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

理规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5号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壹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壹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能够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壹份,复印件三份):

(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壹)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能够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且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且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

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且说明理由。

第十壹条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之间能够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且说明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且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第十三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俩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且在

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且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标本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标识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险标签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登记表

3、外包装放置方向标识

注:在航空运输时,包装标记、标签以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五部分第二章及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2、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5、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菌(毒)种或样本名称(中英文)分类/UN编号规格及数量来源

样品状态每包装容量包装数量

运输目的

主容器辅助容器填充物

外包装制冷剂名称和数量

拆检注意事项

运输起止地点起点

终点

运输次数运输日期

接收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运输方式运输工作负责人职务或职称联系电话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

承诺书

本人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

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主容器能够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壹旦有泄漏能够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3、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多个主容器装入壹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且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壹个防水的袋中,且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4、辅助容器必须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在运输过程中使其免受外界影响,如破损、浸水等。

5、在使用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进行冷藏运输时,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内部要有支撑物固定,当冰或干冰消耗以后,仍能够把辅助容器固定在原位置上。如使用冰,外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够排放二氧化碳气体,防止压力增加造成容器破裂。在使用冷冻剂的温度下,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能保持良好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6、当使用液氮对样品进行冷藏时,必须保证主容器和辅助容器能适应极低的温度。此外,仍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液氮的运输要求。

7、主容器和辅助容器须在使用制冷剂的温度下,以及在失去制冷后可能出现的温度和压力下保持完好无损。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在无泄漏的情况下能够承受95kPa的内压,且能保证在-40℃到+55℃的温度范围内不被损坏。

8、外包装是在辅助容器外面的壹层保护层,外包装具有足够的强度,且按要求在外表面贴上统壹的标识。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运输单位审查意见:法人代表:公章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

卫生部审批意见:公章年月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原件)□3、接收单位出具的卫生部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4、接收单位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产品合格证书□6、其它有关资料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微准运字(年号)号

菌(毒)种或样本名称(中英文)总数量每包装容量包装数量样品状态。

水路运输法规

水路运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C.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D.国家海事局 2、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A.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B.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4、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A.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城管部门

6、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A.营运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7、单位经营长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长江航务管理局 D.省港航管理机构 8、单位经营阜阳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地方海事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9、安徽省阜阳市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0、阜阳市某个人经营芜湖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发改委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1、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还必须具备()。 A.确定负责人 B.船舶保险证明 C.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D.经营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12、负责承运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和负责装卸的港埠企业,与(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公路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 部令第2号公布) 6.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 通部令第6号公布) 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 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 号公布)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 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 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 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 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3 月4 日交通部 令第2 号公布,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

实验室无菌室管理制度

版本:A/1 日期:2012-05-25 页数: Page 1 of 4 标题: 实验室无菌室管理制度 文件修改记录 分发号 : ______(仅适用于控制文件) (仅盖有红色印章的文件才有效) 版本 修订 次数 修订日期 修 订 内 容 0 0 2011-02-01 A 1 2012-05-25 修订

版本:A/1 日期:2012-05-25页数: Page 2 of 4标题:实验室无菌室管理制度 1.0目的 规范无菌室的使用管理,保持无菌室的卫生环境,保证微生物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无菌室的使用和管理。 3.0术语 无 4.0职责 4.1实验室检验员负责无菌室的日常使用、维护。 4.2实验室领班负责无菌室的管理 4.3部长负责对无菌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0工作流程图 无 6.0内容及要求 6.1准备工作 6.1.1 无菌室的准备 6.1.1.1 无菌室应设有无菌操作间、缓冲间和更衣室,无菌操作间洁净度应达到10000 级,室内温度保持在20-24℃,湿度保持在45-60%。超净台洁净度应达到100级。 6.1.1.2 无菌室经常保持清洁,每次使用前用紫外灯照射或臭氧消毒30分钟以上方可使 用,并且同时打开超净台进行吹风。 6.1.1.3 无菌室应备有工作浓度的消毒液,如75%酒精、0.1%的新洁尔灭溶液等。 6.1.1.4 无菌室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污染。 6.1.1.5 无菌室要求最大限度保持无菌状态,禁止在无菌室以内从事与微生物检测操作 无关的活动。 6.1.2 着装准备

