏勘任务,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应在受理行政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启

行政许可法习题1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计20分) 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 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加贴( 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按照法定依据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 项目)和( 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 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6、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精简)、( 统一)、( 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申请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 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

外。 8、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 行政机关)或者( 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9、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 不受保护)。 1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1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3、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 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

行政许可法试题

第一部分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审查完毕,二十日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听证是一种依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证件的形式多种多样,即包括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 5、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程序而没有采用,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判断题答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许可。 A 撤销; B 吊销; C 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申请人、被许可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 应当撤销; B 可以撤销; C 不予撤销 4、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 2004年1月1日; B 2004年5月1日; C 2004年7月1日; D 2004年12月1日。 5、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 10日; B 30日; C 45日; D 90日。 6、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 不能改变; B 不得擅自改变; C 可以随意改变。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提出听证申请。 A 5日; B 10日; C 30日; D 45日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A 其适用围没有地域限制; B 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围有效; C 是否在全国围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 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 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 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1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所需要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B 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允许收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 C 监督检查以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例外。 【单项选择题答案】 1、C; 2、D; 3、A; 4、C; 5、C; 6、B; 7、A; 8、C; 9、A;10、A 三、多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 A 民事赔偿; B 国家赔偿; C 刑事责任; D 行政责任。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 实施机关; B 条件; C 程序; D 期限 3、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A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1月1日起暂住证正式取消,没有天津户口的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现在全市各个办理地点准备就绪,据统计符合申领条件的有240万人。那么怎么办理呢? 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的签注 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的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最重要的实施机关是() A 人民代表大会 B 行政机关 C受委托的行政机构 D 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 2、对主要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是()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C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D市、县一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3、国外来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要是() A中央政府 B地方政府 C受委托的行政机构 D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 A第六届 B第七届 C第八届 D第九届 5、行政许可的()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从申请到调查、核准、审批的整个期限、过程、方式和方法。 A实施程序 B实施步骤 C实施方式 D实施过程 6、听政制度是1946年()首先确立的一个制度。 A中国 B美国 C英国 D法国 7、在行政许可申请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四日 B五日 C六日 D七日

8、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A科技政务 B信息政务 C电子政务 D现代政务 9、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A两名 B三名 C四名 D五名 10、对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五日内 B十日内 C十五日内 D二十日内 11、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A上级 B本级 C下级 D任一级 12、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紧急性的许可,但是时间不能超过() A六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D两年 13、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 D 没有规定 1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内提出听证申请。 A 5日 B 10日 C 30日 D 45日 1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应当公开,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 不予公开,但公众可以通过必要程序查阅 1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一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一)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许可。 A撤销;B吊销;C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A)。 A应当撤销;B可以撤销;C不予撤销 4、行政许可法自(C)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D2004年12月1日 5、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C)日。 A10日;B30日;C45日;D90日 6、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B)。 A不能改变;B不得擅自改变;C可以随意改变。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A)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B10日;C30日;D45日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C)。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A)。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1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所需要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B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允许收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 C监督检查以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例外。 1、C; 2、D; 3、A; 4、C; 5、C; 6、B; 7、A; 8、C; 9、A;10、A 1、(C)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乡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A)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项目的可行性 D、设置的合理性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大纲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三)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三)行政许可的监管:检查、调查、强制学习、备案抄告、评比

四、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一)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T0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T03: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监管程序 T04:行政许可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正文 一、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内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我国立法机关采用了正面列举辅以兜底条款外加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界定。《行政许

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六小项,一大类是对事项的许可,主要是涉及安全和有限资源配置的事项,另一大类,则主要是指对主体的资格和资质的许可。行政许可程序主要指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限、方式、步骤和顺序,但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理解,却不能仅限于此,在一项法律制度中,程序的作用非常关键,正是因为有程序的存在,才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相互连接,相互贯通。在行政法治过程中,程序更具有控权的功能。因而,在谈及行政许可程序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将之视为行政许可从申请到终止的一系列手续,还应更多地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公正的角度来进行理解。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许可合法原则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体现。首先,它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分权思想,即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之下进行操作意义上的细化立法。其次,合法性原则体现的是上位法对下位法的优越性,这是以法的位阶理论作为支撑的。 行政许可行为原本是一个存在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我们必须在微观上为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寻找一个补充的控制理由,这就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从程序角度看,是指行政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个许可规制曾经采用过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标准,对其他的同类许可也应适用。 2、公开原则与保密的例外。公开原则几乎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的要求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依据公开,即有关行政许可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必须是公示的,是任何许可申请人都可以得到的;二是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申请许可需要达到的条件必须是事先决定的,公开是对这一确定性的保证;三是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一切的行政活动都应当是透明的,在阳光下进行;四是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无论何种决定都应当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而且关键的是要公开说明理由,没有理由说明的公开同不公开相比,几乎不存在大的差别。 当然,公开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开的界限在于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的保留,这主要是指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其中,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保密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排除公开原则的适用。这里涉及一个秘密认定权的问题,以及保密规则是否足够明确、秘密标准是否

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 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 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 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审批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东风东路尚义巷8号二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3149807;主办机构电话:4613042;监督举报部门电话:4613017(市滇池管理局机关纪委) 五、行政审批流程: 1、排水户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拷贝或网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411519100.html,“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报件,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报资料(详见第六项:申报资料)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受理后,交主办机构办理。主办机构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 5、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受理时限或接窗口通知到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证书或审批意见。 六、申报资料: l、排水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3、电子报件1份(https://www.360docs.net/doc/e411519100.html,“在线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或窗口拷贝电子报件程序,录入报件信息); 4、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5、项目区位图(原件1份); 6、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7、申报项目规划用地及道路红线图(规划部门审批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8、通过排水管理部门技术审查的项目排水接口方案图(须用1:500地形图,由排水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和项目庭院排水总平面图(原件各1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五)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许可。A.撤销 B.吊销 C.注销 D.抵销 3、()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A.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5、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应当注销 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的权利。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申诉 8、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10 B.30 C.45 D.90 10、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 D.可以部分改变 1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

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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