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沫若兰亭论辩的逻辑问题

郭沫若兰亭论辩的逻辑问题
郭沫若兰亭论辩的逻辑问题

郭沫若“蘭亭論辯”的邏輯問題

王福權

学号:2012000793

關鍵字:郭沫若蘭亭論辯邏輯

摘要:郭沫若的“蘭亭論辯”犯了以偏概全和自相矛盾的錯誤,因而其兩萬字的論文不能成立,蘭亭序是東晉時期王羲之的作品應無問題。

一、蘭亭論辯的始末。

1964年9月10日,南京中華門外戚家山殘墓中出土了《謝鯤墓誌》,風格為帶有蠶頭燕尾的隸書。這兩方墓誌上的字體與王羲之《蘭亭集序》(書於永和9年即353年)的字體及風格完全不同。1965年1月19日,南京新民門外人臺山出土東晉《王興之墓誌》,字體風格半隸半楷。背面刻寫的是王興之夫人的信息(卒於永和4年即348年)。1965年6月,郭沫若寫了兩萬多字的文章《由王謝墓誌的出土論到〈蘭亭序〉的真偽》,並在《文物》雜誌發表,《光明日報》連載,因為懷疑書聖王羲之的“天下第一行書”《蘭亭序》是假的,引起軒然大波。當時毛澤東也認為《蘭亭序》是偽作,郭沫若發表論文後,高二適發表反對意見到《光明日報》被退稿,於是求助章士釗,章士釗給毛澤東寫信推薦並希望得到批示,毛澤東則表示“筆墨官司,有比無好”,並吩咐陳伯達安排,郭沫若得知後,高二適的文章才被《光明日報》發表。從此以後的半年內,學術界展開大討論,對《蘭亭序》持否定態度的一方由郭沫若為主要代表,另有史樹青、啟功(由於政

治所迫,文革後發表文章聲明是被逼的,並寫了反對意見)、龍潛、趙萬里、於碩等人,對《蘭亭序》持肯定態度的有高二適、章士釗、唐風、嚴北溟、商承祚等人。康生等人在此時期曾組織專人寫文章批駁高二適支持郭沫若。1973年3月文物出版社編纂《蘭亭論辯》一書,收錄了有關“蘭亭”真偽之爭的18篇文章。按立論不同,分成上下兩編。上編是郭沫若及與其觀點一致的文章15篇;下編僅有章士釗、高二適、商承祚的3篇。此事史稱“蘭亭論辯”,現在“蘭亭論辯”的餘音仍然未了,《蘭亭序》的真偽仍然有強烈的爭議。

二、郭沫若等人的主要觀點。

1)、《蘭亭序》屬於行楷書,已經沒有了隸意,因而與以下的墓誌風格完全不符。

2)、南北朝寫經體也都富有隸書筆意,與《蘭亭序》的筆意有時代性的懸隔。

3)、《蘭亭序》文章屬於悲觀消極的作品,與王羲之性格不搭配。

4)、南梁劉孝標記載的是《臨河序》,而李世民王《羲之傳》說的是《蘭亭序》,因而造假應產生在南朝梁到唐朝之間。

三、郭沫若列舉了五個墓誌就說東晉的書法風格應該是與該墓誌相同的,又說《蘭亭序》是假的,這犯了相當多的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並且是同一種邏輯錯誤犯多次。

其一:五個墓誌或南北朝石刻都代表不了東晉乃至整個東晉的書法風格。書法到了東晉已經有多種模式和字體,如屏風、扇面、題匾、尺牘、簡冊以及各種實用物體上的銘文等形式中,已經具備了大篆、小篆、隸書(有波磔)、隸書(無波磔)、章草(草隸或隸草的規範期稱呼)、槁草(沒有波磔等裝飾的草書)、楷書、行書等。墓誌不等於所有的書寫載體,並且墓誌上的隸書傾向也不能代表整個時代的字體傾向,而這裏的邏輯錯誤是因為A∈B無法推出A=B,郭沫若“蘭亭論辯”中的錯誤多數都是此類。

