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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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正文

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检民行提抗[ ] 号×××(写明接受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因与×××(对方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向我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人民法院对×××(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案由)纠纷案的×××(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后,对×××人民法院对×××(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案由)纠纷案的×××(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审查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查终结。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_______告、二审______人)×××。法定代表人×××。

对方当事人(一审_______告、二审______人)×××。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及居住地等情况。其他案件当事人也要写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可直接写明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诉讼身份。)

二、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写提请抗诉的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三、诉讼过程

……(该部分中要写明一审、二审判决、裁定的理由及判决、裁定结果。如果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应简要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四、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

检察院检察长工作心得体会

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长,我个人认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和谐也始终处在变化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在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在法治上,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因此,要实现和谐,必须加强法治。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就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批捕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派生权,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二是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廉洁高效。腐败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模板.doc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模板 刑事抗诉书是应用文写作的一种,下面是查字典特意整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模板,供各位阅读,希望你能喜欢。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字第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罪名_____________ 刑期起止日____________ 附加_____ 执行期间刑种、刑期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发往单位____________ 通知发出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监狱章) 年月日 . . . ( ) 字 第 号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公安局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由县(市)____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________检察院起诉,因______罪被_____人民法院判处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 . . ( ) 字

号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因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判处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本人曾获得证书,掌握________技术。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吉林省高法高检民行抗诉会议纪要

【法规名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颁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107608 什么是编号?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为加强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的相互协调配合,理顺工作关系,解决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进一步改进和推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 2005年12月26日在长春召开了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现纪要如下: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可以到人民法院借阅有关审判卷宗,借阅卷宗应当出具借卷函,并严格按照法院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借阅和退还卷宗手续。 人民检察院借阅审判卷宗时,卷宗尚未归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归档并通知借阅的人民检察院。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审查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当办理续借手续。在借卷期间遇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使用被借用的审判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归还。人民检察院对借阅的审判卷宗,应当注意保密,妥善保管。 提请抗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况办理移送、返还审判卷宗手续: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将审判卷宗随同提请抗诉报告书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并函告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应当及时将审判卷宗退还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退还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随同抗诉书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由借阅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送达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再审审结后,由再审人民法院将审判卷宗直接退回原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检察卷宗应当随再审卷宗一并归档。 第二条人民法院收到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或者通知函,并将裁定书或者通知函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协商适当延长。 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及时审理。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函告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

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应当走什么样的救济途径?一种是向法院提出申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另一种则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依照职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向法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也就是申请检察院抗诉。那该如何来做呢?这就需要了解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条件、理由、抗诉程序。下面,华律网小编将详细介绍这些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民事申诉的理由

因为申诉的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判决、裁定,这要求律师应当具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发现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因此,在民事申诉请求中,应当针对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充分的理由,这样才有可能说服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理由为以下情况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律师在提交给检察院的申诉状及申诉材料中也应当围绕这几个关键点。 三、提出民事申诉的程序 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拘留释放证明书

拘留释放证明书 篇一:释放证明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 篇二: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将人犯拘留后,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应将被拘留的人犯,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及时移交预审部门(包括证物)。预审部门应立即指派预审员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尽快查明案情,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经过审讯和调查,发现无罪或罪行显著轻微,又不够做其他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领导,批准后立即释放,并填写《释放通知书》。释放时,应让被.释放人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捺指印。《释放通知书》正页存入卷内,副页交看守所收存,作为释放的凭证。看守所应凭《释放通知书》副页填写《释放证明书》。对有罪但又不够逮捕的,也要及时做出其他处理,如报劳动教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2)经过审讯和调查,认为被拘留人已够逮捕条件,预审员应在三日内拟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

