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视剧里中文字幕的翻译方法

美国电视剧里中文字幕的翻译方法
美国电视剧里中文字幕的翻译方法

美国电视剧里中文字幕的翻译方法摘要:美剧是美国文化生活最淋漓尽致的展现,其字幕中文化负载词频频出现。因此如何翻译这些文化负载词对于理解美剧至关重要。本文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结合美剧《绝望主妇》的字幕翻译的实例,提出字幕中文化负载词的翻译策略。

关键词:文化负载词;目的论;翻译策略

美剧是中国人对美国电视剧集的简称。从最早拍摄于1970年的《大西洋底来的人》到《加里森敢死队》和《成长的烦恼》再到热播的《越狱》、《别对我说谎》等,所有这些让我们走进美国,走进美国家庭,淋漓尽致地从全方位体验美国文化。字幕译文对欣赏美剧至关重要,观众通过字幕译文就可以真实了解和感受剧中原汁原味的内容和情调。

一.直译

直译是既保持原文内容、又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或翻译文字。采用这种方法,原语中的文化负载词就会原封不动的移入到目的语中,原语的文化内涵便得以保持。例:lynette: i know someone who knows someone who knows an elf,and if any of you acts up,so help me,i will call santa,and i will tell him you want socks for christmas.you willing to risk that?译文:我认识个朋友,她的朋友里有人认识一个小恶魔。所以,今天如果你们谁捣蛋,我马上打电话给圣诞老人,我会告诉他,你们圣诞节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 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对于“Forum shopping”,我国学者中有“挑选法院”、“选购法院”、“择地行诉”和“竞择法院”等不同译法。对其具体含义,我国学者的普遍理解是“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法域)提起诉讼,由于各国(法域)政治、文化、经济、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冲突规范存在差别,其指引的实体法会有所不同,各国(法域)法院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就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选择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这种选择法院的行为与在集市上进行商品买卖时挑选物品极为相似,故称之为“挑选法院”更为恰当。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 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 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 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6.remedy,该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补救方法”或“补救”。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合适。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因为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所有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所以译“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为宜。有人译“耗尽当地补救方法”,这个“耗尽”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 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

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二、在不会造成歧解的情况下,译文尽可能使用通俗语言(例如套用国内法律术语),例如statutes and laws只译作“法律”,而不是“成文法和惯例法”,也并不逐字逐句直译,例如file an application for a Court order (“application”)中括号内的文字,又如对法律条文的引用(50 U.S.C. § 1803(g)译成《美国法典》第几章第几节第几条对普通读者毫无意义,反而不方便有兴趣的读者 查阅有关法律条文、专业人员引用),同理1806(k)连用时不处理为第1806条第11款,甚至保留(a)等美式序号而不是处理为汉语序号(比如说第一款)。 三、美国法律术语并没有完整而权威的译文,为此,译者将可能存在不同译法的术语汇编如下, 不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时附原文,以便阅读和检索。需要加以注释才能防止歧解的术语,包括表 面上可能是普通语言实际上却是术语的措辞,如“美国人”(a United States person);未在此处 汇报的部分专有名词和术语在第一次出现会附上原文(包括绝大多数人名)。容易望文生义或错 误理解但不影响专业人员的术语不进行通俗处理,也不加解释,如“救济”(relief,不处理为比 如说“赔偿”,司法救济在国内已是通用术语)。 adversary proceeding 对质式诉讼;在大多数普通法国家中,双方当事人在这种诉讼中承担发现并 展示证据的主要责任,独立的法官不调查事实(参见《朗文法律词典》第六版) adversary hearing 对质听证会,指双方当事人出庭辩论 affirm 维持(原判决或裁定、原命令、原指示) affirmation 不以宣誓方式表述的确认(证词);on oath or affirmation以宣誓或郑重保证的方式 affidavit 誓书;在公证人或其他获得授权的官员面前宣誓,从而提供的书面证词 a foreign power:外国势力(通译就是外国),在《对外情报侦察法》中具有特定含义: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外交官、其他代表或雇员;主要不由美国人构成的某个外国的一部分;外国政府公开 承认受其指导和控制的某个实体;参与国际恐怖主义或为此而准备的活动的团体。 amici curiae(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自愿向法庭就其审判的案件提供信息的非诉讼当事人 appeal 上诉 appear 出庭 application 申请;应用 arguendo 为了方便辩论起见 attorney 律师;若系美国司法部工作人员译作“检察官”;Legislative Attorney译作“国会律师” a United States person美国人,根据《对外情报侦察法》,其定义为美国公民,可以合法常住美国的外国人,大量成员为美国公民或可以合法常住美国的外国人的非法人团体,美国法人。 authorization 授权;reauthorization;再授权;涉及美国政府预算时,其意义近于拨款 brief 申述,书面提交法院阐明一方提出的事实和法律论点的简报