其二:在列舉的五個墓誌中,已經有《顏謙婦劉氏墓誌》是半行半楷風格,郭沫若仍然說“就這些墓誌看來,基本上還是隸書的體斷,和北朝碑刻一致,只有《顏劉氏墓誌》中有些字有後來的楷書筆意”,既然說了“基本”並且承認楷書風格的存在,為什麼《蘭亭序》又不能存在?這裏造成了邏輯上的矛盾。

其三:《蘭亭序》的前文是積極的,後文有消極傾向,但是不能說全文都是消極的。即使是消極的也不能說就不符合王羲之的性格。一個人的性格是十分多元的,可能會有積極的時候也有傷感的時候,而感情可能會隨著時間地點事件人物等而發生改變,用特定的一篇文

章的情感來推測是否符合一個人的性格原本就是用一個點去蓋一個面,是蓋不上的,所以用情感判斷是否屬於某個人的文章是不可靠的。並且《蘭亭序》裏面講的“修禊事也”是三月三,清明後幾天進行的,傷感又有什麼不可以的呢?仍然是A∈B無法推出A=B的問題。

其四:南朝劉孝標稱作《臨河序》而李世民稱《蘭亭序》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就像是水叫H2O一樣,在水沒有被稱作H2O以前,就沒有水的存在了麼?

其五:從書法風格上看,脫去隸意的行楷書被否定了就相當於否定了《平安三帖》、《喪亂帖》、《姨母帖》、《妹至帖》、《頻有哀禍帖》《得示帖》、《十七帖》,甚至已經被鑒定為真跡的東晉王珣《伯遠帖》。因為這些帖同樣是基本脫去隸意或完全脫去隸意的字體。

其六:王國維先生曾提出考古類研究需要文獻與實物相呼應的二重證據法,郭沫若沒有文獻能證明《蘭亭序》就是假的,早就有的東晉實物反而能夠推翻他的觀點。他還敢用假設和預言來寫論文,實在是有些可笑。

四、東晉書法史與王羲之書風的多元性說明了郭沫若的片面觀點是錯誤的。

秦朝時,由於六國文字不同,看不懂,下面作亂嬴政怕自己不知曉,因而命李斯改為統一的小篆,所謂“書同文”。而秦朝時因為大興牢獄,篆書書寫不便,已經開始隸化。此時的隸書還比較單純,多是直線,被稱為古隸。到漢朝時則已經分為有波磔的隸書和無波磔的

隸書。而從簡便的角度上講,自然是沒有波磔書寫更加方便,而從美觀的角度上講,有波磔自然更加美觀,因而隸書雙向向前發展,到了漢朝已經具備了隸稿、隸行、槁草、隸草、草隸、章草等書體。而隸行、隸稿、槁草是從沒有波磔的隸書發展過來的,前者偏向行書,後二者偏向草書,且以簡便實用為目的,草隸和隸草則是從有波磔的隸書發展來的,章草則是他們的規範化寫法。這些書體仍然向前互相影響著向前發展,漢朝時就有好多人學習張芝的草書,已經是書法藝術的自覺期,三國時韋誕為了得到鐘繇的筆法曾吐血,到了東晉已經形成了相當嚴重的攀比之風。而文獻中早就有記載說鐘繇書有三體:章程書(楷書)、行狎書(行書)、銘石書(篆、隸等)。郭沫若只是用了銘石書來看東晉的書法全貌,這是不可以的,東晉在三國之後,自然有篆隸的銘石書,也可以有帶有楷書味道的隸書。王羲之學鐘繇,不可能不會寫楷書行書。王羲之學張芝,不可能不寫章草。

由此可見,郭沫若的觀點不光是違反邏輯的,更是違背事實的,是嚴重錯誤的。

參考文獻:

科學與邏輯方法課課件

《第五屆中國書法史論研討會論文集》文物出版社

《當代中國書法論文選》榮寶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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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辩题、避实就虚、栽赃、偷换辩题 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 五、不当类比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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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回答:生命是有机体的新陈代谢。 甲又问:什么是有机体? 乙回答:有机体是有生命的个体。 以下那项与上述对话最为类似: ①甲:什么是真理? 乙:真理是符合实际的认识。 甲:什么是认识? 乙:认识是人脑对外界的反应 ②甲:什么是逻辑学? 乙: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结构规律的科学。 甲:什么是思维形式结构规律? 乙: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是逻辑规律。 ③甲:什么是家庭? 乙: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收羊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群体。甲:什么是社会群体? 乙:社会群体是一定社会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单位。 ④甲:什么是命题? 乙:命题是用语句表达的判断。 甲:什么是判断? 乙:判断是对事物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 ⑤甲:什么是人? 乙:人是有思想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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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1、法庭辩论的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

