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理及贷后管理环节的主要内容

个人贷款理及贷后管理环节的主要内容
个人贷款理及贷后管理环节的主要内容

理及贷后管理环节的主要内容

6.2.3掌握个人经营贷款合作机构管理、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的主要内容和风险防控措施

6. 2.1基础知识

一、个人经营贷款的含义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贷款,其中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银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比如中国银行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助业贷款。

二、个人经营贷款的贷款要素

(一)贷款对象

个人经营贷款的Ⅺ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需具备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

在银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7-借款人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贷款人规定的萁他条件。

(二)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的经营活动,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

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三)贷款利率

个人贷款利率需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对相关产品的风险定价政策,并符合总行利率授权管理规定,个人经营贷款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

(四)贷款期限

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得超过1年。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

(五)贷款还款方式

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

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采用低风险质押担保方式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六)担保方式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需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方式。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厂房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性质的土地。贷款人应与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或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抵押房产或土地应由银行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也可由符合银行规定的相关资格的内部评估人员对抵押房产或土地进行价值评估。抵押房产或土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房产或土地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在银行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除外),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2.以第三人房产或土地抵押或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3.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4.不得接受不具备转让、交易、处置条件的房产或土地用于抵押。

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可接受自然人(含第三人)名下的各家银行存单及国债作为质物,相关规定按照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为银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并严格执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

(七)贷款额度

个人经营贷款的额度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确定,通常各家银行会根据不同的抵(质)押物制定相应的抵(质)押率,有关抵(质)押率将成为贷款的额度。

个人经营贷款

孙先生,36岁,私营企业主。孙先生从事餐饮业,开业两年来,经过辛勤的劳动,饭店生意越来越好,买卖越做越大,但此时爨翘囊始凌起怒来,为什么呢?原来,在孙先生所开饭店的对面,『又新舞夔霉攀象《孵。

规模与其相仿,装修却相当高档,争走了孙先生的不少老主顾。?喾潘带荔一天天地被挤占,孙先生心里很不好受,有意重新装修,可是随着笙意的、红火、营业额的扩大,孙先生连周转的资金都感到困难,哪有钱去装修;“呢7以企业的名义到银行贷款?这种规模的小企业根本就达不到银行的信评级标准,正当

一筹奠展之际,他从朋友那里听说××银行新推出了“个人助业贷款”,专门支持个人的创业发展。孙先生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了x×银行,热情的银行客户经理接待了他。通过。番业务介绍,孙先。生以自己现有的评估价值为800万元的饭店营业铺面榨抵押j取得了480万元的现金贷款,不但实现了营业场所的装修,还缓解了资金周转不足的“‘压力。现在。饭店的老主顾都回来了,孙先生的脸生整关都洋溢着笑容。

分析: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银行资金的支持j个人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银行资金的支持。该案例中,孙先生通过向银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解决了自己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

6. 2.2贷款流程

一、个人经营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一)贷款的受理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个人经营贷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于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同时要求共同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银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5.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6.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抵押房产如需评估,须提供评估报告原件。

7.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贷前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个人经营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经营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1.调查方式

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问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l)实地调查

贷前调查人应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人抵押物状况,岁0断借款入所经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等。

(2)面谈借款申请人

贷前调查人应通过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以及调查人认为应调查的其他内容,尽可能多地了解会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产生影响的信息,如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盈利状况等。

此外,可配合电话调查和其他辅助调查方式核实有关申请人身份、收入等其他情况。

2.调查内容

个人经营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要点包括:(1)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是否自愿、属实,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银行规定。

(2)借款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通过查询银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

(4)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誉是否良好,经营是否正常。

(5)对借款人拟提供的贷款抵押房产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调查借款人拟提供的抵押房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是否一致,银行抵押物清单记载的财产范围与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调

查审查审批表中或其他信贷档案中。

对有共有人的抵押房产,还应审查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三人房产提供抵押的,房产所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贷款采用像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是否符合银行相关规定,保证人交存的保证金是否与银行贷款余额相匹配。

(7)贷款申请额度、期限、成数、利率与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贷款经办行调查完毕后,应及时将贷款资料(包括贷款申请资料、贷款调查资料及调查审查审批表)移交授信审批部门。

二、个人经营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银行的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在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基础上,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查。贷款审查应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个人经营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分析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签署审批意见。详细内容请参照第3章个人贷款部分。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详细内容请参照第3章个人贷款部分。