法律术语中英文对照

case law 案例法 cause of action 起诉理由 chancellor衡平法官 chancery division 衡平法庭 circuit court 巡回法院 civil law 大陆法 civil right act 人权法案 civil procedure 民事诉讼法 clerk书记官 closing argument 诉讼结论 co-defedant共同被告 common law 普通法、习惯法、一致法、共同法compurgation宣誓采证法 compurgatory宣誓采证法中的证人complaint起诉状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竞合管辖权consideration约因 consortium婚姻生活权;配偶权;亲权contempt of court 藐视法庭罪 contract under seal 封印契约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加工过失corpusjurissecundum美国法律百科全书counterclaim反诉 court of common pleas 民诉法院 court of king's bench 王室法院 court of exchequer 财务法院 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 财务上诉法院country court 乡镇法院 court of common bench 民诉法院 court of chancery 衡平法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peace 地方治安法院 court of probate 遗嘱继承法院 court of divorce 婚姻法院 court of appeal in chancery 衡平上诉法院 court of crown cases reserved 皇室上诉法院 court of assize 巡回法院 court of outside the united kingdom 英国境外各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第一审法院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第二审法院 cour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法院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venant封印契约赔偿令状 cross claim 被告间诉讼 crossexamnation复向对方提出之证人 curiaregis国王的法院 damages损害赔偿 debt返还确定金钱的令状 decree衡平法院作成的判决 deductive reasoning 演绎法 defaultjudgement一造判决 defendant被告 defendant in error 被上诉人 demurrer驳回 deposition诘问内容作成的笔录 detinue非法留置的动产回复令状 dialectical reasoning 论理(辩证)方法 direct examination 诘问自己提出辩证 direct verdict 法官指示陪审团作出直接判决 discovery process 发现程序 dismiss驳回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 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 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5.jurisprudence,除了法理学外,jurisprudence还有一个释义,即“判例”,裁决的总称。lawyer不一定总是指律师,它也可能是指“法学者”或“法律工作者”。international lawyer 并不是“国际律师”,而是研究国际法的“国际法学者”。 6.remedy,该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补救方法”或“补救”。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合适。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因为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所

何家弘法律英语第四版翻译完整版

法律英语何家弘编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

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

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与医药,化学,计算机科学不同,法律首先是一个国家现象。每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有其自身的术语和潜在的概念结构,本身的分类规则,法律渊源及社会经济原则。每个法律体系本身有其表达概念的词汇,不同类别的规则,及解释规则的方法。David 关于比较法分析指出了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律方面的障碍:不同法律体系中没有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和分类体系是一个的困难之一。现实社会中法律科学是在其法律体系中独立发展起来的。因此一个法系的法官所熟悉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方法对另一个法系的法官而言是完全陌生的。 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如burglary一词,这个词最常见的译法就是“夜盗行为”,“夜盗罪”,遗憾的是这种译法只反映了burglary 的一面。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指的是“the breaking and entering of the dwelling

