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业务质量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

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第十一条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强化: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独立性对于鉴证业务非常重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独立性。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向相关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有助于: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已识别的对独立性的威胁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项目负责人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一)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在建立适当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一)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第五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信息。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二十二条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二)客户的经营性质;

(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二十五条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

适当。

第二十六条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针对保持该项业务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第六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下列人事问题:

(一)招聘;

(二)业绩评价;

(三)人员素质;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职业发展;

(六)晋升;

(七)薪酬;

(八)人员需求预测。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招聘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职业教育;

(二)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三)工作经验;

(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中强调对各级别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人员能够发展和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应当强调:

(一)使人员知晓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期望;

(二)向人员提供业绩、工作进步及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咨询;

(三)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惩戒。

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一)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三)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程序,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四)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五)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六)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章业务执行

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三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一)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二)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六)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时宜的。

第四十条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四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第二节咨询

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一)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二)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三)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四)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四十五条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需要向外部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

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四十七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意见分歧

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四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二)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二条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二)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三)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第五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包括: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三)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第五十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第五十七条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一)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二)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第五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复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一)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二)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三)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四)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项目组和复核人员应当谨慎从事,以使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

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或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该项业务的被咨询者。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具有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个人。

第六十二条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出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后,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八章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第六十六条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八条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六十九条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三)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四)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第七十条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三)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第七十二条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第九章监控

第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第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2019 1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

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 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 预计负债”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指南》 王世定赵治纲编著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及有关内容的理解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下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注释】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完整版)涉税服务实务题库(42)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应达到的基本目标的是()。 A.按照法律法规、中国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执业准则的要求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服务 B.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 C.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D.提高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2.下列各项中,()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A.项目经理 B.项目助理 C.税务师 D.项目负责人 3.在税务代理业务中,业务质量复核一般可采用三级复核,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三级复核的内容的是()。 A.现场负责人的复核 B.项目经理复核 C.项目负责人复核 D.税务师事务所派遣人员复核 4.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 A.90日 B.1年 C.2年 D.10年 5.下列各项中,属于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方面影响执业风险的因素的是()。 A.委托人的纳税意识 B.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 C.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D.税务机关的人事调动 6.下列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独立性是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实质性独立又包括形式性独立 B.业务质量监控人的选择,不得由项目负责人选定 C.项目经理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D.对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7.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 A.委托方 B.税务师事务所 C.项目负责人 D.税务机关 8.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A.15日 B.30日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定义取自1121和5101号准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人力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项目组的委派 1.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审计第二十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课后作业

第二十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质量控制制度要素的是()。 A.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B.监控 C.对业务风险的承受能力 D.业务执行 2.以下关于对业务质量承担责任的描述中,恰当的是()。 A.项目合伙人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B.主任会计师不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责任 C.主任会计师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D.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3.以下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书面确认函只能是纸质的 B.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D.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向本所员工获取书面确认函 4.在审计过程中常会出现意见分歧,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以下选项中,不可以作为咨询对象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 B.职业团体 C.监管机构 D.被审计单位管理层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下选项中,通常不属于传达信息的内容的是()。 A.对已实施监控程序的描述 B.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C.如果相关,对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D.指明已发现的质量控制制度缺陷所涉及的具体业务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现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满足的要求包括(?? )。 A.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合伙人 B.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判断后决定是否传达给事务所相关人员,但不告知雇用的专家 C.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约束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D.受独立性约束的相关人员,在必要时先在项目合伙人的指导下处理违反独立性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将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7.以下关于独立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

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会计实务影响.doc

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会计实务影响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模式发展平稳。国内各大企业的会计活动将会计准则作为标准,而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出台为现代企业会计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使会计活动更加规范。本文对新会计准则的特点进行简要的分析,概述新会计准则框架下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与改进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管理;会计实务;会计准则框架 新社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调了企业会计实务的规范化管理,针对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以至于从总体提高企业会计实务的工作质量,在促进企业业绩良性发展中,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新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2.1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与协调性 现阶段,会计行业中提出的新会计准则,其制定与修改依据国内外会计企业实务发展现状,整体分析国际会计企业实务的发展趋势,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创新,总结出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四种原则,即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一个过程;趋同是一种互动;趋同是进步,是方向。新会计准则中的四种趋同原则基

