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解答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解答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解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2、财税〔2013〕52号文中小微企业是否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小微企业含义一致?

不一致,财税〔2013〕52号文中的小微企业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3、财税〔2013〕52号文中的销售额包括哪些?应如何计算?

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和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等全部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按月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的销售额分别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 暂免征收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6、按季纳税(除2013年3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但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6万,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可以享受免税优惠(除2013年3季度)。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后,当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8、代开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代开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不属于放弃免税优惠。

9、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是否需要审批或备案?

不需要办理审批或备案。

10、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暂免征收所指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和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等全部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各项销售额在申报表对应栏次填写,不再直接一并填写在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小微企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判断标准是:申报表第1、4、6、8栏本期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合计数≤6万元(按月2万),符合免税条件的,减免的税额通过“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申报表第11栏)反映。

11、小微企业如需调整纳税期限(按季申报改按月或按月申报改按季),应如何办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如需调整纳税期限,应在每年12月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调整,从次年度1月1日起正式实行。

12、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2013年3季度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因为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所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3年3季度享受免税优惠的销售额为不超过4万元(含4万元)。如果超过4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13、新办小微企业选择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起始日期和免征标准如何确定?

新设立税务登记的按季申报纳税人,税种认定有效期起始日期一律为设立税务登记的当季季初1日。

2013年3季度内成立的小微企业,其免征标准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万元(含4万元)。

2013年3季度以后成立的小微企业,其免征标准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新成立的小微企业无论当季何时登记,均按照6万元(2013年3季度4万元)的标准使用优惠政策。

14、享受免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如何领用或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如何缴纳税款?

国税机关可按规定向小微企业发售普通发票,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其普通发票的票种票量。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的,对按季申报小规模企业代开普通发票在当期内免税代开金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不分月计算监控2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一并参与计算,下同),对按月申报当月免税代开金额累计不超过2

万元;对小规模企业在当期(月或季)内代开普通发票累计超过免征增值税金额,应对当期代开累计金额全额(免税项目金额除外)预缴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5、小微企业符合免税条件,但当期代开普通发票且已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并已经缴纳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16、小微企业符合免税条件,但当期代开专用发票且已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小规模企业在开票当月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对于符合作废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发票作废处理,同时退还税款;对于不符合作废条件的,由小规模企业凭收回的专用发票原件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同时退还税款。

对小规模企业收到退回的全部发票联次不属于开票当期的,由小规模企业凭收回的专用发票原件向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具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同时退还税款。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全国税务系统面向纳税人的特服电话,是以电话、传真、短信息等方式作为沟通渠道,以交互式自动语音应答和人工坐席为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指南、政策咨询、发票查询、投诉举报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信息桥梁。笔者结合当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情况和基层服务工作实践,就完善12366服务热线建设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供工作参考。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情况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方便纳税人,服务社会。总体功能有: 纳税咨询服务: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与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围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服务,在营造良好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近 -1-

10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开通,有效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使纳税人能及时快捷全面地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等规定,优化了税务机关征管资源配臵,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征管质效,规范了税收执法与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了税务行业良好形象。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逐渐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二、“12366”服务热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热线服务和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集中表现在: (一)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知名度不高。同一个地区国地税机关开通情况不一,有的地区虽然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但服务功能不健全,税收政策解答不及时、不完整;有的通讯效果不好,杂音大、语音小,导致大多数纳税人咨询问题习惯到税务部门面对面咨询,热线拨打量不高。近期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咨询、网上答题等方式对我县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运行情况做了全面的咨询回访调查,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纳税人遇到涉税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咨询方式是“办税服务厅”和“联系税收管理员”,一少部分人选择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通知”,其次是“税务网站”“税务专业报刊杂志”;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规定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 规定 1.当年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减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对“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多少? 答: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 答:(1)票样如图: (2)实际如图: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 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6、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如何实现开票数据的传递?和纳税人端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什么关系?答:示意图如下: 7、如何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答:(1)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并进行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型手续。 (3)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来对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8、电子发票还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电子签章,不需要再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9、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错时能作废或红冲吗? 答: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同纸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 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税务对于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良好的税务情况不仅可以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里,而且这也事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做好税务的相关工作,从国税的网上申报上开始吧。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一般纳税人版) 第一步打开IE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网址,点击“一般纳税人申报大厅一”或“一般纳税人申报大厅二”打开申报界面。 第二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点击“注册码输入”按钮,输入查询到的注册码,点击“确定”后进入密码维护界面,设置本单位的登陆口令,并牢记该口令,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自动返回登陆界面,输入税号和刚刚设定的密码进入申报系统。(注:以后可以直接使用税号和密码进行登陆) 第三步有四小票业务的企业,点击四小票发票→选择发票种类(如“海关完税证”)→增加→填写数据→提交。(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不必在此录入) 第四步点击报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将附表一、附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逐个进行填写→保存。申报表的表样及填写方法与纸质报表相同。 第五步点击申报处理→报表审核→增值税申报表审核。审核成功后,将无法再修改发票及报表数据,如果需要修改,请点击按钮取消审核。数据审核通过后,用户可通过“报表申报”进行远程申报 第六步系统提示后,请携带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抄报税。