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法庭辩论的技巧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辩论逻辑错误大全

逻辑错误一览,全了!无论你是打辩论赛,还是想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甚至是更想有水平地骂人~~~ 这个必看啊~~~ * 当你与别人讨论,尝试获得答案或解释时,你可能会遇到一些人犯上逻辑谬误。这样的讨论是无意义的。你可能尝试向对手要求证据或提供其他假设,令你获得更好或更简单的解释。如果都失败,可以尝试指出你讨论对手的问题。你可辨认他的逻辑问题以免深究,以及可告知讨论对手关於他的谬误。以下是简单介绍其中最常见的谬误: 人身攻击(ad hominem) o 拉丁语「向着人」的意思。辩者用人身攻击来攻击对手,而不是在讨论议题。当辩者不能用证据、事实或理由去维护他的立场,他可能透过标签、稻草人、骂人、挑衅及愤怒的人身攻击方式来攻击对手。 诉诸无知(appeal to ignorance / argumentum ex silentio) o 以诉诸无知作为某些证据。(例如:我们没有证据说神不存在,所以祂一定存在。又例如:由於我们没有关於外星人的知识,这表示他们并不存在。)对某些东西的无知,是与它的存在与否无关。 全知论据(argument from omniscience) o (例如:所有人都相信某些东西,每个人都知道的。)辩者需要有全知能力以清楚每个人的信仰、怀疑或他们的知识。小心如「所有」、「每个人」、「每种东西」、「绝对」等词语。 诉诸信心(appeal to faith) (例如:如果你不相信,是不能清楚明白的。)如果辩者倚仗信心作为他论据的根基,那麽你在以後的讨论所能得到的将不多。根据定义,「信心」是倚靠相信,并非靠逻辑或证据支持。信心倚赖非理性的思想,并会产生不妥协。 诉诸传统(appeal to tradition) (类似主流思想谬误)(例如:占星、宗教、奴隶)只因为人们以此为传统,与它本身的存活能力无关。 诉诸权威(argument from authority / 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 * 以「专家」或权威的说话作论据的根基,而不是用逻辑或证据来支持该论据。(例如:某某教授相信创造科学。)只由於某个权威的声称,不足以代表他已令这声称正确。假如辩者展示某专家的论据,那麽看看它有否伴随着原因,以及它背後证据的来源。 不良後果论据(argument from adverse consequences) * (例如:我们应判被告有罪,否则其他人会仿效而犯上类似的罪行。)只因为讨厌的罪行或行为出现,并不足以代表被告犯了该罪,或代表我们应判他有罪。(又例如:灾难的出现是因为神惩罚不信者,所以我们都应该信神。)只因灾害或惨剧发生,与神是否存在、或我们该信甚麽并无关系。 恐吓论据(argumentum ad baculum) * 论据根基於恐惧或威胁。(例如:如果你不信神,你将会下地狱被火烧。)

谈谈辩论场上的五个误区 [转]