四、个人经营贷款的支付管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和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如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授信审批部门审批同意,贷款资金可向借款人发放,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应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符合借款合同约

定的条件。

五、个人经营贷款的贷后管理

个人经营贷款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管理内容包括客户关系维护、押品管理、违约贷款催收及相应的贷后检查等工作。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监测、检查及对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按照主动、动态、持续的原则要求进行贷后检查,通过实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方式,对借款人有关情况真实性、收入变化情况,以及其他影响个人经营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对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有关因素进行监控,及早发现预警信号,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贷后检查的主

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两个方面。

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多种,比较常用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到期一次还本法三种。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还款方式,但由于各种还款方式需要遵循不同的计息规定,因此,还款方式变更需要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应向银行提交逐款方式变更申请书;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中没有拖欠本息及其他费用;借款人在变更还款方式前应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

另外,个人经营贷款还需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日常走访企业,

在政策、市场、经营环境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借敦人自身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应不定期地就相关问题走访企业,并及时检查借款人的借款资金及使用情况。

2.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的检查

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地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进一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3.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

对固定资产贷款还应检查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变更、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借款是

否到位、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变化、配套项目建设是否同步,项目投资缺口及建设工期等。

6.2.3风险管理

一、个人经营贷款的合作机构管理

与商用房贷款不同,个人经营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担保机构。为了有效规避担保机构给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银行应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一)严格专业担保机构的准入

在个人经营贷款开办初期,应严格个人经营贷款外部担保机构的准入。基本准入资质应符合以下几方面要求:

1.注册资金应达到一定规模。

2.具有一定的信贷担保经验,原则上应从事担保业务一定期限;信用评级达到一定的标准。

3.具备符合担保业务要求的人员配置、业务流程和系统支持。

4.具有良好嗲信用资质,公司及其主要经营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涉案行为等。

5.此类担保公司,原则上应要求其与贷款银行进行独家合作,如与多家银行合作,应对其担保总额度进行有效监控。

(二)严格执行回访制度

严格执行回访制度,关注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对担保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以应对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不合格的应及时清出。

对于已经准入的担保机构,应进行实时关注,动态管理,随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合作策略。存在以下情况的,银行应暂停与该担保机构的合作:

1.经营出现明显的问题,对业务发展严重不利的;

2.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与银行合作的存量业务出现严重不良贷款的:

4.所进行的合作对银行业务拓展没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5.存在对银行业务发展不利的其他因素。

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要随时评价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情况,建立优质机构档案及不良机构黑名单,为将来合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风险管理

对于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风险,除参考本章第一节中商用房贷款的操作风险点外,还应特别关注借款人控制企业的经营情况变化和抵押物情况的变化。因此I对于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风险,银行还应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1、在贷款发放后,银行应保持与借款人的联络,对借款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反应,比如建立与借款人的定期回访制度,在贷款期限内,银行工作人员每月至少拜访一次,与借款人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借款人收入和企业财务的变动情况,以便银行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在还款日前一定时间内,银行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借款人做好资金调度,安排好还款资金等。

2.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押,抵押物须产权

明晰、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易于处置。银行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

(1)抵押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权属的完整性、抵押物存续状况的完好性等。

(2)贷款抵押手续办理的相关程序应规范,原则上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应直接参与抵押手续的办理,不可完全交由外部中介机构办理。对于房地产管理相对规范的地区,如可实施房地产抵押情况的查询、抵押手续办理规范的地区,可将抵押办理手续委托经一级分行准入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但经办行必须在之后对抵押办理情况进行核实。

(3)谨慎受理产权、使用权不明确或当前管理不够规范的不动产抵押,包括自建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用房、仓库等,原则上不接受为个人经营贷款的抵押物。

还款无着落,租赁阻变现

2007年10月,某公司徐先生申请个人经营贷款80.万元,期限9个月,以徐先生拥有的一处自用商用房作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约200万元,抵押率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银行在落实了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后发放了该笔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后,徐先生却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并胜诉,但在执行抵押物时却发现:该房产已被借款人擅自出租,借款人在未告知银行的情况下,自2005年6月开始,擅自将该房产租给了一家公

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15万元,5年租金已一次性收取。银行申请执行时,承租人以不知情为由拒不配合银行处置资产,给银行变现抵押物工作带来不便。