house of another person at night with the intention to commit a felony of larceny inside”,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尽管当今的刑法对burglary的定义已有了很大的修订,如时间不局限于夜间,住宅也可以包括其它建筑物等等,,美国《统一刑事案例汇编》(Uniform Criminal Reports)(1998)甚至对burglary的定义简单到“为犯重最或偷窃而非法进入某一建筑内”,也不管进入该建筑内是否使用了暴力,但不管怎样,它已不仅仅只是“夜盗行为”或“夜盗罪”。为了伤害、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同样也构成burglary.我国也有一个相似的罪名,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我们不能用这个词来套译burglary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因为如果是为犯其他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这一点恰恰与burglary 的犯罪构成相反。因而考虑到上述因素,burglary 一词可译为“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罪”。“夜盗行为”或“夜盗罪”。为了伤害、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同样也构成burglary.我国也有一个相似的罪名,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我们不能用这个词来套译burglary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

常见法律术语中英文表达法

draft 法案,草案 Government bill 政府议案 to pass a bill, to carry a bill 通过议案 to enact a law, to promulgate a law 颁布法律ratification, confirmation 批准 law enforcement 法律的实施 to come into force 生效 decree 法令 clause 条款 minutes 备忘录 report 判例汇编 codification 法律汇编 legislation 立法 legislator 立法者 jurist 法学家 jurisprudence 法学 legitimation 合法化 legality, lawfulness 法制,合法 legal, lawful 合法的,依法的 to contravene a law, to infringe a law, to break a law 违法outlaw, outside the law 超出法律范围的 offender 罪犯 to abolish 废止,取消 rescission, annulment 废除,取消 repeal, revocation, annulment 废除(法律) cancellation, annulment, invalidation 废除(合同) cancellation (支票)作废 annulment 撤消(遗嘱) repeal rescission 撤消(判决) revocation 撤消 immunity 豁免,豁免权 disability, legal incapacity 无资格 nonretroactive character 不溯既往性 prescription 剥夺公权 attainder 公民权利的剥夺和财产的没收constitutional law 宪法 canon law 教会法规 common law 习惯法 criminal law 刑法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 civil law 民法 commercial law, mercantile law 商法 law of nations 万国公法,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美国法律状态翻译和解释-2014.10

美国法律状态翻译和解释 371 Completion Date 完成美国专利法第371条规定的递交文件、费用等的日期。371条具体是什么内容没太研究,不过应该不外乎这些内容。你可以搜一下371条都规定了什么。 Mail Abandonment for Failure to Respond to Office Action 即:寄出未答复审查意见而视为放弃的通知书 画面中所圈选的「File History」就是该案在申请过程中的历史纪录,纪录包括:案件送交审查委员的时间、审查委员寄出核驳的日期、答辩回复日期、答辩送交审查委员的日期、核准通知寄出的日期等资料,使用者可以从这些数据了解该案的审查进度。为方便读者了解,以下在「File History」旁加注中文翻译,请注意这只是本周要说明的部分,并不是全部的内容: 要了解PAIR系统的历史纪录,就要对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有初步的了解,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先参考本站的「美国发明专利的申请」。本周将先介绍从申请到最终核驳各主要阶段文字代表的涵义,其余部分将继续在下周做说明。附带一提,本案的状况并不常见,所以请不要认