谈谈辩论场上的五个误区 [转] ·信马游缰,漫无无际打辩论 现象:不少辩手为了显示自己“修为了得”,海阔天空地跟对方针锋相对,全然不顾己方立场为何物。结果“辩论赛”成了“知识竞赛”,评委只能无奈地给出一个评价:“离题!” 解析: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少辩手以为在辩论场上只要不回答对方的问题就意味着己方的失败,会被扣分。其实不然。对于明显超出讨论范围或者与辩题关联意义不大的问题完全可以不予回答,并且揭露对方离题的事实。所以,辩手在分析辩题时,首要考虑的就是辩题给双方设定立场的内在证明责任。比如,一个辩题是:“中国应当/不应当引进版权补偿金制度”。我们暂不分析题目内容,单从题目内在设定的证明责任来看,正方(应当)要证明引进补偿金制度的理由,而反方(不应当)的证明限度仅为不赞成引进该制度的理由即可。如果正方要求反方:“如果你不同意我的制度,那么请你提出一个更好的制度来比较。”此时反方提出一个新的制度来与正方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加以比较,那么辩题就引申为:“中国引进版权补偿金制度更好还是引进某新制度(反方所提)更好”。如此不仅偏离了原辩题,也缩小了反方立场。此时,反方完全可以拒绝,并指出对方偷换辩题的错误。因此,在准备辩论阶段,第一步就在于确定己方立场的证明责任,划定证明范围。而在赛场上,牢牢把握自己的证明义务限度,能够帮助辩手紧扣立场,不落对方圈套。 引申:辩论场上的激烈交锋是人们期待的精彩赛况。但激烈交锋既有可能是一场精彩的“辩论之战”也有可能沦为耍嘴皮子的“口水仗”。二者的分界线在何处?我们可以粗略地将辩论语言分为两大类:进攻与防守。辩论场上的进攻就是问问题,包括根据己方立场发出的疑问、质问,归纳对方立场错误的反诘、归谬。防守就是回答问题或者阐述立场,包括根据己方立论逻辑和观点回答对方问题以及正面阐述己方理由。无论是进攻还是防守,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己方立论——这也便是“辩论”与“口水仗”的分界线。正如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队伍对同一个辩题就有一千种解读。辩论场上克敌制胜的关键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和环节内,最大程度地让评委和观众理解和接受自己对辩题的解读。一个优秀的辩手,就像一个新闻发言人或者外交官,无论面对怎样尖锐的问题都能在回答中回归自己的基本立场。因此,辩手在辩论时要思考两个问题:第一,我问答的内容与辩题立场究竟有无关联?第二,我问对方的问题能否证明我方观点?只有紧扣自己的立场,才能给身边的队友以继续衔接的可能,才能使自己的语言有的放矢,进而让评委和观众充分理解己方论证的理由,谓之“万变不离其宗”。 ·死缠烂打,一个问题问到底 现象:突然发现自己准备的一个问题对方很难回答,于是欣喜若狂,自诩找到对方致命软肋,便整场死死追问,颇有“不逼死对方不罢休”之势。导致的结果是,在沾沾自喜地以为占尽便宜之时,不仅给评委和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得理不饶人”、“过分纠缠”的负面印象。 解析:就某一个问题与对方穷追不舍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阐述自己其他理由的机会。在某场比赛中,正方发现了对方的一个逻辑漏洞,便死死咬住不放,乃至最后总结陈词时,正方辩手仍然狠狠批驳反方的这个逻辑问题,最终败北。评委点评时说了这样一段话颇为精辟:“正方整场批驳反方的这个逻辑错误,最终只能证明反方逻辑推导的方式有误,而不能证明反方观点错误,更不能证明自己观点成立。”事实上,如果对方并不理会你的“穷追猛打”,哪怕承认在这个问题上的无力回击,转而充分阐述自己其他的理由。就整场辩论而言,对方论点阐述的丰满将和己方一个问题的单薄将形成鲜明对比,评委的选择也便可想而之。 引申:在辩论场上,追问是必要的,但过分的追问就变成了死缠烂打。如何把握追问的度是令许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 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给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 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 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

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

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 健康保险种类多、保障全,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牙齿保险、产科保险、眼科保险、收入补偿保险这几大类,在美国买一般的医疗保险月均保费大概几百美元,而且很多公司会给员工提供健康保险的福利,以公司团体投保,个人只需负担很小的费用,甚至不必出一分钱。 一、强加因果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这种错误往往很具迷惑性,许多辩手场上反应不过来。 前几年很热门的一本书叫《货币战争》,里面有这样的描述“林肯总统表面上看是被南方暗杀,实际上他是在签署了XX金融协议X 天后被杀害的... 肯尼迪总统遇刺前签署了XX 金融协议,试图打击大财团利益里根总统在签署XX金融协议后,旋即遇刺”这些煽动性的描述让许多读者自行联想,从而脑补出“美国金融集团控制了美国政坛,如果总统试图限制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连总统都敢杀掉”这个结论。 这就是犯了“把前后联系偷换成因果联系”的错误。 打个比方,我每次考砸前都会吃早饭,但我不能说“我因为吃了早饭所以考砸了”。同样的,美国总统每年都会签署无数的文件,不能把遇刺总统都签署过金融相关文件就得出“总统遇刺和金融文件”有关。这里打个比方,宋鸿兵试图以总统遇刺前都签署过金融协议来论证相关性,但每个总统遇刺当天都会吃早饭,难道能证明总统遇刺是因为吃了早饭么?显然不能。何况,林肯、肯尼迪、里根等人的遇刺,显然和金融体系不直接相