分析:在这一案例中,因为抵押租赁问题导致银行难以处置抵押物,之所以出现这类风险,借款人不守信用固然可憎,但更主要的却是银行在准入时没有落实好抵押物是否抵押前出租问题、贷后没有对抵押物进行动态监控。针对此类情况,应建议借款人更换抵押物,在无法更换合适抵押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

(一)个人经营贷款信用风险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

2.借款人所控制企业经皆情况发生变化;

3.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

4.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

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主要是指由于抵押物价格降低、抵押物折旧、毁损、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个人经营贷款的防控措施

1.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调查和分析

对于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调查,除了本章第一节

商用房贷款中涉及的对借款人的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收入。

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应重点调查其经营收入的稳定性、合法性和未来收入预期的合理性。通过了篇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及他行的资金结算情况来判断其经营收人的水平和稳定性;查看借款人及其所经营企业的银行账户流水,分析其现金流量状况,以现有收入为主测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查看其经营销售合同及进出仓库单,判断其预期现金流状况等。应将对借款人所从事行业的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分析作为对借款人经营收入判断的参考因素。

2.加强对借款人所控制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和分析

为有效规避借款人所控制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带来的信用风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应检查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具有所经营范围的经营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等。

(2)经营的商誉情况。可向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员工等了解》。

借款人的商誉,并调查了解其在工商、税务等方面有无重大纠纷。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用水、用电、纳税、雇员及工资发放等情况。

(3)经营的盈利能力和稳定性。包括考察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业务量情况、现金流情况;所从事行业的发展状况;借

款人所在行业从业经历等方面的因素,据以判断和预测在贷款期间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盈利水平及其稳定性。

3.加强对保证人还款能力的调查和分析

为了有效规避个人经营贷款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的风险,贷款银行应当选择信用等级高、还款能力强的保证人,且保证人信用等级不能低于借款人,不接受股东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单纯第三方保证方式。

4.加强对抵押物价值的调查和分析

抵押物的价值会因市场的波动而表现出不同的价格,当抵押物价值下降到可能危及银行贷款安全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再追加提供其他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以保证全部抵押物现值乘以最高抵押率后仍大于或等于剩余贷款本金。为了有效规避抵押物价值变化而带来的信用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价值。如已经为抵押物购买保险的,借款人通过保险得到理赔后,银行要及耐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原有价值;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银行可提示借款人通过协商或依法获得赔偿,并向借款人提出恢复抵押物价值的要求。

(2)更换为其他足值抵押物。在抵押物价值明显贬值,。不能满足银行抵押率要求,或出现毁损、灭失情况时,对银行贷款会造成较哭风险,可要求借款人更换其他足值抵押物。

(3)按合同约定或依法提前收回贷款。对抵押物已经发生毁损或灭失,抵押人不按银行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且不能提供其他担保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或依法提前收回贷款;对借款人不注意抵押物使用,使银行抵押物不能得到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借款人不予履行的,应按合同约定或依法提前收回贷款。

(4)重新评估抵押物价值,择机及时处置抵押物。如发现抵押物价值贬值,但在抵押率合理控制下,抵押物价值能覆盖贷款本息,这时银行要密切关注抵押物,并解决好两个问题:抵押物是否将继续贬值,抵押物价值究竟是多少。解决好这两个问题,需要银行具有较强的市场判断力。只有把握了抵押物的价值,其价格波动带给银行信贷的影响才能受到控制,银行要合理使用价值规律来判断贷款风险。

还款无着落,租赁阻变现

2007年10月,某公司徐先生申请个人经营贷款80万元,期限9个月,以徐先生拥有的一处自用商用房作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约200万元,抵押率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银行在落实了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后发放了该笔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后,徐先生却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并胜诉,但在执

行抵押物时却发现:该房产已被借款人擅自出租,借款人在未告知银行的情况下,自2005年6月开始,擅自将该房产租给了一家公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15万元,5年租金已一次性收取。银行申请执行时,承租入以不知情为由拒不配合银行处置资产,给银行变现抵押物工作带来不便。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一)借款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16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题