版本:A/1 日期:2012-05-25页数: Page 3 of 4标题:实验室无菌室管理制度 6.1.2.1无菌室用工作服、帽、鞋、口罩用前必须经过紫外灯或臭氧消毒,无菌室的工 作服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 6.1.2.2进入无菌室要穿专用无菌工作服、帽、鞋、口罩,不准将无菌室的工作服、 鞋、帽穿出室外。 6.1.3操作人员准备 操作人员在进行无菌操作前,双手必须进行洗手消毒(75%酒精、0.1%新洁尔灭溶液等)。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无菌室。 6.2 操作要求 6.2.1 需要带入无菌室使用的仪器、器械、平皿等一切物品,均应包扎严密,并应经过适 宜的方法灭菌。 6.2.2 待检样品在检查前,应保持外包装完整,不得开启,以防污染。 6.2.3 进入无菌室后,随手关好门,操作过程中严禁人员出入。 6.2.4 无菌操作应在超净台上进行,每次操作过程中,均应做空白对照试验样,以检查无 菌操作的可靠性。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 6.2.5 仪器、器械、平皿等物品需从传递窗口传入无菌室。 6.2.6 如有菌液或样品洒在超净台上,应立即用75%的酒精棉球擦拭干净,在消毒处理。 6.2.7 灭菌后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注明灭菌日期,高压灭菌物品可存放3天,过期不能再 用,需重新包装灭菌。 6.3 清洗要求 6.3.1 带有菌液的吸管、试管、培养皿等器皿应浸泡在盛有0.1%新洁尔灭溶液或其它消毒 溶液的消毒桶内消毒。 6.3.2 凡带有活菌的物品,必须经消毒后,才能在水龙头下冲洗,严禁污染下水道。 6.3.3 操作完毕,台内物品全部取出并用消毒液喷洒消毒,用后的物品归位,垃圾带出无 菌室,再用紫外灯辐照20分钟。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2、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港、()港和()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3、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和(),按照业务种类分为()和()。 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6、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7、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8、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9、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10、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 1、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2、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3、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4、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a I时'间H 卜/ / 1 / 4

、总则一)为了加强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内部 道路交通秩 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乘 车 人以及与内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 门, 对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实施对口管理,麒麟焦化生产管理部、生产设备 科在集团公司保卫部的领导下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上报。 四)凡在公司内上岗的职工(承包方小工)其购买的机动车 辆、 摩托车必须到公司保卫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齐全,方能在公司内行驶。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有积极配合对内部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的义务。 二、行驶路线 一)公司内部道路是指公司各厂生产区域内部的道路。 二)公司内部道路限速为15公里/ 小时。 三)各厂应对内部交通行驶路线作出规定,并完善标识。 四)各种倒短车、工程车按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严 禁超出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五)正常上下班且无交通工具的职工可取捷径从其它生产区 的 正规道路上通行,严禁从其它生产岗位取捷径通行。 六)外单位到公司联系业务的各种机动车和行人由生产安全 科 告知按第九条、第十一条执行。 七)严禁任何机动车辆无故进入生产区和办公区。 三、车辆管理 一)各厂应在生产区内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地,对进入各自生 产 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统一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车辆必须主动到门卫登记,并按公司指 定 的地点停放。 三)公司内部生产专用机动车辆不得驶离生产区域,因工作 需 要驶离生产区域的必须持生产安全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方可出门。 四、罚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报告集团公司保卫部暂扣交通工 具, 并给予100~20xx 元的罚款: 1、在生产岗位交通标志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随意停放车辆的;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实验室保存菌种主要为标准菌株和临床分离出的菌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菌种、毒种不在本室管理范围之内。本实验室无毒种保存。 三、菌株保存及使用规定 (一)菌种保管有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冰箱门加锁,确保菌种安全。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二)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病人姓名,菌名、保存日期、药敏记录。菌种的使用、转移、销毁应有记录和负责人签名。 (三)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四)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所有存在菌种应有清单。 四、管理程序 (一)检验用菌种应来自认可的国内或国外菌种保藏机构的标准菌株,或使用与标准菌株所有相关特性等效的商业派生菌株。 (二)检验用菌种的管理由专人负责。负责菌种的申购、接收与复活、保藏、定期传代、检查及销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菌种,并监督其使用。负责填写菌种记录。 (三)菌种的申购、接收 1.根据检验要求申购所需菌种,写明购买菌种名称、标准菌号、数量、保藏机构。 2.对新购进的菌种应仔细核对菌种标签、包装完整性和随菌种附有的说明书,及时填写菌种保管登记记录。 (四)菌种的保藏、传代 1.标准菌株的复活或培养物的制备应按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按已验证的方法进行。 2.冻干管开启后可制备菌种甘油管和转种斜面。