关。 一般情况下,因果联系都有前后联系,但前后联系不一定有因果联系。 二、倒果为因 个人认为,如果要挑选一本最重要的必读书给辩手,那非《统计陷阱》莫属。这本书里面的逻辑讲解和案例分析既生动有趣,又严谨科学,我看了 5 遍,每遍都能学到很多。 里面提到了一个案例:美国某州的麻风病患者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因此许多人得出结论“这个州的气候一定是很容易得麻风病。” 在某种意义上,没有人真正看过一朵花。花那么小,我们又没有时间,要看可要花时间的,就像交朋友也要花时间。-- Georgia O 'keeffe 乔治亚·奥基夫 但其实恰好相反,这个州的气候是全国最有利于麻风病患者治愈的,所以全国的麻风病患者都会来这里治疗,所以这个州的麻风病患者才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 前几天的热门状态也是一个道理:“二战时,盟军请了一位科学家来研究该加强飞机哪块机身的防护。这位科学家统计了飞机的中弹区域分布图,发现机翼是中弹最多的部位,座舱和发动机则是中弹最少的。那么是不是该加强机翼的防护呢?事实是,能统计到的样本都是中弹后活着回来的飞机,而那些中弹后坠毁了的是不在统计范围内的。也就是说,机翼中枪只是轻伤,中弹最少的座舱和发动机才是致命部位,这里才是最需要加强防护的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集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

一、自相矛盾 逻辑、思想、言论中的自我否定现象,常见于一支队伍对立论没有统一,或者部分队员对立论没有吃透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不需举例。 二、偷换概念/偷换前提 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他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5,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辩题、避实就虚、栽赃、偷换辩题 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 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 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 五、不当类比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 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举例:同样面对他国分裂倾向,美国说南斯拉夫分裂是“民族自决和自由的结果,是正义的”,却说格鲁吉亚的分裂问题是“不可容忍的领土和主权问题,是非正义的”。 七、虚假论据 这种逻辑错误是指故意违反“论据必须已知为真”的规则, 用编造的所谓“权威理论”或无中生有的例子作为论据, 用来论证错误的论题。言论中大量虚假论据,有的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常识而搞错了,常识性错误。但是有不少言论中有故意作假、捏造论据的现象。举例:捏造的事实、数据和名人名言。 八、包辩题 偷换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对方的立场也包进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也叫包含式论证。举例:为什么说管理比服务更重要,因为服务也是一种管理。 九、循环论证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举例:“成大事者”的定义:不拘小节的人,所以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的十个逻辑错误

一、自相矛盾 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自相矛盾”是一切逻辑错误中最严重的一种,它指的是思想、言论中的自我否定现象。一个理论必须是逻辑自恰的,就是说任何理论体系都不允许包含逻辑矛盾。有一种逻辑推理叫做“归谬式”推理,即由一个假定如果能合乎逻辑地推出互相否定的结论(逻辑矛盾)来,就能证明该假定是错误的。 二、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是违反同一律对概念运用的要求的逻辑错误。 三、偷换论题,避实就虚,攻其不意 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辩论中最常见的表现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王顾左右而言他;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例子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严肃的科学命题。 五、机械类比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机械类比。 好几本逻辑教材上引用一个典型的机械类比的例子: “一个家庭需要有一个家长, 在家庭里发生纠纷的时候, 就需要家长来裁决。国际问题要比家庭纠纷复杂得多,所以,国际大家庭也应该有一个“家长”,当国与国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就应该让承担“家长”职责的国家来裁决。” 这个例子是国际霸权主义者用机械类比来论证霸权主义合理性的逻辑错误。 六、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七、诉诸情感 诉诸情感是指用煽情的语言来唤起公众的某种怜悯、义愤等情感以转移中心论题、逃避理论交锋的诡辩术, 又叫做“以情感为据”。 但是,在严肃的理论探讨中,仅仅有感情的抒发而缺少合乎逻辑的理论思考,对于得出理性的结论来说是毫无作用的,因为情感是感性的东西,情感有时会阻碍理性的思考。所以“感情用事”历来不是褒义词。 八、虚假论据 这种逻辑错误是指故意违反“论据必须已知为真”的规则, 用编造的所谓“权威理论”或无中生有的例子作为论据, 用来论证错误的论题。 言论中大量虚假论据,有的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常识而搞错了,常识性错误。但是有不少言论中有故意作假、捏造论据的现象。 九、预期理由

