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正式版)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正式版)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2963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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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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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也相应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

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做

了具体的规定。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④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

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金和

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⑹“有严重的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领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的,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治采

空区自然发火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为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范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填充、住钝性气体等措施的;

④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⑽“采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突出矿井在20xx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回路供电的;

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

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81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通用 范本

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通用范 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生产、技术、机电各部门配合,每周组织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安全隐患落实部门负责处理,安监部负责督查,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报矿长、公司总经理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落实处理,同时上报区煤炭局。 2 、公司所属井下班组长,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撤出所有人员,将险情报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队长、安检员、带班领导)。 3、带班队长、安检员、带班领导,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工、停机、停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

编号:SY-AQ-0821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s on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of major hidden dangers in coal mine safety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Listing Supervision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1)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解读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ZD01):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ZD02):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ZD03):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ZD04):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ZD05): (1)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

2021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和行为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消除和减弱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特制订本方案。 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单位、部门要以安全检查制度为基础,建立公司综合检查、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上路安全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及时将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况;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3、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作业行为;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各类事故隐患; 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 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 (一)定期检查 1、如春季、夏季、冬季检查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前安全检查以防火、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主要内容。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有领导带队,安机科参加,相关部门配合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 根据安机科提出的意见,对各类专项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自身的生产和现场特点,进行本单位特色的专项检查。 (三)日常检查 1、所有岗位都要对本单位内、设备及人员等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违章作业和现象,都有权立即停止其作业或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直至整改结束。 四、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 1、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及情况都必须认真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1678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2015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5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 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 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髙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代会。 四、医院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五、医院员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院方汇报并公示,如单位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

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总务科每季度统计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院长签字上报疾控科。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各级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科室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

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集锦

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集锦 冶金行业中的每个细分领域都存在一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不除,安全不安。今天为大家总结了一下冶金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一个都是真实案例。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

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实用版

YF-ED-J176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 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 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 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

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才写,现在内容不适用)参考 1.目标和任务 1.1目标 在上一年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公司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1.2任务 1.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完善与执行情况; 1.2.2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 1.2.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 1.2.4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情况; 1.2.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2.方法和措施 2.1方法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统筹领导、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全员发动,奖优罚劣”的方式组织实施。 2.1.1统筹领导、明确职责 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层层组织发动,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1.2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 要明确“自查自纠为主、检查督促为辅”的指导思想,针对本方案确定的各时点的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从检查、发现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复查验收等各方面完善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要按照明确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1.3全员发动,奖优罚劣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仅是隐患排查小组的工作,更要发动全体参与人员,发挥全体参与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事半功倍地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工作情况,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在此项工作中敷衍塞责的人员予以处罚。 2.2措施 2.2.1全面实施排查,加强整改督查。 各责任部门科室项目部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 2.2.2规范统计报告。 按照全公司统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告的要求,明确工作范围,掌握工作进度,科学统计分析,汇总重大隐患,落实工作责任,为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及长效机制建立提供保证。 2.2.3及时总结提高,构建长效机制。 各责任单位要边排查治理,边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机制。 3.经费和物资 公司将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投入,消除事故隐患。 3.1资金投入

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

生产部采掘专业 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细化解读 一、涉及采掘、防冲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超层越界开采; (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具体解读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中规定:煤矿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剃头下山:是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仍在继续向下延伸时,就组织工作面进行开采或掘进的一种开采模式。这种开采模式往往出现在采区接替紧张的矿井,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尚未贯通,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经开始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属于一种边开拓、边采掘的开采模式。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断标准-考试题(带答案)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 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本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判定标准。(√) 3、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不属于"瓦斯超限作业"。(×) 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不属于"超层越界开采"。(×) 6、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用人员的不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7、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不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8、未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9、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不属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10、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不属于“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4分) 1、下列不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 A ) A.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组织生产的 B.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C. 煤矿企业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D.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 C ) A.瓦检员不蹲点的 B.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C.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D.井下瓦斯超限后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包括( A ) A.掘进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的 B.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C.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D.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4、"超层越界开采"不包括( C ) A.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B.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C.开采超过3个煤层的 D.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5、"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包括( D ) A.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B.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C.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D.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项目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般包括:(一)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 (三)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按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结合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需要一定治理时间和投入较大治理资金方能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分为以下等级: 1.重大隐患A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 2.重大隐患B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 3.重大隐患C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 4.重大隐患D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 5.重大隐患E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 6.重大隐患F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隐患治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第六条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基本条款 1.1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1.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 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 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 进入下一道工序。 1.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6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 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7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 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 家论证。 1.8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 患。 2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1基坑工程 2.1.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 措施。 2.1.2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 2.1.3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2.1.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2.2模板工程 2.2.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2.2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

2.2.3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 荷载大于设计值。 2.2.4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 除。 2.3脚手架工程 2.3.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3.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 2.3.3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 架体上。 2.3.4脚手架拆除时,整层或数层同时拆除连墙件。 2.3.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 2.3.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承结构数量、构造、附着处混凝土 强度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2.3.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 合设计要求。 2.3.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m。2.3.9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 2.3.10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 数≥2的要求。 2.3.11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 2.3.12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 2.4高处作业 2.4.1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 带。 2.4.2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 护设施。 2.4.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2.4.5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鲁中局90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 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 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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