为所有案件都与本案一样复杂。 Initial Exam Team nn (初步审查组nn) 申请案送交初步审查组nn。在收到专利申请案后,美国专利局的初步审查小组会先检查各申请案,包括文件是否齐全或是符合规定,每一个小组都会有自己的代号,如本案中的小组代号是nn。 IFW Scan & PACR Auto Security Review (文件扫描与安全检查) 美国专利局会将申请案中的文件扫描为电子档案(Image File Wrapper;IFW)放入专利申请案数据库(Patent Application Capture and Retrieval Database;PACR Database),所有申请案还会经过安全检查,确保申请案中没有泄漏美国国家安全机密。 Application Dispatched from OIPE(申请案从初步审查室送出) 初步专利检查室(Office of Initial Patent Examination;OIPE)除了对申请案做初步检查之外,还会决定该申请案应该送交给哪一技术领域的审查组进行审查。申请案在通过初步检查后,就由初步审查室送出。 Case Docketed to Examiner in GAU(案件归档给技术组的审查委员) 代表案件已经归档给技术组(Group of Art Unit;GAU)的审查委员。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filed(提交信息揭露书) 信息揭露书是用来告知专利局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所知道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文件数据。这里代表的是申请人提交信息揭露书的时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一方可能会不定时提交相关的技术数据(因为申请一方偶尔会在不经意的状况下知道相关数据),因此这笔数据也会不定时的出现。 Non-Final Rejection (非最终核驳) 审查委员提出非最终核驳。当审查委员认为申请案有不清楚的地方或不具有可专利性,会核驳申请案。非最终核驳通常是第一次的核驳,偶尔会出现在第二次核驳中(如本例)。 Change in Power of Attorney(May include Associate POA)(变更代理人数据,其中可能包括其它代理人数据) 变更代理人(Power of Attorney;POA)资料。可能是申请人变换代理人,或者是代理人的数据有所变更。 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Time (请求延长回复时间) 申请人提出请求延长回复时间。在申请案被审查委员核驳后,需在三个月内寄出答辩书回复美国专利局,超过三个月的话,需支付费用要求专利局延长回复时间,最常可以延至六个月。 Response after Non-Final Action (回复非最终审定书) 回复非最终审定书时,申请人会有较大的答辩和修改请求项的空间。这里代表的是申请人提出回复最终审定书(也就是最终核驳)。 Date forwarded to Examiner(转交审查委员日)

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二、在不会造成歧解得情况下,译文尽可能使用通俗语言(例如套用国内法律术语),例如statutes and laws只译作“法律”,而不就是“成文法与惯例法”,也并不逐字逐句直译,例如 application for a Court order (“application”)中括号内得文字,又如对法律条文得引用(50 U、S、C、§ 1803(g)译成《美国法典》第几章第几节第几条对普通读者毫无意义,反而不方便有兴趣得读者查阅有关法律条文、专业人员引用),同理1806(k)连用时不处理为第1806条第11款,甚至保留(a)等美式序号而不就是处理为汉语序号(比如说第一款)。 三、美国法律术语并没有完整而权威得译文,为此,译者将可能存在不同译法得术语汇编如下,不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时附原文,以便阅读与检索。需要加以注释才能防止歧解得术语,包括表面上可能就是普通语言实际上却就是术语得措辞,如“美国人”(a United States person);未在此处汇报得部分专有名词与术语在第一次出现会附上原文(包括绝大多数人名)。容易望文生义或错误理解但不影响专业人员得术语不进行通俗处理,也不加解释,如“救济”(relief,不处理为比如说“赔偿”,司法救济在国内已就是通用术语)。 adversary proceeding 对质式诉讼;在大多数普通法国家中,双方当事人在这种诉讼中承担发现并展示证据得主要责任,独立得法官不调查事实(参见《朗文法律词典》第六版) adversary hearing 对质听证会,指双方当事人出庭辩论 affirm 维持(原判决或裁定、原命令、原指示) affirmation 不以宣誓方式表述得确认(证词);on oath or affirmation以宣誓或郑重保证得方式 affidavit 誓书;在公证人或其她获得授权得官员面前宣誓,从而提供得书面证词 a foreign power:外国势力(通译就就是外国),在《对外情报侦察法》中具有特定含义:外国政府;外国政府得外交官、其她代表或雇员;主要不由美国人构成得某个外国得一部分;外国政府公开承认受其指导与控制得某个实体;参与国际恐怖主义或为此而准备得活动得团体。 amici curiae(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自愿向法庭就其审判得案件提供信息得非诉讼当事人 appeal 上诉 appear 出庭 application 申请;应用 arguendo 为了方便辩论起见 attorney 律师;若系美国司法部工作人员译作“检察官”;Legislative Attorney译作“国会律师” a United States person美国人,根据《对外情报侦察法》,其定义为美国公民,可以合法常住美国得外国人,大量成员为美国公民或可以合法常住美国得外国人得非法人团体,美国法人。 authorization 授权;reauthorization;再授权;涉及美国政府预算时,其意义近于拨款