第七步到税务大厅抄报税后,再点击申报处理→反馈信息查询。进行比对结果、申报情况和划款金额查询。如果出现申报失败的信息提示,例如比对不相符、帐户余额不足等,请根据提示做相应的改正。 第八步当企业有消费税或所得税申报时,打开“报表填写”,分别点击“消费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年度申报表”,就能进入相应的报表,报表填写与申报方法同增值税申报表。(注:在“消费税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栏中每一项的右下角均有一个红色三角形标志,如图所示,点击即可看到详细内容,直接选择,不必再录入汉字) 第九步如果企业需要申报“重点税源信息采集”内容,首先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申报。申报数据上传后,相关数据自动导入到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系统。选择“信息采集”模块,在报表中通过下拉窗口,选择正确的采集内容。选择“静态信息采集”模块,分别录入相关报表,最后进行“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表间审核”。第十步用户申报成功后,即可进入查询打印模块,打印本月的纳税申报表,查询打印模块区分了税种,点击需打印的税种获得申报表。(注:年度所得税打印时须将“税款所属年月”改为税款所属年的最后一个月,如200712) 打印时系统默认为纵向打印,因为表一为横向,用户可在页面设置中的方向栏改变打印方向。 第十一步点击主页面中右上方的即可退出本系统。 按照以上的步骤逐步完成,国税网上申报也就完成了。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2009年第2期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 目录 一、营业税 1、我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照总包收入减去分包金额计算营业税? 2、请问,我承包本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企业要求我自行申报营业税是否有依据? 3、出租房屋,收到承租方预付的下个年度房租,是否征收营业税? 4、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 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6、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7、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8、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计税时应归于代理业还是其他? 9、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交税,税率为多少? 10、民办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11、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代开票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2、请问,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 3、请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4、请问,我公司直接拨付工会的工会经费只有银行的进帐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5、2008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6、我单位是货物运输企业,2008年度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 7、请问,2008年我单位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但搬迁工作仍未结束,今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能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10、环保局每月收取的噪音超标排污费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1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据实计算并加计扣除? 13、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请问,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14、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15、本企业一辆运输车辆因事故报废,应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报送哪些材料? 16、音像制品销售不出,超过三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7、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否要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才能税前列支? 18、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19、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0、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21、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2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功能的不断拓展,强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纳税服务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主要是规范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实现了全省范围内涉税事项办理的统一化和规范化;建立了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文明用语等为主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和推广了“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推广了多元化申报纳税,开通了人工值机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网站,全面确保“办税公开”,有效地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区局纳服热线总体运行现状 实际上区局并没有专门的12366热线电话,从实际工作经验上看,经常办税的纳税人遇到问题一般会打电话到区局办税厅咨询。区局办税厅并没有配备专门接听电话的人员,经常会遇到前台办税与电话咨询同时进行的情况,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遇到一些办税厅工作人员比较专业的问题时,只好建议纳税人拨打相关科室电话,缺乏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当前“12366”存在的问题 (一)条件有限,功能有待完善 现在,公安“110”和工商“12315”热线职能中都具备随时接警、随时出警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而目前市局“12366” 尚不具备即时处理涉税案件的条件,如一旦纳税人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受阻,拨打“12366”进行紧急求

助时,热线接听人员也只能按照现有报批程序办理,中间环节较长,贻误查处时机,从而会影响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不够。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逐步加大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力度,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相当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偏差,对于纳税服务工作重形式、轻实质,因而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只强调改善工作态度,提供一些生活或工作用具作为服务的内容,将纳税服务工作停留在“一杯热茶、一张笑脸”的浅层次服务上,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程序复杂、环节过多、办税效率低下以及提供税法咨询讲解、辅导纳税人申诉自己的主张等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使纳税人真正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还有的干部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认为宽松管理、政策放松就是服务,把“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对立起来,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三)热线拨打量上升缓慢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前几年热线总体拨打量较少。经过多方努力,去年区局的拨打数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总量仍不大。这其中固然有纳税人咨询具有不稳定性和纳税人习惯于到地 税部门面对面咨询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四)缺乏有效的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

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2019年12月)

1、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涉税风险纳税人与新办一般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5、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奖品是其他酒店的抵用券、消费券,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所以,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发放的消费券、抵用券,如果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四川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一、软件安装 1.1操作步骤: 软件安装后,在电脑系统根目录D盘下会自动生成申报系统文件夹。 1.2推荐安装环境: 1、操作系统: windowsXP、WIN7、WIN8及以上版本。 2、其他必备组件: (1)Microsoft office 2007及以上的即可; (2)Microsoft .NET Framework 4.0语言包。 二、软件操作 2.1操作步骤:

2.2系统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识别号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2.3报表填写(以增值税为例,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操作一致) 打开【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报表填写顺序如下: 2.4保存 纳税人按照正确填表顺序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一次性保存所有已填写报表,不用单张报表进行保存,报表保存后,按钮变为深蓝色;