3.斜面菌种1~3个月传代一次,传代次数不得超过V代。传代应及时填写制备及传代记录。 4.除另有规定外,菌种冻干管、甘油管应保存于-20℃以下冰箱中,菌种斜面、菌液应保存于2~8℃冰箱。 5.冷冻菌种一旦解冻转种制备工作菌株后,不得重新冷冻和再次使用。 6.保藏的菌种都要有明显的标志,标明菌种名称、标准菌号、接种日期、传代数与菌种记录一一对应。 7.菌种甘油管贮存五年,斜面和抗生素微生物鉴定用菌液贮存三个月,黑曲霉斜面和菌液贮存一年。 8.每个工作日检查一次菌种冰箱温度,长假期每隔两天检查一次。 (五)菌种的检查 1.菌种甘油管制备时应进行纯度和特性确认。贮存期内每年进行一次纯度和特性确认。 2.必要时对工作菌株进行纯度和特性确认。 (六)菌种的发放、使用 1.根据需要发放菌种,填写领用记录,注明菌种用途。 2.按检验要求制备菌液,填写菌液制备记录。 3.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小时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小时内使用。如发现制备的菌液菌落数不符合检验要求时应重新制备。 4.凡是与菌种接触过的用具均应121℃,湿热灭菌30分钟后方可洗涤。 5.使用菌种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污染。 6.未经批准,不得将菌种带离检验室。外单位索取的菌种,应经科主任批准后发放。 (七)菌种的销毁 1.保存的菌种失去活性、变异或超过贮存时间,应进行灭活销毁(121℃),湿热灭菌30分钟),填写销毁记录。 2.销毁无保存价值的冻干菌种和失效的菌种甘油管,需经科主任批准,并在帐上注销,写明销毁原因。