16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单选 1.贷款人受理借款人商用房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商用房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C)。 A.贷后检查报告 B.贷款审批报告 C.贷前调查报告 D.审查意见报告 解析:解析:贷款人受理借款人商用房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商用房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2.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经有权部门宣布死亡或失踪,合法继承人继承财产的,(C )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A.可变更 B.可由客户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变更或解除 C.继续履行 D.可解除 解析:解析: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经有权部门宣布死亡或失踪,合法继承人继承财产的,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3.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C )。 A.把贷款资金专户存储.贷款人的交易对象在用款时向贷款人提出用款申请 B.把贷款资金专户存储.借款人用款时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C.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D.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交易对象按合同约定方式提取资金 解析:解析:《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4.下列行为不发生在贷款发放环节的是(C )。 A.出账前审核 B.审核合同 C.开户放款 D.放款通知 解析:解析:选项B属于贷款签约流程中的程序。 5.下列关于个人贷款尽职调查的方式和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A)。 A.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 B.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C.贷款人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和居访制度 D.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解析:解析: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6.下列情形中,不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是(D )。 A.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B.农户生产经营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C.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D.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达到40万元 解析:解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①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②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③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个人贷款原则上应当采用(C )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A.贷款人自主支付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2021年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各支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支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 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指从个人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权证押品管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业务变更与收回、贷后管理例会、贷后风险分类、C3系统信息管理、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依靠批量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筛查识别风险,通过发布、处置、反馈、认定、消除风险信号的闭环处理流程实现风险有效化解。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明晰各级行和相关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分类管理是指区分客户、产品、区域、额度等维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措施。 全面覆盖是指覆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是指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关键风险环节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 快速处置是指对风险信号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提示,落实风险处理方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机构提供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透支业务和三农特色个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管理行(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评价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须配备专职贷后管理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总行负责制定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监测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风险指标,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和停复牌管理,定期跟踪、督导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直至风险信号解除。 (四)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研发催收管理工具,评价逾期催收管理工作成效。 (五)组织开展各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工作。 (六)考核评价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形成贷后管理工作报告,向主管行长汇报并报送上级行。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是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枢纽,负责承担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批量监管和日常管理。其中,批量监管工作需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团队(岗位)人员分别承担。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批量监管。 1.批量监管客户信息风险,监测客户信息的有效性及失联客户信息更新维护的及时性和准确率。 2.批量监管贷款用途风险,监测贷款用途和支付方式的合规性。 3.批量监管合作机构风险,监测合作机构不良率、担保机构贷款代偿率等风险指标。 4.批量监管资产质量风险指标,开展停复牌管理。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及加强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完善与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信贷业务是指由我行提供的以自然人为受信主体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包括:贷款发放后的风险监测与预警、资产质量分析、贷款检查、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权利凭证管理、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催清收、不良贷款核销及贷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集中贷后管理包括集中资产监测、集中权证管理、集中档案管理和集中贷款催清收管理。 第五条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信贷业务贷后工作的全面管理及组织,各分行个贷管理部负责辖内贷后工作的管理

及具体实施。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个人信贷资产安全和收益的重要保障,各级贷后管理人员须具备优良的职业素质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各执行机构应做到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高效服务。 第七条各级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同时应加强与客户服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科技部、资产监控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不断优化贷后管理工作流程,提高贷后管理水平。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我行贷后管理工作由总、分行两级共同实施。 第九条总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需求,及时组织编写及修订贷后管理相关文件,优化贷后工作流程,不断完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体系; (二)制订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管理考核指标; (三)对全辖个人信贷业务实施非现场监测; (四)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业务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全辖内全面或专项贷后检查;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 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 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

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 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集团内部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个人借款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各控股公司个人借款管理,保证对个人借款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清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颁布的《XX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指引》等制度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XX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含间接与相对控股公司,下称各公司)。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个人借款是指各公司在职员工因业务用途需要暂借的各种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零星借款。 第四条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内部控制规范,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个人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个人借款审批 第六条一般个人借款审批权限(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 (一)一般人员借款: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二)部门经理借款: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三)副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负责人借款:由总经理审批。 (五)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加签。

第七条大额个人借款审批(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对于一次性个人借款或累计个人借款余额达到50,000元或以上的,其借款在经下属公司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须上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第八条对于大额个人借款实行集体审批,主要在于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以上个人借款批签权限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章个人借款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发生借款的,应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批准,并由批准人提供担保才能办理借款: (一)借款超过清款(指报帐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 (二)借款金额超过核定限额(指核定备用金)的; (三)试用期未满者。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个人借款业务: (一)个人借款申请:需要发生个人借款时,借款人应先向审批人提交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报帐时间和归款期限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二)个人借款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审批权限对个人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借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个人借款支付:出纳人员对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予以支付;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包括越权审批、审批手续不齐及单据填写错误等)应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的核定: 1、由使用人申请,部门经理拟订,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 (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 (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 (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 (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 (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 (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 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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