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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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

凭证。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地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的

其他有严重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特别治理措施的污染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五条(持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

放污染物。

第六条(实施主体)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本办法实施排

污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分级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

第八条(申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

(三)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九条(排污单位分类)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筛选标准的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环境管理需求、排污单位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范围。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前两款所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第十条(分级申领名单公告)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分级申领名录或排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申请时限)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

(三)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

(四)采用集中供热的,应当提交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对其供热的相关证明;

(五)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监测记录;

(二)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

(三)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由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受理流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予受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相应核发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排污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或排污单位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后确认达到相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应当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二)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

(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地区,排污单位按各地有关规定取得排污权。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的要求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

(三)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的,按规定取得排污权。

第十五条(审核流程)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负责核发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予以公示。对存有异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反馈意见、排污单位申辩等情况,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对无异议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作出准予发放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

予以公告。进行现场核查或公示存有异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包括:

(一)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

(二)排污口的地点(经纬度)、数量;

(三)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最高允许日排放量;根据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规定的削减总量和时限;

(五)间歇性、季节性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许可排放量的核定)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应当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或废气量核定的结果。

排污单位的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

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载明事项)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前款规定事项以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内容。

副本还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有效期限)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应当与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期相衔接。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延续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条(变更(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与重新申领(许可内容发生变化))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事项以及排

污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

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因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后,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超过排放标准的;

(三)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发生变化、浓度或总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延续与不予延续的情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要求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核(提报的材料和现场勘查),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无变化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不予延续,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许可条件)规定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

(三)因生态保护红线或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限制在该区域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

(四)按照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逾期未继续申购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遗失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基本要求)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二)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三)按照规定规范排污口设置;

(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变更、重新申领或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闲置;

(七)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八)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九)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十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巡检,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记录,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十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公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就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如实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

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对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采取自动监测、刷卡排污、飞行检查等方式和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七条(信息管理及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提高管理效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信息公开的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情况,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排污许可证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实,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违反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超越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排污许可证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予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关闭的;

(三)排污单位已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四)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收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无证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予以处罚。

持伪造、过期、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注销、收回后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不按证排污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排污单位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重新申领或延续排污许可证的;

(四)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环境信息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省(区、市)规

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

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量结合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

监测、刷卡排污等确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水量(废气量)予以核定;监测数据难以满足排放量核定需求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超过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排污单位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区、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收回排污许可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使用

和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分阶段实施计划)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行政区环境

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分期分

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计划,并予以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国家、省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

(二)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三)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五)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三十五条(文本格式)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的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的格式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排污许可证统一按照“XXXXXX-YYYY-ZZZZZZ-W”17位数字格式

进行编号,其中:XXXXXX为发证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YYYY为排

污许可证颁发年份,ZZZZZZ为排污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W为“A”或“B”,A代表重点排污单位,B代表一般排污单位。

第三十六条(实施期限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前排污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但不得延续。需要变更的,按本

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xx 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 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 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 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3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方合法有效。 5、企业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请,否则,属于补办。 四、企业提出申请 县属企业直接向县环保局污控科申请,由污控科经审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

据;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由县环保局污控科转报,市环保局经审核,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县属企业,县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企业审核,同意后签字,报主管局长复核签字,发证;对于市、省重点污染企业,县环保局签署转报意见后,由企业报送市、省局审批,并送污控科一份申请表。 六、审批原则 对于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时,并征求基层环保意见。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

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

前言 根据国家顶层设计,我国环保改革的大幕已经全面拉开,其中实行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污染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近期环保改革关键的重头戏之一。为此,国务院、环保部、广东省陆续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计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从2017年起,所有排污企业需根据各地环保部门制定的时间表,分行业、分批次逐步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2017年下半年,广东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电镀、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石化、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农药、农副食品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了解的十大问题 1.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包括: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2.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什么时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3.什么是综合许可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环保部门将通过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排放各类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在一个综合性的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规定,一企一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据实施方案,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许可证也将依法逐步纳入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的全覆盖。4.什么是简化管理?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排污许可应当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和

