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或用人单位在生产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各级安质部门是协助、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和统计,并积极配合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等级

第五条事故分类:

(一)员工伤亡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铁路行车事故(含临管运输);

(四)机破事故;

(五)其他事故。第六条伤亡事故等级

(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重伤(包括伴有轻伤)

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至9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共分三个层次,即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专业事故调查组和现场工作组。

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工程部、工会、公安分处、科技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人任组2员组成。

专业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分类分为伤亡事故调查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组、交通事故调查组、机破事故调查组和其他事故调查组。各专业事故调查组成员从工程部、科技部、监察审计部、公安分处等部门中抽派人员组成。为确保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各部门抽派的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相对固定。

现场工作组按工作程序分为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和善后处理组。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国家、省、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与或协助地方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工程损失、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及原因等情况;

(三)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责任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的意见。

(四)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五)协助事故单位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九条现场工作组工作内容。

(一)调查取证组:由安质、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3负责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勘测事故现场工作;

(二)技术分析组:由安质、监察、工程、科技、物设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等,对有关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并写出专题报告;

(三)善后处理组。由人力、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救治伤员,索取伤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死亡证明,指导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核定抚恤、丧葬等费用,协调善后处理各项事宜。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采取措施,做好标志,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一条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伤亡事故报告内容按照《职工伤亡事故报表》所列项目,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姓名、伤害程度、工种、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上报地方安监部门的情况。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至公司工程部;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至公司工程部;

(三)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工程部。并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属地关系上报地方安监部门;

(四)重大及特大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工程部。并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属地关系上报地方安监部门;

(五)以上伤亡事故如发生在四川省境内,不报属地安监部门,只上报公司,由股份公司安质部统一归口上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内容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号令)的规定,应包括行车事故等级,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列车车次、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救援情况等。

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凡在营业线施

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安质部,并及时向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部5门报告。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交通事故除按伤亡事故报告内容的报告外,还应报告车牌号、车型和责任的初步判断。

在正式道路或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便道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大的,不论原因及责任归属,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安质部。

第十四条机破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事故时间和内容。如涉及到人员伤亡,还应按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报告。

第十五条其他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如。火灾事故、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等事故。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比照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办理。

第五章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接到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后,公司应立即派出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

凡发生死亡以上的事故应按如下程序进行调查。

(一)事故现场处理。发生事故后应划定事故现场的保护范6围。并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二)现场勘察记录应包括下述内容:

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范围、气候、周围环境及现场保护情况;

事故现场录像及拍摄照片,应包括事故现场全貌、俯视、侧视、远景、近景、特写及伤亡人员伤害部位和细部照片,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痕迹、残骸、参照物等,并做好文字说明;

事故现场图绘制应按一定比例反映事故现场位臵、范围、与事故有关的重要物体、起因物、痕迹、致害物和受伤害人员具体位臵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等,并作有关文字说明;

(三)事故物证的收集,应包括事故单位有关证明、证书、记录、台帐、设计资料、施工组织文件、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伤亡人员的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指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正式诊断书、证明),以及事故有关目击者、当事人、责任人的笔述(指由被调查人员自己书写的事故经过、见证证言)或笔录(指由调查人员在专用纸上所做的调查人员询问和被调查人员回答的记录,该笔录完成后,应有被调查人认可并签字);

(四)有关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聘请、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水平、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现场采样、测量、拆解物证、痕迹检验、模拟实验等之后,经科学分析,出具的书7面鉴定或报告;

(五)事故损失统计,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主(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毁坏财产的价值等费用)。

第六章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十八条在调查的基础上,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地方安监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的责任者等。其分析步骤如下:

(一)事故伤害分析。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扩展到间接原因,然后再从中找出主次原因,以便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原因的判定原则。事故原因可能相互交叉,也可能分列。事故通常由多种原因综合作用所导致,应将本源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列为主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者的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和次要原因的分析结论,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前述各类责任按程度依8次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者等。

(四)事故性质。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按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一)、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项目部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二)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

关部门人员调查处理;

(三)死亡以上的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以上和交通重大事故以上及影响较大的事故由股份公司事故调查组参与协助调查处理;

(四)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附件: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格式

一、标题。《关于xx(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xx”指死亡者姓名,也可指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日期(年、月、日)等。

二、事故调查报告结构内容

1、事故概况:①事故发生时间;②事故发生地点;③事故发生单位;④事故类别;

⑤事故伤害程度(姓名、伤害程度、工种、性别、年龄等用列表形式);

⑥事故性质;⑦事故经济损失。

2、工程概况:

3、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抢救过程

4、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6、整改及预防措施、

7、附件。事故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勘察报告,事故现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物证、人证材料),事故现场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死亡证明,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相关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分包队伍有关安全资质、营业执照、分包合同和调查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调查组内职务,签名)等。

第二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细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维护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公司建设项目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或与之有关的施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公司指挥部、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直接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应当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四条参建各单位、指挥部、公司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要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机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日。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铁道部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本项目发生事故按下列调查程序:

(1)组织现场处理并保护现场;

(2)根据事故大小,由相应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性质、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5)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事故汇报

工程名称:西班牙城市花园一期工程

事故经过。在xx年8月11日早晨6时左右,天气发生异常变化,大风将2#楼塔吊吹向8#楼,撞上西北角外脚手架,导致部分钢管弯着。

事故原因。天气变化较为突然,现场相应预防措施不到位;2#楼塔吊未及时提升,塔臂高度比8#楼外脚手架低,影响塔吊运转。

事故处理。及时安排操作人员对8#楼外架破坏的钢管进行更换,重新挂网;要求管理人员对其它脚手架详细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快2#楼施工进度,尽快提升塔吊高度确保塔臂不受8#楼外脚手架影响,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采取的预防措施。在遭遇雷雨大风等异常天气变化后,要求专职安全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塔吊、外架、提升机、临时用电等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最大努力协调各工种之间作业,确保安全施工。

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xx年8月13日星期二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

(lk0+000~lk3+160)

全长:3160m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及报告制度

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经理部

xx年11月15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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