从《美国模范刑法典》看法律术语的跨文化翻译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49527716.html, 从《美国模范刑法典》看法律术语的跨文化翻译 作者:吴伶俐 来源:《文学教育》2011年第09期 内容摘要:该文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视角探析了法律术语跨文化翻译策略,即在存在文化共核的情形下,通过直译或意译的方式在译入语文化中寻找源语的基本对等词,在文化共核与差异并存的情形下,通过扩大或限定源语以达到功能对等,在主要存在文化差异的情形下,建议在忠实源语法律文化的前提下,灵活地采用释义、译借及创造新词等方法。 关键词:文化共核文化差异美国模范刑法典跨文化翻译 一.法律文化与法律英语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一方面,起源于中华法系、建立在大陆法系基础之上具有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国法律与起源于中世纪日耳曼习惯法和诺曼王朝国王法院的判例、以英美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另一方面,“在全人类的文化中,存在着共同的核心,换言之,各种文化相覆盖的部分就是文化共核。”不同国家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随着交往的不断扩大及加深,对世界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共识。而基于法律方面共识所形成的各种法律文化相覆盖的部分就是“法律文化共核”。 众所周知,语言与文化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相互依赖并互相影响。法律英语与法律文化的关系亦是如此。法律英语,作为ESP的分支学科之一,无论是在词汇、语法和语域还是在语篇、体裁及技巧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于日常英语的特色。对非以英语为母语的学习者而言,法律英语在每一个层面都浸透及彰显着英美等国家的法律特色。从文化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法律英语不仅仅是英语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赖以形成和传承的形式与手段,它还从各个方面体现了英语国家法律文化并对其形成与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英语又是英语国家法律文化的产物,英语国家法律文化,作为法律英语存在的背景条件,无时无刻不对其进行着渗透和制约。因此,法律英语的翻译不仅仅是一种语言转换,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的转换,是一种跨法律文化的交际活动。 二.从《美国模范刑法典》看法律文化对法律术语的影响

重点法律术语词汇汇总

重点法律术语词汇汇总 1. 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 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知识分享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 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 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屈文生邢彩霞 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斜体字为作者所加)。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Article: subdivis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a.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b.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纵然有字典将“Article”译为“节”(李宗锷、潘慧仪,1999:23),或是其它不同翻译,笔者认为,“Article”一词在法律条文翻译中一般应该译为“条”。 读者不能混淆“Article”与“Articles”的意义、用法。“Articles”应译为“条例”。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这不妨碍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分歧比较大,主要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称‘条’的,也有以‘section’称‘条’的。以‘article’译‘条’为常,以‘section’译‘节’为常。……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的”(陈忠诚,2000:604)。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译为“款”(薛波,2003:1234),此外,注释所言,余叔通主编《新汉英法学词典》中也认为“款”可以译为“section”。 依笔者看,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把Section译为“节”,是因为“section”这一概念有时很大,它比“article”(条)还大,若译为“款”、“项”、“目”过小,译为“章”、“编”则又过大。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中,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8个section,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5个section,每个section又包括若干条article。此时,译为“节”最好。事实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中文翻译便将之译为了“第一节:版权和相关权利”。关于这点,读者可参看北大法律信息网,Trips协议相关中、英文内容。 把section译为“条”,这点很好理解。当section译为“条”时,subsection则译为“款”。根据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 389),Section: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or§§for “section”). M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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