英语逻辑错误一览

* 当你与别人讨论,尝试获得答案或解释时,你可能会遇到一些人犯上逻辑谬误。这样的讨论是无意义的。你可能尝试向对手要求证据或提供其他假设,令你获得更好或更简单的解释。如果都失败,可以尝试指出你讨论对手的问题。你可辨认他的逻辑问题以免深究,以及可告知讨论对手关於他的谬误。以下是简单介绍其中最常见的谬误: 人身攻击(ad hominem) o 拉丁语「向着人」的意思。辩者用人身攻击来攻击对手,而不是在讨论议题。当辩者不能用证据、事实或理由去维护他的立场,他可能透过标签、稻草人、骂人、挑衅及愤怒的人身攻击方式来攻击对手。 诉诸无知(appeal to ignorance / argumentum ex silentio) o 以诉诸无知作为某些证据。(例如:我们没有证据说神不存在,所以祂一定存在。又例如:由於我们没有关於外星人的知识,这表示他们并不存在。)对某些东西的无知,是与它的存在与否无关。 全知论据(argument from omniscience) o (例如:所有人都相信某些东西,每个人都知道的。)辩者需要有全知能力以清楚每个人的信仰、怀疑或他们的知识。小心如「所有」、「每个人」、「每种东西」、「绝对」等词语。 诉诸信心(appeal to faith) (例如:如果你不相信,是不能清楚明白的。)如果辩者倚仗信心作为他论据的根基,那麽你在以後的讨论所能得到的将不多。根据定义,「信心」是倚靠相信,并非靠逻辑或证据支持。信心倚赖非理性的思想,并会产生不妥协。 诉诸传统(appeal to tradition) (类似主流思想谬误)(例如:占星、宗教、奴隶)只因为人们以此为传统,与它本身的存活能力无关。 诉诸权威(argument from authority / 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 * 以「专家」或权威的说话作论据的根基,而不是用逻辑或证据来支持该论据。(例如:某某教授相信创造科学。)只由於某个权威的声称,不足以代表他已令这声称正确。假如辩者展示某专家的论据,那麽看看它有否伴随着原因,以及它背後证据的来源。 不良後果论据(argument from adverse consequences) * (例如:我们应判被告有罪,否则其他人会仿效而犯上类似的罪行。)只因为讨厌的罪行或行为出现,并不足以代表被告犯了该罪,或代表我们应判他有罪。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 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 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 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 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 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 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 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 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 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 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 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 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 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 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 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 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 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 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 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 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 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 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 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 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

辩论中的逻辑问题

辩论中的逻辑问题 辩论中有关的逻辑问题 问题一:全称还是特称 在辩论场上时常听到有的同学拍案而起理直气壮道:对方的立场是一个全称命题要证明全部而我方是特称命题只要举出一个反例..此言差矣。首先辨析两个比较两个相近的命题。所有的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与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眼看相似实则不同。前者便是全称命题意即所有、全部不管是否地痞无赖、流氓乞丐但凡中国人都是勤劳善良的此命题明显为假命题。而后者为真至少在中国人的情感中我们愿意相信这是真的。此处中国人这个概念是集合概念即把中国人作为一个集合来反映相对于全称命题中量的确定性和绝对性集合概念中量是不确定和模糊的。而这种不确定体现在无需一个都不能少换言之即便有些中国人十恶不赦也不足以否认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为真即构成集合的个体未必具有集合体的特有属性。而这一结论的对立面为大名鼎鼎的三段论四概念错误。 辨析这两个命题的原因在于在界定辩题量的性质上集合概念常常被忽视。而被忽视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全称命题的特点量项(所有、全部等)在日常表达中时常被省略如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是一个省略量项的全称命题。可问题是全称命题的量项有时被省略不代表没有量项的命题就是全称命题!而大多数的辩题都没有明确