无菌室进出管理制度

无菌室进出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一个无菌室进出管理规程,防止进出人员和物品对无菌环境及待测样品的污染。 2.范围 所有进出无菌室的人员及物品。 3.责任 无菌室工作人员,质检科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不准进入无菌室的人员及物品 4.1 非工作人员、皮肤有外伤、炎症、瘙痒症者,不得在室内接触有一定危险度的病原体的操作。 4.2 鼻子排出物过多者。 4.3 严重咳嗽、打喷嚏者。 4.4 没有按规定洗去化妆品、指甲油和未穿洁净工作服者。 4.5 剧烈运动而出汗者。 4.6 吸烟、饮食后不超过30分钟者。 4.7 未按规定经过洁净处理的所有物品。 4.8 一切个人物品(包括手表、手帕、笔记本、食品、装饰品)。 4.9 无菌操作专用冰箱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出入无菌室管理规定 5.1 一切进出无菌室人员必须遵守规定的净化路线和程序,不得私自改变;一切物品要按规定的消毒、灭菌程序处理后,方可带入无菌室。 5.2 摘去个人佩戴物品,用肥皂洗手,换上专用洁净拖鞋后,方可进入无菌室缓冲区(准备区)。 5.3 进入缓冲区后,按规定用0.1%新洁尔灭浸泡手及手腕部,然后换上洁净工作服。 5.4 要以站立姿势穿洁净工作服,不要使工作服碰地板、工作台、墙面等可能有尘的东西。 5.5 穿好洁净服后须再次用75%酒精棉球消毒手,方可进入无菌室。 5.6 无菌操作完毕后,进入缓冲区,脱掉洁净服立即用酒精棉球消毒手及手腕部,然后换下洁净拖鞋,方可走出缓冲区。洗手之前不得吸烟、吃东西、上厕所,个人配戴的手表等东西也不得在洗手前戴上。 5.7 无菌室专用物品酒精灯、接种棒、注射器盒、火柴、消毒缸、擦手布均应经消毒后方可带入无菌室。 5.8 无菌室内一切物品不得随意拿出室外。 5.9 无菌操作中途不得外出(如上厕所、接电话、聊天、接待外人等)。 5.10 进出无菌室要随手关门。 5.11 大的物品搬进无菌室时,先要在一般环境中擦洗干净外表皮,然后在缓冲区内进行进一步清洁、消毒,之后再移进无菌室。 6.无菌室工作人员个人卫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

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范对公司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交通运输事故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覆盖部门的交通运输管理。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Q/Hr20131-2013《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Q/Hr20133-2013《记录管理办法》 Q/Hr29301-2005《产品运输管理规定》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 3 职责 行政保卫部负责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负责车辆的建档、使用管理、维修、报废等工作。负责驾驶员安全教育的相关工作。

军品分公司科研生产部、宏达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航星园管理公司负责各分公司使用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 运输类别 4.1.1 一般运输:人员、原材料、加工机件、设备。 4.1.2 特种运输:型号产品及相关部件(未安装火工品)。 4.2. 交通运输过程安全控制 4.2.1 对驾驶员的要求 4.2.1.1取得相应类别车辆的驾驶证,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4.2.1.2 特装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A 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4.2.1.3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工作特点和操作程序,持驾驶证上岗。 4.2.1.4 遵守各项行车规定,不违章驾驶。 4.2.1.5 爱护和按规定里程保养车辆,车辆保养记录由行政保卫部负责保管。 4.2.1.6 按调度员填写的派车单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4.2.1.7 公司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和保管,不允许私自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