日至四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应及时提出要求复议,如不被接受,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但必须先将被拘留人释放。 (3)对在法定时限内,主要罪行尚未查清,又不能排除嫌疑的拘留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先将被拘留人放出,由办案人继续侦查和收集证据。五、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本书所讲的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 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鞍山刑事律师总结其不同点,认为刑事拘留是限制人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这种手段,适用于那些违犯治安管理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够不上刑事处分,但又超过了一般地批评教育的范围,采用行政拘留。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加以区别。因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者之间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是不相同的。但是,在侦查工作中,为了争取多要一点时间,就采取行政拘留的手段,即以拘代侦的 做法是错误的,应严加禁止。原文出自鞍山刑事律师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篇一: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取保候审人篇二:5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附卷) 此联附卷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于3年。 三、被告不积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XXX在行凶后未积极主动赔偿任何费用,甚至在我强烈要求赔偿时,XXX竟以无钱为由推脱,全无赔偿诚意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360docs.net/doc/e41712033.html,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 ┏━━━━━━━━━━━━━━━ ━┓. ┏━━━━━━━━━━━━┓. ┏━━━━━━━━━━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释放通 知书┃.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存根)┃. ┃字[ ] 号 ┃. ┃字[ ] 号┃. ┃字[ ] 号┃┃字[ ] 号┃字┃______:┃字┃____________ 看守┃ 字┃ ________人民检察┃┃案件名称____ ┃. ┃ ____(性别____,┃. ┃所:┃. ┃院: ┃┃案件编号____ ┃. ┃年龄____,住址____ ┃. ┃ ____(性别____ ┃. ┃你院____年____月┃┃被释放人 ____ ┃. ┃____________ )┃. ┃____,年龄____, 住址___ ┃. ┃____日以____[ ┃┃男、女____岁┃. ┃因____________ ,于┃. ┃____)因____ ┃第 ┃ ]____号文批准逮捕的┃┃住址________ ┃第┃____年 ____月____日被┃第┃________ ,于____ ┃. ┃____ (性别____,年龄____ ┃┃单位及职业__ ┃. ┃执行逮捕/ 拘留,现因____ ┃. ┃____年____月____日┃. ┃ ________,住址________ ┃┃逮捕/拘留┃. ┃ ____________,根据┃. ┃被执行逮捕/拘留,现因┃. ┃____)已于____年____月┃┃时间________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________________,┃. ┃____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逮捕/拘留┃. ┃法》第____条 之规定,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____,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原因________ ┃. ┃以释放。 ┃. ┃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号┃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 ┃┃释放原因____ ┃号┃(公安局印)┃号┃规 定,予以释放。┃. ┃规定,予以释放。┃┃批准人 ______ ┃. ┃年月日┃. ┃┃. ┃ ┃┃批准时间____ ┃. ┃本通知书已收到。┃. ┃

检察院抗诉书范本

一、二审刑事抗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号XXX人民法院以XXX号判决(裁定)书对被告人XXX涉嫌XX一案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个方面阐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XXX人民检察院 XXX年X月X日附: 1.被告人______现羁押于______(或者现住______)。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二、再审刑事抗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检刑抗[ ] 号原审被告人……(依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______(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 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

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______法院______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附: 1.被告人______现服刑于______(或者现住______)。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个人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26人。其中,贪污案4件10人,受贿案1件1人,行贿案3件4人,挪用公款案3件4人,滥用职权案4件6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1件17人。在办案过程中,我和自侦部门干警自觉做到严格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公安讯问通知书

公安讯问通知书 篇一:询问通知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询问人 篇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 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撩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 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 禁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现行有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诉字[2001]7号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2001-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日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高检发诉字〔2001〕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事抗诉工作的原则 刑事抗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与诉讼经济相结合; 2、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 3、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贯彻“慎重、准确、及时”的抗诉方针。 二、刑事抗诉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一致;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检察院抗诉问题

检察院抗诉问题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第一任)检察长罗荣桓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李六如蓝公武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高克林 (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谭政文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任) 1954年9月-1959年4月 (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张鼎丞 (1954年9月-1959年4月)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梁国斌谭政文李士英黄火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任) 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张鼎丞 (1959年4月-1965年1月)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周兴李士英黄火青张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任) 1965年1月-1975年1月 (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长张鼎丞 (1965年1月-1975年1月) 副检察长张苏黄火青 (196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任) 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长黄火青 (1978年3月-1983年6月)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喻屏张苏(1978年5月任职) 王甫李士英(1978年12月任职) 郗占元(1979年11月任职) 陈养山(1979年2月任职) 关山复张灿明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任) 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杨易辰 (1983年6月-1988年4月)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李士英王甫王晓光江文冯锦汶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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