本主张,将有效的为国内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做出贡献,先进的基本理念与指导思想为我国会计行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技术性平台支持,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与研究,使它能与国际社会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 2.2会计实务理念与内容的创新 会计准则体系的创新为使用者提供了展现自我价值的平台,有利于企业财务报表的精准分析和企业经济财政工作顺利进行。新会计准则的体系创新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会计原则、具体原则与相关应用指南。这三种内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实务创新体系,包含了社会市场所有行业领域。此外,新会计准则的创新还体现在形式上,在应用指南中加入国际会计准则的列举性说明材料,帮助使用者正确理解与应用新会计准则。 2.3准则基于我国会计实务发展的实际情况 国际社会的先进会计准则对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的建设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国内会计准则可以依据国外各类成功案例,接受先进的时代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国内的新会计准则。但是,基本的趋同原则并不意味着全盘借鉴与抄袭,不同国家的基本国情存在差异。因此,制定适合中国的新会计准则就要根据我国自身的国情出发,使国内的新会计准则既能突出我国的特色,又能很好地与国际发展相适应。 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 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 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 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

国开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实务2019春形考作业4答案

国开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实务 2019春形考作业4答案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股东权益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B.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 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净利润 C. 母公司股东仅包括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D. 母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等 反馈 母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和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如优先 股股东)。 正确答案是:母公司股东仅包括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题目2

标记题目 题干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 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计量。 选择一项: A. 现值 B. 可变现净值 C. 公允价值 D. 账面价值 反馈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 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正确答案是:账面价值 题目3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 注中单独披露 B.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C.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D.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反馈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正确答案是: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题目4

标记题目 题干 以下属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是()。 选择一项: A. 站在母公司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B. 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部交易的影响。部交 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C. 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不抵消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 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D. 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反馈 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部交易的影响。部交易表 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正确答案是: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部交易的影 响。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题目5

第二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完整版)

第二十四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 控制 【考点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相关知识点】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教材P537)。 2.职业道德要求(教材P539)。 3.业务接受与保持(教材P541)。 4.人力资源(教材P543)。 5.业务执行(教材P547)。 6.监控(教材P554)。 【例1?单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以下人员中对ABC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的是()。(教材P538) A.高级审计合伙人 B.审计项目经理 C.审计项目合伙人 D.主任会计师 【答案】D 【解析】选项D恰当。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中,主任会计师对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例2?多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以下与A事务所独立性相关的书面确认函的陈述中,恰当的有()。(教材P540倒数第4段) A.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受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B.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ABC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C.书面确认函必须是纸质的 D.书面确认函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不恰当。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例3?简答题】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条件有哪些?(教材P541倒数第四段) 【答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1)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实务》形考学习资料

题目1 未回答 满分4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这句话的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2 未回答 满分4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题干表述正确。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3 未回答 满分4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只要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就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1)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以按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4 未回答 满分4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这句话的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5 未回答 满分4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6 未回答 满分5 未标记标记题目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 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时间:2013-07-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明确质量控制责任,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应合理保证下列目标的实现:(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二)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三)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执业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政策和必要程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涉及所有业务类型和服务环节以及全体人员。 (二)实用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具体、实用并可操作。

(三)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同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充分考虑税务师的社会责任,正确处理执业质量、执业风险和经济效率关系。 (四)职责清晰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各级执业人员、部门和机构对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七条执业质量控制应当涉及以下要素: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要求; (三)人力资源; (四)业务承接与业务保持; (五)业务委派; (六)业务实施; (七)业务复核与监控; (八)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建立与质量、风险控制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承担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体系。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当成为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度的表率,使全体成员都能为业务质量的提高发挥作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

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标准。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 第四条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 第五条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 第六条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要求。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

置于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 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量承担的最终责任。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 第九条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独立性要求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时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外在压力和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以正直、诚实、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独立性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和为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的人员,除与委托人存在委托事项利益外,没有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一)要覆盖所有的业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二)在为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以及处理不同业务版块关系时,应提出其独立性要求; (三)对独立性要求应当具体列举; (四)发现威胁独立性情形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业务质量控制 第一节业务承接和保持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应当对委托人下列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一)委托人税收法规遵从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容 第四条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容包括: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五条本所还单独制定《职业道德规守则》、《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全面完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 (1)在本所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2)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作用; (3)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 (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5)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的人员; (6)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求 (1)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 (一)金融资产 (2) (二)金融负债 (3) (三)衍生工具 (4) 三、关于适用范围 (5) (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5) (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 (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 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 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 (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 (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3) (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 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 (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9)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 (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 (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0) 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 (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1) (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 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3) (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4) (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 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0) (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0) (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1)

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4)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4)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5) (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0) 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6) (一)概述 (66) (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8)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3) (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2) (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3) (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4) 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0)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0) (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0) (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1) (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2) 附录二 (10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3) 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3) 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4)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5) (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6) (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6) (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6)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20191231)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 2019年12月31日 目录 1.问:企业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5) 2.问:什么是现金等价物? (6) 3.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6) 4.问: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执行租赁准则的情形下,企业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 (7) 5.问: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哪些交易或事项? (8) 6.问: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 (8) 7.问: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9) 8.问:企业对外购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 (9) 9.问: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0) 10.问:企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 11.问: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1) 12.问: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11) 13.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12)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 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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