的量项于是在实战中辩手就堂而皇之地将此类辩题界定为全称命题未必! 问题二:量项 以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为例。对于没有量项字眼的辩题量的前提是不明确的而需要根据本方的立场设置但需在合理的限度内此处合理的标准有很多视辩题而定。设置无非假定两种情况其一没有其二省略。如果没有量项则辩题中的个性是一个集合概念而集合概念是允许有漏网之鱼的所以双方无需穷尽所有个性但都要论证普遍性即普遍的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如同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也是从普遍意义出发的。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求对方论证全部自己只举个例是有失偏颇甚至是偏激的。 如果省略量项则是全称命题或特称命题即所有或有的个性.。认为对方是全称肯定而本方是特称否定显然是强盗逻辑。既然辩题没有明确的量的限制那么同样的逻辑反过来界定为什么不可以对方是特称肯定而本方是全称否定呢_______年新国大对武大辩题以成败论英雄是可取的新国大认为:有一点可取之处即为可取而不可取即要论证所有都不可取。这个有趣的逻辑被余磊一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顶得哑口无言。即便正方退一步论证全称肯定反方同样可以论证全称否定而非一定是特称否定。反方论证特称否定的逻辑在于:全称肯定的矛盾立场是特称否定。可问题是双方辩题的存在形式就只能是相互矛盾的吗双方辩题如果是相

常见逻辑谬误一览

常见逻辑谬误一览 稻草人谬误Strawman 蓄意错误歪曲表述对方的观点,使之成为易受攻击的目标(稻草人)。 通过蓄意夸大、错误表述,或完全的捏造对方的观点,凸显己方观点更有理有据。 例:Will 说俺们应该把更多的资源投入教育和医疗,Warren反驳曰:Will是如此的仇恨伟大祖国,居然要削减军费,丫这是要让俺们自废武功啊! 滑坡谬误 Slippery Slope 断言如果允许A事件发生,Z事件将顺理成章的随之发生,所以:A事件断不可发生。 此谬误逻辑的问题在于回避眼前争论的观点(A),把争论转向毫无根据的极端臆造观点(Z)。如此这般,这种毫无根据的臆测将模糊化原观点下争论的意义。 例:Colin Closet断言现如今儿,如果咱们允许同性婚配,那么,接下来也得同意丫挺的和他们的父母或他们的爱车,甚至他们的猴儿们结婚。 片面辩护(迷信谬误)Special Pleading 在己方论点被证伪后,改变规则或编造例外或特例。 人类是种极为厌恶自个观点被证伪的傻乎乎的可笑物种。许多人不珍视通过提高自身认知能力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是为了因循守旧臆造了各式各样的理由。 例:Edward Johns 自称有通灵的能力,但在正儿八经的科学仪器测试中,神汉的超能力见鬼鸟。但神汉依然哭喊着要人们相信丫的超能力是“信则灵,不信不灵”。 赌徒谬误The Gambler's Fallacy 笃信事件“序列”是随机独立发生,如同旋转式轮盘赌,符合统计相关性。 这个被普遍相信的谬误可以说确实有助于建立那个华达沙漠中的城市(赌城)。尽管“撞大运”满贯的发生概率很低,但轮盘赌中每一转的结果肯定独立于后面的一转。 例:看到轮盘中已连续6次翻红的盘面,Greg 确信下面绝对该TM翻黑了!但是,因为经济学版本的自然选择规律,丫很快蚀光老本。 黑白谬误Black-or-White 在存在多种可能性时,却只提供两种可选的可能性。 也称为两难推理谬误,这种阴险的策略表面上是一种符合逻辑的争论,实际上通过细致的审视,显然存在更多的可能,而不仅是所提供的“不是……,就是……”的两种可能。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是什么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是什么 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给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庭辩论技巧 的具体运用,希望能帮到你! 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 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 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 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 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 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 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 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 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 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 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 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 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 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 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 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 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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