排污许可证办理合同

合同 委托方: (下称甲方) 受托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排污许可证办理工作。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1、履行期限:正式将项目排污许可证提交甲方后,协助甲方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并支付完所有费用后,本合同即为完全履行。 2、项目地点: 。 3、履行方式:乙方在合同签订且所需资料到位后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协助甲方完成院区排污许可证的办理于2019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排污许可证(老证)办理;2020年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医院端口开放后3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排污许可证(新证)办理;由于非归责于乙方的因素造成工作延误的,工作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条:合同费用及支付条款 1、经双方协定,本合同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甲方采用现金/支票/转账方式,并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1)、排污许可证(老证)办理完成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款10%作为老证办理费用,即人民币元整(¥); (2)、2020年排污许可证(新证)办理完成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即人民币元整(¥),本合同终止。 (3)、已办理的排污许可证(老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可以继续使用,不需办理新证,则甲方不支付尾款给乙方,即人民币元整(¥),本合同终止。 (4)、若遇政策调整,在2020年按照新规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新证),乙方继续履行该项业务的所有工作,甲方按照本款第(2)条约定向乙方支付排污许可证

(新证)办理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图件(电子版、纸质版),并对相关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具体所需资料以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 2、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进行实地踏勘工作提供便利。 3、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应申报的受理。 4、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应文件的报备工作。 5、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6、其他事项:无。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完成项目排污许可证办理。 2、其他事项:无。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合同款;乙方如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履行时,应返还已收的合同款。 2、甲方如未能按时支付乙方款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应按照应付款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和成果的归属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互利互惠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黔西南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英文用a license; a pass; a permit; a permit card 表示! 一: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最全的全套环保手续(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项目流程

最全的全套环保手续(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项目流程 为了方便广大从事环保手续办理人员,少走弯路,笔者特就市批项目环保手续到排污许可证流程分享给各位,希望对广大办证人员有所帮助。县批项目在县里可以办理程序大同小异。 一、项目找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制环评 需要准备资料如下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备一览表、设备布置图、原辅材料年用量,吨产品用量、包装方式、项目每天用水和废水 3、土地证或土地初审意见, 4、规划意见 5、发改委出具的备案证或工信局出具的意见 6、总平面图、 7、周边关系图、物料平衡,蒸汽平衡和水平衡 8、项目工艺流行叙述和排污节点,工艺流程图 9、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项目总投资、环保投资、项目劳动定员) 二、需取得项目环评批复 1、评估中心安排上会 2、环评上会通过 3、总量申请完成(需先到县局申请,再到市局审批,中间有可能修改环评报告) 4、环评评估报告取得 5、县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开会通过,预审意见取得. 6、行政大厅受理根据市局意见修改环评.(如果环评修改,评估意见和县局预审意见也得相应修改)。

7、市局项目处开会同意。 8、行政大厅出正式批复. 三、三同时验收 (前提条件公司应确保生产现场和环评相符,各项环保设施运行完好,排放符合环评上要求的排放标准) 1、县局打试生产申请开会同意后取得试生产批复。 2、在试运行期间申请验收监测,县局受理。 3、市环境监测站到公司进行监测。 5、取得验收监测报告,并且在环评要求范围内。 6、申请三同时验收 7、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四、排污许可证办理 1、申请排污监测,县局受理。 2、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完成,并符合环评要求。 3、取得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4、向县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5、市局取得排污许可证

天津排污许可证办理公司

排污许可证是指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排污许可证是环境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污水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查,签发,暂停,撤销,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则中规定的总则。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君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产品认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一系列的前期撰写、申报、培训、咨询等服务,天津ISO9001认证机构进行天津ISO9001认证、天津ISO14001认证、天津HACCP认证、天津OHSMS18001认证,为客户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方案(模式优化、资源整合)、战略咨询、投资咨询、企业认证咨询、企业改制咨询,为公共机构提供有关战略、组织、运营和技术方面咨询等服务,根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需求提供配套服务,帮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价值发现和提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1. 基本信息的填写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2. 申请信息公开 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完善申请信息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 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2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 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完整word版)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1,国、省控企业一式四份),并交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委托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自申报日期近半年以内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即: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写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情况,年排放污染物多少吨,可参考环评中总量控制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需写清总量削减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需分别写明水和气各有几个排污口,是否编号且设置标识。水排放口需说明排放口位置,形状,是否可视化,排污口是否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等。气排放口需说明排气筒数量、高度,是否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

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最好附排污口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验收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等。(若无,则不必提供)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需复印近两年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费缴纳发票)。 7.进两年遵守环保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需由监察大队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换证需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年内监测报告一份; 3、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4、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说明

电镀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围、纳污企业、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一、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单位按照分类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试生产、试营业期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未达标排放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 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污染治理方案。 (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经验收签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4、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6、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转《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4、原申领的《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 第48号)2018.1.10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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