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幼儿园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彻底治理和杜绝乱收费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治理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一、幼儿园收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宣传学习有关收费政策、法规,并经常对幼儿园的各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有乱收费行为的教师园务会针对情况做出处罚,并退赔所有违规收费。

二、幼儿园后勤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要切实做好开学初的各项收费准备工作。

三、各班主任及教师无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班内开展的各类活动都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活动费用,如违反规定者,退还全款并严肃处理。

四、幼儿园和任何教师,不得向幼儿推销任何学习用品,如发现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家长对收费工作中提出的问题,有关人员要认真耐心负责解释,使家长明白、满意,如敷衍、态度不好,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

六、对学期当中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家长意见,经园务会和家长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收费。

山丹镇中心幼儿园

2015年3月

中层管理组织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16〕X号 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 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 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 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 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 (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 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 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 _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主要是指: 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按程序进行考察,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考察人员。 2、在干部考察谈话工作中,提供不真实情况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听取考察组考察意见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知情的党委负责人。 4、与干部考察工作相关,对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条责任主体应负的主要责任 1、对考察过程负责

(1)干部考察都要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工作做到统一领导。考察组由2名以上干部组成,要指定负责人。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组织考察工作,拟定考察方案,规范考察步骤。 (2)考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考察要时间服从质量,不准突击考察、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反映的问题,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得出正确结论。 (3)干部考察实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去自己的原籍、出生地、生长地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被考察对象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4)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参加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之机拉关系、办私事、进行权钱交易;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 2、对考察结果负责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撰写考察材料以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导读: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以上的;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S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 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 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 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 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 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 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 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 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 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 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没整改,因而出现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或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后,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换行]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4.24小时内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及处罚规定 1.由于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于深入现场后发现的安全隐患不

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按照《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的界定及处罚办法》并按照“执法犯法、加倍处理”的原则加倍执行。四、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牢固树立“[换行]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深入井下或地面现场时,必须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类安全工作,杜绝走过场、摆花架子等形式主义。 五、本规定与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中处罚力度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综述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局监〔2007〕83号 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 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 (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 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 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 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 造成严重影响的; 5.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 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 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 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全局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维护广播电视窗口行业的文明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实事求是,违规违纪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5、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二、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局全体干部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 1、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 4、党纪处分:是党员的按照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5、法律责任: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就具体责 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 用。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失职违纪行为

全局干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失职行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及党、政纪处分,并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1)对抗上级命令和决议的; (2)玩忽职守,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集体利益的;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 (6)工作中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或使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7)违法规定出具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8)未完成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9)出现其他工作失误的。 (二) 机关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1、在工作时间内下棋、打牌、干私活的; 2、下班不锁门,长明灯、长流水,机器设备、风扇、空调、取暖炉、饮水机、电脑等用电设备未关闭的; 3、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 4、电动车在单位充电的; 5、上班带孩子的; 6、允许外人进入机房等重地的; 7、无值班日志及交接班记录的;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制度

S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 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 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 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 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 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 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 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 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 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 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 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 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它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 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它权益的减少或灭失。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 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 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 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 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 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 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 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 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 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 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

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

失职与责任追究制度

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预防与管理 1、医院各科室及部门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强化医疗安全责任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运转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体系,严防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 2、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树立以质量为生命的指导思想,把医疗质量管理作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领导组织,认真加强对医疗、护理质量的控制与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要重点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医院职能科室,应对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等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 4、医院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控制医疗成本,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相关

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将其纳入诊疗常规予以执行。 5、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开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增强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全员参与质量控制活动。 6、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制度,认真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切实加强病历质量控制,按要求开展病历评审。 7、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突出诊疗行为的合理性。 8、医务人员应认真选择正确的诊断治疗手段,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尽量避免医疗风险,严格执行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积极预防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追究与处罚 1、医院在坚持和完善院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医院领导(包括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等)及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理负责人等)负责,对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科室主任、护士长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工勤和行政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2、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的,管理松懈、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除责令该科室限期改正外,情节严重的,对科室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3、科室不按规定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违反三级查房、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以下是关于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责任追究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 ·

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员工(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各级管理者,下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条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经济处罚(1000元至10000元)、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仅适用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并用。 第三章工作责任划分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其中对具体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负重要领导者责任;

各单位、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由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和工作,牵头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协作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因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单方面原因影响到项目和工作完成的,责任全部由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失职类: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的; 二、由于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公司重要会议或公司领导决定的重要工作,因责任单位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或工作疏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安全、质量、服务等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各级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本单位员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落实不严格,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错的; 六、对下属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应给予解决而未及时给予解决或明确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员工发生的严重工作失误或违章、违纪、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高效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不作为等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违背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迅速、不彻底,给公司下一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一个月内因疏于对下属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事项知情后1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个工作日不处理或延后处理,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有偿中介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规章、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应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的工作,经上级指派拒绝执行配合或配合不彻底的;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并因此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对因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 一、各科室、车间负责人及非计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地完成本职工作。各级主管领导不但要以身作则,而且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二、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除对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因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产品批次不合格,严重警告,批次退货,停供,取消供货资格,以及其他有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信誉的行为。 对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同时产生的情况,可以单处或并处,由公司总经办研究决定。 三、经济损失赔偿:按直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间接经济损失不列入赔偿范围,由具体主管部门统计损失额度。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的,由责任人赔偿50%,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1-1000元的,500元内按50%赔偿,超过部分按30%赔偿;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2000元的,1000元内按40%赔偿,超过部分按10%赔偿; 4、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500元,并作为年终奖考核依据,将根据情节给予减免年终奖。 5、造成公司重大不良影响的,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外,给予经济处罚30-100元/次; 6、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或造成公司重大不良影响的,除对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给予其主管领导经济处罚50-100元/次; 7、损失赔偿和经济处罚在工资中扣除,可分批扣除,但每次不能超过责任人当月工资的30%; 8、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根据赔偿总金额和承担的责任大小,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分别给予损失赔偿的处理; 9、所造成经济损失不大,但其性质或隐患相当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主管部门决定再给予经济处罚50-100元; 10、责任人一年内多次犯同类错误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每次加处10元,以次递增处罚金额。 11、责任人过意隐瞒因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再给予经济处罚50-100元; 四、调离岗位:(1)一年内累计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又没有有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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