无菌室要求

洁净室(无菌室) 洁净室(无菌室)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场所与最基本的设施。它是微生物检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它的设计要按国家标准-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中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室的施工、安装、验收应按国家行业标准JGJ71-1990《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对于微生物检测工作者和使用管理者来讲,更大量的工作是进行正常管理到日常的使用。 洁净室(无菌室)的标准要符合GMP洁净度标准要求。 洁净室(无菌室)的使用管理要做到以下工作: 1、洁净室(无菌室)要符合规范要求:无菌室应采光良好、避免潮湿、远离厕所及污染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m2,不小于5m2;高度不超过2.4m。由1—2个缓冲间、操作间组成(操作间和缓冲间的门不应直对),操作间和缓冲间之间应具备灭菌功能的样品传递箱。在缓冲间内应有洗手盆、毛巾、无菌衣裤放置架及挂钩、拖鞋等,不应放置培养箱和其他杂物;无菌室内应六面光滑平整,能耐受清洗消毒。墙壁与地面、天花板连接处应呈凹弧形,无缝隙,不留死角。操作间内不应安装下水道。 无菌操作室应具有空气除菌过滤的单向流空气装置,操作区洁净度100级或放置同等级别的超净工作台,室内温度控制18—26℃,相对湿度45%—65%。缓冲间及操作室内均应设置能达到空气消毒效果的紫外灯或其他适宜的消毒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大于10Pa。无菌室内的照明灯应嵌装在天花板内,室内光照应分布均匀,光照度不低于300lx。缓冲间和操作间所设置的紫外线杀菌灯(2—2.5w/m3),应定期检查辐射强度,要求在操作面上达40uw/m2。不符合要求的紫外杀菌灯应及时更换。 2、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药厂各个微生物检测检验室都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在登记册中可设置以下项目内容:如使用日期、时间、使用人、设备运行状况、温度、湿度、洁净度状态(沉降菌数、浮游菌数、尘埃粒子数)、报修原因、报修结果、清洁工作(台面、地面、墙面、天花板、传递窗、门把手)、消毒液名称等。 3、建立使用标准操作规范(SOP)并严格管理:SOP内容至少要有以下几点: (1)规定净化系统使运转时间要求每次实验前应开启净化系统使运转至少1h以上,同时开启净化台和紫外灯。 (2)物品进入洁净室(无菌室)基本要求:凡进入洁净室(无菌室)的物品必须先在第一缓冲间内对外部表面用消毒剂消毒灭菌,再经物流缓冲间、传递窗1h以上,及无菌空气吹干后送入无菌室。注意带纤维、易发尘物品不得带进净化实验室。无菌室内固定物品不得任意搬出。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5号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

无菌室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无菌室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修改号: 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批准: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 发放号:受控状态:

1.目的:建立无菌室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化验室用无菌室 3.责任者:化验室人员 4.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操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应先关掉紫外灯。 5.内容 5.1 无菌室应设有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间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室内温度保持在20-24℃,湿度保持在45-60%。超净台洁净度应达到100级。 5.2 无菌室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污染。 5.3 严防一切灭菌器材和培养基污染,已污染者应停止使用。 5.4 无菌室应备有工作浓度的消毒液,如5%的甲酚溶液,70%的酒精,0.1%的新洁尔灭溶液等。 5.5 无菌室应定期用适宜的消毒液灭菌清洁,以保证无菌室的洁净度符合要求。 5.6 需要带入无菌室使用的仪器,器械,平皿等一切物品,均应包扎严密,并应经过适宜的方法灭菌。 5.7 工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前,必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消毒,然后在缓冲间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子,口罩和手套(或用70%的乙醇再次擦拭双手),方可进入无菌室进行操作。 5.8 无菌室使用前必须打开无菌室的紫外灯辐照灭菌30分钟以上,并且同时打开超净台进行吹风。操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无菌室,再用紫外灯辐照灭菌20分钟。 5.9 供试品在检查前,应保持外包装完整,不得开启,以防污染。检查前,用70%的酒精棉球消毒外表面。 5.10 每次操作过程中,均应做阴性对照,以检查无菌操作的可靠性。 5.11 吸取菌液时,必须用吸耳球吸取,切勿直接用口接触吸管。 5.12 移液管每次使用前后,必须通过火焰灼烧灭菌,待冷却后,方可接种培养物。 5.13 带有菌液的吸管,试管,培养皿等器皿应经通过高压蒸汽等方式进行灭菌。 5.14 如有菌液洒在桌上或地上,应立即用5%石碳酸溶液或3%的来苏尔倾覆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版)201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日6月2年2016根据公布号625国务院令第日13月10年2012( 国务院令第;修订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66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号676国务院令第日1月3年2017根据 修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录目 第一章则总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第六章则 则总第一章 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一条 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条 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 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 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 活动。 禁止垄断和不正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三条 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 保障运输安全,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 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 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 运输管理工作。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第五条 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 查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公司员工交通管理办法