2.5校验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检验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如检验出错,可根据提示的错误信息修改并重新保存报表; 2.6提交 检验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整套报表提交至税局,并反馈申报结果; 2.7扣款 申报成功后,纳税人点击【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进行税款缴纳,并查询扣 款结果,如扣款失败,可通过此模块发起重扣。 2.8打印 申报成功后,可点击【菜单】按钮中的“打印报表”或通过【申报信息查 询】—【已申报信息查询】打印申报报表。 三、温馨提示: 1、纳税人申报成功后,需通过【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手动发起扣款,如扣款失败,可通过此模块发起重扣; 2、同一税种纳税人每天最多可发起3次扣款,超过3次,将无法点击扣款,需要在第2天发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福建省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操作手册

福建省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 操作手册 版本 V1.0 (内部测试)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5-02

修订历史记录

目录 1引言 (4) 1.1目的 (4) 1.2范围 (4) 1.3参考资料 (4) 2系统配置 (4) 2.1系统配置 (4) 2.1.1电脑终端环境 (4) 2.1.2网络环境 (5) 3系统安装 (5) 3.1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软件安装 (5) 3.2客户端登陆 (8) 4功能操作 (10) 4.1我的首页 (10) 4.1.1办税日历 (11) 4.1.2下载专区 (11) 4.1.3办税指南 (12) 4.1.4常见问题 (12) 4.2我要申报 (12) 4.2.1现在申报 (13) 4.2.1.1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13) 4.2.1.2填写申报表 (14) 4.2.1.3更新结果 (19) 4.2.1.4重置报表 (20) 4.2.1.5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1) 4.2.2已申报查询 (22) 4.2.2.1条件查询 (22) 4.3我要缴税 (23) 4.3.1我要缴税 (23) 4.3.1.1更新欠税费信息 (24) 4.3.1.2打印三要素 (25) 4.3.1.3发送扣款 (26) 4.3.2已缴税查询 (28) 4.3.2.1查询条件 (29) 4.3.3缴税信息查询 (30) 4.3.3.1查询条件 (31) 4.3.4注意事项 (32) 4.4基础信息 (32) 4.4.1下载纳税人信息 (34)

4.5其他辅助功能 (34) 4.5.1一键检测 (34) 4.5.2退出注销 (36) 1 引言 1.1目的 编写本使用说明的目的是充分叙述本系统的运行环境、所能实现的功能、如何操作本系统以及注意事项,以便使用者了解本系统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为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1.2范围 1)本系统的适用对象为福建国税纳税人 1.3参考资料 略。 2 系统配置 2.1系统配置 2.1.1 电脑终端环境 硬件配置:最低要求1G Hz CPU以上,512M内存,建议配置CPU在Intel Core i3(包含)或AMD Athlon II X4(包含)以上,内存在2G(包含)以上,100M 以上的硬盘剩余空间。 系统配置:Windows Xp或Windows 7/8操作系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税收热点问题详解

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确实是讲,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假如差不多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

网上申报系统简易操作说明(新)

网上申报系统简易操作说明 一、下载: 1、网上申报软件下载: 登陆百度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53680134.html,),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搜索结果中找到【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2.0 正式版下载】,点击进入网页,点击【点击下载】按钮进入下载界面,点击【新浪本地下载】;。(建议将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便于查找。) 2、网上申报软件升级包下载: 登陆百度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53680134.html,),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搜索结果中找到【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2.0 正式版下载】,点击进入网页,点击【点击下载】按钮进入下载界面,点击【网上报税升级包汇总-新浪下载】。(建议将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便于查找。) 3、证书下载: 登陆中兴通财慧网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53680134.html,),在网页右上角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见网上申报CA证书下载通知单)点击【登录】按钮,完善企业信息后,依次点击“我的业务”=》“业务状态查询”=》“CA证书”直接下载证书。(建议将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便于查找。) 二、安装: 1.网上申报软件安装 双击网上申报软件安装程序文件,按提示进行操作,出现“系统声明”对话框,单击【同意】按钮继续,显示安装路径,如需更改安装路径,点击【浏览】选择您的安装目录后(建议安装默认路径),点击“下一步”继续安装,软件提示安装完毕,点击【完成】即可。 2.网上申报软件升级包安装 双击网上申报软件升级包安装程序文件,直接显示安装路径,如需更改安装路径,点击【浏览】选择您的安装目录(必须与网上申报软件安装路径一致),点击“下一步”继续安装,软件提示安装完毕,点击【完成】即可。 3.CA证书安装 双击安装证书,默认逐一点击【下一步】按钮直到安装完成(安装过程中需提供证书安装密码,证书安装密码为“1111”)。 升级注意事项: 出于完善程序功能、更新报表模板的目的,时常会发布新的程序升级文件。纳税人登录网上申报软件时,如有新的升级包发布,软件会自动弹出升级提示,纳税人只要按照提示操作即可。如自动升级不成功,纳税人可按网上申报软件升级包下载及安装方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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