公司内员工交通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交通运输活动。 3职责 3.1行政部为公司内交通管理归口单位;负责所有在公司生产区内交通运输的检查、设置标志、限速、道路规范;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外来业务联系单位的车辆的遵章守纪管理; 3.4员工遵守公司交通管理的规定。 4内容 4.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本单位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办理相关手续,合法使用; 4.2各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相关法规办理操作证,操作证要定期复审; 4.3各单位要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进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置,保证其安全性能; 4.3运输车辆载货规定:

4.3.1不能超载 4.3.2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 4.3.3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综合管理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4.4限速规定: 4.4.1公司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 /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 3km/h; 4.4.2叉车在公司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 4.4.3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4.5公司生产区内禁止一切非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入内,如因生产原因必须进入,须经总经理同意后,由行政部对车辆安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责任单位要派人随行,并遵守公司内交通规则; 4.6任何车辆停靠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7行政部对公司机动车辆建立台帐;各种证书、检验

菌、毒种管理制度

菌、毒种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本中心菌、毒种的分离、鉴定、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 3.职责 3.1相关实验小组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3.2中心必须指定2名菌、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3.3中心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3.4公司管理层批准本中心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 病原微生物采集、分离、鉴定及保管: 4.1.1 因工作需要对病原微生物采集、分离、鉴定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4.1.2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病料。 4.1.3 病原微生物需设专人登记保管,统一编号立案,存放容器应加锁或加封,并定期进行检查,防止丢失。如发现数量不符,要及

时上报主管部门。 4.1.4 建立健全病料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病料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情况。 4.2 菌(毒)种的保管 4.2.1 实验用细菌、病毒由实验室统一编号立案。 4.2.2 设专人负责保管,要有严密的登记制度,有详细的菌、毒种登记卡片和档案,菌、毒种库应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要有详细的分类清单,严防错乱,避免丢失。 4.2.3 对不能使用的菌、毒种培养物及材料应及时作无害处理,对无保存价值的菌、毒种淘汰时,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4.2.4 领取实验用菌、毒种时须由主管领导签字,注明实验用途及使用数量。 4.2.5 使用人建立菌、毒种使用记录,使用时应在空气净化的密闭工作室内进行。不同的菌、毒种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操作。 4.2.6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7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 4.3索取、领用和发放

无菌室的管理制度

无菌室的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无菌室的管理制度,确保无菌室洁净、无菌环境。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无菌室的管理。 3 责任者无菌室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4 内容 4.1 微生物限度检查及无菌检查用无菌室严格分开,禁止混用。 4.2 无菌室无菌操作台应达到100级,无菌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见无菌室洁净度检测操作规程)。据检测情况及时更换过滤器(初效6月、高效1年半),紫外灯,并彻底消毒灭菌。 4.3 室内放置必须的检验用具,保持固定位置,不能随意移动,禁止摊放杂物。无菌室指定专人管理,每半月至1月对地面、门窗、墙壁及设施等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灭菌,并检测无菌操作台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 4.4 每次使用前、后均用0.1%苯扎溴铵或其他消毒剂擦操作台及死角,开动层流净化装置,同时用紫外灯照射30min以上,不使用无菌室时,应保证每天开启紫外灯1~1.5h。 4.5 入室前,操作人员用肥皂洗手,关闭紫外灯,进入缓冲间,换鞋,再用0.1%苯扎溴铵溶液或其他消毒剂洗手,穿戴无菌衣帽、口罩等。 4.6 一切操作应严格按无菌操作规定《中国药品检验操作规范》2000年版P415进行,不得违反。 4.7 遇有培养物污染台面、地板、衣物或双手时,应及时处理,消毒灭菌。

安全消防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安全消防意识,做好公司安全消防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配备安全消防器村,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本公司的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灭火训练; 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三.公司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公司安全消防体系和分层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人。 职责落实 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制度的措施。 各部门确立各自的防范重点部位和防范对策。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备有记录。 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识,进行培训和示范教育,有条件的应举办模拟演示。 公司所有员工遵守安全守则。 治安管理 每天下班、节假日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0月13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

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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